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制
試題代碼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一 題25 分

司法院釋字第688號解釋稱:

「……。惟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早於實際收款時,倘嗣後買受人因陷於無資力或其他事由,致營業人無從將已繳納之營業稅,轉嫁予買受人負擔,此際營業稅法對營業人已繳納但無從轉嫁之營業稅,宜為適當處理,以符合營業稅係屬消費稅之立法意旨暨體系正義。主管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改進。」

其中,何謂「體系正義」?體系正義是否為一立法原則?草擬立法之人員如何避免違反「體系正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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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體系正義」的意義、它與立法原則的關係,以及法制人員草擬法規時如何維持法秩序的一貫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法制脈絡為準。

「體系正義」是指法律規範不能孤立地看待,而應與整體法秩序所採取的基本價值、原則及制度目的相互協調。立法者就某類事項建立一項具體制度或原則後,原則上應使相關規定一致適用;若對相似情形作不同處理,或使個別規定偏離制度目的,應有合理且足以支持差別處理的理由。

體系正義並非要求所有法律規定永遠相同,也不禁止立法者改變既有制度。立法者可以基於新的政策目的調整法律,但應說明調整理由,並妥善處理新舊規範的銜接,避免法規彼此矛盾或對人民造成無法合理說明的不利差異。

是否為立法原則

體系正義不是憲法或法律明文列舉、具有獨立固定內容的一項原則;較精確地說,它是由法律體系的整體一致性要求所形成的法理,也常透過憲法上的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治國原則具體呈現。

因此,回答「體系正義是否為立法原則」,應區分兩個層次:

  • 若「立法原則」是指立法時應遵循的實質要求,體系正義可作為立法原則或立法指導原則。
  • 若是指一項有明文依據、能獨立適用且內容固定的憲法原則,則不宜將體系正義說成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完全並列的獨立原則。

立法者享有形成政策及調整法律制度的空間,但不能任意破壞既有法秩序的重要價值。法規是否違反體系正義,仍須觀察具體制度、規範目的及差異處理的理由,不能只因規定不同便直接認定違法。

以釋字第 688 號說明

釋字第 688 號處理營業稅開立銷售憑證時點的問題。營業稅在制度上屬於消費稅,營業人雖是納稅義務人,制度上仍預定透過轉嫁使稅負最後由消費者負擔。

但若銷售憑證的開立及營業稅繳納時點早於實際收款,買受人嗣後因無資力等原因未付款,營業人便可能已繳納營業稅,卻無法將稅負轉嫁給買受人。這會使實際承擔稅負的人偏離消費稅制度預設的負擔方式,與營業稅作為消費稅的制度目的不協調。

釋字第 688 號因此指出,對於營業人已繳納但無從轉嫁的營業稅,相關法制宜作適當處理,以符合消費稅的立法意旨及體系正義。這項要求是提醒立法及主管機關檢視整體制度是否周延;並非表示原開立憑證時限規定因此即當然違憲。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三步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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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此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定,請問:

(一) 何謂「同一事項」?

(二) 特別法有幾種類型?

(三) 法解釋上,特別規定有何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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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所表現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法規就同一事項都有規定時,若一法規針對該事項作較具體、特殊的規範,原則上先適用特別規定;普通規定則在特別規定未涵蓋之處,仍可補充適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作答要點

(一)何謂「同一事項」?

「同一事項」不是指兩部法規的文字完全相同,也不要求條文位於相同章節;重點在於兩者規範的生活事實或法律關係具有同一性或重疊性,且均可適用於同一案件,因而發生適用上的競合。

判斷時可依序觀察:

  1. 兩法規規範的對象、事實或法律關係是否相同或重疊。
  2. 同一案件是否同時落入兩法規的適用範圍。
  3. 兩者規範結果是否有差異,因而需要決定適用順序。

若兩法規規範的事項彼此不同,或一法規只是補充另一法規而沒有適用衝突,就沒有第 16 條所稱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問題。

(二)特別法有幾種類型?

特別法常依其「特別性」相對於普通法的基準,整理為下列三類:

  1. 人之特別法:以特定身分或特定人群為規範對象,例如特定職業、身分或組織成員。
  2. 事之特別法:以特定事項或特定法律關係為規範對象,對一般規定作特別處理。
  3. 時、地之特別法:以特定期間或特定地域為適用範圍。

「特別法」是相對概念:同一法律就某一事項而言可能是特別法,就另一事項而言則可能是普通法。作答時宜指出比較基準,不能只以法規名稱或位階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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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某一法律如果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立法院可否針對該已被宣告違憲的法律內容,另行制定另一內容大致相同的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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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後,立法院是否仍可制定內容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新法律,以及大法官解釋對立法機關的拘束力。

依憲法第78條,司法院掌理解釋憲法;依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是否牴觸憲法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釋字第185號解釋並指出,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

釋字第405號及第662號進一步說明:立法院享有立法形成自由,但行使立法權仍受憲法與大法官解釋拘束。立法院不能以重新制定法律的方式,規避已確立的憲法意旨。

解題方法

先確認大法官的解釋是否已明確指出特定法律內容違憲,再判斷新法是否仍保留被宣告違憲的實質規範內容。題目所問是「另行制定另一內容大致相同的新法律」,重點因此在於新法是否實質牴觸既有解釋,而不是法律名稱、條次或立法形式是否改變。

若新法仍具有相同的違憲內容,依釋字第185號、第405號及第662號的見解,立法院不得如此立法。新法形式上仍須經違憲審查判斷;一旦其內容與憲法或大法官解釋牴觸,仍應依憲法第171條處理。

見解與實務立場

此問題有不同學說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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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立法程序上,立法院如何審查法規命令是否違反法律?其審查期限及法律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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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立法院對行政命令的事後監督,以及審查期限與審查結果的法律效果。法源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法規命令送達立法院後,須提報立法院會議,立法院得審查其是否逾越法律授權、違反或牴觸法律,或以命令規定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程序順序作答:先說明命令如何進入審查,再說明期限,最後分別交代「審查認定違法」與「逾期未完成審查」的效果。此題容易混淆兩者:逾期未審查的法律效果是視為已經審查;經院會議決認定有法定違失時,才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

審查程序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依民國 109 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出席委員認為命令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卻以命令規定者,須有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始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審查期限

依同法第六十一條,委員會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查,計算期間時應扣除休會期日。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有特殊情形時,得經院會同意展延一次。

審查結果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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