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三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某市市長想提高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人員福利待遇。請問依照現行考銓法制,可能有哪些途徑與程序可運用?又要遵守哪些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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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提醒:公務員服務法於民國 111 年 6 月全文修正施行,現行法對於服勤時數與公務員權益保障有進一步規範,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考銓法制為準。)
本題涉及的核心法理與規範包括:
- 公務員法制之中央立法與執行原則:依憲法第 107 條第 5 款規定,公務員任免、考績、俸給、退休、撫卹等公務員法制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地方制度法亦明定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依中央考銓法令辦理。
- 俸給法定主義與禁止自立名目: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 條、第 18 條明定俸給與加給之項目與標準;同法第 19 條明定各機關不得自立名目支給俸給或加給,違反者審計機關應不予核銷並追繳。
- 待遇加給主管權限: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中央給與管制規範: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7 點明定,各機關不得自訂標準發給未經核定之給與;行政院頒布之「地方政府自訂各項給與之規範原則」嚴格限制地方自辦現金給與。
- 福利措施之彈性空間: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安全與衛生防護)、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EAP)等,提供地方政府在非法定現金給與以外的福利照護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要求探討市長「提高所屬機關人員福利待遇」之「途徑與程序」及「遵守之法令規定」。解題切入點如下:
- 概念分流(待遇 vs. 福利):
- 「待遇」多指法定薪資、俸給與加給(具有法定制約性,屬中央專管)。
- 「福利」涵蓋法定生活津貼(如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與非法定之工作環境照護、健康檢查、激勵措施等。
- 結構布局:
- 第一部分回答「途徑與程序」:區分為「法定待遇調整途徑(報請中央核定)」與「非現金/自辦福利改善途徑(地方預算裁量)」。
- 第二部分回答「應遵守之法令規定」:從憲政分權、俸給法定、中央給與管制到財政預算審計紀律,層層說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型,無選項可供逐一分析。考場閱卷時,審題重點在於考生能否釐清「地方自治權限」與「人事俸給中央管轄」之界線:
- 常見錯誤觀點:誤以為地方首長可藉由地方自治權限或制定自治條例,自行編列預算發放獎金或津貼。此舉違反憲法第 107 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9 條,會遭審計機關剔除追繳,屬於嚴重失分觀念。
- 正確得分觀點:明確指出地方政府「無權自行創設定額現金給與」,但可循「行政程序報請中央專案核可加給」,或於地方預算額度內「充實非現金性職場福利措施」。
解題技巧
- 破題口訣:「待遇走報院、福利重非現;自立名目禁、審計追繳嚴」。
- 答題爭點切入:區分「法定公務人員待遇」與「機關非現金性福利照護」,雙軌切入方能面面俱到。
- 法規精準度:務必點出《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8 條與第 19 條,以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這是本題的靈魂法條。
【答案】
某市市長擬提高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人員之福利待遇,依照現行考銓法制,地方政府受限於「俸給法定主義」與「公務員法制中央集權」之規範,不得恣意自訂標準發放給與。茲就其可能運用之途徑與程序,以及應遵守之法令規定,分項說明如下:
一、可能運用之途徑與程序
地方政府若欲實質增進公務人員待遇與福利,可依「法定待遇爭取」與「非現金福利充實」兩大途徑與相關程序辦理:
(一) 待遇面向:依法報請中央專案核定或調整加給
- 爭取調整職務、專業或地域加給:
- 途徑: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加給分為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
第 二 題25 分
近年因為防疫需求,地方機關業務單位常反映「人力不足」。若您是人事主管,當機關首長要求應儘量滿足業務單位需求時,請問您應根據哪些法令提出因應建議?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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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面對重大公共衛生突發事態時,人事主管如何本於法制幕僚角色,兼顧首長施政目標與文官員額法制底線,靈活運用彈性人力資源管理工具」。核心法規與制度概念包含:
- 員額總額管制與預算員額限制:《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21 條至第 24 條(地方各級機關總員額上限受法規嚴格約束,不得因突發業務逕自擴充常任編制員額)。
- 現職人力彈性調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同官等職務調任與業務支援機制)。
- 多元非典型人力進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2 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2 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短期專案應急人力及留職停薪、染疫隔離等之職務代理人)。
- 跨域行政協助與公私協力:《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跨機關職務協助)、《志願服務法》(志工動員)。
- 防疫津貼與激勵機制:民國 111 年有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公務人員加班補償與考核獎勵法制。
現行法修正提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已於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屆滿廢止;公務人員超時服勤補償法制,現行法已依民國 111 年 6 月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等規定大幅翻修,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制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情境應用題」結合「法令綜合分析」,作答切入點如下:
- 角色定位明確化:身為人事主管,面對首長「儘量滿足」之指令,既不能消極以「員額已滿」回絕,亦不可盲目承諾「擴增常任編制」。應扮演「策略性人力資源夥伴」,引導首長理解防疫業務具「高度應急、非常態、階段性」之特質,應採「先內部調度、次短期彈性進用、再跨域外部協力」的漸進手段。
- 三維因應架構:
- 向內盤點(內部彈性):啟動內部業務檢討、工作流程簡化與機關內部現職人員跨科室相互支援。
- 向外借力(彈性人力與公私協力):依法專案進用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勞務承攬或洽請鄰近機關職務協助與招募志工。
- 配套激勵(維持士氣):落實防疫津貼發放、超時加班補償及專案考績獎勵,避免第一線同仁彈性疲乏。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實務題,考生於答題與構思時,應對各項人力配置策略之「適法性」與「政策可行性」逐一進行利弊分析:
- 增設常任編制員額(不可行):
- 原因:受《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總員額上限限制,修訂編制表不僅需送上級機關或銓敘部備查,時效冗長;且防疫屬階段性任務,若以編制內永業公務員因應,疫情過後將造成「請神容易送神難」的組織肥大與財政負擔,違背員額精簡政策。
- 機關內部人力相互支援與工作調整(優先推薦):
- 原因: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不需額外增加人事費用,且公務人員具備行政運作經驗,能迅速投入前線支援,行政成本最低且成效最快。
- 專案聘用及約僱人員(最合適之外部彈性途徑):
- 原因: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防疫應急業務屬專案性、臨時性工作,進用聘僱人員具備「定期契約」、「隨任務結束終止僱用」特質,兼顧急迫需求與組織彈性。
- 勞務承攬與非核心業務委外(輔助手段):
- 原因:非涉及公權力行使之純庶務工作(如防疫物資打包分送、環境清消、電話預約登記),依法可採勞務採購,釋放核心公務人力全力投入防疫。
- 跨機關職務協助與招募志工(低成本應急資源):
- 原因:依《行政程序法》及《志願服務法》,調用學校教職員、退除役軍人或民間防疫志工,有助於填補基層人手缺口,減輕機關負擔。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抓取:「防疫需求」(非常態、短期、高壓)、「地方機關」(受地方制度法員額上限約束)、「人事主管」(具法制守門與幕僚雙重身分)、「法令依據+內容」(必須法條與實務配套並重)。
- 法條引述策略:切勿僅羅列法條名稱,務必點出「法規名+條號+適用理由+具體作法」,展現考銓科目的法理深度。
- 常見失分陷阱:
- 誤以為地方機關首長可以直接裁定「增加編制員額」或「招考公務員」。
第 三 題25 分
任職於 A 縣政府的公務人員甲,希望能請調回家鄉(B 縣)附近的政府機關,以利就近照顧親人。請問甲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達成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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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提醒: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雖於民國 112 年進行修正,放寬部分育嬰轉調年限及簡化陞遷程序,但解題仍以民國 111 年當時之考銓法制為準)。
本題旨在測驗現職公務人員「跨機關請調」之法定要件與作業程序,核心聚焦於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之「轉調限制」、「調任資格」、「商調程序」與「消極限制」四大支柱:
- 考試及格之限制轉調年限: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服務滿 3 年,始得轉調非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地方特考及格人員,實際任職滿 3 年始得轉調該分發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實際任職滿 6 年,始得轉調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第 3 項: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不得轉調原分發機關或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
- 調任資格與職系規範: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8 條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公務人員調任他機關職務,必須具備擬調任職務之職系、官等及職等之任用資格,符合同官等不同職系調任之相關經歷或學分要求。
- 公開甄選與商調程序: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各機關不得指名商調他機關人員,但經「公開甄選」者不在此限。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及第 8 條:非本機關人員之遷調(外補),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辦理公開甄選,由甄審委員會評審後,報請機關首長圈定。
- 原服務機關之商調同意權:公務人員調任他機關,須經原服務機關(A 縣政府)首長之過調同意,原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具有准駁之裁量權。
- 消極資格與迴避任用限制: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利益衝突迴避):不得與擬任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具備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消極任用資格):無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各款情事(如喪失國籍、動員戡亂時期受判決、褫奪公權等)。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務人員人事調動的「實務案例型申論題」。甲欲從「A 縣政府」調往家鄉「B 縣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本質上屬於「跨縣市、跨主管機關之指名商調(外補)」。解題切入點應採取「三段論法」並依照行政流程與實體規範,由內而外劃分為三大維度進行全面檢視:
- 實體資格要件(甲本身是否能調):
- 區分甲之考試及格身分(高普考或地方特考),檢驗其是否已服滿法定「限制轉調年限」。
- 檢視甲之銓敘官等、職等與職系,是否符合 B 縣目標職缺之任用規範(官等相同、職系具調任資格)。
- 程序要件(如何調成):
- 職缺來源:B 縣機關須有編制內相當職務出缺,並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外補)」。
- 甄試評審:甲須主動投件應徵,並經 B 縣機關甄審委員會評審、首長圈定錄取。
- 機關商調:B 縣機關依法辦理函商,並取得 A 縣政府之「同意商調函(過調)」。
- 消極排除要件(有無調動阻卻事由):
- 排除《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迴避任用親屬限制。
- 排除《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之不得任用事由。
- 排除停職、留職停薪期間或受懲戒處分限制調任之情事。
選項分析
(註:本題為公職申論題型,無固定選項目錄。為落實考點全方位剖析,針對考生作答時常涉及之請調途徑與情境要素進行逐一辨析):
- 情境要素一:甲能否逕由 B 縣機關直接發函「指名商調」?
- 錯誤途徑。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規定,各機關原則上不得指名商調。B 縣機關必須先將職缺於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辦理「公開甄選」,甲經應試甄選錄取後,B 縣機關始得指名商調。
- 情境要素二:甲能否以「就近照顧親人」為由,強制原機關(A 縣政府)放人?
- 錯誤觀念。照顧親人屬於公務人員之私法益期待,現行人事法制並未賦予公務人員絕對的「請求調動權」。商調本質為兩機關間的人事借調與派令銜接,A 縣政府基於業務推動需要,擁有實質的同意與否裁量權;若 A 縣政府不同意過調,商調即告破局。
- 情境要素三:若甲係經「地方特考」分發 A 縣,任職滿 3 年是否即可調往 B 縣?
- 要件不足。
第 四 題25 分
公務人員通過國家考試後,除了自我充實學習外,在公職生涯過程中還有哪些提升其從事公職所需專業技能的途徑?而在參與這些途徑過程中,又要遵守哪些人事法制上的權利與義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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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後之「人力資源發展(HRD)」法制架構,核心法規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輔以《公務人員陞遷法》與《公務員服務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公務員服務法》於民國 111 年 6 月大幅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主要測驗兩大觀念:
- 技能提升之多元途徑:包含法定制度化的「訓練」、「進修」、「考察」,以及工作實務中的「職務輪調與實務歷練」。
- 權利與義務之法制規範:公務人員參與訓練進修時,國家所給予之公假、給薪、補助等「權利」,以及相對應之服務義務(留辦年限)、違約賠償、研習報告提出等「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採「體系分類法」與「權利義務對稱法」切入解題:
- 第一子題(途徑):題幹明定「通過國家考試後,除了自我充實學習外」,應排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之初任實務訓練,並從機關組織觀點出發,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2 條規範之體系,將途徑化分為「訓練」、「進修」、「考察」,並補充人事行政實務上重要之「職務輪調歷練」,展現整體人力資源培育視野。
- 第二子題(權利與義務):嚴格依照法律要件區分「權利面」與「義務面」列點對應,權利聚焦於「假別保障、薪給公費、補助與陞遷激勵」;義務聚焦於「返本機關服務之年限(二倍或等長)、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報告提出與行政紀律」,以條理分明的架構展現法條掌握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解題時拆解為兩大子題並剖析其爭點要件:
- 子題一(提升專業技能途徑):
- 避免將範圍侷限於「課堂聽講」或「公餘自修」,必須精準指出升官等訓練、主管職位訓練、專業訓練、全時/部分時間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國內外考察及工作輪調等制度性途徑。
- 子題二(權利與義務規範):
- 權利核心在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0 條至第 12 條之給假(公假)、薪給(帶職帶薪/留職停薪)及費用補助規定。
- 義務核心在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4 條至第 16 條之報告義務、服務義務(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為進修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為進修期間之等長)以及違反義務之賠償責任。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定位:注意題目限定「通過國家考試後」及「除了自我充實學習外」,作答切勿大篇幅著墨「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或「同仁個人利用休假看書閱讀」,應著眼於現職公務人員任職後的法定培育機制。
- 數字法條精準記憶:作答義務時,務必點出「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服務年限為進修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為進修期間之等長」,以及部分時間進修公假每週最高「八小時」等具體法律規範,此為獲取高分之關鍵得分點。
- 對稱排版展現架構:將途徑分項說明後,權利與義務採對稱排比(「一、人事法制上之權利保障」、「二、人事法制上之法定義務」),層次分明。
【答案】
壹、前言
公務人員通過國家考試進用後,為因應行政環境變遷、科技發展及公共治理複雜度之提升,必須持續強化專業職能。我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即奠定公職生涯人力資本培育之法制基礎,並透過明確之權利保障與義務規範,兼顧公務人員發展與行政效能維護。
貳、公務人員公職生涯提升專業技能之主要途徑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現行公務人事運作實務,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提升其專業技能之途徑主要有下列四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