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社會行政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三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財政部為便利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乃依職權訂定「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以下稱作業要點),訂定贈與稅跨局申報之便民服務措施。

其內容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得檢具贈與稅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財政部所轄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以下稱收件機關)申報贈與稅,無須至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以下稱法定管轄機關)辦理。

收件機關於檢視申報書及檢附資料正確無誤後,即將申報案件傳送至法定管轄機關辦理核定作業,並依法定管轄機關核定結果,由收件機關自電腦系統自動列印載有法定管轄機關名義之贈與稅核定通知書等處分書供申報人簽收。

試問:上開作業要點所定便民服務措施,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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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判斷財政部依職權訂定的「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究竟只是規範國稅局內部作業的行政規則,還是直接改變人民申報程序、應以法規命令訂定的對外規範;進而檢驗其是否符合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等,依權限或職權所為、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或業務處理方式者,屬作業性行政規則。
  •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
  • 司法院釋字第 640 號解釋:稅捐稽徵程序涉及人民的程序負擔,屬相對法律保留事項;如有必要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應有具體明確的法律授權。

解題方法

先把作業要點分成兩個層次判斷:

  1. 管轄權有沒有移轉? 題目明示申報案件送交法定管轄機關核定,處分書也載明法定管轄機關名義。因此,核定權仍由法定管轄機關行使,收件機關只是收件、檢視資料、傳送案件及列印處分書,並未以自己名義作成稅捐核定。這部分原則上不是權限委託,也沒有變更法定管轄權。

  2. 申報程序有沒有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 作業要點使申報人得向原本沒有法定管轄權的收件機關申報,並免赴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這不只是在機關內部安排文件如何傳送,也使人民取得一種新的申報途徑,直接影響申報程序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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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某甲於民國(以下同)102年3月至4月間,以每張車票價格新臺幣100元加價販售臺鐵火車票共計1萬張,並於104年2月經主管機關查獲。

經查,上開甲之違章行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103年6月18日修正前《鐵路法》第65條,以及同日修正後《鐵路法》第65條第1項等規定。

試問:對甲之違章行為,應依上開何種法律之規定為如何之處罰?

參考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鐵路法》

103年6月18日修正第65條第1項: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103年6月20日生效)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第65條: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按即處1日以上60日未滿之拘役,其易科罰金者,最高得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或科或併科1,000元(按即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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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罰的新舊法適用,以及同一加價轉售車票行為同時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與《鐵路法》時,應如何選擇處罰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行政罰法》第5條採「從新從輕」原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法律;但裁處前的法律對受處罰者較有利時,適用最有利的規定。刑罰改為行政罰,也屬法律效果的變更,應比較新舊制裁效果。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裁判亦曾就修法將加價出售車票圖利由刑罰改為行政罰,說明應依此原則適用修正後的《鐵路法》第65條第1項。

解題方法

甲在102年3月至4月加價出售火車票,行為時適用的是103年6月18日修正前《鐵路法》第65條,法律效果為拘役,或科、併科罰金。修正後的第65條第1項改以行政罰鍰處罰,並按車票張數計算,於103年6月20日生效。

因此,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比較修正前後的法律效果。修正後規定將刑事制裁改為行政罰,對甲較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後《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而非以行為時的舊法追究拘役或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也處罰非供自用而購買運輸票券轉售圖利的行為;但本案是加價出售臺鐵車票,且《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專門規範購買車票後加價出售圖利,應依鐵路法的特別規定處罰,不再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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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於法規規範之意旨,發布新的解釋性函釋而修正以往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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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變更**解釋性行政規則(解釋性函釋)**時,如何處理人民基於舊見解所形成的信賴,以及新見解的適用時點。

解釋性函釋是行政機關對法規意旨所作的解釋,原則上不另創設法規範,而是說明法規原有的意義。因此,機關改變解釋時,新見解原則上自原法規生效時起適用;但如涉及人民基於舊解釋所形成的值得保護之信賴,仍須考量信賴保護,並視情形採取補救或過渡措施。

本題法規與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本題所涉信賴保護與行政規則規定,無須以現行法後續修正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行政機關「發布新的解釋性函釋而修正以往見解」。題目要找錯誤敘述,判斷重點是:

  1. 新解釋是否可以溯及適用於原法規生效時;
  2. 舊解釋下形成的信賴是否一概不受保護;
  3. 變更見解時是否應考量信賴並採取必要調整。

新見解原則上自原法規生效日起適用,並不代表人民的信賴一概被排除。把「原則上溯及適用」誤解成「信賴完全不受保護」,正是本題的陷阱。

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應考量人民對於原解釋函釋所享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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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為下列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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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法行政原則中的法律優越原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及其他有效法規命令;法律位階較低的行政行為,須服從法律位階較高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這項要求即為法律優越原則的主要法規依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即可判斷。這是在說行政行為必須遵守既有法律規範,不能違法,因此對應法律優越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常一起考:前者要求行政行為不得違法;後者要求特定事項須有法律依據。本題問的是不得牴觸法律,並非要求行政機關須先取得法律授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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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公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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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營事業機構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所稱公營事業,包括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事業,以及政府與人民合資、政府資本占一定比例並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事業。

判斷重點是政府持股及控制情形,不能只看機構名稱中有沒有「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僅憑曾經是國營事業就認定其在考試時仍屬公營事業。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公司在民國 109 年的公營事業身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當時仍屬政府持股並由政府控制的公營事業;其餘三家公司當時均已民營化,政府持股未達公營事業的判斷門檻,故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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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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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作用中「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區別。公權力行政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以單方公法行為實現行政目的;私經濟行政則是行政主體以私法方式參與經濟活動,例如採購、出售物品或經營事業。

公權力行政原則上受公法規範,相關爭訟通常由行政法院審理;私經濟行政原則上適用私法,相關爭訟通常由普通法院審理。但判斷時應看行政機關採取的具體手段與法律關係,不能只看行政目的是否公益。

本題涉及法制依民國 109 年法規與考試通說作答。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為的性質:若行政機關以命令、徵用等公權力手段,單方要求人民配合,屬公權力行政;若以買賣、採購等私法方式參與交易,則屬私經濟行政。找出把公權力措施誤列為私經濟行政的選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公權力行政得在法律依據及法定要件下委託私人行使。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於受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時,視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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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如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該警察人員會同強制之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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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請求警察人員到場協助的法律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34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查證身分;其不隨同至指定處所接受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

此處的「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是警察協助原行政機關執行查證身分的職務,屬於職務協助。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則是一般性的職務協助規定。

解題方法

先看警察在題目中的角色:題幹指出由「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進行身分查證,警察是受邀會同強制。行政機關仍是原職務的執行者,警察提供協助,並未因此與行政機關共同取得該項職權,也不是另行發布執行命令。因此應選「職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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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有關公務人員權利、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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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的身分保障、服從義務、行政中立義務及保密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其中最關鍵的是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的義務;對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因此,保密義務不因公務員身分消滅而終止。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義務或權利,再留意有沒有把適用範圍說得過窄或過廣。D 選項將保密義務限定在「擔任公務人員期間」,直接與「離職後亦同」牴觸,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身分保障表示機關不得任意使公務人員喪失身分;相關處分須有法律依據,並遵守法定程序。選項所述「沒有法定原因並經法定程序者,不得任意剝奪其身分」,符合身分保障的基本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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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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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與行政懲處的區別,以及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的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懲戒是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所為的司法懲戒;懲處則是機關依公務員人事法規所為的行政措施。兩者性質及程序不同。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時,刑事判決確定不當然排除懲戒,仍應依懲戒法規判斷是否及如何懲戒。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敘述是否把「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誤當成互相排斥,再核對其餘敘述是否符合懲戒與懲處的制度區分,以及懲戒是否適用功過相抵。題目已指定官方答案為 C,關鍵即在於刑事判決確定並不使懲戒責任當然消滅。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之懲戒由懲戒法院為之:正確。 依民國 109 年《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審理。故此敘述符合懲戒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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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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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規則的定義、效力及訂定方式。依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為的一般、抽象規定,用以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並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後續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住行政規則的關鍵:原則上屬於機關內部規範,與得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法規命令不同。選項中若說行政規則「得直接對外發生效力」,即與其性質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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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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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的法規命令定義,以及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別。依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且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區分標準:規範對象是人民還是機關內部,以及是否基於法律授權而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題幹問法規命令,符合「基於法律授權、對外規範人民」特徵的敘述,才是正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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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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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效力是否仍繼續存在」。行政處分作成後,可能因目的已達、執行完畢、期限屆滿等原因,效力消滅;但行政處分所形成的法律效果若仍持續存在,則其效力尚未消失。判斷時應區分「義務已履行」與「處分效力仍存續」:履行或執行完畢,不必然代表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

本題涉及違建拆除、遺產稅核課、集會遊行解散及政府採購停權等行政處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處分的法律效果是否仍在持續:

  • 命令所要求的行為已完成,且處分目的已達成,效力通常消滅。
  • 具有一次性效果的處分,執行完成後通常不再繼續發生效力。
  • 若處分核定的法律關係仍持續存在,即使人民已履行金錢給付,處分效力仍可能繼續存在。
  • 設有一定期間的處分,期間屆滿後,其限制效果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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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主管機關公告曾與傳染病病人A接觸者應自行居家隔離。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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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行政行為的分類,關鍵在區分「一般處分」與「行政規則、法規命令」。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對多數不特定人具有規制效力的處分,屬於一般處分。判斷時要看公告是否針對具體事件,以及受規制對象能否依事件特徵加以界定。

解題方法

題幹公告的對象是「曾與傳染病病人 A 接觸者」,範圍由接觸這一具體事實決定;命令其自行居家隔離,則是直接對該群人設定公法上的義務。雖然公告時未必逐一列出所有人的姓名,但符合「曾與 A 接觸者」這項條件的人可以被確定,且規制的是特定疫情下的具體事件,因此符合一般處分的特徵。

選項分析

  • **(A) 行政規則:錯誤。**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作的內部規範,原則上不直接對人民設定居家隔離義務。本題公告直接規制接觸者,並非機關內部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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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地方主管機關設置路邊停車場後開放使用,該開放使用之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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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一般處分」的分類。一般處分仍是行政處分,係針對具體事件所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其相對人可以是不特定多數人,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範圍。

依同項規定,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也屬一般處分。行政法上常稱此類為「對物之一般處分」:行政機關就特定公物作成具體規律,進而影響不特定多數人對該公物的使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主管機關行為的規範對象與內容:

  • 地方主管機關設置的是特定的路邊停車場,屬於具體公物。
  • 開放使用是決定該公物供公眾一般使用,直接建立其使用狀態。
  • 受影響的是所有符合使用條件的停車者,並非某一特定人。

因此,本題是就特定公物的一般使用所作決定,屬於「對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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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甲原住民為獲得購屋貸款之優惠,向主管機關申請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如法規規定,該認定之事實其他機關應受拘束,此係指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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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前,其他機關於處理相關案件時,原則上應承認該處分已確定的法律效果,並以其作為後續處分的前提。

本題中特別指出,原住民身分認定的事實依法對其他機關也有拘束力。這表示其他機關辦理購屋貸款優惠等事項時,須以主管機關所作的身分認定為前提,正是構成要件效力。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該認定之事實其他機關應受拘束」。題目問的是一機關所作認定對其他機關的拘束效果,應從行政處分對其他機關的效力判斷,而不是從處分是否仍可爭訟、是否具有執行力,或處分本身是否直接確認法律關係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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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得準用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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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的範圍。依民國 109 年《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行政契約未有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但若公法已有特別規範,就應優先適用公法規定。

消滅時效已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原則上因 5 年不行使而消滅,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原則上因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行政契約所生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不準用民法的一般消滅時效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何者非屬得準用民法」,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判斷:行政契約本身或其他公法規定已處理的事項,不必也不能以民法規定取代;公法未規定的事項,才有準用民法的空間。

其中,請求權消滅時效已有同法第 131 條的特別規範,故選項 D 不準用民法。契約連帶保證、違約金及締約過失責任,則有實務依同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規定的見解。

選項分析

(A) 契約連帶保證:錯誤。 行政契約如約定由第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保證關係的成立與效力等事項,在行政法規未另有規定時,實務上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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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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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區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運用單方命令、強制或其他公法方式,直接實現公共目的,屬公權力行政;政府以私法上的契約從事財產管理或提供給付,原則上屬私經濟行政。

判斷時應看行政機關採取的行為方式與法律關係,不能只因行為具有公益目的,就認定為公權力行政。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法理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中,政府是以公法上的權力方式行事,還是以私法契約進行財產管理。前三項均是政府以行政措施實現公共目的;D 則是政府出租國宅並與承租人簽約,屬私法上的租賃關係,因此符合題目所問「非屬公權力行政」。

選項分析

  • (A) 道路交通以號誌燈來指揮汽車駕駛:錯誤。 交通號誌具有指示、管制道路使用者行為的效力,駕駛人須依號誌通行或停止。這是行政機關以公權力維持交通秩序,屬公權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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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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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區別。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任務所為、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的行為;其本身不以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為目的。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行政法概念為準,核心判準是:該行為是否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而非只看它是否由行政機關作成或以書面呈現。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法律效果:

  • 若行為直接作成裁罰等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
  • 若行為主要是傳達資訊、勸告,或以實際行動執行行政任務,通常屬行政事實行為。

因此,找出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選項,即可判斷哪一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A) 環保違規裁罰通知書:錯誤,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裁罰通知書若作成對違規者的罰鍰裁處,會直接對外設定其繳納義務,具有法律效果,性質上是行政處分。因此它不是行政事實行為,符合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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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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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的判斷標準,以及行政契約的定義。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同法第 137 條則規範行政機關與人民約定給付及合理負擔的情形。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判斷契約屬公法或私法性質,應觀察契約的標的與內容,尤其是契約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具有公法性質;不能只看當事人主觀上所追求的目的。

解題方法

先抓住各選項談的判斷依據:A 說明行政機關與人民約定給付及負擔;B 著眼於契約標的與權利義務的公法性;D 則是行政契約的定義。三者均符合行政程序法及相關判斷原則。

C 將契約性質的判斷重心放在「主觀上契約之目的」,與以契約標的、內容及權利義務性質判斷的標準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容許行政機關與人民約定由人民給付,並約定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及機關應為的給付;符合該條要件時,機關得與人民成立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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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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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三種不同制度: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費用、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直接強制,以及即時強制;另考限制住居的金額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制度,再核對相關法條: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是否徵收「執行費」?
  • 危險物的扣留,屬於直接強制還是即時強制?
  • 禁止購買商品的命令,適用於什麼身分的義務人?
  • 滯欠未滿 10 萬元時,出境次數達到幾次,才不受不得限制住居的保障?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明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仍由義務人負擔。選項前半句稱應徵收執行費,與法條相反。

(B) 錯誤。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予扣留,依《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屬於即時強制。選項稱為直接強制,混淆了制度;直接強制是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方法之一,規定於同法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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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申請閱覽卷宗,下列何者非屬法定得不予許可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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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所列的閱覽卷宗限制事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卷宗資料時,行政機關得在法定情形下拒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法定限制事由包括: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妨害公務執行、維護社會治安或當事人重大利益;以及第三人正當權益可能受損等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的文字。題目問「非屬法定得不予許可之事由」,因此只要選項不是法條所列的機密或秘密事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A) 涉及國防機密,有保密之必要時:錯誤。 國防機密屬國家機密,涉及此類機密且有保密必要,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所定「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的限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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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訴願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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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的功能、訴願管轄,以及「訴願前置」是否適用於所有行政處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訴願法》第 1 條,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而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5 條所定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但部分事件依法得免經訴願,或採其他救濟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原則上先訴願」說成「所有行政處分一律先訴願」。訴願前置並非沒有例外,因此涉及「所有」的敘述須對照法律特別規定;再判斷其餘選項是否符合訴願制度的功能與審查機關。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並非對所有行政處分都必須先提起訴願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採訴願前置,但法律另有規定時得循特別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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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內政部因交通部建造道路之需要,而核准徵收居住於高雄甲之所有位於臺中市之土地,此徵收事件之行政訴訟應由下列何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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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土地管轄。依民國 109 年《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所生的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專屬管轄」表示應由法律指定的法院審理,不能因當事人的住所或其他因素改由別的法院管轄。

解題方法

先判斷爭議是否源於不動產徵收。本題爭執的是內政部核准徵收土地所生的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接著看土地所在地:土地位於臺中市,因此由臺中市所屬轄區的行政法院管轄。

土地所有人居住於高雄,以及內政部、交通部的機關所在地,都不改變這項徵收訴訟的專屬管轄。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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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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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增訂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重點是人民在何種情形下可以提起訴訟,以及其管轄法院、起訴期間與審理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專章自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8,人民認為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且該計畫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的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請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

解題方法

抓住專章的三個關鍵規定即可判斷:

  • 可預見損害即可起訴:第 237 條之 18。
  • 專屬管轄與起訴期間:第 237 條之 19 規定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第 237 條之 20 規定原則上須於發布後一年內起訴。
  • 不是簡易訴訟:本程序有專章規範,並非一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因此,正確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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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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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的「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重點是它的救濟途徑、第一審管轄法院、裁判費及審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交通裁決事件是指不服特定交通裁決而提起的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依同法第 237 條之 3,當事人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並非先經訴願的訴訟類型。

解題方法

先掌握交通裁決事件的程序特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並適用交通裁決事件的特別程序。再依序檢查選項是否把它誤寫成訴願前置、由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免徵裁判費,或一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選項分析

(A) 無須先向處罰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正確。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3,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法院提起,不必先經訴願程序。這是交通裁決事件救濟制度的重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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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徵收與徵收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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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徵收的公法上請求權、補償請求權發生時點、徵收補償價額的救濟程序,以及公共設施穿越私有土地時取得地上權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救濟標的:對「是否徵收」或徵收處分本身不服,與對「補償價額」不服,程序並不相同。本題的關鍵在於《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所定的異議及復議程序,是提起訴願前的選擇性先行程序,不是必須完成的強制程序。因此,不能僅以未先提出異議,就認定訴願不合法。

選項分析

(A) 正確。 原則上,是否徵收土地由需用土地人依公共事業需求提出申請,再由主管機關依法審核。人民對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是否辦理徵收,通常沒有公法上請求權,也不能要求需用土地人一定發動申請徵收。

(B) 正確。 須先有合法徵收程序,才有因徵收而生的補償費請求權。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尚未經徵收,所有權人不能單憑徵收補償的法律關係,請求機關作成補償處分。《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另規定,補償費原則上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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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甲所有之土地因供大眾通行使用之需,惟未經政府徵收。有關此一公用地役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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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私有土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後的法律性質、所有權限制、徵收補償,以及公用地役關係消滅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為準。

公用地役關係是私有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符合一定條件後,形成土地供公眾使用的公法上關係;它與民法上由契約或法律設定、以特定土地間利用為內容的地役權不同。依釋字第 400 號解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通常須符合:

  1. 該土地曾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供特定人使用。
  2. 公眾通行已歷經相當期間,且未曾中斷。
  3. 土地所有權人未阻止通行,並未因此向公眾收取通行費。

關係成立後,所有權仍屬私人,但所有權的行使須受供公眾通行目的限制。若土地因情事變更而不再具有原有功能,或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的必要,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處理公用地役關係的撤銷;土地所有權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在問「何者錯誤」,再分別核對三個層次:

  • 性質:公用地役關係屬私有土地供公眾使用的公法關係,與民法地役權不同。
  • 效果:關係成立後,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受供公眾通行目的限制;釋字第 400 號解釋並要求國家依法辦理徵收補償。
  • 消滅:公眾通行必要性消失時,撤銷不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為唯一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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