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環保技術 環境規劃與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說明我國的資源回收制度,並說明何謂「延長生產者責任」,以及申論我國的資源回收制度是否含有「延長生產者責任」之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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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掌握兩個層次:第一,我國如何組織資源回收;第二,這套制度是否將產品生命終期的回收責任延伸到生產者。
延長生產者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是指生產者對產品的環境責任延伸至產品消費後,尤其是廢棄階段的回收、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其目的在使產品的回收處理成本由生產者承擔一部分,並促使業者在產品設計與製造時考量耐用性、可回收性及環境負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至第 17 條,以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及相關規定。
我國資源回收制度
我國資源回收制度以**「資源回收四合一制度」**為重要架構,結合四方力量:
- 社區民眾:做好源頭分類,將可回收物交付回收。
- 地方政府清潔隊:辦理資源回收物的收集與清運。
- 回收商及處理業者:收購、分類、貯存及處理回收物,使其成為可再利用資源。
-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運用責任業者繳納的回收清除處理費,補貼經稽核認證的回收、清除及處理作業,並支應相關獎勵、宣導及管理工作。
《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應回收的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並指定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的業者。指定對象包括製造、輸入、販賣或原料相關業者,實際範圍依公告辦理。
依同法第 16 條,責任業者須辦理登記、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並按主管機關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來源。費率審議會考量材質、重量、對環境的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處理成本及回收率等因素。第 17 條則規範基金用途,包括支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及相關回收管理工作。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制度架構—法定責任—EPR判斷」三段展開:
- 先說明四合一制度,交代民眾、地方政府、回收處理業者與基金如何共同運作。
- 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至第 17 條,說明政府指定應回收項目及責任業者、業者申報繳費、基金支應回收處理作業的機制。
第 二 題25 分
空氣品質監測為推動空氣品質保護及防制空氣污染工作的重要依據,請說明政府推動建置空氣品質監測站有哪些類型?並請分別說明不同類型監測站主要之設置目的、監測項目、站址選定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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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空氣品質監測網的測站分類、監測目的與站址代表性。答題時應掌握「依監測目的選站、依污染特性配置監測項目」的原則,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3 條及《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說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準則將空氣品質監測站分為八類:一般、交通、工業、國家公園、背景、光化學評估、粒狀污染物化學成分及其他空氣品質監測站。中央主管機關建站以掌握全國、跨縣市及長期空氣品質為目的;地方主管機關則以反映當地污染情形為目的。
解題方法
按每一類測站依序交代三件事:設置目的、主要監測項目、站址選定考量。監測項目可先寫各站常見的空氣污染物,再補充依測站目的增加的特殊項目;選址則要說明站點如何代表欲掌握的污染或環境狀況。
各類監測站
| 測站類型 | 主要設置目的 | 主要監測項目 | 站址選定考量 |
|---|---|---|---|
| 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 | 掌握人口密集區及可能發生高污染地區的平均污染濃度、人員曝露狀況,並呈現較大區域的空氣品質分布,供空品預警、趨勢分析及管制成效評估。 | 以懸浮微粒(PM₁₀)、細懸浮微粒(PM₂.₅)、臭氧(O₃)、二氧化硫(SO₂)、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ₓ)及風向、風速等為主;視需求加測臭氧前驅物等。 | 設於具區域代表性的住宅或人口活動區,考量人口分布、污染濃度分布、地形及氣象,避免局部煙道或排氣口直接干擾。 |
| 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 | 反映車流密集地區道路旁的空氣污染及行人曝露,評估車輛排放管制及交通污染改善成效。 | 以 NOₓ、CO、PM₁₀、PM₂.₅ 等交通相關污染物為主,並得監測碳氫化合物及交通流量。 | 設於交通流量頻繁、具代表性的道路旁;考量道路型態、車流量與速度、周邊建物及行人活動。採樣位置須能反映近地面交通排放及行人曝露。 |
| 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 | 掌握工業排放造成的污染及其對周邊居民或環境的影響,支援工業污染管制與防制成效評估。 | 依工業污染特性監測 PM₁₀、PM₂.₅、SO₂、NOₓ、CO、O₃ 等;並可依產業別加測碳氫化合物、有害污染物或異味污染物。 | 設於工業區盛行風下風區,或能反映工業排放高污染的地區;應配合污染源分布、排放特性、風向風速、地形及鄰近人口位置選定。 |
| 國家公園空氣品質監測站 | 了解國家公園及自然生態環境的空氣品質,掌握外來污染傳輸及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 以 PM₁₀、PM₂.₅、NOₓ、O₃、SO₂、CO 及風向、風速等基本項目為主;可依監測目的增加酸性沉降或其他氣象、污染項目。 | 設於國家公園內具有代表性的適當地點,考量地形、海拔、氣象、生態敏感區及外來污染傳輸路徑,避免局部污染源造成偏差。 |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事業體可提出自願減量專案,並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環境部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請說明我國的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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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所建立的自願減量專案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制度的核心,是讓事業或各級政府先提出減量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註冊核准後執行,再依實際監測、查證結果申請減量額度。減量額度不是計畫預估出來就能取得,必須證明減量成果實際發生,並經審查核准。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允許事業或各級政府自行或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第26條規定,取得的減量額度可用於增量抵換、扣除碳費排放量、扣除排碳差額、抵銷超額量,或作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用途。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序說明「誰能申請、專案如何設計、如何審查、如何取得額度、額度如何管理與使用」,並補上制度的環境完整性原則。
一、申請對象與基本條件
申請者為事業或各級政府,可自行申請,也可共同提出專案;個人或住家不能以個人名義申請。共同申請時,應推派代表提出申請,並在計畫書中載明減量額度分配方式及相關合作文件。
專案必須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審定並公開的溫室氣體減量方法。計畫設計須界定:
- 專案邊界:專案實施範圍內受控制的排放源與碳匯。
- 基線情境:未執行專案活動時的排放或移除情形。
- 專案情境:執行減量措施後的排放或移除情形。
專案減量成效的基本計算概念為:
若屬碳移除或碳匯增加,則須依適用的減量方法計算增加的移除量。實際計算須依該方法規定的邊界、參數、監測方式及保守性要求辦理。
二、專案註冊申請
申請者應撰寫專案計畫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計畫書主要內容包括減量方法應用、基線計算、外加性分析、減量計算、監測方法、專案期程、環境衝擊分析及公眾意見。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須確證的減量方法,申請者還須檢附查驗機構出具的確證總結報告。確證是對未來專案設計、假設及方法合理性的評估;確證程序依主管機關對該減量方法的指定辦理。
主管機關進行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通過註冊後,申請者才能依核准的計畫執行專案;註冊通過不等於已取得減量額度。
三、專案執行與減量額度申請
第 四 題25 分
總量管制是重要之環境管理精神,請說明我國河川水體污染之總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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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河川水質管理由「單一污染源符合放流水標準」進一步轉為「整段水體的污染排放總量不得超過河川涵容能力」的管理精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涵容能力是指水體在不妨害正常用途的情況下,所能涵容污染物的量。第 9 條規定,水體全部或一部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水體涵容能力,以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密集,即使採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水體水質標準。
- 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別保護的必要。
一般放流水標準主要管制個別排放源的放流水;總量管制則進一步衡量水體用途、水質目標、流量及污染來源,計算並控制特定河段可承受的污染負荷。
解題方法:依「法定條件、涵容能力、污染源管制、監測檢討」作答
一、篩選應實施管制的水體
實務上可優先檢視下列水體或河段:
- 水質測站呈現嚴重污染,或有嚴重污染潛勢者。
- 重金屬濃度超標,特別是影響灌溉水質及農地安全者。
- 影響民生、灌溉、養殖等用水需求者。
- 污染事件頻繁發生者。
- 因水體用途或其他保護目的,經認定應特別保護者。
這些是篩選優先管制水體的實務原則;法律上的核心要件仍是《水污染防治法》第 9 條所列「放流水標準管制仍無法達標」或「經認定需特予保護」。
二、調查污染來源並選定管制污染物
應掌握集污區範圍、水體用途、水文與水質、污染源位置及排放量,並選定未符合水質標準或用水需求的污染物作為標的,例如有機污染物、氨氮或重金屬。
污染負荷可用下式估算:
其中 為污染物質量負荷, 為排放水量, 為污染物濃度。若 以 表示、 以 表示,換算為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