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2020 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造成許多家庭經濟面臨風險的危機。試評論為何「社會救助法」無法解決此問題,而需要頒布特定的紓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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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救助的最後安全網功能,與重大經濟風險下普遍性、即時性紓困措施的差異。疫情造成的收入中斷,可能使大量家庭短期陷入經濟危機;但《社會救助法》主要保障符合特定經濟資格或遭逢法定急難情形的家庭,制度目的與涵蓋範圍不足以承接全體受疫情衝擊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社會救助法》第 1 條揭示其目的在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第 2 條將社會救助分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第 4 條規定,低收入戶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公告標準;中低收入戶亦依收入與財產標準認定。
解題方法
可從「保障對象、風險型態、處理速度與政策工具」四個角度比較:
一、保障對象有限,許多受衝擊家庭不符資格
《社會救助法》的生活扶助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等法定資格為核心,須經申請、審核,並檢視家庭總收入與財產。疫情期間,收入驟減的家庭未必原本就是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若家庭尚有存款、不動產,或依既有所得資料仍超過門檻,即使當下收入已中斷,也可能無法及時取得生活扶助。
因此,「因疫情受損」與「符合法定低收入戶資格」並非同一件事。若只依既有社會救助資格發放,會漏接原本自立、但突然失去工作或生計來源的家庭。
二、資格審查的衡量方式不易即時反映收入驟變
社會救助須依規定認定家庭人口、收入及財產,審查結果不必然能即時反映疫情造成的最新經濟損失。對受僱者而言,可能是減班、無薪假或失業;對自營工作者、臨時工及非典型就業者而言,則可能是接案中止、客源消失或營業額驟降。這些衝擊發生得快,但家庭資格的申請、資料檢核與認定需要行政時間。
三、急難救助屬個案救助,難以取代大規模經濟紓困
《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規範急難救助的申請情形,著重特定急難事故及其造成的生活困境,採取個案申請與評估方式。這類措施可以處理個別家庭眼前的急難,但疫情屬於廣泛且持續的總體衝擊,受影響者人數多、職業類別廣,且收入損失原因與程度各異。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近年來提出勞工退休金改革的議題,試以世界銀行所提出的多柱(pillars)年金保障概念,對應說明我國目前勞工退休金的規劃屬哪一柱?原理為何?其為確定給付制抑或確定提撥制?法源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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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世界銀行的多柱年金保障架構,以及我國勞工退休金新、舊制的制度原理、給付方式與法源差異。勞工退休金制度須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區分:題目所問的是雇主依法為勞工提繳的退休金制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勞工退休金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屬個人退休金專戶制。雇主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月工資 6% 的退休金,存入勞工個人專戶;勞工也可自願另行提繳。退休時依專戶本金及收益核發。
- 勞工退休金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雇主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退休資格與給付標準依法定條件及年資、平均工資計算。
世界銀行多柱架構常見分類為:
- 第 0 柱:非繳費、以稅收支應的基本生活保障。
- 第 1 柱:強制性、公共管理的社會保險年金,通常採隨收隨付或法定給付方式。
- 第 2 柱:強制性、與就業連結的職業退休金,通常採個人帳戶或基金累積。
- 第 3 柱:自願性的個人退休儲蓄或商業年金。
- 第 4 柱:家庭支持、繼續工作及其他非正式保障資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指的「我國目前勞工退休金規劃」是雇主提繳、與受僱工作連結的退休金制度,再依其強制性及制度管理方式對應世界銀行的柱別。接著區分「給付如何計算」與「法律依據為何」:
- 新制由雇主依法按工資比例提繳,退休金進入個人專戶,故屬強制性職業退休金,對應第 2 柱。
- 新制退休金取決於實際提繳本金及專戶運用收益,故是確定提撥制,不是事先保證退休給付金額的確定給付制。
- 新、舊制的法源不同:新制以《勞工退休金條例》為主要依據;舊制以《勞動基準法》退休規定為依據。不能把兩種制度混為一談。
制度原理與給付方式
勞工退休金新制:第 2 柱、確定提撥制
第 三 題25 分
2020 年世界各國都遭逢疫情的影響而產生失業的風險,試就「就業保險法」中規定請領失業給付的條件、給付水準及延長給付期間的對象等內容加以闡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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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就業保險法》的失業給付制度,作答可依序說明「請領資格、給付金額與期間、景氣惡化時的延長機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考場作答仍應依題目指定年度適用的法規回答。
解題方法
先以《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整理個人請領條件,再以第 16 條說明給付水準和一般給付期間,最後補充第 16 條及《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的延長對象與啟動條件。題幹提到疫情與失業風險,重點在於說明制度如何於失業狀況嚴重時延長保障期間;不能只寫個人符合請領資格的條件。
一、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請領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非自願離職: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或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所定情形之一而離職。
- 就業保險年資達標:在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
- 具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不能只是沒有工作,還須有工作能力且願意繼續工作。
- 辦理求職登記並接受就業服務: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接受就業諮詢及推介。
- 登記後仍未能就業或受訓:自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若逾一個月仍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依同條第 2 項視為非自願離職,得準用前述規定。
請領期間仍須配合就業服務機構的失業再認定;拒絕推介工作或拒絕安排就業諮詢、職業訓練等法定情形,也會影響給付資格。
二、給付水準與期間
依《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項,失業給付以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按月給付其百分之六十:
一般最長給付六個月。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最長給付九個月。這是對再就業較不利或就業障礙較高者提供較長的基本保障。
三、延長給付期間及對象
(一)法律上的延長機制
依《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2 項,經濟不景氣造成大量失業或有其他緊急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延長失業給付期間:
第 四 題25 分
我國自 1988 年公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來,公部門對於性侵害案件有哪些重要的做法,以保障被害者權益及改進性侵害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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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性侵害防治政策如何從「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出發,結合法律規範、社政服務、醫療採證與司法程序,保障被害人權益並改善案件處理。作答宜分成「防治網絡與通報」、「被害人服務」、「司法程序保障」及「加害人處遇與社區監督」四個面向。
題幹所稱「1988 年公告」應予更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 86 年 1 月 22 日(1997 年)公布施行,並非 1988 年。以下法條與制度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於民國 112 年全文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的規範作答。
解題方法
這不是單純列舉法條,而是要說明公部門如何讓案件從通報、驗傷採證、調查及審判,到被害人復原與加害人管理,形成一套連續的處理機制。答案可沿著案件處理流程展開,再補充支持服務及預防再犯措施,並點出各項做法所保障的權益。
重要做法與制度
一、建立跨機關防治網絡與通報機制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設置性侵害防治相關組織,地方政府並設置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整合社政、警政、醫療、司法、教育等機關及民間團體資源,辦理案件處理、被害人服務與防治工作。
醫事、社工、教育、保育、警察、勞政及移民等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通報後由主管機關評估被害人需求,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此機制有助及早發現案件、保存證據並降低被害人求助門檻。
二、提供醫療、驗傷採證及安全協助
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被害人診療或開立驗傷診斷書;驗傷及採證應兼顧被害人的身心狀態與隱私。警察於必要時應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協助被害人避免再受加害人威脅或騷擾。
實務上透過警政、醫療與社政合作,提供驗傷、採集證據、製作筆錄及轉介服務,並逐步推動整合式或一站式處理,減少被害人為同一案件反覆陳述所受的身心負擔。
三、保護身分隱私及避免媒體揭露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資料者,負有保密義務。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行政及司法機關公示文書亦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