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三等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三等・環保技術
試題代碼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進行海洋生態影響減輕對策之研擬時,應將哪些原則納入考量?並請舉例說明該原則對應的減輕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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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中,海洋開發行為造成生態影響時,研擬「影響減輕對策」所採取的減輕層級與優先順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海洋生態影響減輕對策應依下列原則依序考量:

  1. 迴避原則
  2. 縮小原則
  3. 減輕原則
  4. 補償原則

其基本精神是:先避免影響發生;無法完全避免時,降低受影響範圍;仍無法避免的影響,降低其程度與持續時間;最後才以復育、補償等方式彌補殘餘影響。


解題方法

作答時應掌握「減輕層級」的先後順序,並針對每一項原則說明:

  • 原則的意義;
  • 適用的規劃或工程手段;
  • 對海洋生態可能產生的改善效果。

答題架構可寫成:

迴避→縮小→減輕→補償\text{迴避} \rightarrow \text{縮小} \rightarrow \text{減輕} \rightarrow \text{補償}

此一順序代表生態影響管理的優先性,而非四種措施任意並列。補償措施不能取代原本可以採取的迴避、縮小或減輕措施。


一、迴避原則

1. 原則意義

迴避原則是指透過改變開發位置、工程配置、施工時間或開發方式,使重要或敏感海洋生態資源不受到影響,或使影響完全不發生。

這是所有減輕措施中優先性最高者。

2. 對應減輕對策

例如:

  • 將港口、離岸風電設施或海底管線避開珊瑚礁、藻場、海草床、重要漁場及海洋保育類動物棲地。
  • 避開海龜產卵、鯨豚洄游、魚類產卵或洄游的關鍵季節施工。
  • 調整海岸工程位置,避開具有高生態價值的潮間帶與河口濕地。
  • 取消對特定敏感棲地破壞程度過高的工程單元。

例如,原規劃海底電纜路線穿越珊瑚礁區,經調查確認該區具有高度生態敏感性,則改變路線,繞避珊瑚礁區,即屬迴避原則。


二、縮小原則

1. 原則意義

縮小原則是指開發行為無法完全避開海洋環境時,透過縮減開發規模、工程範圍、施工面積或使用強度,降低受影響的海域面積與生態資源數量。

2. 對應減輕對策

例如:

  • 縮小填海造地、港區浚挖或消波塊布設範圍。
  • 減少碼頭樁基數量,採用較少基樁或較集中式的工程配置。
  • 縮減海上施工平台、臨時堆置區及施工便道所占海域。
  • 將原本大面積開挖改為局部開挖。
  • 限制浚挖深度及浚挖量,降低底質擾動範圍。

例如,港區擴建無法完全避開既有潮間帶,但可將填築範圍由大面積改為必要的最小範圍,使受影響棲地面積降低,即屬縮小原則。


三、減輕原則

1. 原則意義

減輕原則是指在開發範圍仍無法避免或縮小的情況下,透過工程、施工管理及污染防制措施,降低生態影響的強度、持續時間、頻率或恢復時間。

減輕措施通常包括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兩部分。

2. 對應減輕對策

(1)降低濁度與懸浮固體

  • 設置圍簾、防濁幕或沉澱設施。
  • 控制浚挖速度與浚挖量。
  • 避免於強風、強浪或海象不佳時施工。
  • 對浚挖土方妥善處理,避免任意海拋。

其目的在降低懸浮固體擴散,避免珊瑚、魚卵、幼魚及底棲生物因沉積或濁度過高而受害。

(2)降低水下噪音與震動

  • 採用低噪音施工機具。
  • 調整打樁工法,降低衝擊式打樁所產生的水下噪音。
  • 施工前進行逐步增強式啟動,使鯨豚、海龜等大型海洋動物有驅離時間。
  • 於鯨豚或其他敏感物種活動頻繁期間暫停高噪音工程。

(3)降低光害與夜間干擾

  • 限制夜間施工。
  • 遮蔽或調整施工照明方向,避免光線直接照射海面。
  • 使用適當色溫與低干擾照明,減少對海龜、魚類及浮游生物的影響。

(4)降低污染與油污風險

  • 船舶及施工機具設置油污防漏與緊急應變設備。
  • 禁止施工廢水、油品及廢棄物直接排入海域。
  • 建立油品洩漏通報、圍堵與回收機制。
  • 加強營運期水質、沉積物及污染物監測。

(5)降低棲地破壞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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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範,主管機關之分工依附表一「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主管機關分工表」定之,請說明針對下列行為的審查及監督,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如何分工:

(一) 工廠之設立。

(二) 園區之開發。

(三) 道路之開發。

(四) 砍伐林木之開發。

(五) 森林遊樂區之育樂設施區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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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其附表一「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監督主管機關分工表」。

環境影響評估業務須區分兩個階段:

  1. 審查:審查開發單位所提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判斷開發行為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2. 監督:開發許可後,監督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內容、審查結論及環境保護措施是否確實執行。

中央主管機關為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為開發行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命題重點在於:工廠設立原則上由地方主管機關負責審查及監督;其餘四類開發行為則採中央審查、地方監督的分工。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及機關名稱已有部分調整,仍不影響本題依110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作答時應依附表一逐項列出「審查主管機關」與「監督主管機關」,不可僅寫中央或地方而未區分審查、監督兩階段。

判斷口訣為:

工廠:地方審查、地方監督;其餘四項:中央審查、地方監督。

因此,本題不是依開發面積計算,也不是單純判斷開發所在地,而是直接套用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一的主管機關分工。

各款分工

(一)工廠之設立

工廠設立之環境影響評估,由:

  • 審查主管機關: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
  • 監督主管機關: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

亦即,工廠設立原則上採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與監督一元化」的方式辦理。

(二)園區之開發

園區開發之環境影響評估,由:

  • 審查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
  • 監督主管機關:開發行為所在地之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

園區開發通常涉及較大範圍土地利用、產業配置、交通、公共設施及區域環境影響,因此由中央統一審查;但實際施工及營運所在地的環境監督,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三)道路之開發

道路開發之環境影響評估,由:

  • 審查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
  • 監督主管機關:道路所在地之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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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請說明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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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中,政策研提機關製作「政策評估說明書」時,依法及作業規範所應記載的內容。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6條及《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規定,政策評估說明書的核心架構可整理為:

基本資料→政策內容→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因應對策→結論建議\text{基本資料} \rightarrow \text{政策內容} \rightarrow \text{替代方案} \rightarrow \text{環境影響評估} \rightarrow \text{因應對策} \rightarrow \text{結論建議}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列舉題,答題時應先完整列出《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所定的七項法定記載事項,再補充其中「政策背景及內容」、「替代方案分析」、「環境影響評定」及「因應對策」的具體內涵,以展現完整度。


一、政策研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名稱

應載明提出該項政策的機關名稱,以及參與、協辦或涉及該政策的其他相關機關名稱。

此項內容在於確認政策評估的權責機關及跨機關協調關係,避免無法辨識政策提出者或相關權責分工。


二、政策之名稱及其目的

應說明:

  1. 政策的正式名稱。
  2. 制定或推動該政策所欲達成的目標。
  3. 政策欲解決的問題及其必要性。

政策目的必須具體,並應作為後續替代方案比較及環境影響評估的基準。


三、政策之背景及內容

應說明政策形成的背景、問題來源、政策內容及執行方向。依政策性質,得包括下列事項:

  1. 原有政策執行之評估及環境負荷分析。
  2. 與國家環境保護政策之相關性分析。
  3. 資源之需求及供給管理。
  4. 政策設定之環境保護目標。
  5. 其他與政策背景及內容有關的事項。

其中,原有政策評估應檢討既有政策的執行成效及所造成的環境負荷;資源管理則應分析土地、水、能源、礦產及其他自然資源的需求、供給與分配情形。


四、替代方案分析

替代方案分析,是指為達成政策目的所規劃的各種方案之比較分析。

分析時應考量:

  1. 環境因素。
  2. 經濟因素。
  3. 社會因素。

並應從各方案的環境影響、資源需求、成本效益、社會接受度及執行可行性等面向加以比較,選定較可行或較優的方案,且應針對各方案說明選定或不選定的結果及理由。

替代方案不只是不同地點或不同工程技術,也可包括不同政策工具、執行規模、推動時程及「不採取該政策」的方案。


五、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

政策環境影響評定的項目包括:

  1. 環境之涵容能力 包括空氣、水體、土壤、廢棄物處理、噪音及非游離輻射等,評估政策是否超過環境容受能力或污染負荷。

  2. 自然生態及景觀 包括陸域生態、水域生態、自然生態景觀及棲地,並注意稀有物種、棲地面積、種歧異度及環境敏感地區所受影響。

  3. 國民健康及安全 包括有毒或有害物質經由空氣、水或土壤傳輸的風險,以及游離輻射外洩、化學物質洩漏等安全風險。

  4. 土地資源之利用 包括資源型土地的面積與數量、礦產及土石資源、土地利用方式與活動,以及地形、地貌和地理景觀的改變。

  5. 水資源體系及其用途 包括用水標的及分配、區域性用水排擠效應,以及地面水、地下水、海水淡化等水資源的使用方式與數量。

  6. 文化資產 評估政策對古蹟、歷史建築、考古遺址及其他文化資產維護所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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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過去多數自辦農村社區土地(或自辦市地)重劃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因為自辦重劃之特性,通常各地主會在重劃完成後(環評已通過),才依據土地分配結果及各自需求進行相關建築量體及型式之規劃、設計及建造。

因此,在環評階段時,環境影響說明書撰寫內容中常常會出現「施工期間之工程施作項目只包括:整地及相關公共設施設置等工程項目」,並未將相關的建築主體之施工及營運納入考量及評估。因此,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施工期間之影響評估內容,也僅針對整地及相關公共設施設置等工程之影響加以評估。

若是如此,在環評的程序中會產生哪些嚴重的問題?評估內容應該如何修正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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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環境影響評估的「完整性原則」與「整體開發行為評估原則」。環評並非只評估開發初期的整地工程,而是應以整體開發計畫為對象,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及營運階段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相關依據包括:

  1. 《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行細則。
  2.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3.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開發行為未經環評審查通過,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
  4.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環評書件經審查通過後,開發內容如有變更,應依變更情形辦理變更或重新進行環評。
  5.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環評書件所記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因此,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或市地重劃雖然在環評階段尚未確定各地主未來的建築形式,但不能因此完全排除建築物興建及使用所造成的環境影響。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三個層次作答:

  1. 先判斷環評對象:整體開發計畫,而非單一階段工程。
  2. 再指出漏評所造成的程序及實體問題。
  3. 最後提出補正方式:以合理、可執行的開發上限及情境資料,補充施工與營運階段評估,並建立後續變更管制機制。

本題重點不在於要求預測每一棟建築物的細節,而在於即使建築配置尚未完全確定,仍應依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率、建蔽率、人口上限、建築量體上限及公共設施容量,建立合理的最大開發情境進行評估。


一、環評對象被不當切割,造成整體開發行為漏評

自辦重劃通常包括:

  • 土地整理及整地工程;
  • 道路、排水、污水、給水、電力等公共設施工程;
  • 後續住宅、商業或其他建築物興建;
  • 建築物完成後的居住、商業及公共活動。

上述各階段具有時間及功能上的連續性,且後續建築開發是重劃計畫的重要目的。若環評文件只寫整地及公共設施,而完全排除建築物施工及營運,即可能形成將一個完整開發行為拆分成數個階段,以降低或規避環評評估範圍的結果。

環評應掌握開發完成後的整體環境負荷,而非僅評估最初的土方、道路及管線工程。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不完整

若未納入建築主體施工及營運,環境影響說明書至少會有下列缺漏:

  1. 施工期間影響漏評

建築工程可能產生:

  • 打樁、開挖及地下室工程造成的噪音與振動;
  • 粉塵、懸浮微粒及施工車輛空氣污染;
  • 建築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
  • 工地逕流、泥砂及濁水;
  • 工程車輛增加對道路交通與交通安全的影響;
  • 鄰近住戶、農田及生態環境的干擾;
  • 大量施工人員及車輛造成的公共設施負荷。

如果只評估整地與公共設施工程,上述影響即不會被完整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及監測計畫。

  1. 營運期間影響漏評

建築物完成後,會產生長期且可能比施工期更重要的環境影響,例如:

  • 常住人口及活動人口增加;
  • 日常生活污水及事業廢水;
  • 一般廢棄物及資源回收物;
  • 用水、用電及能源需求;
  • 汽、機車及其他交通流量增加;
  • 交通噪音及生活噪音;
  • 建築物遮蔽、景觀改變及視覺衝擊;
  • 地表不透水面增加,造成雨水逕流及淹水風險;
  • 熱島效應及微氣候改變;
  • 消防、防災、避難及公共設施容量問題;
  • 對農地、生態、景觀及地方生活環境的累積影響。

尤其人口、交通、污水及雨水排放量,通常須依建築量體及使用強度推估。建築營運未納入評估,便無法判斷重劃區公共設施是否足以承受開發後的環境負荷。


三、環境影響說明書與實際開發內容可能不一致

環評審查通過的內容只有整地及公共設施,後續卻興建大量住宅或其他建築物,將造成實際開發內容超出環評審查範圍。

此時會產生以下問題:

  1. 開發單位可能主張建築工程不在原環評範圍內,導致環評書件無法有效拘束後續開發。
  2. 建築許可、使用執照或其他開發許可,可能欠缺完整環評審查基礎。
  3. 後續建築物若被視為環評通過後的變更,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辦理變更或重新環評,不得以地主個別申請建築執照的方式規避。
  4. 原環評所承諾的污染防制、污水處理、交通改善及生態補償措施,可能不足以因應實際開發規模。
  5. 主管機關後續監督時,缺乏完整的基準資料與環境承諾內容,執行上容易發生爭議。

四、公眾參與及環評審查功能受到架空

環評制度的功能不只是確認工程是否會產生粉塵或噪音,也包括讓主管機關及公眾了解完整開發計畫的環境後果。

若民眾在環評階段只看到整地及公共設施,卻不知道未來將興建多少住宅、容納多少人口、增加多少交通量,則:

  • 民眾無法針對真正關心的環境影響提出意見;
  • 審查委員無法評估完整開發規模;
  • 替代方案及減輕對策無法針對實際問題提出;
  • 公眾參與將流於形式;
  • 後續建築階段再處理環境問題時,往往已經形成既成開發,補救成本更高。

因此,這不只是技術資料不完整,也涉及環評程序中資訊公開、有效參與及審查實益遭到削弱的問題。


評估內容之修正及補充方式

一、以整體開發計畫重新界定評估範圍

環境影響說明書應將下列內容納入同一整體開發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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