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法制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分別規定: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二、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前之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則規定: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某甲經消防機關於 112 年 5 月間檢查發現有未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情事,相關場所屬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消防機關限期某甲於 112 年 6 月 10 日前完成改善;嗣經消防機關於 112 年 11 月 23 日實施複查,認定仍未改善。
請問:
(一)消防機關應依修正前之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或依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罰某甲?
(二)倘針對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修訂之裁量基準遲至 113 年 3 月 5 日始發布,則消防機關應援用修訂前或修訂後之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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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時間法問題:
- 行政罰法第 5 條的從新從輕原則: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法律;但裁處前的新法較有利於受處罰者時,適用最有利的法律。
- 行政裁量基準的時點適用:裁量基準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行政規則,用以協助機關行使裁量;它不是行政罰法第 5 條所稱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新舊裁量基準的適用,應依裁處時的基準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一)應適用何版本的消防法第 37 條?
解題方法
先確定違規狀態是否在新法公布後仍持續,再決定裁罰所依據的法律。
某甲的場所未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標準設置設備,消防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改善期限為 112 年 6 月 10 日。112 年 6 月 21 日消防法修正公布時,改善期限已屆滿;但某甲仍未改善,違規狀態延續至 112 年 11 月 23 日複查時。
因此,本案不是在舊法時期已完全結束的違規行為,而是未改善狀態持續至新法公布後。消防機關於複查時確認仍未改善,應依當時有效的現行法規處理。
結論
消防機關應依現行消防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裁罰某甲。該款規定,非供營業使用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舊法第 37 條第 1 項雖規定較低的罰鍰額度,但本案未改善的違規狀態在新法公布後仍持續,應依違規狀態持續及複查時的法律適用新法,不因最初檢查或限期改善通知作成於修法前,即一律適用舊法。
第 二 題25 分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請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說明:
(一)前揭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是否適用於以言詞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理由為何?
(二)前揭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是否屬特別規定,而得排除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之適用?其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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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的救濟期間保障,能否適用於言詞行政處分,以及政府採購法的異議期間是否排除該保障。關鍵實務見解是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大字第 2 號裁定。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同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則將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列為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未告知或告知錯誤未更正,致人民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的異議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但此期間規定本身,與處分機關是否負有救濟教示義務,以及未教示的法律效果,是不同問題。
解題方法
先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分別處理兩個層次:
-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依其文字及體系,是否直接適用於言詞處分?
- 若不直接適用,言詞處分未教示救濟期間時,能否基於權利保障類推適用?
- 在政府採購事件中,政府採購法是否已完整規範救濟教示及未教示效果,足以排除行政程序法?
這樣作答,可以避免把「不直接適用」誤寫成「完全沒有期間保障」,也能區分政府採購法對異議期間的特別規定,與行政程序法對救濟教示的補充規範。
(一)第 98 條第 3 項是否適用於言詞行政處分?
結論:依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大字第 2 號裁定,言詞行政處分未為救濟期間教示時,得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此為類推適用,並非該項文義上的直接適用。
第 98 條第 3 項使用「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等文字,並與第 96 條關於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救濟教示的規定合併觀察,直接適用範圍原則上是書面行政處分;非書面處分經依第 95 條第 2 項請求作成書面,而書面仍未教示救濟期間者,也在其適用範圍內。
不過,言詞行政處分與書面行政處分同樣會對人民產生規制效力;言詞處分通常沒有書面理由及法條依據,當事人更難即時判斷其是否為行政處分及何時應提起救濟。若機關未教示救濟期間,人民因此遲誤期間,訴訟權所受影響不亞於書面處分未教示的情形。行政程序法對此未明定法律效果,構成規範漏洞。
因此,基於保障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及平等保護人民救濟機會,言詞行政處分未為救濟期間教示,且因此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應類推適用第 98 條第 3 項:於處分作成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
第 1 題2 分
某市政府衛生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未依時限進行機車廢氣排放檢驗之甲裁處罰鍰。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該處分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欠缺管轄權限時的效力,關鍵是區分「事務權限」與「土地管轄」,並判斷瑕疵是否重大明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規定,行政處分有「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情形者,無效;同條第 7 款另規定,處分有其他重大明顯瑕疵者,也無效。因此,欠缺事務權限原則上屬無效事由,並非僅得撤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權限瑕疵:題幹涉及衛生局就機車排氣檢驗違規裁罰,選項則直接考「缺乏事務權限」與「土地管轄」的效力區別。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缺乏事務權限,或未經授權而違反專屬管轄規定,處分無效。一般土地管轄違反則另依第 115 條判斷:若有管轄權機關就同一事件仍應作成相同處分,原處分無須撤銷;若不符合該條條件,則不能僅憑「違反土地管轄」就一概認定無效。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明定之一般法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明定的一般法律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9 條,行政機關應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此為行政程序中的職權調查及兼顧利害原則。
解題方法
辨認法條直接明文規定的原則即可。《行政程序法》第 9 條明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因此,符合題意的是選項 (A)。
選項分析
- **(A) 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正確。**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9 條的明文規定,要求行政機關調查、處理行政程序時,不能只注意對當事人不利的事實,也須一併注意有利的事實。
第 3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爭議何者非由行政法院審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爭訟的審判權如何依爭議的法律性質判斷。行政機關是契約當事人,並不代表所有契約爭議都由行政法院審理;須看爭議所涉法律關係是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行政契約所生爭議,原則上循行政訴訟程序;私法契約所生爭議,則由普通法院審理。
解題涉及司法院釋字第533號、第540號、第695號及第755號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解釋意旨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爭議的法律性質,再判斷其審判法院:
- 釋字第755號:受刑人對監獄處分或管理措施,在符合一定侵害條件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並由行政法院審理。
- 釋字第695號: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規定申請訂立租約遭拒,該拒絕決定具公法性質,由行政法院審理。
- 釋字第533號: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屬行政契約,履約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 一般公有財產出租所生的租賃履約爭議,屬私法爭議,由普通法院審理。
因此,找出屬於一般私法租賃履約爭議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與地方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定範圍,以及憲法對地方自治的制度保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同法並未將省列為地方自治團體。
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的是中央立法、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並非地方自治的直接建構依據。憲法另規定直轄市自治以法律定之,但這不代表立法機關得完全剝奪直轄市自治。
解題方法
先依地方制度法確認哪些層級是地方自治團體,再辨明憲法條文的規範內容,最後判斷法律形成自治制度的權限是否等於可以消滅自治。依此判斷,只有 (A) 符合法定範圍。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明定,地方自治團體為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選項所列三類均屬地方自治團體。
第 5 題2 分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對「機關」與「單位」的區分。依該條規定,「機關」是就法定事務,具有對外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的權限,且依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的組織;「單位」則是因業務分工而設於機關內部的組織。
判斷時應看該組織是否依組織法規設立並具有機關地位,不能只看名稱中有沒有「部」、「局」或「辦公室」。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組織性質:依組織法規設立、具有法定職掌的部、署、局,屬行政機關;若只是機關內部為推動特定政策而設置的任務編組,並未成為獨立機關,則不屬行政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的管轄法定原則、多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的處理順序,以及「職務協助」與「委託」的區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決定。管轄權原則上不得由機關或當事人任意變更;法律另有規定時,才依該規定辦理。
同一事件有數個機關均有管轄權時,依第 13 條,原則上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無法分辨受理先後時,才由各機關協議;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第 15 條所稱「委託」,是機關將部分權限委託給不相隸屬的機關執行,會發生權限移轉。職務協助則是機關請求其他機關提供協助,並不因此移轉事件的管轄權。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管轄問題:
- 管轄權如何確定:依法規決定。
- 多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先看受理先後,再看能否協議。
- 機關間有無權限移轉:區分職務協助與委託。
第 7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判斷時要區分三種身分:公務機關的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及民選地方民意代表。名稱中有「公立」、「董事長」或「議長」,不代表當然適用本法,仍須看其職務及進用身分。
解題方法
先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確認適用對象,再逐一判斷選項是否屬於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或依法排除於本法適用範圍之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中,純勞工不適用;負有經營決策責任的董事長則屬適用對象。
選項分析
(A) **公立醫院約聘僱醫師:錯誤。**題目所列為約聘僱身分,並非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一般約聘僱人員不因服務於公立機關或公立醫院,就當然成為《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須注意,公立醫院醫師若是依法任用、支領俸給的編制內人員,身分判斷會不同;
第 8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裁判費的徵收標準,以及上訴審律師酬金能否列入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特定強制律師代理事件的律師酬金,也得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包括《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第 98 條之 8、第 104 條之 1及《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的修法,已調整行政訴訟制度及律師酬金規定;本題所列裁判費數額與發回更審後再上訴免徵的規定,依命題當年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事項:一般訴訟程序上訴的裁判費、強制律師代理事件的律師酬金、對上訴審判決提起再審的裁判費,以及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再上訴的裁判費。特別留意 D 選項將「免徵」寫成「減半徵收」,這是本題的關鍵。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法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違法失職時可能涉及的三種法律責任:懲戒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判斷關鍵在於: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損害時,賠償責任不只涉及民法,還可能適用國家賠償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選項所述制度是否符合命題年度法律規定:
- 確認懲戒案件的審理機關及懲戒種類。
- 判斷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損害時,是否只有民法上的責任。
- 確認刑法對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罪的加重規定。
- 核對公務員懲戒法是否設有罰款懲戒。
選項分析
**(A) 正確。**公務員懲戒案件原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制度改制後由懲戒法院審理。民國 113 年的懲戒案件審理機關為懲戒法院。
第 10 題2 分
法規命令係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惟立法院仍得對之進行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立法院對行政命令的監督程序,以及立法院議案的表決程序。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立法院得審查行政命令,但審查結果是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不能由立法院直接改寫命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於發布後即送立法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至第 62 條則規範行政命令送達立法院、提報會議及審查後通知更正或廢止等程序。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個程序:
- 送交立法院:命令發布後即送立法院,立法院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進行審查。
- 審查後處理:命令經審查發現有違法、變更或牴觸法律等情形,提報院會議決後,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立法院不是自行修改命令。
第 11 題2 分
國立大學為確保學生具有一定之專業能力,授權各系所訂定考試規則,以明定系所學生取得學分之條件,下列何者為考試規則之合憲性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學基於確保教學品質與學生專業能力,訂定考試規則及學分取得條件的憲法依據。憲法第 11 條保障講學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及第 563 號解釋,大學自治屬於講學自由的保障範圍,涵蓋教學、學習、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事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憲法解釋為準。本題所涉大學自治的憲法依據並無須另以法條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先辨認規則所規範的事項:題幹提到系所訂定考試規則,並以取得學分為條件,直接涉及教學安排、學生學習與學力評定,屬於大學內部的學術及教學事項。再將其對應至憲法保障:大學得在合理範圍內,透過自治規章訂定相關規則,因此選大學自治。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有關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的行政處分無效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第111條列出七種無效情形,包括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所要求或許可的行為構成犯罪、內容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未經授權而違反專屬管轄規定或欠缺事務權限,以及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的情形。
判斷時須區分「無效」與一般違法:除第111條明列情形外,處分瑕疵原則上須達重大且明顯程度,才會無效。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的文字及範圍,特別注意第2款、第4款及第6款的精確用語。選項若把法條的無效事由擴大或改寫成不同範圍,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第111條第6款規定的是「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因此,不能概括說只要違反管轄規定,包含事務管轄及土地管轄,就屬此款無效事由。該款針對的是違反專屬管轄或欠缺事務權限;
第 13 題2 分
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得於行政處分作成時附加附款,下列何者非屬此種附款?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測驗的核心觀念為《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所定之「行政處分之附款(Nebenbestimmung)」及其與「處分之內容限制(Inhaltsbestimmung,又稱規制內容之界定/部分核准)」之關鍵區辨。
- 附款之法定類型: 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定附款共有五種:
- 期限:處分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未來確定發生之事實(始期、終期)。
- 條件:處分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未來客觀上不確定發生之事實(停止條件、解除條件)。
- 負擔:附加於授益處分,課予處分相對人一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但不影響主處分效力之立即發生。
-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行政機關預先於處分中保留未來於特定事由發生時,得廢止該授益處分之權能。
-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行政機關預先保留於處分作成後,得增設或修改負擔之權能。
- 附款 vs. 內容限制(非屬附款):
- 附款:附加於處分主要規制內容之外的輔助性意思表示,用以補充、限制或擴充主處分的效力,但抽離該條款後,處分本體仍具有獨立完整的核心內容。
- 處分之內容限制:直接界定處分實質效力範圍之核心本體(例如劃定人、事、時、地、物的標的邊界)。若當事人申請較大範圍之授益,行政機關予以限縮(例如減少數量、剔除特定空間標的),實質上屬於「部分核准、部分否准」,此項限制直接構成了處分的主要規制內容本身,並非附隨於主內容的附款。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處分定性與抽離檢驗法」:
- 檢驗法定名目:檢視各選項之條款內容,是否吻合《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所列舉之五種附款態樣。
- 檢視是否為主要規制內容(本體):判斷該限制究係「附加於主處分上的額外拘束」,抑或是「直接定義處分獲准之客體空間與標的範圍」。若是後者,則屬於處分之內容限制或部分駁回,非屬附款。
選項分析
- (A) 經濟部核准礦業權登記,註明「如出現重大環境保護之必要或者發生其他重大土地開發事由,得註銷本設定登記」:錯誤(屬於附款)。 此處「得註銷」在行政法學理及實務上即為「廢止授益處分」之意。
第 14 題2 分
主管機關 A 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 機關乃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如甲未依期限拆除,A 機關決定代行拆除,再向甲徵收費用,前述 2 件通知單何者可作為執行名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執行時,通知文件是否已對人民課予具體義務,因而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判斷重點不在文件名稱,而在其內容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尤其是否已命相對人履行一定義務。
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人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或行為、不行為義務,逾期不履行時,行政機關得依法執行。就拆除違章建築而言,作為拆除執行名義的通知,須足以表明機關已命義務人自行拆除,或命其容忍機關拆除。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補辦通知單只通知補辦建照,未命拆除;拆除通知單若已表示違建符合拆除要件、應予拆除,則具有命義務人自行拆除的下命性質,可作為執行名義。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兩件通知單的法律效果:
- 補辦通知單是否已命甲拆除房屋?
- 拆除通知單是否已命甲限期拆除房屋?
- 若甲逾期未履行,該通知單是否足以作為後續行政執行的依據?
補辦通知單要求甲補辦建造執照,並告知逾期將進行拆除;這是通知補辦義務及說明逾期後果,尚未直接命甲拆除房屋。
第 15 題2 分
甲公立學校錄取公費生乙,甲與乙書面約定,乙若違約,甲得逕依約強制執行。乙就讀一學期後遭受退學,預估應賠償甲新臺幣 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費生契約的法律性質、行政契約爭議的管轄與程序,以及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公立學校與公費生約定公費培育、服務義務及違約賠償,屬公法上法律關係,雙方以契約約定權利義務,性質為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允許行政契約約定債務人自願接受執行;但該約定使契約取得執行名義,不代表債權人可以自行執行。
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因公法上原因所生、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的給付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法院。簡易訴訟程序起訴裁判費為新臺幣 2,000 元。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乙間是公法或私法關係,再依請求金額決定第一審管轄及程序,最後區分「有執行名義」與「可以自行執行」:
- 公立學校公費生契約涉及公法上培育及服務義務,屬行政契約。
- 甲請求賠償 5 萬元,屬 50 萬元以下的公法上財產給付請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 依約自願接受執行時,甲可持契約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第 16 題2 分
關於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至第167條的行政指導。依第165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達成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行政指導雖不直接以法律強制相對人服從,仍受依法行政原則拘束。依第166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的目的,不得濫用。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後續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行政指導的兩項特徵:一是行政機關以非強制方式促請人民採取行動;二是它不是行政契約,也不因欠缺強制力而脫離法律拘束。接著對照《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167條,辨認拒絕是否須採書面,以及行政指導是否受法律優位原則拘束。
選項分析
(A) 行政指導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錯誤。 行政指導是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相對人行動,並非以法律授權為前提的強制公權力措施,因此不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作為其成立要件。不過,行政機關仍須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之,並受法律拘束。
第 17 題2 分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處罰法定原則、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規定時的裁罰,以及公法組織能否成為受罰對象。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以行為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第 17 條則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判斷公立機構是否能受罰,不能只看它是否具有公權力主體身分,也要看其違規行為的性質及處罰依據。
解題方法
先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4 條檢驗 A、B,再以第 17 條判斷公立醫院是否當然免罰,最後確認接管是否使保險公司失去受罰資格。C 把「公權力主體」直接等同「不得裁罰」,忽略公立醫院可能以非公權力方式從事活動,因而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且均應處罰鍰時,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但裁處金額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罰鍰最低額。
第 18 題2 分
某市政府發現民眾甲屋庭院內之樹木即將傾倒,危及民眾,乃直接僱工進入甲屋庭院,鋸倒該樹木,此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在區分行政強制執行中的「代履行」、「直接強制」,以及《行政程序法》上的「即時強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8 條:
- 代履行:人民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行政機關以自己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 直接強制: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直接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實力,以達成義務履行或執行效果。
- 即時強制: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於情況急迫時,對人民的自由或財產採取必要措施;它不以先有一項行政處分所課予的義務、再經催告履行為前提。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是否交代甲已負有拆除、修剪或移除樹木的公法上義務,以及機關是否先命甲履行、甲再逾期不履行。題目都沒有。相反地,題幹強調樹木「即將傾倒、危及民眾」,市政府因急迫危險而直接進入庭院鋸倒樹木。這是為排除眼前危險而採取的即時措施,應定性為即時強制。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甲向建管機關 A 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但因資料不全經 A 通知補件;為補齊申請資料,甲遂依行政程序法向 A 申請閱覽卷宗,但遭 A 拒絕,嗣 A 駁回甲之建照申請。關於甲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中的「程序決定」與行政處分的區別,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所定的救濟方式。
甲申請閱覽卷宗,是為了補齊建築執照申請資料,屬於建照申請程序中的程序權利。A拒絕閱覽卷宗,原則上是程序進行中的決定,並非可獨立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當事人對程序中所作的決定或處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這項規定稱為「隨同救濟」:甲可在對駁回建照申請提起救濟時,一併主張A拒絕閱覽卷宗違法,並指出該拒絕如何影響其建照申請程序。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中的兩個決定:
- 拒絕閱覽卷宗:發生在建照申請程序進行中,性質上是程序決定,原則上不能單獨救濟。
- 駁回建照申請:對甲的建照申請作成實體決定,甲得依法提起救濟。
因此,甲應以駁回建照申請為救濟對象,並在該救濟中一併爭執拒絕閱覽卷宗的程序處置,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第 20 題2 分
關於訴願機關審查範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訴願機關審查行政處分時,原則上可以審查到什麼程度,以及特定領域中應尊重原處分機關判斷的界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由此可知,訴願機關原則上可審查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與合目的性。
但有兩項重要限制:
-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時,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3 項,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 涉及大學學術專業或考試評分等事項時,原處分機關可能享有判斷餘地;訴願機關應尊重其專業判斷,不能任意以自己的判斷取代。
解題方法
先掌握一般原則:訴願不只審查「違法」,也能審查「不當」,所以通常兼及合法性與合目的性。再檢查各選項是否落入特殊領域:
- 大學行使學術自由相關權限,是否應受一定尊重?
- 地方自治事項是否能由上級訴願機關審查合目的性?
- 考試評分是否容許訴願機關直接重作專業評分?
依此可辨認:大學專業判斷應受適度尊重;自治事項僅作合法性審查;考試評分則不得任意由訴願機關代為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關於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的訴願管轄,以及各選項是否有特別法規定或權限委任。原則上,先確認作成原處分的機關,再依其隸屬關係、委任關係及特別法規定判斷訴願管轄機關。受委任機關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時,依《訴願法》第 8 條,向受委任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明處分的法律依據及作成機關,再檢查是否有特別法排除一般訴願程序,或因權限委任而改變通常的管轄判斷:
-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先看《公平交易法》是否另定救濟途徑。
- 汽車燃料使用費:確認徵收機關是否受交通部委任。
- 教師新聘評審:確認聯合甄審委員會與教育部的關係,以及訴願機關是否為教育部。
- 國民年金核定:區分勞保局作為保險人的原處分機關,與訴願管轄機關。
選項分析
(A) 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48 條規定,對主管機關依該法所為的處分或決定不服,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不必先提起訴願。因此,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的處分,不能說應以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
第 22 題2 分
依最新司法實務見解,A 大學對所屬教師不予續聘決定,教師不服而提起申訴,經申訴評議決定駁回後,教師復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再申訴決定撤銷大學不予續聘決定,A 大學得否就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不服大學不續聘措施,經申訴、再申訴後,大學能否對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判斷時要分別看大學是公立或私立,以及再申訴決定是否侵害大學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及司法實務為準。教師法設有申訴、再申訴的特別救濟程序;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則確認,公立大學在大學自治權受侵害時,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認再申訴決定的效果:中央教師申評會撤銷大學不續聘決定,對大學作成的不續聘措施產生不利影響。接著區分大學性質:
- 公立大學:聘任教師涉及大學自治。中央主管機關的再申訴決定若侵害大學自治權,公立大學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公立大學不得提起」的部分違憲,自判決公告日起不再援用。
- 私立大學:私立大學與教師間的聘任關係涉及私法契約。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62號判決認為,再申訴決定若影響私立大學的契約自由及法律上利益,私立大學得提起行政訴訟。
第 23 題2 分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 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 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應如何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撤銷訴訟判決的效力,以及判決撤銷行政處分後,人民要如何請求機關補發判決確定前未領到的金錢給付。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行政法院撤銷 A 函後,社會局應依判決意旨重新處理甲的低收入戶資格及生活扶助。若社會局只繼續發給判決確定後的扶助,未補發確定前欠付的款項,甲要請求的是金錢給付,而不是要求法院再撤銷一次 A 函。
解題方法
先區分訴訟標的與請求內容:
- 甲已提起撤銷訴訟,且法院已撤銷 A 函。該撤銷判決解決的是 A 函的合法性。
- 判決確定後,社會局恢復發給生活扶助,表示機關已依判決繼續給付。
- 甲現在要追討的是判決確定前遭停發的扶助款。這是對行政機關請求給付金錢,應循一般給付訴訟請求。
判決撤銷 A 函,不會直接等同於法院判命社會局補發特定期間的扶助款;甲要取得欠款,仍須提出相應的給付請求。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的瑕疵類型與司法審查,以及裁量基準的效力。行政機關受法律授權,在法定範圍內依個案情況選擇處分內容;但行使裁量仍受法律目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拘束。裁量瑕疵通常包括裁量怠惰(未行使裁量)、裁量逾越及裁量濫用。
裁量基準通常是行政機關為促進平等適用法律而訂定的行政規則,用以統一同類案件的處理。它不能取代個案裁量;遇有特殊情形,機關仍應斟酌個案並得作不同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裁量法理。關鍵在於分辨「違反裁量基準」與「裁量濫用」並非必然相同:偏離基準是否違法,仍要看個案是否有正當理由,以及是否符合授權目的與平等原則。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判斷是否構成裁量怠惰,不能只看機關有沒有提及某項因素,還要看該因素在個案中的重要性及權重。若漏未考量的因素對決定具有實質影響,可能構成裁量怠惰;若其權重甚低,則未必足以認定裁量違法。
第 25 題2 分
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家賠償法》的請求主體、公務員範圍,以及「行使公權力」與「違法」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責任並不限於行政機關作成違法行政處分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國賠法的法定規定,還是在縮限國家賠償的適用範圍:
- 外國人能否請求國賠,對照《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的互惠原則。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對照同法第 4 條的視同公務員規定。
- 「行使公權力」不只包括作成行政處分,也涵蓋其他公法上的權力作用。
- 事實認定錯誤若違反依法行政要求,可能構成違法。
選項分析
(A) 外國人在一定條件下亦得請求國家賠償:正確。 《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規定,外國人得依該法請求國家賠償;但其本國須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彼此國民得請求國家賠償,或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請求賠償。外國人並非一律不得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