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某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計畫,開發場所位於彰化縣芳苑鄉及西側近海,風場場址位於距岸邊約 8~15 公里處。離岸風場包括 50 座離岸風機及 1 座海氣象觀測塔。
海底電纜工程將設置 1 條 11 公里海底電纜;陸上設施包含 2 公里陸上電纜與 1 座陸上變電站。
本計畫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結果顯示,本場址共位於 9 項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包括電纜線將經過「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調查期間共記錄 12 種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
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9 條規定,本開發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依據本案特性,請詳述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步驟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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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離岸風力發電開發案的環境影響評估(環評)程序,重點是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辨認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環評的銜接,再套用民國 113 年新增的離岸風電初審作業程序。
環評的目的,是在開發許可前,以科學、客觀、綜合的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辨識開發行為對生活、自然、社會、經濟、文化與生態環境的影響,並提出環境管理計畫;程序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評及審查,以及後續追蹤考核。
題目已明示本案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9 條應實施環評,因此作答重點不是重新判定是否須環評,而是說明如何辦理。風場位於彰化外海,包含離岸風機、海氣象觀測塔、海底電纜及陸上設施;電纜經過中華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且記錄到 12 種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這些是環境現況調查、影響預測、保育對策及是否進入第二階段評估時的重要資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4 年《環境影響評估法》已有重要修正,作答程序仍依命題年度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可依「環評書件製作 → 主管機關審查 → 判定是否進入第二階段 → 第二階段調查與審查 → 許可及追蹤」作答。因本案屬離岸風力發電系統,還須在一般法定程序中納入民國 113 年 3 月 28 日訂定的「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初審作業要點」。
一、製作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
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並依規定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主管機關審查。
說明書應交代開發計畫內容與位置、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環境現況、可能環境影響、環境保護對策及替代方案、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以及預防與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摘要。調查與評估範圍須涵蓋整體開發工程,包括風機與觀測塔設置、海床施工、海底電纜路線、陸上電纜及變電站,不宜只評估風場機組所在海域。
本案應特別調查與評估:
- 海域生態及漁業資源,包括中華白海豚、其他鯨豚、魚類、底棲生物及鳥類。
- 海纜經過中華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的施工與營運影響,例如噪音、振動、海床擾動、濁度變化及棲地干擾。
- 12 種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時段、棲地使用情形及可能受影響途徑。
- 海象、水質、地形地質、漁業活動、航運安全、景觀、噪音與電磁場等相關環境項目。
- 施工期、營運期及除役期的影響,以及替代方案、迴避或減輕措施、環境監測與管理計畫。
本案共涉及 9 項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應逐項調查其範圍、法定限制及與開發設施的空間關係,並說明如何避免或減輕影響。
二、離岸風電初審的兩階段作業
民國 113 年離岸風電初審作業要點適用於符合認定標準第 29 條規定的離岸風力發電系統開發行為。開發單位提送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須納入環境部所定的「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事項檢核表」。
初審作業分兩階段:
- **第一階段初審:**環境部依檢核表檢核書件,符合規定後,由專案小組辦理初審。初審通過後,環境部函送第一階段專案小組初審建議通過結論。該函有效期間為 2 年,必要時得申請展延 1 年。
- **第二階段初審:**開發單位應於有效期間內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容量證明、第一階段初審建議通過函及環評書件,辦理第二階段初審。
這是離岸風電的初審安排,不等同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所稱的第二階段環評。後者須由環境主管機關依第一階段審查結果,判定開發行為是否有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之虞。
三、第一階段環評審查及程序分流
環境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依法,主管機關原則上應於收到說明書後 50 日內作成審查結論;特殊情形得延長,延長以 50 日為限。
第 二 題
某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計畫,開發場所位於彰化縣芳苑鄉及西側近海,風場場址位於距岸邊約 8~15 公里處。離岸風場包括 50 座離岸風機及 1 座海氣象觀測塔。
海底電纜工程將設置 1 條 11 公里海底電纜;陸上設施包含 2 公里陸上電纜與 1 座陸上變電站。
本計畫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結果顯示,本場址共位於 9 項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包括電纜線將經過「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調查期間共記錄 12 種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
本案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規定,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基地,並依作業準則附件二「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調查所列之地區。
(一) 依據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其共分為幾級環境敏感地區?(6 分)
(二) 各級敏感地區共分為幾類型?(15 分)
(三) 試舉四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調查之環境敏感地區。(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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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8 條及附件二「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開發單位應先查明基地,調查表列出的環境敏感地區,並檢附相關證明、圖件或實地調查研判資料;基地位於敏感地區時,還須說明選址原因,遵守相關法令限制,並評估保護對象及提出環境保護對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清調查表的架構:環境敏感地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各級再依敏感特性歸類;表末另列「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調查之環境敏感地區」。題目所述風場位於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調查到保育類野生動物,提示本案須重視生態敏感議題,但不影響分級與類型數量的回答。
(一)環境敏感地區分幾級?
共分 二級:
- 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依附件二列管的第一級地區調查。
- 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依附件二列管的第二級地區調查。
兩級是調查表的分級;基地是否可開發,仍須依個別地區適用的法律及限制判斷,不能僅由「第一級」或「第二級」直接推論一律禁止或一律許可。
(二)各級敏感地區共分幾類型?
依附件二的分類架構,共分為 五類型:
第 三 題20 分
某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計畫,開發場所位於彰化縣芳苑鄉及西側近海,風場場址位於距岸邊約 8~15 公里處。離岸風場包括 50 座離岸風機及 1 座海氣象觀測塔。
海底電纜工程將設置 1 條 11 公里海底電纜;陸上設施包含 2 公里陸上電纜與 1 座陸上變電站。
本計畫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結果顯示,本場址共位於 9 項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包括電纜線將經過「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調查期間共記錄 12 種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案開發行為不屬該施行細則附表二所列項目。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 請詳述何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本開發案是否屬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二) 本案開發單位是否可自願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其程序為何?
參考資料: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 30 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本法第 8 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本法第 5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並經委員會審查認定。
二、開發行為不屬附表二所列項目或未達附表二所列規模,但經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認定下列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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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重點是判斷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結論是否認定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以及開發單位能否在委員會作成第一階段審查結論前,自願進入第二階段環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第 19 條於民國 114 年修正附表二;本題已明示本開發行為不屬附表二所列項目,應依第 19 條第二款判斷。
第 19 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不是單看場址敏感區位數量或保育類物種數量,而是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後,認定是否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 與周圍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衝突且不相容。
- 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影響。
- 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影響。
- 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 對當地眾多居民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影響。
- 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影響。
- 對其他國家環境有顯著不利影響。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形。
因此,判斷關鍵在「顯著不利影響」及委員會審查認定;環境敏感區位或保育類物種的存在,是重要審查資料,但不會單獨自動導出重大影響之虞。
(一)重大影響之虞及本案判斷
判斷方法
本案已明示不屬施行細則第 19 條附表二所列項目,所以不適用第 19 條第一款的類型。應依第二款逐項檢視:場址涉及 9 項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海底電纜經過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且調查記錄到 12 種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這些事實與第二款第二目「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影響」、第三目「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影響」密切相關。
然而,題幹未提供施工方式、影響範圍、物種利用情形、衝擊程度及減輕措施等資料,不能只以「有 9 項敏感區位」或「記錄到 12 種保育類」直接認定已符合「顯著不利影響」。法定認定仍須由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
本案結論
本案具有進一步審查生態環境影響的明顯理由,尤其海底電纜通過中華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並記錄到多種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應重點評估是否對其棲息、生存及環境資源造成顯著不利影響。
第 四 題25 分
某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計畫,開發場所位於彰化縣芳苑鄉及西側近海,風場場址位於距岸邊約 8~15 公里處。離岸風場包括 50 座離岸風機及 1 座海氣象觀測塔。
海底電纜工程將設置 1 條 11 公里海底電纜;陸上設施包含 2 公里陸上電纜與 1 座陸上變電站。
本計畫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結果顯示,本場址共位於 9 項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包括電纜線將經過「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調查期間共記錄 12 種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
依據本開發案特性,請詳述本案環境影響評估至少 10 項環境現況調查項目。(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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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依開發案的工程內容與場址特性,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的環境現況調查項目。作答須涵蓋離岸風機、海底電纜、陸上電纜與變電站可能影響的海域及陸域環境,並針對中華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及保育類野生動物加強調查。
環境現況調查應掌握施工及營運可能影響的環境因子,並依影響範圍、季節性與生態敏感性安排調查;敏感區位套疊結果可用來界定調查重點,但不能取代現地調查。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工程位置分成三個空間範圍,再逐項檢查可能受影響的環境:
- 風場海域:風機基礎與施工可能影響海床、海水、海洋生物、海洋哺乳類、鳥類、漁業及航運。
- 海底電纜廊道:可能影響海床地形與底質、底棲生物、漁業資源;本案廊道經過中華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須特別調查白海豚及其棲地利用情形。
- 陸上電纜與變電站周邊:可能影響陸域生態、居民生活環境、土地利用、景觀、文化資產及交通。
可由「自然環境、生態環境、人文社會環境、環境品質」四類展開,並說明調查對象與本案的關聯。
環境現況調查項目
以下列出本案應納入的調查項目,考場作答至少列舉十項,並簡述調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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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與海象 蒐集風向、風速、降雨、氣溫、能見度等氣象資料,以及潮汐、波浪、海流與水位等海象資料,作為施工安全、漂砂及污染物擴散評估的基礎。風場設於近海,海象也是施工與營運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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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水文與水質 調查水溫、鹽度、酸鹼值、溶氧、濁度、懸浮固體、營養鹽及污染物等,掌握現況水質及水團特性,供評估打樁、海床擾動及電纜施工造成的濁度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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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床地形、地質與底質 調查海床地形、水深、地質構造、沉積物粒徑與底質組成,並確認風機基礎及海纜路由的地質條件。施工擾動可能造成底泥懸浮或沉積物再分布,因此須建立海床基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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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底棲生物 調查海床底棲無脊椎動物及底棲生物群聚,記錄物種組成、數量與分布。風機基礎與海纜埋設會直接擾動海床,故須比較施工前後棲地及群聚可能受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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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浮游生物與魚類資源 調查浮游植物、浮游動物、魚類種類、分布及重要棲地,並注意洄游、產卵、育幼等生態功能。這些資料可用於評估水質與海床變化對食物網及漁業資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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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白海豚及其他海洋哺乳類 於海纜通過中華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的區段,調查白海豚出現位置、數量、季節性、活動及棲地利用情形;並記錄其他可能出現的鯨豚。調查應涵蓋施工影響範圍與適當季節,以供評估施工噪音、船舶活動及棲地干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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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鳥及其他鳥類 調查海鳥、候鳥及陸域鳥類的種類、數量、飛行路徑、季節性與重要棲地,並辨識保育類及可能與風機發生碰撞風險的鳥種。陸上設施周邊也應調查繁殖、覓食與棲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