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制
試題代碼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一 題30 分

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說明「法律修正」之原因及程序為何?中央法規標準法是否明確規定「法律」與「憲法」之關係?請舉憲法判決實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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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個層次:第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說明法規修正的原因;第二,說明法律修正如何依制定程序進行,以及法律與憲法的位階關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規定,法規有四種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修正程序則準用該法有關法規制定的規定。題目問的是「法律」修正,須再結合該法第1條、第4條及法律案的立法程序回答。

解題方法

先依第20條逐項列出修正原因,再由「修正程序準用制定程序」說明修正案須經立法院議決、總統公布。最後以第1條及第11條回答法律與憲法的關係,並舉憲法判決實例。

一、法律修正的原因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1.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例如政策方向調整,或社會、經濟與科技情勢改變,使原有規範需要增訂、刪除或調整。
  2.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例如其他法律修正後,相關法律的用語、權責或引用條文須一併調整。
  3.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機關組織或職掌變動,法律所列主管或執行機關也須配合修正。
  4.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為整合法規、避免重複規範,可修正相關規定,使規範集中或彼此協調。

這四款是法律修正的法定事由。考試作答宜依條文次序完整列舉,再用一句話說明其目的在使法規內容、機關權責及整體規範體系維持適切與一致。

二、法律修正的程序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因此,法律修正須循法律制定的程序,核心步驟如下:

  1. 提出法律修正案:依憲法及立法院相關議事規範,由有提案權者提出修正案。
  2. 立法院議決:修正案依立法程序審議、表決通過。修正法律與制定法律一樣,須由立法院行使立法權。
  3. 總統公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法律修正案通過後,亦須由總統公布。
  4. 施行:依公布法律所定施行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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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若立法程序有合憲性之疑慮,目前實務上是否曾針對「立法程序違憲及處理程序」之案例,表達具體之見解?請舉實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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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立法程序有瑕疵,不代表法律當然違憲。**立法院享有議事自律權,議事日程、發言時間、表決方式等內部程序,原則上由立法院依議事規範處理;但這項自律仍受憲法拘束。立法程序若違反憲法所要求的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且瑕疵達到「重大明顯」程度,釋憲機關仍得審查並宣告法律無效。

「重大明顯」的判斷重點是:瑕疵是否不待調查即可確認,以及是否已嚴重到破壞程序正當性、根本影響法律成立的基礎與效力。這是立法程序違憲審查的重要門檻。

解題方法

本題宜先說明實務採取的審查原則,再舉例比較兩種處理結果:一是立法程序爭議尚不足以推翻法律效力;二是程序瑕疵重大明顯,因而宣告相關規範失效。如此即可回答實務上是否已有具體見解,也能交代違憲後的處理方式。

實務案例

一、司法院釋字第342號解釋:程序有爭議,但未因此宣告法律無效

本案涉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國家安全局組織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三項法律案。聲請人主張,立法院未完成憲法所要求的二讀、三讀程序,即將法案送請總統公布,違反憲法第63條及第72條。

大法官指出,法律違憲不以法律內容違憲為限;如果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即可確認的重大明顯瑕疵,例如根本未經憲法第63條所定議決程序,釋憲機關仍得宣告法律無效。不過,本案相關議事紀錄等事實尚有爭議,未達可直接認定法律成立基本規定遭重大明顯違反的程度。因此,大法官未因所主張的程序瑕疵宣告三項法律無效。

本案確立的重點是:立法程序可以接受司法審查,但議事爭議仍須跨過重大明顯瑕疵的門檻;未跨過門檻時,應尊重立法院的議事自律。

二、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重大明顯程序瑕疵,宣告修憲條文失效

本案涉及第三屆國民大會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認為,該次修憲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的國民大會議事規則;從議事紀錄即可發現程序瑕疵,且其嚴重程度已破壞修憲程序的正當性,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生效的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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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40 分

針對「化粧品廣告內容誇大不實」之行為,若行為時適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舊法:罰鍰額度為 5 萬元以下),行為後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新法:罰鍰額度為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範設計,有無受到相關法律原則之拘束?以及應如何適用法律予以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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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罰案件於行為後法律變更時,如何決定適用新法或舊法,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是否直接規範此類案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 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禁止化粧品廣告有虛偽或誇大情事,違反者依第30條第1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
  • 新《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禁止化粧品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虛偽或誇大,違反者依第20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處理的是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時,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變更的適用問題;本題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後的行政罰裁處,並非許可案件。
  • 本題應適用《行政罰法》第5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原則上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法律;但行為時法律較有利於受處罰者時,適用最有利的法律。這是行政罰上的從新從輕原則,也兼顧法律不溯及既往及處罰法定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案件性質,再找新舊法適用規則:

  1. 確認是否屬於行政罰案件:題目涉及對廣告違規行為裁處罰鍰,屬行政罰。
  2. 排除不適用的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限於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不適用於本題。
  3. 依《行政罰法》第5條比較新舊法:比較處罰規範對行為人何者較有利。
  4. 適用較有利的行為時法:舊法最高罰鍰為5萬元;新法最低罰鍰為4萬元、最高為20萬元。新法提高了可處罰的上限,且設有舊法所無的最低額,整體而言舊法較有利,應適用舊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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