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三等 林業技術 林政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森林之效用和林業政策的關聯性。並分析臺灣自光復迄今,不同時期林業政策之改變,國有林所著重森林效用的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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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不是單純羅列林業政策年代,而是要說明:森林具有多種效用,林業政策會依不同時期的社會需求與國家發展目標,調整國有林經營的優先效用。政策重心由木材生產逐步轉向國土保安、森林公益、多目標經營及生態保育;這是重心的轉變,不代表其他效用完全消失。
森林效用可概分為:
- 經濟效用:生產木材、竹材及其他林產品,供應產業與民生需求,創造就業及收入。
- 保安效用: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止土砂崩塌、調節洪水及防風定砂,以維護國土安全。
- 生態與環境效用:維護生物多樣性及野生動物棲地,調節氣候、淨化環境、維持森林生態系。
- 遊憩與社會效用:提供森林遊樂、景觀、環境教育、文化保存及民眾休閒空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森林法》第 1 條揭示保育森林資源、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的立法目的;第 5 條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作為林業管理經營的重要目標。答題時可用這些法規理念說明:森林經營必須在公益與經濟效用之間調和,並依林地條件及社會需求決定經營優先次序。後續森林法規已有修正,本文仍依題目要求以民國 108 年法規觀念作答。
解題方法
先界定森林效用,再依政策發展分期,逐期對照「政策措施」與「國有林優先發揮的森林效用」。分析時可掌握以下因果關係:
木材需求與經濟發展,帶動生產利用;森林破壞及水土災害風險提高後,政策轉向國土保安;社會與生態觀念發展後,經營再納入保育、遊憩及生物多樣性等多元目標。
戰後臺灣林業政策及國有林效用之變化
| 時期 | 林業政策重點 | 國有林較著重的森林效用 |
|---|---|---|
| 光復初期,民國 34 年至 47 年左右 | 戰後木材需求迫切,政府接收林地後,重視森林保護、恢復林相及造林;同時採伐林木出售,以「以林養林」方式籌措造林與林業經營所需。 | 恢復森林資源與木材生產並重。既要恢復戰後受損林相,也需供應木材、支應經濟建設;保安效用已受重視,但尚未全面凌駕生產需求。 |
| 民國 47 年至 64 年左右:生產利用與保續經營並行 | 民國 47 年訂定「臺灣林業政策及經營方針」,強調保續經營、永續供應木材及其他林產品,也重視水土保持、減少旱澇、調節氣候、環境美化與森林遊樂。實務上推動森林經營計畫、造林、林相變更及林產利用。 | 經濟效用仍居重要位置,並兼顧保安與遊憩效用。國有林被期待持續供應木材、發展相關產業;森林保安及公共利益則納入經營原則。 |
| 民國 64 年至 78 年左右:林業經營改革與保安優先 | 民國 64 年行政院提出林業經營原則:林業經營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目標,不以開發森林作為財源;擴大保安林並減少森林採伐; |
第 二 題25 分
當私有林被編入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得請求補償,依「森林法施行細則」可採用哪兩種方式計算補償金?並請說明其計算方式及適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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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森林法》第 31 條及《森林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保安林禁止砍伐竹、木時,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得就所受的直接損害請求補償;補償金由當地主管機關調查審核,計算基礎有兩種:
- 竹、木山價
- 造林費用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計算方式見《森林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相關條文後續有修正,作答本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與計算方式
先辨認受補償的直接損害,再依損害標的是既有竹木價值,或造林投入成本,採用相應的計價方式:
- 竹、木山價:以受禁止砍伐而受損的竹、木,在山場上的價值計算。簡式可寫為 適用於補償標的為已存在、因禁止砍伐而無法取得其山場價值的竹、木。
第 三 題25 分
「保安林經營準則」將保安林區分為 16 類,請寫出在臺灣面積最大的前 5 類保安林。
本題限寫出 5 類,如超過者依所寫出的前 5 類評分,其餘所列均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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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安林經營準則》所列保安林類別,以及臺灣實際編入的各類保安林面積排序。法規列有 16 類,但實際編入的類別及其面積並不相同;作答須按面積由大至小列出前五類。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統計口徑為準。
解題方法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據「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寫出森林區域內設置為自然保護區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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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森林區域內符合所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為自然保護區。這是「擇一符合」的列舉規定,並非須同時具備全部條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適用條文,設置條件共五款。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2 條逐款作答,並保留法條的關鍵用語。作答時可按「森林與地景、天然區域、物種棲地、其他必要保護」整理,避免漏列或把管理方式誤寫成設置條件。
設置條件
森林區域內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為自然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