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三等・環保技術
試題代碼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一 題20 分

依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環境影響評估之完整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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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環境影響評估法》最基礎且最重要的法定名詞定義,考查法源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4 條第 2 款**(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款法條後續未修正,現行法亦同)。

環境影響評估(EIA)在環境法理上立足於「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其法定完整定義不僅指涉實體技術評估(調查、預測、分析、評定),更涵蓋了評估對象、環境範疇、對策產出,以及跨越規劃至營運後的完整程序(含追蹤考核)。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規名詞定義申論題,切入重點在於「精準默寫法條原文」與「結構化剖析核心要素」雙軌並行:

  1. 第一層(破題默寫):一字不漏寫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4 條第 2 款之法定原文,展現法規熟稔度。
  2. 第二層(架構化析論):將法條拆解為「評估對象」、「環境範疇」、「實施時機與原則」、「技術評估四部曲」、「對策與管制」、「作業程序」等六大構面分點說明,證明自身具備將法條轉化為實務技術架構的專業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以下就國家考試閱卷評分標準,剖析考生答題時常見的四種失分遺漏態樣:

  1. 遺漏「政府政策」:許多考生誤以為環境影響評估僅適用於「開發行為」,漏提政策環評(即《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之上位規劃)。
  2. 限縮「環境範疇」:僅寫出水、空、廢、毒、噪等物理性自然環境,漏寫「生活環境、社會環境、經濟、文化及生態等」,未能呈現法規對巨觀環境體系的完整要求。
  3. 殘缺「四部曲關鍵動詞」:法條明定技術流程為「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常有考生遺漏「評定」或將「調查」略過,導致技術程序論述不全。
  4. 忽略「追蹤考核」程序:誤以為環評在審查通過後即告告終,漏寫定義後半段「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遺失了環評在生命週期中全過程管制的精神。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可將環評法定定義拆解為六大要件模組記憶:
  • 對象:開發行為+政府政策。
  • 範疇:生、自、社(生活、自然、社會)+經、文、生(經濟、文化、生態)。
  • 原則與時機:事前+科學、客觀、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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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有哪些類別?並請分別列出每一類別下之各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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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我國國土規劃與環境影響評估中「環境敏感區位(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s)」體系分類與法令管制的熟稔程度。

  • 法規依據與基準: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全國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則編第 11 點(附表一:環境敏感地區之分類與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及內政部「環境敏感地區查詢作業」之劃定架構為準。 現行法已修正:隨著《國土計畫法》全面推動及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實施,非都市土地開發管理機制正循序銜接轉軌至國土功能分區(如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等)管制體系,但歷年考古題與制度核心仍以命題當年之體系為準。
  • 環評技術之關聯性: 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及其附表八規定,開發行為之基址若涉及特定環境敏感區位,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時必須進行嚴格之環境現況調查、預測評估,並研提具體之減輕或因應對策。而《全國區域計畫》建立之分級管制中,「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原則上屬於「限制發展地區」,除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或符合特定法定公益要件經專案核准外,全面嚴格限制或禁止實質開發。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令規範型記憶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層次:

  1. 確立類別體系: 依據土地資源特性,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在國土規劃制度中主要歸納為四大核心類別(另含「其他」概括性類別):
  • 災害敏感類型
  • 生態敏感類型
  • 文化景觀敏感類型
  • 資源利用敏感類型
  1. 精準列舉法定項目並標註法源: 依題目要求,在每一個類別下分別列出 4 個具體項目。作答時不可僅寫一般口語詞彙(如「水庫」、「森林」),必須寫出法定完整名稱並具體指出其主管法規(如《水利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以展現答案的精確度與專業公信力。

選項分析(題型與項目內涵剖析)

註: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題目所要求之四大類別及其管制內涵,逐一進行功能與法理分析如下:

  1. 災害敏感類型: 此類地區具備高潛勢之天然災害風險(如水患、崩塌、地裂等),一旦進行人為不當開發,將顯著加劇周邊災害脆弱度並直接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管制目的在於「避災與防災」。
  2. 生態敏感類型: 此類地區擁有珍貴稀有動植物棲地、獨特生態系或極高生物多樣性價值,人為開發具不可逆之生態破壞衝擊。管制目的在於「生物多樣性保存與基因庫保護」。
  3. 文化景觀敏感類型: 此類地區涉及人類歷史、史前文化遺存、聚落生活脈絡及重要景觀資產,一旦破壞無法原樣再生。管制目的在於「歷史文化傳承與國家有形文化資產保存」。
  4. 資源利用敏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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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請說明如何以層級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優選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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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在環境影響評估(EIA)中,替代方案評選是落實源頭減量與預防環境衝擊之核心環節(依據民國 109 年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開發行為應進行替代方案之評估與選定,包括場址、製程、工法及零方案)。

由於環評替代方案之評選涉及環境品質、生態資源、社會經濟與工程成本等多目標衝突問題,本題主要考驗運用**多評準決策(Multi-Criteria Decision Making, MCDM)**中的「層級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來系統化處理質化與量化指標,進而客觀優選出最佳方案之程序與數學邏輯。

AHP 核心定義與理論公式

AHP 為學者 Thomas L. Saaty 於 1970 年代提出,核心精神在於將複雜決策問題「階層化」,藉由專家「成對比較」判斷各評估因子的相對重要性,推求各要素之權重向量,並透過「一致性檢定」確保決策邏輯之合理性。

  1. 成對比較矩陣(Pairwise Comparison Matrix, AA): 設某一評估層級有 nn 個評估因子,其兩兩比較之矩陣表示為 A=[aij]n×nA = [a_{ij}]_{n \times n},滿足互反性: aij>0,aii=1,aji=1aija_{ij} > 0, \quad a_{ii} = 1, \quad a_{ji} = \frac{1}{a_{ij}}
  2. 權重向量計算(特徵向量法): 設權重向量為 W=(w1,w2,…,wn)TW = (w_1, w_2, \dots, w_n)^T,滿足: AW=λmax⁡WA W = \lambda_{\max} W 其中 λmax⁡\lambda_{\max} 為矩陣 AA 之最大特徵值。
  3. 一致性指標(Consistency Index, CICI): CI=λmax⁡−nn−1CI = \frac{\lambda_{\max} - n}{n - 1}
  4. 一致性比率(Consistency Ratio, CRCR): CR=CIRICR = \frac{CI}{RI} 其中 RIRI 為隨機指標(Random Index),由矩陣階數 nn 查表決定。依據 Saaty 準則,當 CR≤0.1CR \le 0.1 時,代表判斷具有滿意的一致性。
  5. 綜合評分合成(Hierarchy Synthesis): 第 kk 個替代方案之總體得分 SkS_k 為各準則權重與該方案在該準則下評分之線性加權和: Sk=∑j=1mwj⋅skjS_k = \sum_{j=1}^{m} w_j \cdot s_{kj}

解題方法

以層級分析法優選環評替代方案,主要切入點為「分解系統、兩兩比較、量化權重、一致性檢驗、總和排序」。實務作法標準作業流程分為下列五大步驟(含後續敏感度分析):

[目標層] 最優開發替代方案
 │
[準則層] 環境品質 / 生態保育 / 社會經濟 / 工程可行性
 │
[次準則層] 空污、水質、噪音、拆遷量、施工難度、總經費等
 │
[方案層] 方案 A / 方案 B / 方案 C / 零方案

步驟一:建立層級結構架構(Hierarchy Construction)

將環評替代方案優選問題自上而下分解為三個基本層級:

  1. 目標層(Goal):優選最佳環評開發替代方案。
  2. 準則層/次準則層(Criteria / Sub-criteria):
  • 自然環境準則:空氣品質衝擊、水資源消耗與水質受納、噪音振動、溫室氣體排放。
  • 生態環境準則:棲地破碎化程度、保育類動植物影響、綠覆率變化。
  • 社會經濟準則:民眾接受度、土地徵收與拆遷量、在地就業促進。
  • 工程與經濟準則:建造成本、營運維護成本、工期與技術成熟度。
  1. 方案層(Alternatives):各候選替代方案(如:不同廠址、不同製程工法、地下化或高架化)及「零方案(No-action Alternative)」。

步驟二:建立成對比較矩陣(Pairwise Comparison Matrix)

邀請環境、工程、社會經濟等各領域專家與利害關係人,採用 Saaty 提出的 1 至 9 級評比尺度(1 表同等重要,3 表稍重要,5 表頗重要,7 表極重要,9 表絕對重要;2, 4, 6, 8 為折衷值;反向比較則取倒數),針對同一層級要素對上一層級目標/準則之相對重要性進行評比,建立 n×nn \times n 成對比較矩陣 AA: A=[1a12⋯a1na211⋯a2n⋮⋮⋱⋮an1an2⋯1]A = \begin{bmatrix} 1 & a_{12} & \cdots & a_{1n} \\ a_{21} & 1 & \cdots & a_{2n} \\ \vdots & \vdots & \ddots & \vdots \\ a_{n1} & a_{n2} & \cdots & 1 \end{bmatrix}

步驟三:計算要素相對權重(Priority Vectors)

常用推求特徵向量之近似法為幾何平均法(Geometric Mean Method):

  1. 計算矩陣每一列各元素之幾何平均數 rir_i: ri=(∏j=1naij)1nr_i = \left( \prod_{j=1}^{n} a_{ij} \right)^{\frac{1}{n}}
  2. 將各幾何平均數正規化,求得第 ii 個準則之權重 wiw_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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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何謂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約定值」與「承諾事項」?此在日後主管機關審查、追蹤、監督與查核上的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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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環境影響評估之後續追蹤監督機制、環評書件之法律效力,以及行政管理之實務運作。核心法源與觀念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當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行已改制為「環境部」,環評法核心條文未變更):

  1.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此條確立了環評書件內容與承諾具有直接的法定約束力。
  2.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8 條: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
  3.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開發單位違反第 17 條未切實執行者,處以罰鍰、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4. 約定值與承諾事項之行政法性質:二者均屬環評審查通過之構成要件與附款(負擔),一旦載於書件或審查結論,即由開發單位之「自我規制」轉化為「法定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屬制度定義與行政實務分析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分為兩大主軸:

  1. 釐清名詞定義與本質:
  • 採「定量」與「定性」區分法。「約定值」偏向量化之環境品質、排放管制或工程指標;「承諾事項」則涵蓋工法對策、管理作為、生態補償等廣義承諾(約定值亦屬量化的承諾)。
  1. 依生命週期剖析行政管制意義:
  • 依「審查 →\rightarrow 追蹤 →\rightarrow 監督 →\rightarrow 查核」之縱向行政流程,分別論述「約定值」與「承諾事項」在不同階段所扮演之功能、法定權責分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vs. 環保主管機關)及執法舉證效益。

解題技巧

  1. 法條扣合技巧:論述追蹤與監督時,務必準確援引《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切實執行義務)與第 18 條(權責分工:目的事業機關「追蹤」、環保機關「監督」),切忌混為一談。
  2. 明確性原則切入:說明「約定值」時,強調其提供客觀、單一、可驗證之標準,使行政查核免於自由裁量爭議;說明「承諾事項」時,強調其為整體環境減輕對策之查核清單(Checklist)。
  3. 法律效果連結:最後必須收斂至《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之處分罰則,點出若無明確之約定值與承諾事項,主管機關將失去行政處分之具體構成要件依據。

【答案】

一、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約定值」與「承諾事項」之定義

  1. 約定值(Agreed / Committed Values):
  • 定義:指開發單位於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審查過程中,為減輕或預防不良環境衝擊,經與主管機關、環評委員會達成協議,自願遵守之量化管制數值或上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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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政府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請列舉出上述所稱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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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策環境影響評估」(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之法定範疇與實施門檻。考生需掌握由上位行政計畫層級防範環境衝擊之制度精神,並精確引用法源依據:

  1.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0 條:「政府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類別及實施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院核定之《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3 條(明定應實施政策環評之大類)。
  • 行政院核定之《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明定具體實施細項)。

備註:現行法已修正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主管機關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2 年 8 月改制為「環境部」,其餘實質評估類別與規範架構仍維持一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1. 核心內涵:政策環評旨在落實「階層化管理」(Tiering Concept),在政府制定方針、綱要或長程方案等上位政策階段,即納入環境承載力、跨界累積衝擊之評估,避免下游單一個案開發環評(Project EIA)面臨難以承受之不可逆環境破壞。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公職三等之典型法規記憶與觀念演繹題,評分關鍵在於「由法律原則推進至法規命令,再落實到具體實施細項」之三層作答架構:

  1. 第一層(破題定義):引述《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0 條確立法律授權與主管機關權限。
  2. 第二層(法定八大政策類別與概括條款):依據《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3 條,完整列舉八大政策領域加上概括條款。
  3. 第三層(具體政策細項與實務情形):僅列出類別名稱篇幅過於單薄,無法獲取申論題高分,必須進一步按行政院核定之《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列出代表性的政策計畫實例,具體說明何謂「有影響環境之虞」之實施情形。

選項分析(政策類別與實施內涵逐項說明)

本題為專業申論題,以下針對法條明定之八大類別及其實質環境考量內涵逐項剖析:

  1. 工業類:
  • 實質內涵:涉及大規模能源與水資源耗用、大範圍整地以及高污染排放負荷之產業政策。
  • 典型情形:工業區之設置政策、石化工業發展政策、特定高耗能與高耗水產業之發展方針。
  1. 礦業開發類:
  • 實質內涵:大規模開採地下或地表天然礦石,對水土保持、地表地貌、森林生態系統產生劇烈擾動者。
  • 典型情形:水泥用石灰石採礦政策、大理石礦與金屬礦開採政策、重大砂石採取政策方案。
  1. 水利開發類:
  • 實質內涵:涉及水系流態改變、河川基流量破壞、水質優養化及下游海岸侵蝕等跨流域環境衝擊者。
  • 典型情形:水資源總合開發計畫、大型水庫及越域引水工程政策方案、防洪減災整體上位治理政策。
  1. 土地使用類:
  • 實質內涵:涉及跨區域性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大面積農地轉用、海岸與山坡地過度開發等空間政策。
  • 典型情形:全國區域計畫、國土計畫、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規劃人口或面積達一定門檻者)、重大特定農業區解編開發政策。
  1. 輸導運輸類:
  • 實質內涵:交通路網建設常具長距離、廊道效應,易造成生態棲地破碎化、噪音及廢氣累積性衝擊。
  • 典型情形:全國高速公路整體路網發展政策、高速鐵路及捷運路網規劃、重大國際商港與新機場建置政策。
  1. 能源開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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