111 地方特考三等 環境工程 環境規劃與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為減少二氧化碳之排放,全球紛紛推出減碳技術及經濟工具,請說明:
(一)碳捕集、封存及利用之內涵。
(二)碳邊境關稅調整機制。
(三)碳稅及碳費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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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典型的「氣候變遷因應與環境經濟工具」整合題型,評量考生對淨零轉型技術路徑與碳定價機制的掌握度:
- 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屬於工商業與能源部門難以削減之殘餘排放(Residual Emissions)的中和手段,涉及燃燒前/後/富氧捕集技術、物理化學與生物利用途徑,以及深部地質結構封存機制。
- 碳邊境關稅調整機制(CBAM):依據歐盟「Fit for 55」法案架構,防杜「碳洩漏」(Carbon Leakage)並維持市場公平競爭之貿易防禦性經濟工具。
- 碳稅與碳費:均奠基於環境經濟學之「庇古稅」(Pigouvian Tax)理論與「污染者付費原則」(Polluter Pays Principle, PPP)。兩者核心區別在於法律定性(租稅 vs. 特別公課)、主管機關、預算歸屬與經費用途(統籌公庫 vs. 專款專用)。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我國係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母法,碳費制度正處於法案修訂研議階段;現行法已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民國 112 年公布施行),於第 28 條正式確立國家碳費徵收機制與專款專用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採「定義 機制 比較/效應」的三段論層次作答,邏輯架構如下:
- 子題(一):依「捕集(Capture) 利用(Utilization) 封存(Storage)」技術生命週期流程展開,具體寫出技術分類、轉化途徑與地質封存條件,展現環保技術之工程背景素養。
- 子題(二):從「制度緣起(防杜碳洩漏)」 「運作機制(進口憑證購買與原產國碳成本抵扣)」 「國際衝擊與外溢效果」層層剖析,切中政策管制核心。
- 子題(三):先點出兩者均屬「價格基礎型」(Price-based)政策工具之共通性,再從「法源與機關」、「預算性質(特別公課 vs. 國庫普通稅收)」、「課徵範圍」及「立法時程」等面向建立對比架構,並輔以綜合比較表,利於閱卷委員快速掌握給分關鍵點。
解題技巧
- 善用專業縮寫與關鍵詞:答題時精準標註英文縮寫(CCUS、CBAM、ETS),並帶出核心專有名詞,如「碳洩漏」、「特別公課」、「專款專用」、「深部鹹水層」,可大幅提升作答專業度。
- 對比題務必「表格化」:比較碳稅與碳費時,內文條列說明後,末端補上一張清晰的「綜合比較表」,視覺效果強且得分穩定。
- 法律定性是破題亮點:解釋碳費本質為憲法與行政法上的「特別公課」(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之公課原理),並非一般所得或營業稅收,這是鑑別度最高的論述點。
【答案】
(一)碳捕集、封存及利用(CCUS)之內涵
碳捕集、封存及利用(Carbon Capture, Utilization, and Storage, CCUS)是指將化石燃料燃燒或工業製程中排放之二氧化碳()進行捕捉分離,並轉化為有價值的原物料再利用,或注入地下安全地層中長期隔離之成套工程減碳技術,其內涵分為三大環節:
- 碳捕集(Carbon Capture, CC):
- 指從大型固定排放源(如燃煤發電廠、鋼鐵廠、水泥廠)或直接大氣(Direct Air Capture, DAC)中分離出高濃度 。
- 主流技術途徑包括:
- 燃燒後捕集(Post-combustion):利用化學吸收劑(如醇胺類 MEA)吸附煙道氣中的低分壓 。
- 燃燒前捕集(Pre-combustion):於化石原料氣化合成氣()階段,經水煤氣轉移反應後脫除 。
- 富氧燃燒(Oxy-fuel combustion):使用高純度氧氣燃燒燃料,產生由 與水蒸氣組成的煙氣,冷凝水後即可獲得高純度 。
- 碳利用(Carbon Utilization, CU):
- 將捕集之 資源化利用,延緩或避免其進入大氣:
- 物理利用:作為超臨界流體溶劑、乾冰製冷劑,或用於強化採油(Enhanced Oil Recovery, EOR)。
- 化學利用:將 作為碳源,合成尿素、甲醇、碳酸酯類塑膠或低碳合成燃料。
第 二 題20 分
請說明下列重要環境保護法規之立法目的: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
(三)廢棄物清理法。
(四)噪音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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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環境保護法規體系之基礎法理與核心價值導向。在《環境規劃與管理》中,環境法規第 1 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不僅是法律之總綱,更是環境政策擬定、行政裁量衡量基準及執法手段之法理依歸。
本題涉及之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各該法規第 1 條均維持相同內容):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 條:以管制空氣污染物排放為手段,追求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及生活品質。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 條:體現環境法之「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 Preventive Principle)」,於開發事前評估並減輕衝擊。
- 《廢棄物清理法》第 1 條:立基於環境衛生維護,規範廢棄物流向管理與最終處置。
- 《噪音管制法》第 1 條:針對物理性公害(感覺公害),保障民眾之安寧權與健康法益。
解題方法
申論題評分要點在於「法條原文精準引述」與「環境管理法理延伸分析」。若僅單純背誦第 1 條法條文字,僅能獲得基本分數(約 60%);若要取得高分(80% 以上),作答架構應採取「三段式層次剖析」:
- 法條明文精準再現:一字不漏寫出各該法規第 1 條之法定內涵。
- 管制手段與客體解析:說明該法採取何種管制機制(如預防性、管末性、過程性)及其主要管理標的。
- 保護法益與終極目標:分析該法最終追求之法律位階益處(環境品質、國民健康、環境安寧等)。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記憶竅門(手段 標的 目的):
- 空污法:防制空氣污染(手段) 維護生活環境(標的) 國民健康、生活品質(目的)。
- 環評法:預防及減輕不良影響(手段) 開發行為(客體) 達成環境保護(目的)。
- 廢清法:有效清除、處理(手段) 廢棄物(客體) 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目的)。
- 噪音法:管制噪音(手段) 環境安寧(標的) 國民健康、生活品質(目的)。
- 常見陷阱與盲點:
- 混淆《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廢棄物清理法》第 1 條核心為「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切勿誤寫為「促進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此為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或未來推動之資源循環促進法主旨)。
- 環評法切忌寫成「禁止開發」或「消除污染」:環評法之精神在於「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是開發行為與環境保護之間的衡平機制,並非完全禁止開發。
- 噪音管制法漏寫「環境安寧」:噪音屬於物理性感覺公害,其獨特的立法法益為「環境安寧」,與傳統化學污染法規側重「環境衛生」不同。
【答案】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立法目的
第 三 題30 分
廢污水生物處理所產生之污泥為生物質之一種,請說明經厭氧消化、堆肥及焚化處理後,各階段之衍生物或產品有哪些再利用或去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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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考生對於「下水污泥(廢污水處理生物質)之能資源循環利用與末端去化體系」的整合理解,涉及環境工程單元操作、環境規劃與資源管理政策。相關核心觀念與法源依據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政策體系為準):
- 生物質污泥定義與循環經濟層次:生物處理(如活性污泥法)產生之二沉池剩餘污泥主要由微生物細胞、有機碎屑與結合水構成,富含碳、氮、磷等元素與生物質化學能。依據「資源循環零廢棄」及「臺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政策,去化原則依序為:能源回收(Energy Recovery)與資源物質再利用(Material Recycling)優於最終處置(Final Disposal)。
- 法源管制依據: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內政部/環保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規定)。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 《肥料管理法》及「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農業部/農糧署規範)。
- (法規提醒:民國 112 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升格為環境部,相關部會法規名稱與主管機關已作對應修正,但解題架構與實質標準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題型為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矩陣條列法」,針對題目指定的三種處理技術——厭氧消化、堆肥、焚化處理,逐一拆解其「各階段所產生的衍生副產物/產品(氣態、液態、固態)」,並分別對應其「資源再利用(能資源化)途徑」與「殘渣最終去化(處置)方式」:
- 厭氧消化:聚焦於「沼氣(能源)」、「沼液(水溶性肥分)」與「沼渣(固體有機物)」。
- 堆肥:聚焦於「腐熟有機堆肥產品」及過程逸散之氣液去化。
- 焚化處理:聚焦於「熱能回收」及燃燒後無機產物「底渣/焚化灰」與「飛灰」。
選項分析
本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供比對。以下針對題目要求之「厭氧消化」、「堆肥」、「焚化處理」三種處理程序,進行系統性技術分析:
- 厭氧消化(Anaerobic Digestion):
- 產物一:沼氣(Biogas)(主要成分為 約 、 約 及微量 ):
- 再利用方式:經生物或化學除硫與除水淨化後,直接送入發電機組進行熱電共生(CHP);提純為高純度生質甲烷(Bio-methane)注入天然氣管網或做為車用燃料;或就地作為廠內污泥乾燥設施與消化槽保溫加熱之鍋爐燃料。
- 去化方式:產氣過剩或發電機檢修等緊急工況下,導入廢氣燃燒塔(Flare)完全燃燒安全釋放。
- 產物二:沼液(Digestat Liquid):
- 再利用方式:富含氨氮與鉀,經檢測無重金屬超標後,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農地肥分使用,作為農田灌溉與液態肥。
- 去化方式:回流至污水處理廠前端進水端或調節池,重新進入脫氮除磷生化處理系統達標後排放。
- 產物三:沼渣(Digestat Solid):
- 再利用方式:經脫水後有機質含量仍高,可做為好氧堆肥之副原料(調整碳氮比 )、造粒製成固體生質衍生燃料(SRF/RDF-5)、或製成土壤改良材料。
- 去化方式:脫水後直接送入焚化爐焚化,或送至合法掩埋場進行衛生掩埋。
- 堆肥處理(Composting):
- 產物:腐熟堆肥(Finished Compost):
- 再利用方式:經過高溫好氧發酵充分腐熟、殺滅病原菌及雜草種子,且重金屬含量符合規範後,可依《肥料管理法》登記為「有機質肥料」或「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廣泛用於農業耕作、果樹基肥、園藝景觀植栽介質、造林綠化工程、礦區或退化邊坡之植生綠化與土壤改良。
- 去化方式:若重金屬檢測超標或腐熟度不足無法做為農用肥料,則降級去化為垃圾掩埋場最終覆土、道路工程邊坡穩定填土;最劣情況則作為一般事業廢棄物送交焚化爐燃燒。
- 衍生物:製程尾氣(Off-gas)與滲出液(Leachate):
- 去化方式:堆肥發酵逸散之臭氣(、胺類、有機硫化物)需經化學洗滌塔或生物濾床(Biofilter)脫臭後排放;滲出液收集回流至堆肥物料調節含水率,或導入廠內污水處理系統淨化。
- 焚化處理(Incineration):
- 產物一:焚化高溫熱能/蒸氣(Thermal Energy / Steam):
第 四 題20 分
何謂有害事業廢棄物?請說明其源頭管理、管制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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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規劃與管理中「廢棄物全生命週期管理」(Life Cycle Waste Management)與「搖籃到墳墓」(Cradle-to-Grave)管制策略,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2 年 8 月改制為「環境部」,現行法規主管機關名稱已配合修正,但法規實質精神與管制架構不變):
- 有害事業廢棄物法定定義與判準:《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包含毒性、溶出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與製程有害等)。
- 源頭管理(Source Management):源頭減量、清潔生產(Cleaner Production)、物質流分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廢清書)審查及綠色設計。
- 流向管制(Regulatory Control):三聯單申報機制(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清運車輛 GPS 即時追蹤、貯存設施規範與許可證制度。
- 處理與最終處置(Treatment & Disposal):《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包含物理/化學/熱處理/固化穩定化等中間處理、資源化再利用,以及封閉型掩埋等最終處置。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四段式申論題,作答切入點須落實「全生命週期」系統化邏輯,切勿跳躍或僅回答片面技術:
- 定義篇:採「母法抽象定義」結合「子法具體類別」破題,展現對法規階層架構的掌握。
- 源頭管理篇:強調「事前預防原則」,自原料端、製程端到行政申報制度(廢清書審查)逐層剖析。
- 管制作法篇:鎖定「搖籃到墳墓」之監控技術與行政稽查工具(網路申報、清運車載 GPS、貯存標準、聯單勾稽)。
- 處理技術篇:採「中間處理(減容、減毒、穩定化) 資源化 最終處置(安全隔離)」之工程階層化邏輯開展,展現環保技術人員的工程專業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之「申論題型」,各子題配分重點與答題構面分析如下:
- 子題一:有害事業廢棄物定義(占分比約 25%)
- 核心要求:答出《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核心精神(毒性、危險性、濃度/數量足以危害人體或環境),並列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六大特性或主要分類。
- 子題二:源頭管理(占分比約 25%)
- 核心要求:答出清潔生產、原物料替代、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事前核准)、專責人員設置等預防性措施。
- 子題三:管制方式(占分比約 25%)
- 核心要求:答出申報流向系統(聯單申報制度)、GPS 軌跡即時監控、相容性貯存標示規範、公民營處理機構許可查核。
- 子題四:處理方式(占分比約 25%)
- 核心要求:分類說明物理/化學(中和、氧化還原)、高溫熱處理(焚化)、固化/穩定化(TCLP 檢測)、再利用及封閉型掩埋場處置。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有害特性記住「毒、溶、腐、易、反、感」(毒性、溶出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
- 制度三本柱:管制制度必備「廢清書事前審核、GPS 即時軌跡、網路連線聯單申報」,此三者為環保機關查核非法棄置之核心鐵三角。
- 技術指標化:敘述處理方式時,帶出關鍵技術名詞(如: 以上高溫焚化、水泥固化配比、TCLP 溶出試驗合格、封閉型雙層不透水布掩埋),可顯著提升得分檔次。
【答案】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定義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之廢棄物,其中有害事業廢棄物係指「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其具體判定類別包含:
- 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含特定公告毒性化學物質,或具急毒性、致癌性危害之廢棄物。
-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TCLP):經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oxicity Characteristic Leaching Procedure)試驗,其萃出液中重金屬(如鉛、鎘、汞、鉻、砷)或有機污染物濃度超過法規管制標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