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三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為因應超高齡社會來臨,行政院於民國 111 年 11 月核定「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112~115 年)」,請說明我國人口老化的趨勢如何?又該方案之研擬背景及重點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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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口高齡化的判讀,以及政府如何從個人健康照顧延伸至社會參與、世代關係、生活環境與社會永續,整體因應超高齡社會。作答宜分成「人口老化趨勢」、「方案研擬背景」及「方案重點」三部分。

「高齡化社會」的常用分類,以 65 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為準:

社會類型65 歲以上人口占比
高齡化社會達 7%
高齡社會達 14%
超高齡社會達 20%

以上是本題所需的分類門檻。方案核定時的人口推估資料,曾預估 2026 年老年人口占比達 20.8%;命題當年國發會推估則預估我國於 2025 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引用數字時應交代其推估年度,避免把不同版本的預測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用「達到 7%、14%、20%」的時間序列交代人口老化速度,再說明老年人口增加、少子化與家庭照顧能力變化如何加重健康醫療、長期照顧、勞動與社會保障等壓力。接著依方案的研擬背景,說明政策願景及指導原則;最後條列五大重點工作,將各項措施與政策目標對應。

一、我國人口老化趨勢

臺灣人口老化速度快,主要階段如下:

  1. 1993 年進入高齡化社會:65 歲以上人口占比超過 7%。
  2. 2018 年進入高齡社會:65 歲以上人口占比超過 14%。
  3. 預計 2025 年進入超高齡社會:依命題當年國發會人口推估,65 歲以上人口占比將超過 20%。
  4. 長期仍持續老化:方案核定時所據推估預計 2036 年老年人口占比達 28%,進入極高齡階段。

我國人口老化與少子化並行,青壯年人口占比下降,家庭照顧人力及勞動力供給承受壓力,扶養負擔與社會保障需求亦將增加。因此,政策不能只著眼於老人福利或失能照顧,也須及早調整醫療、長照、就業、學習、居住與交通等制度。

二、方案研擬背景

行政院於民國 111 年 11 月核定「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112~115 年)」,依據修正後的「高齡社會白皮書」推動,為期四年。方案研擬背景可從以下面向說明:

  1. 人口結構快速轉變:老年人口持續增加,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必須預先整備社會制度與服務量能。
  2. 高齡者需求多元且差異大:高齡者在健康狀況、家庭支持、經濟條件及居住地區等方面各不相同,政策應提供多元服務與選擇。
  3. 健康照護與長期照顧需求增加:慢性病、失能及失智人口成長,須改善醫療與長照銜接,擴充服務品質與量能。
  4. 家庭照顧功能受到變遷影響:家庭型態及社經環境改變,家庭照顧資源面臨挑戰,需強化社區支持與照顧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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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學者 Esping-Andersen 所著的「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如何將福利國家分為自由主義體制、保守統合主義體制和社會民主體制?請說明此三種模式的體制特徵,並說明其後學者對此主張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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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 Esping-Andersen 在《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中提出的福利國家類型,以及後續研究者對其分類架構與比較方法的批評。分類的重點不只在政府支出多寡,也在福利制度如何提供保障、如何影響個人對市場的依賴,以及福利資源如何依職業、階級與性別分配。

三個核心分析概念是:

  • 去商品化:個人即使不依賴出售勞動力,也能維持可接受生活水準的程度。
  • 社會分層:福利制度如何維持、削弱或重塑既有的階級與社會地位差異。
  • 國家、市場與家庭的福利責任配置:由誰提供福利、誰承擔照顧與保障責任。

解題方法

作答宜先說明上述分析概念,再依序比較三種體制的福利提供方式、制度原則與社會效果,最後整理後學者對分類的主要批評。比較時須避免把三種體制簡化為「福利少、中、多」:真正的差異在於權利資格、福利給付方式、國家與市場的角色,以及制度造成的分層效果。

三種福利資本主義體制

一、自由主義體制

以英美等國為典型。國家主要提供經濟調查式、選擇性且較低度的社會救助,福利資格常與需求審查或收入條件連結;普遍性福利相對有限,私人保險與市場服務則占有較重要地位。

此體制的去商品化程度較低,個人較依賴市場取得收入與福利保障。制度也容易形成雙重分層:多數人仰賴市場取得服務,資源不足者則接受帶有污名的救助。其政策傾向強調個人責任、工作誘因與市場效率。

二、保守統合主義體制

以德國、法國、義大利等歐陸國家為典型。福利權利多與職業身分、繳費紀錄及家庭地位相連,常透過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保障。制度重視維持既有職業與身分差異,所得替代給付可能依職業或繳費狀況而異。

國家在福利提供上居重要角色,市場的作用相對受限制;但家庭也承擔較大照顧責任,政策常以男性主要養家者為前提,福利制度對家庭依賴程度較高。其去商品化程度通常高於自由主義體制,但福利保障仍可能因職業身分而有差別。

三、社會民主體制

以瑞典、丹麥等北歐國家為典型。制度以普遍主義與平等為原則,福利權利較不依賴市場能力或特定職業身分,並由國家提供廣泛的社會服務與所得保障。

此體制追求較高的去商品化程度,透過普遍福利降低個人對市場的依賴;同時以公共服務和所得重分配減少階級差異。國家承擔較多福利與照顧責任,並鼓勵女性就業及公共照顧服務,以減輕家庭作為福利提供者的負擔。

比較面向自由主義體制保守統合主義體制社會民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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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了預防跟蹤騷擾,我國於民國 111 年 6 月 1 日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請說明該法之主要內容,並針對其不足或限制提出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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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目的、跟蹤騷擾行為構成要件、警察與法院的介入機制,以及制度適用上的限制。作答時應兼顧「行為如何成立」與「法律如何保護被害人」,最後再就規範範圍與實務執行提出評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有效法規為準。

依本法第 1 條,立法目的在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受跟蹤騷擾侵擾,並維護人格尊嚴。

解題方法

可依「定義與範圍、警察處理、法院保護令、刑事責任、制度檢討」五個層次鋪陳。先準確說明構成要件,再交代從警察介入到法院核發保護令的防制流程,最後指出門檻設計可能使部分被害人無法及時獲得完整保護。

一、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與要件

依本法第 3 條,跟蹤騷擾行為須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1. 對象特定:以特定人為對象。
  2. 行為類型:以監視、觀察、跟蹤、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相類方式,或以盯人、通訊、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散布個人資料等法定方式實施。
  3. 反覆或持續:不是偶發的一次行為,而是反覆或持續進行。
  4. 違反意願:被害人不願接受該行為。
  5. 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須與性或性別相關。
  6. 造成畏怖及生活影響: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且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本法並將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其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納入特定情形下的保護對象;對這些人反覆或持續實施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無關的法定行為,使其心生畏怖並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也可能成立本法所稱的跟蹤騷擾行為。

二、警察處理與書面告誡

依本法第 4 條,警察機關受理案件後,應立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可行使的權利及可利用的服務措施。

調查認為有跟蹤騷擾犯罪嫌疑時,警察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可在法定期間內循警察機關層級提出異議。

書面告誡除具有警示及留下正式紀錄的功能,也與後續聲請保護令的程序相連結。

三、法院保護令與違反命令的處罰

依本法第 5 條以下規定,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後,行為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也得依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可命行為人停止跟蹤騷擾、遠離特定場所、不得接觸或聯絡被害人,以及接受治療性處遇計畫等。法院並依本法規定處理保護令的審理、核發、執行與救濟程序。

依本法第 18 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者,刑度加重。一般跟蹤騷擾罪為告訴乃論。

依第 19 條,違反法院保護令者,另負刑事責任。違反保護令罪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追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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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國民年金法」之內涵與特色為何?又該法規定配偶必須負連帶繳納保險費之義務,請說明該條款的內容及立法用意,並申論其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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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部分:一是國民年金保險的制度定位、保障內容與特色;二是《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2項配偶連帶繳納保險費規定的內容、立法理由與政策爭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國民年金保險於民國97年10月1日施行,依《國民年金法》第1條,目的在保障未能由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的國民,於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時的基本經濟生活。依同法第7條,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參加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的特定國民,依法納入國民年金保險。

國民年金是社會保險制度,不是單純的社會救助;它以強制納保、保險費共同分擔及法定給付為基礎,並由政府補助一定比例保費,以兼顧風險分攤與經濟弱勢者的負擔能力。

解題方法:先交代制度,再聚焦配偶條款

作答宜分成「制度內涵與特色」及「配偶連帶義務」兩大段。先說明國民年金補足職域社會保險保障空隙的功能,再具體列出給付與納保特色;最後依序說明配偶條款的法律效果、立法用意及正反評價,避免只描述條文而沒有申論利弊。

國民年金的內涵與特色

一、補足社會保險保障空隙

國民年金主要承接未參加其他相關社會保險期間的基本保障,使家庭照顧者、工作中斷者及其他不在職域保險保障範圍內的國民,仍有基本年金保障。

二、保障事故與給付種類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主要有五大給付:

  • 老年年金給付:保障老年基本所得。
  • 生育給付:補助生育期間的經濟需要。
  •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保障符合條件的身心障礙者。
  • 遺屬年金給付: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障符合資格的遺屬。
  • 喪葬給付: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時,補助支出殯葬費者。

三、強制納保與非職域性

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者依法參加,不以個人申請為納保前提。制度以國民身分及未受相關社會保險保障等條件為核心,補足以受僱身分為基礎的職域保險不足。

四、保費由個人與政府分擔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政府依規定分擔;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可依其身分獲得不同程度的政府補助。此設計兼顧社會保險的共同負擔原則與弱勢者的繳費能力。

五、年金保障與社會連帶

符合條件者依規定請領年金或一次性給付,透過風險共同分攤,降低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造成的經濟衝擊。其給付以基本保障為主,並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共同構成社會安全網。

配偶連帶繳納條款的內容與立法用意

一、條文內容

《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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