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社會行政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三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被保險人甲於 109 年 8 月 3 日年滿 65 歲,國保保險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於 110 年 12 月 13 日收受甲簽名蓋章之國保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惟事實上甲已於 110 年 11 月 2 日死亡。勞保局因不知甲已死亡,於 111 年 1 月 28 日核定,一次發給 109 年 8 月至 110 年 12 月之老年年金給付,嗣後並按月發給老年年金至 111 年 3 月止。嗣勞保局據內政部提供之戶政資料發現,甲已於 110 年 11 月 2 日死亡,惟遲至 111 年 5 月 25 日始辦理死亡除籍登記。

問:勞保局得否追繳已發給之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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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國保老年年金的給付期間、死亡後的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以及未生效的授益行政處分能否作為受領年金的法律上原因。勞保局已將款項匯出,不代表甲的繼承人當然有權保有款項;仍須判斷核定處分是否生效,以及能否依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死亡後是否仍有老年年金請領權,再判斷勞保局核定處分是否生效,最後處理已匯款項的返還請求。

  1. 老年年金只發給至死亡當月

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及第30條第5項規定,老年年金自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甲於110年11月2日死亡,因此其老年年金至多計至110年11月;死亡後不再有甲本人請領老年年金的權利。死亡後符合條件者,應另依規定處理遺屬年金。

  1. 甲死亡後已無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

甲在勞保局110年12月13日收到申請書前已死亡。依行政程序法第21條,自然人須有權利能力,才能具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甲死亡後已無當事人能力,不能以其名義繼續辦理給付申請。

即使勞保局於111年1月28日作成核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書面行政處分須送達相對人後才生效。甲已死亡,核定書無從對甲合法送達,該授益處分因而不生效力,不能成為繼承人受領年金的法律上原因。

  1. 已匯款項得依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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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於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修正前之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此一規定於 113 年 5 月 29 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甲駕駛自用小客車於 112 年 8 月 9 日 17 時 8 分許,行經某路段時,經派出所執勤員警乙以雷射測速儀照相採證認有「速限 60 公里,經儀器測得時速 88 公里,超速 28 公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 20 公里至 40 公里以內」之行為,於 112 年 8 月 23 日製單逕行舉發,並移送 A 直轄市政府交通裁決處處理。A 直轄市政府交通裁決處調查後,認上開違規屬實,依道交條例第 40 條等規定,裁處甲罰鍰新臺幣 1,800 元,並記違規點數 1 點。

問:甲對該罰鍰與記點之裁處書不服,得如何尋求救濟?又該裁處書是否合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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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重點:交通違規裁決的救濟途徑、違規記點的法律性質,以及新法較有利時如何處理尚未確定的案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道交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於 113 年 5 月 29 日修正,並自同年 6 月 30 日施行;修法後記點限於「經當場舉發」的案件。修正前,條文沒有這項限制。

記違規點數會影響駕駛人的法律地位,屬行政罰的一種。依行政罰法第 5 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原則上適用行為時法律;但裁處尚未確定,而新法對受處罰者較有利時,適用最有利的法律。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事實分成「舉發方式」與「裁處內容」兩部分判斷:

  1. 員警以雷射測速儀拍照採證,兩週後製單舉發,沒有在違規現場攔停甲,屬於逕行舉發,不是當場舉發。
  2. 再比較修法前後記點規定。修法後逕行舉發不符合第 63 條第 1 項的記點條件;該規定對甲較有利。
  3. 因此,若裁處尚未確定,應依行政罰法第 5 條適用較有利的新法,分別判斷罰鍰與記點是否合法。

本題未列出裁決書作成日期;依題目將 113 年修法列為爭點,以下以裁處尚未確定、且新法已施行為前提。

救濟途徑

甲得依行政訴訟法交通裁決事件程序,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內,不經訴願,直接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決中不服的部分。

交通裁決事件採直接起訴制度,須以法院判決救濟;甲可就罰鍰與記點一併表示不服,也可針對記點部分請求撤銷。

裁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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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某市政府衛生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未依時限進行機車廢氣排放檢驗之甲裁處罰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該處分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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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欠缺管轄權限時的效力,關鍵是區分「事務權限」與「土地管轄」,並判斷瑕疵是否重大明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規定,行政處分有「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情形者,無效;同條第 7 款另規定,處分有其他重大明顯瑕疵者,也無效。因此,欠缺事務權限原則上屬無效事由,並非僅得撤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權限瑕疵:題幹涉及衛生局就機車排氣檢驗違規裁罰,選項則直接考「缺乏事務權限」與「土地管轄」的效力區別。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缺乏事務權限,或未經授權而違反專屬管轄規定,處分無效。一般土地管轄違反則另依第 115 條判斷:若有管轄權機關就同一事件仍應作成相同處分,原處分無須撤銷;若不符合該條條件,則不能僅憑「違反土地管轄」就一概認定無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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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明定之一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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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明定的一般法律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9 條,行政機關應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此為行政程序中的職權調查及兼顧利害原則。

解題方法

辨認法條直接明文規定的原則即可。《行政程序法》第 9 條明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因此,符合題意的是選項 (A)。

選項分析

  • **(A) 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正確。**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9 條的明文規定,要求行政機關調查、處理行政程序時,不能只注意對當事人不利的事實,也須一併注意有利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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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爭議何者非由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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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爭訟的審判權如何依爭議的法律性質判斷。行政機關是契約當事人,並不代表所有契約爭議都由行政法院審理;須看爭議所涉法律關係是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行政契約所生爭議,原則上循行政訴訟程序;私法契約所生爭議,則由普通法院審理。

解題涉及司法院釋字第533號、第540號、第695號及第755號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爭議的法律性質,再判斷其審判法院:

  • 釋字第755號:受刑人對監獄處分或管理措施,在符合一定侵害條件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並由行政法院審理。
  • 釋字第695號: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規定申請訂立租約遭拒,該拒絕決定具公法性質,由行政法院審理。
  • 釋字第533號: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屬行政契約,履約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 一般公有財產出租所生的租賃履約爭議,屬私法爭議,由普通法院審理。

因此,找出屬於一般私法租賃履約爭議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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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與地方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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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定範圍,以及憲法對地方自治的制度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同法並未將省列為地方自治團體。

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的是中央立法、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並非地方自治的直接建構依據。憲法另規定直轄市自治以法律定之,但這不代表立法機關得完全剝奪直轄市自治。

解題方法

先依地方制度法確認哪些層級是地方自治團體,再辨明憲法條文的規範內容,最後判斷法律形成自治制度的權限是否等於可以消滅自治。依此判斷,只有 (A) 符合法定範圍。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明定,地方自治團體為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選項所列三類均屬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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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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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對「機關」與「單位」的區分。依該條規定,「機關」是就法定事務,具有對外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的權限,且依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的組織;「單位」則是因業務分工而設於機關內部的組織。

判斷時應看該組織是否依組織法規設立並具有機關地位,不能只看名稱中有沒有「部」、「局」或「辦公室」。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組織性質:依組織法規設立、具有法定職掌的部、署、局,屬行政機關;若只是機關內部為推動特定政策而設置的任務編組,並未成為獨立機關,則不屬行政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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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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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管轄法定原則、多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的處理順序,以及「職務協助」與「委託」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決定。管轄權原則上不得由機關或當事人任意變更;法律另有規定時,才依該規定辦理。

同一事件有數個機關均有管轄權時,依第 13 條,原則上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無法分辨受理先後時,才由各機關協議;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第 15 條所稱「委託」,是機關將部分權限委託給不相隸屬的機關執行,會發生權限移轉。職務協助則是機關請求其他機關提供協助,並不因此移轉事件的管轄權。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管轄問題:

  1. 管轄權如何確定:依法規決定。
  2. 多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先看受理先後,再看能否協議。
  3. 機關間有無權限移轉:區分職務協助與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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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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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判斷時要區分三種身分:公務機關的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及民選地方民意代表。名稱中有「公立」、「董事長」或「議長」,不代表當然適用本法,仍須看其職務及進用身分。

解題方法

先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確認適用對象,再逐一判斷選項是否屬於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或依法排除於本法適用範圍之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中,純勞工不適用;負有經營決策責任的董事長則屬適用對象。

選項分析

(A) **公立醫院約聘僱醫師:錯誤。**題目所列為約聘僱身分,並非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一般約聘僱人員不因服務於公立機關或公立醫院,就當然成為《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須注意,公立醫院醫師若是依法任用、支領俸給的編制內人員,身分判斷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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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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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裁判費的徵收標準,以及上訴審律師酬金能否列入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特定強制律師代理事件的律師酬金,也得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包括《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第 98 條之 8、第 104 條之 1及《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的修法,已調整行政訴訟制度及律師酬金規定;本題所列裁判費數額與發回更審後再上訴免徵的規定,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事項:一般訴訟程序上訴的裁判費、強制律師代理事件的律師酬金、對上訴審判決提起再審的裁判費,以及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再上訴的裁判費。特別留意 D 選項將「免徵」寫成「減半徵收」,這是本題的關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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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法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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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員違法或失職時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以及懲戒制度與刑法、公務員懲戒法、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務員法律責任可分為懲戒責任、刑事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各種責任的成立要件與法律依據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所述的制度或法源:

  1. 懲戒案件的審理機關是否已改制。
  2. 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損害時,是否僅適用民法。
  3. 刑法對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特定罪名,有無加重刑罰的規定。
  4. 公務員懲戒法所列懲戒處分是否包括罰款。

其中,看到「僅得依據民法」這類排除其他法源的絕對表述,應確認是否另有特別法規範。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懲戒案件現已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所審理:正確。

懲戒法院組織法施行後,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審理。因此,選項所述機關改制正確。

(B) 公務員執行職務所涉及之損害賠償責任僅得依據民法規定處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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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法規命令係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惟立法院仍得對之進行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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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對行政命令的監督程序,以及立法院議案的表決程序。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立法院得審查行政命令,但審查結果是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不能由立法院直接改寫命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於發布後即送立法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至第 62 條則規範行政命令送達立法院、提報會議及審查後通知更正或廢止等程序。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個程序:

  1. 送交立法院:命令發布後即送立法院,立法院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進行審查。
  2. 審查後處理:命令經審查發現有違法、變更或牴觸法律等情形,提報院會議決後,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立法院不是自行修改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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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國立大學為確保學生具有一定之專業能力,授權各系所訂定考試規則,以明定系所學生取得學分之條件,下列何者為考試規則之合憲性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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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學基於確保教學品質與學生專業能力,訂定考試規則及學分取得條件的憲法依據。憲法第 11 條保障講學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及第 563 號解釋,大學自治屬於講學自由的保障範圍,涵蓋教學、學習、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本題所涉大學自治的憲法依據並無須另以法條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先辨認規則所規範的事項:題幹提到系所訂定考試規則,並以取得學分為條件,直接涉及教學安排、學生學習與學力評定,屬於大學內部的學術及教學事項。再將其對應至憲法保障:大學得在合理範圍內,透過自治規章訂定相關規則,因此選大學自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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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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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行政處分無效事由。無效是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法律列舉特定重大瑕疵,例如書面處分無法得知處分機關、依法應以證書作成卻未給予證書,以及欠缺事務權限或違反法規所定專屬管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截至命題年度未有相關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忠實對應第 111 條的法定要件。特別注意:「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是特定的無效事由,不能擴張成所有行政處分的法定方式有欠缺,都一律無效。一般程序或方式違法,仍須依瑕疵程度及其他規定判斷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 **(A) 正確。**第 111 條第 6 款明定,未經授權而違反法規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或欠缺事務權限者,行政處分無效。欠缺事務管轄及違反土地管轄規定,是理解管轄瑕疵的重要類型;判斷時仍須扣合該款所定的「專屬管轄」或「事務權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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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得於行政處分作成時附加附款,下列何者非屬此種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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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測驗的核心觀念為《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所定之「行政處分之附款(Nebenbestimmung)」及其與「處分之內容限制(Inhaltsbestimmung,又稱規制內容之界定/部分核准)」之關鍵區辨。

  1. 附款之法定類型: 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定附款共有五種:
  • 期限:處分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未來確定發生之事實(始期、終期)。
  • 條件:處分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未來客觀上不確定發生之事實(停止條件、解除條件)。
  • 負擔:附加於授益處分,課予處分相對人一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但不影響主處分效力之立即發生。
  •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行政機關預先於處分中保留未來於特定事由發生時,得廢止該授益處分之權能。
  •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行政機關預先保留於處分作成後,得增設或修改負擔之權能。
  1. 附款 vs. 內容限制(非屬附款):
  • 附款:附加於處分主要規制內容之外的輔助性意思表示,用以補充、限制或擴充主處分的效力,但抽離該條款後,處分本體仍具有獨立完整的核心內容。
  • 處分之內容限制:直接界定處分實質效力範圍之核心本體(例如劃定人、事、時、地、物的標的邊界)。若當事人申請較大範圍之授益,行政機關予以限縮(例如減少數量、剔除特定空間標的),實質上屬於「部分核准、部分否准」,此項限制直接構成了處分的主要規制內容本身,並非附隨於主內容的附款。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處分定性與抽離檢驗法」:

  1. 檢驗法定名目:檢視各選項之條款內容,是否吻合《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所列舉之五種附款態樣。
  2. 檢視是否為主要規制內容(本體):判斷該限制究係「附加於主處分上的額外拘束」,抑或是「直接定義處分獲准之客體空間與標的範圍」。若是後者,則屬於處分之內容限制或部分駁回,非屬附款。

選項分析

  • (A) 經濟部核准礦業權登記,註明「如出現重大環境保護之必要或者發生其他重大土地開發事由,得註銷本設定登記」:錯誤(屬於附款)。 此處「得註銷」在行政法學理及實務上即為「廢止授益處分」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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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主管機關 A 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 機關乃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如甲未依期限拆除,A 機關決定代行拆除,再向甲徵收費用,前述 2 件通知單何者可作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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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執行時,通知文件是否已對人民課予具體義務,因而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判斷重點不在文件名稱,而在其內容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尤其是否已命相對人履行一定義務。

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人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或行為、不行為義務,逾期不履行時,行政機關得依法執行。就拆除違章建築而言,作為拆除執行名義的通知,須足以表明機關已命義務人自行拆除,或命其容忍機關拆除。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補辦通知單只通知補辦建照,未命拆除;拆除通知單若已表示違建符合拆除要件、應予拆除,則具有命義務人自行拆除的下命性質,可作為執行名義。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兩件通知單的法律效果:

  1. 補辦通知單是否已命甲拆除房屋?
  2. 拆除通知單是否已命甲限期拆除房屋?
  3. 若甲逾期未履行,該通知單是否足以作為後續行政執行的依據?

補辦通知單要求甲補辦建造執照,並告知逾期將進行拆除;這是通知補辦義務及說明逾期後果,尚未直接命甲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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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甲公立學校錄取公費生乙,甲與乙書面約定,乙若違約,甲得逕依約強制執行。乙就讀一學期後遭受退學,預估應賠償甲新臺幣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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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費生契約的法律性質、行政契約爭議的管轄與程序,以及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公立學校與公費生約定公費培育、服務義務及違約賠償,屬公法上法律關係,雙方以契約約定權利義務,性質為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允許行政契約約定債務人自願接受執行;但該約定使契約取得執行名義,不代表債權人可以自行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因公法上原因所生、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的給付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法院。簡易訴訟程序起訴裁判費為新臺幣 2,000 元。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乙間是公法或私法關係,再依請求金額決定第一審管轄及程序,最後區分「有執行名義」與「可以自行執行」:

  1. 公立學校公費生契約涉及公法上培育及服務義務,屬行政契約。
  2. 甲請求賠償 5 萬元,屬 50 萬元以下的公法上財產給付請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3. 依約自願接受執行時,甲可持契約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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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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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至第167條的行政指導。依第165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達成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行政指導雖不直接以法律強制相對人服從,仍受依法行政原則拘束。依第166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的目的,不得濫用。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行政指導的兩項特徵:一是行政機關以非強制方式促請人民採取行動;二是它不是行政契約,也不因欠缺強制力而脫離法律拘束。接著對照《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167條,辨認拒絕是否須採書面,以及行政指導是否受法律優位原則拘束。

選項分析

(A) 行政指導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錯誤。 行政指導是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相對人行動,並非以法律授權為前提的強制公權力措施,因此不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作為其成立要件。不過,行政機關仍須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之,並受法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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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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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處罰法定原則、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規定時的裁罰,以及公法組織能否成為受罰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以行為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第 17 條則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判斷公立機構是否能受罰,不能只看它是否具有公權力主體身分,也要看其違規行為的性質及處罰依據。

解題方法

先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4 條檢驗 A、B,再以第 17 條判斷公立醫院是否當然免罰,最後確認接管是否使保險公司失去受罰資格。C 把「公權力主體」直接等同「不得裁罰」,忽略公立醫院可能以非公權力方式從事活動,因而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且均應處罰鍰時,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但裁處金額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罰鍰最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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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某市政府發現民眾甲屋庭院內之樹木,即將傾倒危及民眾,乃直接僱工進入甲屋庭院,鋸倒該樹木,此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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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執行法上「行政義務之強制執行」與「即時強制」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實施即時強制;方法包括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以及對物為處置。

相對地,代履行與直接強制都以人民已有行政法上義務而不履行為前提:代履行是由他人代替義務人完成可由他人代為履行的行為義務;直接強制則是以實力直接實現義務內容或排除不履行狀態。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有沒有交代甲負有移除樹木的法定義務或行政處分義務,以及甲拒不履行。題目沒有這些事實;市政府是因樹木「即將傾倒、危及民眾」,直接進入庭院鋸倒樹木,重點在排除急迫危險,而非執行甲未履行的既存義務。因此,屬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的即時強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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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甲向建管機關 A 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但因資料不全經 A 通知補件;為補齊申請資料,甲遂依行政程序法向 A 申請閱覽卷宗,但遭 A 拒絕,嗣 A 駁回甲之建照申請。關於甲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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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中的「程序決定」與行政處分的區別,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所定的救濟方式。

甲申請閱覽卷宗,是為了補齊建築執照申請資料,屬於建照申請程序中的程序權利。A拒絕閱覽卷宗,原則上是程序進行中的決定,並非可獨立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當事人對程序中所作的決定或處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這項規定稱為「隨同救濟」:甲可在對駁回建照申請提起救濟時,一併主張A拒絕閱覽卷宗違法,並指出該拒絕如何影響其建照申請程序。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中的兩個決定:

  1. 拒絕閱覽卷宗:發生在建照申請程序進行中,性質上是程序決定,原則上不能單獨救濟。
  2. 駁回建照申請:對甲的建照申請作成實體決定,甲得依法提起救濟。

因此,甲應以駁回建照申請為救濟對象,並在該救濟中一併爭執拒絕閱覽卷宗的程序處置,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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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訴願機關審查範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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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訴願機關審查行政處分時,原則上可以審查到什麼程度,以及特定領域中應尊重原處分機關判斷的界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由此可知,訴願機關原則上可審查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與合目的性。

但有兩項重要限制:

  •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時,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3 項,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 涉及大學學術專業或考試評分等事項時,原處分機關可能享有判斷餘地;訴願機關應尊重其專業判斷,不能任意以自己的判斷取代。

解題方法

先掌握一般原則:訴願不只審查「違法」,也能審查「不當」,所以通常兼及合法性與合目的性。再檢查各選項是否落入特殊領域:

  1. 大學行使學術自由相關權限,是否應受一定尊重?
  2. 地方自治事項是否能由上級訴願機關審查合目的性?
  3. 考試評分是否容許訴願機關直接重作專業評分?

依此可辨認:大學專業判斷應受適度尊重;自治事項僅作合法性審查;考試評分則不得任意由訴願機關代為判斷。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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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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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的訴願管轄,以及各選項是否有特別法規定或權限委任。原則上,先確認作成原處分的機關,再依其隸屬關係、委任關係及特別法規定判斷訴願管轄機關。受委任機關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時,依《訴願法》第 8 條,向受委任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明處分的法律依據及作成機關,再檢查是否有特別法排除一般訴願程序,或因權限委任而改變通常的管轄判斷:

  1.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先看《公平交易法》是否另定救濟途徑。
  2. 汽車燃料使用費:確認徵收機關是否受交通部委任。
  3. 教師新聘評審:確認聯合甄審委員會與教育部的關係,以及訴願機關是否為教育部。
  4. 國民年金核定:區分勞保局作為保險人的原處分機關,與訴願管轄機關。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48 條規定,對主管機關依該法所為的處分或決定不服,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不必先提起訴願。因此,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的處分,不能說應以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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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最新司法實務見解,A 大學對所屬教師不予續聘決定,教師不服而提起申訴,經申訴評議決定駁回後,教師復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再申訴決定撤銷大學不予續聘決定,A 大學得否就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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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不服大學不續聘措施,經申訴、再申訴後,大學能否對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判斷時要分別看大學是公立或私立,以及再申訴決定是否侵害大學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司法實務為準。教師法設有申訴、再申訴的特別救濟程序;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則確認,公立大學在大學自治權受侵害時,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再申訴決定的效果:中央教師申評會撤銷大學不續聘決定,對大學作成的不續聘措施產生不利影響。接著區分大學性質:

  • 公立大學:聘任教師涉及大學自治。中央主管機關的再申訴決定若侵害大學自治權,公立大學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公立大學不得提起」的部分違憲,自判決公告日起不再援用。
  • 私立大學:私立大學與教師間的聘任關係涉及私法契約。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62號判決認為,再申訴決定若影響私立大學的契約自由及法律上利益,私立大學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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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 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 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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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撤銷訴訟判決的效力,以及判決撤銷行政處分後,人民要如何請求機關補發判決確定前未領到的金錢給付。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行政法院撤銷 A 函後,社會局應依判決意旨重新處理甲的低收入戶資格及生活扶助。若社會局只繼續發給判決確定後的扶助,未補發確定前欠付的款項,甲要請求的是金錢給付,而不是要求法院再撤銷一次 A 函。

解題方法

先區分訴訟標的與請求內容:

  1. 甲已提起撤銷訴訟,且法院已撤銷 A 函。該撤銷判決解決的是 A 函的合法性。
  2. 判決確定後,社會局恢復發給生活扶助,表示機關已依判決繼續給付。
  3. 甲現在要追討的是判決確定前遭停發的扶助款。這是對行政機關請求給付金錢,應循一般給付訴訟請求。

判決撤銷 A 函,不會直接等同於法院判命社會局補發特定期間的扶助款;甲要取得欠款,仍須提出相應的給付請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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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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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瑕疵類型與司法審查,以及裁量基準的效力。行政機關受法律授權,在法定範圍內依個案情況選擇處分內容;但行使裁量仍受法律目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拘束。裁量瑕疵通常包括裁量怠惰(未行使裁量)、裁量逾越及裁量濫用。

裁量基準通常是行政機關為促進平等適用法律而訂定的行政規則,用以統一同類案件的處理。它不能取代個案裁量;遇有特殊情形,機關仍應斟酌個案並得作不同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裁量法理。關鍵在於分辨「違反裁量基準」與「裁量濫用」並非必然相同:偏離基準是否違法,仍要看個案是否有正當理由,以及是否符合授權目的與平等原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判斷是否構成裁量怠惰,不能只看機關有沒有提及某項因素,還要看該因素在個案中的重要性及權重。若漏未考量的因素對決定具有實質影響,可能構成裁量怠惰;若其權重甚低,則未必足以認定裁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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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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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賠償法》的請求主體、公務員範圍,以及「行使公權力」與「違法」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責任並不限於行政機關作成違法行政處分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國賠法的法定規定,還是在縮限國家賠償的適用範圍:

  • 外國人能否請求國賠,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的互惠原則。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對照同法第 4 條的視同公務員規定。
  • 「行使公權力」不只包括作成行政處分,也涵蓋其他公法上的權力作用。
  • 事實認定錯誤若違反依法行政要求,可能構成違法。

選項分析

(A) 外國人在一定條件下亦得請求國家賠償:正確。 《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規定,外國人得依該法請求國家賠償;但其本國須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彼此國民得請求國家賠償,或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請求賠償。外國人並非一律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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