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公職社會工作師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社會福利政策分析方法(或取向)有很多種模式,請根據美國著名的社會福利學者 Neil Gilbert 和 Harry Specht 出版的《Dimension of Social Welfare Policy》(《社會福利政策面向》),說明政策分析的「three Ps」方法,並且以此方法分析我國推動的一項社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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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政策分析的 three Ps
Gilbert 與 Specht 在《Dimensions of Social Welfare Policy》中提出的政策分析取向,可用 Process、Product、Performance 三個面向檢視社會福利政策:
- Process(政策過程):政策如何形成、決定、推動與修正。分析政策問題如何進入議程、哪些行動者參與、如何協商決策,以及執行過程是否落實。
- Product(政策內容/產出):政策實際規定提供什麼福利、提供給誰、由誰提供、如何輸送及如何籌措財源。可進一步檢視福利資格與資源分配、服務或給付內容、供給者與服務輸送方式、財源安排。
- Performance(政策績效/結果):政策執行後產生什麼結果,是否達成原先目標。可分析服務涵蓋、可近性、品質、民眾需求滿足程度、成本與公平性等,也要留意政策的非預期效果。
這三者分別回答:政策如何形成、政策提供什麼、政策產生什麼結果。分析時不能只重述政策內容,還要連結政策過程與實際成效。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作答宜先交代 three Ps 的定義,再選定一項我國政策,依序分析三面向。政策例子不拘,但應選擇目標明確、政策內容與執行情形較容易說明者。
以下以我國「長照十年計畫 2.0」為例。涉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以長照十年計畫 2.0 分析
一、Process:政策過程
長照政策回應人口高齡化、失能人口增加、家庭照顧負荷加重,以及照顧資源分布不均等問題。政府透過長照政策規劃與跨部門推動,逐步擴大服務範圍及服務項目;長照十年計畫 2.0 自民國 106 年起推動,並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執行。
從過程面向,可檢視:
- 問題形成與政策議程:高齡與失能照顧需求增加,家庭照顧者負荷及照顧資源不足促使長照議題進入政策議程。
- 政策決策與參與:政府須協調衛生、社政、地方政府、服務提供者及家庭照顧者等角色,處理服務規劃、資源配置與權責分工。
- 政策執行與修正:中央訂定政策方向與制度架構,地方政府負責在地服務資源盤點、連結與執行;政策成效則須依服務使用情形、需求變化與執行問題持續調整。
分析時應指出,政策過程不只包含方案公告,也包括跨部門協調、地方執行能力及政策回饋修正。
二、Product:政策內容與產出
長照十年計畫 2.0 的政策產出,是以多元服務支持失能者及其家庭,並建構社區支持網絡。可從福利對象、福利內容、服務提供與財源等方面分析:
- 福利對象與分配:以有長照需求者為主要服務對象,依需求評估及資格規定連結適切服務。分析重點包括不同失能程度、年齡與家庭處境者能否公平取得服務。
- 福利內容:提供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交通接送、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喘息服務等支持,並透過社區整體照顧模式串連在地資源。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於 2012 年正式施行聯合國於 1979 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 CEDAW),藉由國內施行法,針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和措施。
請問我國目前推動中的哪一個法制,和 CEDAW 第 11 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之規範最相契合?該法之法制名稱及立法宗旨為何?並請就該法之法律條款中,至少舉出七項內容,說明其意義、目的及目前推動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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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如何把 CEDAW 第 11 條「消除就業歧視、保障婦女平等工作權」連結到我國的勞動法制,並說明該法如何透過禁止歧視、保障生育與照顧權及建立職場防治制度,促進實質平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最相契合的法制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該法第 1 條明定,制定宗旨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的精神。該法也涵蓋性傾向等保障;作答時應以當時法條用語及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 CEDAW 第 11 條的規範目的切入:該條保障的不只是求職機會,也包括在職待遇、職業發展、工作環境,以及婦女因婚姻、生育和家庭照顧而不受不利待遇。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制度架構,分別從「禁止職場歧視」、「防治性騷擾」及「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選取條文,說明各條保障的權利、政策目的及當時推動情形。
題目不是選擇題,無須逐項分析選項;作答重點是條文與 CEDAW 就業平等義務之間的對應關係。
法制名稱與立法宗旨
法制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原名《兩性工作平等法》,於民國 96 年修正名稱。其立法宗旨是保障工作權的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並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這項法制將平等要求落實於求職、受僱、薪資、升遷、工作環境及家庭照顧等面向,與 CEDAW 第 11 條最為相契合。
重要法律條款及意義
一、就業歧視禁止(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的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除外。
本條避免女性在求職或職涯發展中,因性別刻板印象被排除或受到不利待遇。例外應依工作性質判斷,不能以一般性的性別偏見作為限制理由。主管機關並應透過勞動檢查及申訴機制,督促雇主遵守。
二、教育、訓練與福利平等(第 8 條、第 9 條)
雇主提供受僱者教育、訓練或類似活動,以及各項福利措施時,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
兩條共同保障受僱者取得職業訓練、發展技能與享有福利的平等機會,避免女性被排除於培訓、福利或職涯資源之外。政策執行上,雇主須檢視訓練名額、參訓安排與福利制度是否存在性別差別待遇。
三、同工同酬(第 10 條)
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薪資差別待遇;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的正當理由,則可作為差異給付的理由。
本條保障薪資公平,落實「同工同酬」及「同值同酬」的原則。實務上,薪資制度應有可說明的客觀標準,避免以職稱或表面上的工作分工掩蓋實質相同工作間的性別薪資差距。
四、退休、資遣、離職與解僱不得歧視;禁止婚孕禁令(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的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預先約定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必須離職或留職停薪,也不得以此為解僱理由;違反者相關約定無效,勞動契約終止不生效力。
本條防止雇主將婚姻、生育或育兒作為解僱或迫使離職的理由,保障婦女持續就業及保有工作。雇主須移除禁婚、禁孕等不當約定;勞工若遭受違法處置,可循申訴及司法救濟途徑主張權利。
第 三 題25 分
福利多元主義的基本概念是什麼?福利多元主義的三分法和四分法的福利多元理論,其意義和內容為何?
試舉一個社會福利政策和實務,說明我國在規範提供服務方式以及實質上提供服務的模式上,如何依上述三分法或四分法的福利多元主義觀點加以歸納和詮釋(可以只舉三分法或四分法的一個面向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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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福利多元主義:社會福利並非只由政府單一部門提供,而是由不同部門共同負擔、提供與輸送。分析時要同時看兩件事:一是誰負責提供福利,二是政府如何規範、資助或安排服務。
福利多元主義強調福利來源的多元化、服務輸送的分工與合作,以及公私部門間的互動。它不等於政府退出福利責任;政府仍須負責制度規劃、資源配置、資格與品質管理,並保障人民的福利權益。
二、三分法與四分法
(一)三分法:福利三角
常見三分法以國家、家庭、市場作為福利供給的三個主要來源:
- 國家部門:中央與地方政府透過法律、預算、社會保險、現金給付或直接服務提供福利。
- 家庭部門:家庭成員透過照顧、經濟支持及情感支持提供福利;也可延伸觀察親屬與鄰里互助。
- 市場部門:營利事業或個人以收費方式提供服務,服務對象依其購買能力與市場供需取得服務。
三分法提醒我們,福利不只來自公部門,家庭和市場也實際承擔重要角色。
(二)四分法:增加志願部門
常見四分法是在國家、家庭、商業部門之外,將志願部門獨立列出:
- 國家部門:政府直接提供服務,或訂定規範、編列經費並委託他人提供。
- 商業部門:營利機構提供服務,通常以收費或契約取得報酬。
- 志願部門:非營利組織、基金會、社會團體、自助互助組織及社區組織等,以公益或互助為取向提供服務;經費可能來自政府補助、捐款或服務收入。
- 非正式部門:家庭、親友、鄰里等,主要透過日常照顧與互助提供支持。
簡言之,四分法把原本容易被概括在「家庭/社區」中的正式志願組織獨立出來,較能呈現非營利組織的角色。不同學者對四分法的分類名稱與邊界略有差異,作答時須先說清楚所採用的分類。
三、解題方法
先用一段話說明福利多元主義的核心,再分別界定三分法與四分法;接著挑選一項我國政策,分成「規範上的服務安排」與「實際的服務提供者」兩層分析,將政策中的政府、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和家庭逐一對應到福利部門。這種寫法能避免只列出服務種類,卻沒有回答題目要求的提供方式與實際模式。
四、政策例證:長期照顧服務
第 四 題25 分
我國之親密暴力處置相關法制一直在修法中,家庭暴力或親密暴力實際處遇環境和服務專業品質也在提升中。但面對當前親密暴力中的類型和施暴關係類型越來越多元,從文化多元觀點和提升性別敏感的實務需要上,試述目前為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
- 法制上的修法方向。
- 落實多元族群的協助和服務上,有哪些需要改進?
- 落實同志親密暴力的服務和協助上,有哪些需要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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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與修法方向,以及多元文化、性別敏感觀點如何落實在家暴防治服務中。作答時應先指出法律制度已有一定擴張,再說明法制仍需回應關係型態與家庭樣貌的多元化,最後分別討論多元族群與同志被害人的服務障礙和改善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列舉家庭成員,第 63 條之 1 則使年滿 16 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得準用部分保護令及服務規定。該條所稱親密關係伴侶,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者為限。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法制涵蓋範圍—服務可近性—專業實務」三層次作答:
- 法制涵蓋範圍:檢視家庭成員、同居及未同居伴侶等關係是否納入保護,並指出法律名稱與制度設計是否充分反映親密暴力的實際樣貌。
- 服務可近性:分析不同族群取得通報、庇護、法律、翻譯及心理支持服務時,是否遭遇制度分流或進入障礙。
- 專業實務:提出文化與性別敏感、保密安全、跨網絡合作及工作人員訓練等改進方式。
此架構能同時回應題目要求的修法方向與服務實務,不會只列抽象原則。
一、法制上的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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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法律名稱及保護概念反映親密暴力範圍 家庭暴力常發生於配偶、同居者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但親密暴力也可能發生在未同居伴侶間。可研議將《家庭暴力防治法》調整為「家庭及伴侶暴力防治法」,並以親密關係暴力的實質樣態設計制度,使未婚、未同居及同志伴侶不因傳統家庭形式而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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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界定關係要件,降低適用疑義 應檢討「同居」、「家庭成員」及「親密關係伴侶」等要件的認定方式,避免因是否共同居住、共同財產或關係名義等因素,造成實際受暴者難以進入保護體系。並應使法律保護與實際暴力風險相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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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延被害人保護與服務措施 修法可持續檢視民事保護令、緊急安置、法律扶助、心理支持及經濟協助等制度,確保不同關係型態的被害人都能取得必要保護。對未同居伴侶適用準用規定時,也須注意其保護令與相關服務是否足以處理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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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性別平等與尊重多元文化落實於法制執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要求主管機關基於性別平等、尊重多元文化差異,規劃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制度規劃、通報流程與服務資源分配應依此原則辦理,避免法律形式上納入、實務上卻難以使用。
二、落實多元族群協助和服務的改進
- 整合新移民與家暴服務系統 新移民及其家庭可能先接觸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受暴後則轉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服務。若兩套系統欠缺轉介及合作機制,容易出現服務中斷,也可能使家防工作者只聚焦暴力風險,忽略語言、文化及移民處境。應建立穩定的跨系統合作、共同評估與轉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