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水利工程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假設有一蜿蜒河道由 地流至 地,河道寬度為 ,全長為 ,河道由 地至 地的高程差為 ,曼寧係數為 ,設計流量為 ,水深為 ,流速為 。
後來因為都市發展需求,規劃將此河道進行截彎取直,河道寬度不變。截彎取直後,河道 地至 地的長度減為 。假設河道為寬廣矩形渠道,曼寧係數 不變,在相同設計流量 下,試用曼寧公式估算截彎取直後對河道水深及流速之變化,並說明這些變化對河道的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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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曼寧公式在寬廣矩形渠道中的應用,以及河道截彎取直後,坡降改變如何影響均勻流的水深與流速。
寬廣矩形渠道的水力半徑可近似為水深:;曼寧公式為
其中 為能量坡降,本題估算時以河床坡降近似。原河道坡降為 ;截彎取直後,兩端高程差不變而長度變為 ,故新坡降增大。
解題方法
設截彎取直後的坡降為 ,則
設新水深、流速分別為 、。流量、河寬及曼寧係數均不變,因此由 得
由曼寧公式可得
令 。由定流量條件 ,故
第 二 題25 分
假設有一條渠床坡度很緩的矩形渠道,渠床為定床。渠道漸變段渠道寬度逐漸束縮,束縮前的渠寬 ,束縮後的渠寬 。
當流量 時,束縮前渠道水深 ,流速為 。假設渠道為水平渠道而且沒有能量損失,試估算渠道束縮後的水深 及流速 ,並說明渠道束縮段的水面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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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矩形渠道束縮時的連續方程與比能方程。渠道水平且無能量損失,因此束縮前後的比能相等:
其中 為水深, 為平均流速,。定床表示渠底高程不變;水平且無能量損失則使束縮前後可直接比較比能。
解題方法
先由連續方程求束縮前流速:
束縮前比能為:
束縮後仍有 ,且 。由連續方程:
代入比能方程 :
此式有兩個正根,約為 與 。束縮前的佛汝德數為:
第 三 題25 分
試寫出土壤入滲率 Horton 公式,說明公式中的各項意義,並以時間為橫軸,入滲率 及超滲降雨量 為縱軸,繪圖說明入滲率及超滲降雨組體圖之關係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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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Horton 入滲公式及其與降雨、超滲降雨的關係。入滲率是單位時間內水由地表進入土壤的速率;土壤開始受雨後,入滲能力通常隨時間遞減,最後趨近穩定入滲率。
Horton 公式為
其中:
- :經過時間 時的入滲能力或入滲率。
- :初始入滲率。
- :長時間降雨後的穩定入滲率。
- :入滲率衰減常數,; 越大,入滲率下降越快。
- :降雨開始後的時間。
當 時,;當 增加時, 逐漸下降並趨近 。
解題方法
以時間為橫軸,將 Horton 入滲率曲線畫成由 逐漸下降、最後趨近 的曲線,再與降雨強度歷線 比較。實際入滲率受降雨供水量與土壤入滲能力共同限制,因此可表示為
其中 為實際入滲率。當降雨強度低於入滲能力時,降雨可全部入滲,沒有超滲降雨;當降雨強度高於入滲能力時,超過入滲能力的部分形成超滲降雨:
為超滲降雨強度。超滲降雨量是其在時間上的累積:
因此,圖上超滲降雨的高度是降雨強度與入滲能力曲線之間的垂直差距;超滲降雨量則是該差距對時間積分所得的面積。
關係示意圖
第 四 題25 分
有鑑於極端降雨及淹水災害愈趨頻繁,我國經濟部水利署推動「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之措施,以減緩淹水災害。
試說明何謂「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並分別說明它們的目的及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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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水利法》第七章之一「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的政策架構。兩項措施都要降低降雨逕流造成的淹水風險,但適用尺度與責任對象不同:
- 逕流分擔以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範圍,由水道與土地共同承接、調節逕流。
- 出流管制以一定規模以上的土地開發利用基地為對象,要求開發義務人削減開發增加的洪峰流量。
本題涉及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時《水利法》第七章之一已規範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此處引用的核心規定以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修正條文為據。
解題方法
可依「範圍—作法—目的—對象」逐項說明,並抓住兩者的尺度差異:
- 逕流分擔:看整個流域或集水區,說明水道和土地如何共同分擔降雨逕流。
- 出流管制:看開發基地,說明開發者如何控制基地排水出流,使開發後洪峰受控。
一、逕流分擔
定義與作法:依《水利法》第 83 條之 2 至第 83 條之 6,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及重大建設,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主管機關再擬訂逕流分擔計畫,經核定公告後實施。其核心是把集水區內的降雨逕流妥善分配給水道與土地共同承擔,不只仰賴拓寬、疏浚水道或加高堤防。
土地端措施可包含滯蓄洪空間、透水保水設施、農漁區容許浸淹等工程或非工程作法;水道端則由河川、區域排水等設施承擔其適當流量。
**目的:**因應氣候變遷及極端降雨,降低流域或集水區的洪澇災害,提升整體防洪能力;尤其在傳統水道治理不足以改善溢淹風險、都市快速發展使排洪設施不足,或低地反覆積潦的地區,透過土地與水道共同承洪來補足防洪缺口。
適用對象:適用範圍不是所有地區一律施行,而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實施區域內由主管機關擬訂計畫,並須協調農田排水、水土保持、森林、下水道、都市計畫、地政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土地管理單位共同辦理。
二、出流管制
**定義與作法:**依《水利法》第 83 條之 7 至第 83 條之 9,辦理達一定規模以上、且會增加逕流量的土地開發利用時,義務人須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經核定後依計畫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