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三等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制
試題代碼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一 題30 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行使追認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權,有如何規定?

民國 109 年爆發 COVID-19 疫情嚴重,總統為因應此一情況,是否得發布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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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憲法上總統緊急命令權之要件限縮,以及立法院行使事後追認權之具體議事程序。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註:因應疫情制定之特別條例現已於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施行期間屆滿失效)。


核心觀念

  1. 緊急命令追認權之行使程序: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授權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惟須於發布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其在議事法上的具體程序落實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第 50 條至第 53 條),包含交付審查、表決方式、臨時會召開、通過門檻及未經追認之失效效果。
  2. 緊急命令之「補充性原則」(最後手段性):依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意旨,緊急命令係為因應國家非常事變之臨時處置,其行使必須符合「補充性原則」。若平時既有之法律(如傳染病防治法)足資因應,或立法機關尚能及時制定法律(如特別條例)因應時,即不得發布緊急命令。

解題方法

  1. 子題一(法條規範演繹):
  • 採「程序進程法」展開,依序說明:提案與交付審查(第 50 條)→\rightarrow 休會期間之處理(第 51 條)→\rightarrow 表決門檻與方式(第 50 條、第 52 條)→\rightarrow 追認或不追認之法律效果(第 53 條)。條理分明,展現法條記憶與立法程序掌握度。
  1. 子題二(實體法規範涵攝):
  • 先確立憲法基礎與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之審查要件(避免緊急危難、重大變故、常態法制優先、及時立法優先)。
  • 接著涵攝 109 年事實:當時既有《傳染病防治法》已授權行政機關充足防疫處置權,且立法院並無功能停擺,反而迅速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 結論明確推導出:因欠缺「法制不足且無法及時立法」之補充性要件,總統「不得」發布緊急命令。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分析。答題關鍵在於雙核心爭點之開展:

  • 子題一核心:精準引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0 條至第 53 條,切忌遺漏「記名投票」、「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休會即開臨時會」與「逾期未追認失效」等關鍵要件。
  • 子題二核心:避免直覺落入「疫情嚴重即可發布」之誤區,必須援引憲法法治國原則與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所確立之補充性原則,精確區分常態法制與非常法制之界線。

解題技巧

  1. 數字與程序口訣化:
  • 「不經討論,交付全院」:交付即審查,防範議事延宕。
  • 「十日追認,即開臨時」:休會期間亦受憲法 10 日拘束。
  • 「記名投票,二分之一」:對國家重大非常處置課予明確政治責任,門檻為全體立委過半數同意。
  1. 憲法實例題答題公式:
  • 遇到任何重大災難(地震、疫情、金融風暴),判定能否發布緊急命令之三步驟檢驗:
  1. 災情是否達到緊急危難程度?(通常符合)
  2. 現行法規有無對應授權?(若有,走現行法)
  3. 立法院是否能及時集會立法?(若能,應由國會立法,不得以命令代之)

完整試題擬答

(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追認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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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立法院審議議案,有些經過二讀會,有些必須經過三讀會,請問其基本原則為何?哪些議案須經過三讀會?其法理依據為何?條約案的審議,應經過幾讀會?一讀會直接逕入二讀會的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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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註:本題涉及之相關條文,現行法迄今並未修正)。測驗重點在於立法院審議議案時之「讀會制度」(Readings),核心法源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34 條以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22 條、第 37 條。

  1. 讀會原則與例外:立法程序採「二讀終結為原則,三讀終結為例外」。
  2. 三讀會之法理依據:源自英格蘭國會之「審慎立法原則」(Deliberation)與「冷卻期」(Cooling-off Period),並與「憲法法律保留原則」、「財政民主主義」緊密扣合。
  3. 條約案之審議性質:對外國際條約之「內容不可分割性」,決定了其僅適用「二讀會」程序。
  4. 逕付二讀之程序要件:跳過委員會專業審查之例外程序,著重於「出席委員提議」、「20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及「院會表決通過」之法定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為四合一複合型申論試題,切入架構應嚴格依照命題提問逐層破題:

  1. 第一層(原則界定):先援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37 條第 2 項,定性我國讀會次數以「二讀為原則,三讀為例外」。
  2. 第二層(三讀範圍與法理):明確指明僅「法律案」與「預算案」須經三讀,並從規範抽象性(法律保留)、財政監督(民主財政)與程序冷卻功能(防止多數暴力與草率)三方面深入剖析法理。
  3. 第三層(條約案審議):引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4 條,定性條約案為「二讀會」,並輔以權力分立及國際契約性質說明其無庸三讀文字修正之理由。
  4. 第四層(逕付二讀程序):引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2 項,依序交代宣讀、提議、連署或附議人數門檻、院會議決之完整標準作業程序。

選項分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型之申論題。針對本題涵蓋之核心爭點,分別進行法理論斷與常見謬誤之辨析:

  1. 「所有由立法院議決之議案均須經過三讀會?」 此為錯誤觀念。《憲法》第 63 條所列之議案繁多,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採列舉限縮規定,三讀會僅限於「法律案」與「預算案」。其餘如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等,均僅經二讀會。
  2. 「條約案具有等同法律之效力,故亦應比照法律案經過三讀會?」 此為重大盲點。條約案雖依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具有與法律同等之效力,但條約本質為主權國家間之合意,國會僅有包裹批准、不批准或附加保留之權,不能在國會內部逐條修改條文文字,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4 條明定條約案依「第二讀會」程序行之,絕無三讀會程序。
  3. 「一讀會逕付二讀可由院長或主席直接裁定裁決交付?」 此為程序錯誤。逕付二讀跳過委員會之專業、實質審查,侵害委員會中心主義,不得由會議主席片面決定,必須由「出席委員提議」、滿足「20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交付「院會表決通過」後始可生效。

解題技巧

  1. 條號引述精準度:開篇與答題各段直接扣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34 條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37 條,展現法制類科專業水準。
  2. 記憶口訣「法預必三,其餘皆二」:牢記三讀會的標的「只有法律案與預算案」;其餘一切議案(含條約案、人事案等)原則上均以二讀會為限。
  3. 法理深度的鋪陳:論述法理依據時,切勿僅寫「為了慎重」,必須寫出「審慎立法原則」、「冷卻期功能」、「防止多數暴力」以及結合「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與「財政民主原則」,方能獲取高分。
  4. 逕付二讀程序「三要件」不可漏:提議、20 人連署或附議、院會表決通過,三者缺一不可。

【答案】

一、立法院審議議案讀會次數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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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40 分

議事程序上,有所謂「對人秘密,對事公開」原則,請問其基本法理為何?有何例外?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應適用「對人」或「對事」之原則?立法院對總統或副總統的罷免案,又適用何種原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各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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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提醒: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後續於民國 113 年曾歷經修正並經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宣告部分條文違憲,惟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且罷免案與彈劾案之記名表決規範並未變更)。

  1. 「對事公開,對人秘密」之議事法理:
  • 對事公開:源於民主國原則、主權在民與責任政治。議事內容涉及國家公共政策與法益,民意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統治權,其議決行為必須向選民公開並承擔政治責任,故表決與議事程序以公開為原則。內政部《會議規範》第 55 條亦明定表決方式原則上公開。
  • 對人秘密:旨在保護投票人之意思表示自主性,避免因外在人情壓力、權力施壓、利益勾結或秋後算帳而影響良知判斷;同時維護被投票人的人格權與尊嚴,故人事選舉或考核原則上採無記名秘密投票。
  1. 例外規範:
  • 對事公開之例外:涉及國防、外交或國家機密等重大情事,得召開秘密會議(憲法第 33 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0 條)。
  • 對人秘密之例外:憲政上具有重大政治責任要求、旨在防杜賄選或落實政黨政治責任之人事表決案,例外採記名投票(如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正副議長選舉罷免、總統副總統罷免案與彈劾案)。
  1.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與罷免案之定性與程序法規: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8 條第 1 項: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與決議,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4 條第 1 項: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提議與決議,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概念解析與條文對應」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階層式演繹推進:

  1. 第一層(法理基礎):分別從「責任政治/民意監督」與「意思自主/人格權保障」兩大憲法原理,闡述「對事公開」與「對人秘密」之正當性基礎。
  2. 第二層(原則之例外):列舉議事法制中基於國家安全或責任政治所設之法定例外。
  3. 第三層(彈劾案與罷免案之性質分析):分別探討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追究違法失職之憲政司法責任,實質具對事性)與罷免案(民意政治信任之終結,形式具對人性),並論述立法者為何在此二者皆採取「記名表決」(突破對人秘密原則,向對事公開之責任政治傾斜)。
  4. 第四層(法條精準引述):精準寫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8 條與第 44 條之表決方式與門檻。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題旨所設之四大爭點,逐一進行子題論述分析:

  1. 子題一:基本法理分析
  • 「對事公開」:議案內容攸關公益,基於代議政治要求民意代表對選民負責,表決立場應公開透明,受公眾檢驗。
  • 「對人秘密」:人事決定涉及個人評價,秘密表決可防範權勢威脅、人情干擾或政治報復,確保投票者本於良知獨立行使職權。
  1. 子題二:原則之法定例外
  • 「對事公開」之例外:當公開會議危害國家安全、外交利益或涉及法定機密時,改採秘密會議(如憲法第 33 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0 條)。
  • 「對人秘密」之例外:特定重大憲政究責案件(如不信任案、總統罷免案、總統彈劾案)或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因政治責任與防杜買票之公益超越個人投票自由保障,法律例外明定採「記名投票」。
  1. 子題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原則適用
  • 彈劾案係針對總統、副總統「違法失職」行為發動之憲政處分,實質上審究焦點在於具體之違法事由與證據(具備高度「對事」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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