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分析:參加本類科考試及格,日後分發擔任地方政府人事人員者,在「身分」與「執行業務」兩層面上,與參加一般行政類科考試及格者,有哪些相同點與相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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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是:人事行政類科及格者分發擔任地方政府人事人員,與一般行政類科及格者分發地方政府任職,在考試及任用後的共同規範,以及人事人員的身分管理與業務分工上有何異同。
「職系」是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職務的分類;人事行政類科及格者取得人事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一般行政類科及格者取得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地方政府人事人員另具人事一條鞭的管理特性,其人事管理制度及指揮監督體系有別於一般行政人員。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分成兩層作答:
- 先列兩類人員共同適用的考試訓練、分發任用及地方特考服務限制。
- 再分「身分」和「執行業務」比較差異,說明人事人員的人事一條鞭管理,以及一般行政人員依地方政府職務辦理綜合行政業務。
如此能同時回應題目所問的「相同點與相異處」,避免只談工作內容而漏掉考試及任用制度上的共同規範。
相同點
-
同為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兩者經考試及格、完成錄取訓練並依法分發任用後,均在地方政府任職,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
考試錄取訓練相同:均須接受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訓練時間合計為四個月。
-
地方特考服務限制相同:若是地方特考及格,依當時規定,六年內不得轉調至該地方政府以外的機關、學校任職。若是高普初等考試及格者,則適用三年限制。
-
分發機關相同:題設所述分發作業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
相異點
一、身分與人事管理體系
- 人事行政類科及格者:取得人事行政職系任用資格,擔任人事人員時具有「人事一條鞭」特性。其派免、考核依人事人員管理體系辦理,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法管理。
第 二 題25 分
一般參加國家考試錄取並合格實授,是取得特定職系任用資格的基本方式,然而近年人員轉換職系似有更彈性化的趨勢。請根據現行法規分析現職公務人員轉換職系的條件與可能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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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公務人員取得某一職系任用資格後,是否能轉任其他職系,以及轉換職系有哪些法定途徑。作答時應區分「取得任用資格」與「調任職務」:考試及格取得職系資格是基本途徑;現職人員另可依職組關係及職系專長認定規定調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職系轉換的主要依據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第 13 條之 1、第 18 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其中一覽表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6 日修正施行,調整職組、職系的歸類與相互調任關係,擴大了部分職系間的調任彈性。
解題方法
依「資格如何取得—現職如何調任—轉換後有何限制」三層次作答。先說明職系任用資格的取得原則,再依職等與職系關係整理調任路徑,最後補充職系專長認定及考試限制,便能完整回應題目所問的「條件與可能途徑」。
一、職系任用資格的取得原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規定,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考試及格人員得任用的機關與職系範圍,仍須受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限制。
另依同法第 13 條之 1,依法考試及格人員的考試類科適用職系,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訂定。考試及格因此是取得特定職系資格的基本方式,但並非取得某職系資格後,即可不受限制地任意調任其他職系。
二、現職人員轉換職系的主要途徑
(一)依職組關係調任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4 條,依職等與職系關係區分調任範圍:
- 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人員:得於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
- 其餘職等人員:得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的同職組各職系職務間調任;此外,得依規定單向調任至與原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的其他職系職務。
因此,判斷能否依職組關係轉換,須先確認原職系與擬調任職系在《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中的關係。若規定為「單向調任」,只能由指定的原職系方向調任,不能反向推論雙方均可互調。
(二)依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認定職系專長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規定,現職人員調任時,必要時得依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認定其職系專長,並依該專長調任。《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5 條至第 8 條則依擬調任職務的官等,訂定職系專長認定條件。
常見條件包括:
第 三 題25 分
請比較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而受記過懲處與接受懲戒,兩者在內涵與效果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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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是同一公務違失可能引發的兩種不同責任處理:機關依人事考核制度所為的「記過懲處」,以及懲戒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的「記過懲戒」。兩者名稱都有「記過」,但法律依據、作成機關、程序及法律效果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109 年《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於同年 7 月 17 日施行,題目所稱「接受懲戒」應依該年修法後的制度說明。
解題方法
依序比較「性質與目的、法源與程序、救濟、效果與併行關係」,即可完整作答。尤其要把兩種「記過」分別放回各自的法規制度:
- 機關記過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平時考核制度辦理。
- 記過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作成,是懲戒處分之一種。
內涵與程序之比較
| 比較項目 | 記過懲處 | 記過懲戒 |
|---|---|---|
| 法律性質與目的 | 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所為的行政上人事管理措施,屬平時考核懲處,重在機關內部管理與考核。 | 對公務員違法或失職行為所為的司法懲戒處分,重在維護公務紀律及公務秩序。 |
| 法源 | 主要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及相關規定。 |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9 條及相關規定。 |
| 作成機關與程序 | 由服務機關依其獎懲程序辦理,並非由懲戒法院判決。 | 由有權機關移送,經懲戒法院審理後,以判決作成懲戒處分;109 年修法後採懲戒法院審理制度。 |
| 救濟 | 對懲處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循復審等保障程序尋求救濟。 | 對懲戒法院判決不服,依《公務員懲戒法》所定程序提起上訴或抗告。 |
| 能否併行 | 同一違失可能同時涉及機關考核懲處與懲戒責任,應依各該制度及個案情形處理。 |
第 四 題25 分
若公務人員想透過進修來充實自我,請問有哪些管道?又要遵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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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進修」的種類、實施方式及應遵守的程序與義務。法源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02年,相關規定至命題年度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8條,進修分為三類:
- 入學進修:至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的學位。
- 選修學分:至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與業務有關的學科。
- 專題研究:至國內外機關、學校或其他機構從事與業務有關的研究或實習;另包括至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進修可依時間安排採取三種方式:公餘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全時進修。因此作答時應分清楚「進修內容類型」與「進修時間方式」兩個層次。
解題方法
先按法條架構列出「進修類別」,再說明三種進修方式,最後補上選送、自行申請、補助、進修期間及期滿服務義務。題目問「有哪些管道」與「要遵守哪些規定」,只列三種進修方式會不完整;應同時交代可修習的內容、申請與核定程序,以及進修後的責任。
作答要點
一、進修管道與時間方式
公務人員可選擇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內容,並依進修所占時間區分如下:
- 公餘進修: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
-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利用部分上班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 全時進修:利用全部上班時間進修。
進修可由機關基於業務需要選送,也可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但仍須依規定經服務機關審核、同意或核定。
二、選送進修的資格與程序
機關選送進修人員,應具備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等條件;出國進修者並應具備外語能力,但國內進修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團體專題研究,不受此外語條件限制。選送案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