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三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何謂「福利國家危機」(welfare state crisis)?臺灣是否已達或是否該朝向「福利國家」的路徑邁進?請分別說明並評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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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核心基礎理論與本土實踐反思,主要涵蓋三大主軸:
- 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之定義與核心內涵:
- Briggs 的經典定義:福利國家係指國家運用組織化公權力,藉由法律與行政手段調整市場機制,達成「保障基本所得」、「對抗社會不安全與風險」、「確保公民享有特定水準之優質社會服務」等三大目標。
- T. H. Marshall 的公民權理論:福利國家建立在「社會權」(Social Rights)的落實上,將福利視為公民權利而非施捨。
- Esping-Andersen 的福利體制論:以「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社會分層」(Social Stratification)與「國家-市場-家庭」三者福利連帶關係劃分體制。
- 法源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基本國策,確立國家對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及長期照顧等之給付與照護義務。
- 福利國家危機(Welfare State Crisis)之成因與面向:
- 1970 年代石油危機後,凱因斯經濟學失靈(出現停滯性通膨),福利體系面臨挑戰。
- 包含四重危機:財政危機(O'Connor 的積累與正當化矛盾、支出膨脹與稅收短缺)、經濟效率危機(高稅率抑制投資、福利依賴與貧窮陷阱)、政府超載危機(過度承諾與治理失能)、政治正當性危機(新右派新自由主義崛起、中產階級抗稅)。
- 臺灣福利體制現況之定性與未來發展路徑:
- 現況評估:臺灣是否為福利國家?學界普遍認為臺灣屬於「萌芽/發展型福利體制」(Developmental/Productivist Welfare State)或「東亞混合型」,具備社會保險形式架構,但實質支出與去商品化程度仍低。
- 規範評述:臺灣是否應邁向福利國家?須平衡「新社會風險因應(高齡少子化、非典型就業)」與「極低租稅負擔率之財政可持續性」,進而論證轉向「社會投資型國家」或「兼顧永續之現代福利國家」之必要性。
解題方法
本題屬「理論界定+結構分析+政策評述」的三合一申論題型,答題應採取「層次推進法」:
- 第一部分:概念界定(福利國家):精準引述 Briggs、Marshall 或 Esping-Andersen 的權威定義,展現學理厚度。
- 第二部分:危機分析(福利國家危機):按歷史背景(1970年代戰後黃金時期終結)導入,分層說明財政、經濟、政府管治與政治正當性四個危機維度。
- 第三部分:本土診斷(臺灣是否已達):以客觀指標(租稅負擔率、社會安全支出占 GDP 比率、家庭主義依賴程度)評析,定性臺灣為「發展型/不完整型福利體制」,並非成熟福利國家。
- 第四部分:路徑評述(臺灣是否該邁向):採取辯證評述架構,分析贊成邁向福利國家之路徑理據(憲法社會權保障、人口結構遽變的社會連帶需求),並指出既有結構限制(低稅制與財政僵化),最後提出折衷可行的「社會投資型國家」具體解方。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針對題目各子題之論述核心與評述爭點分析如下:
- 子題一(福利國家界定):不能僅泛稱「發放救濟金的國家」,必須扣緊「國家責任」、「社會權利」、「修正自由市場缺陷」等學術語言。
- 子題二(福利國家危機):避免只寫「政府沒錢」,應完整點出凱因斯國家調節失靈、新自由主義抬頭,以及財政、經濟、行政、正當性等系統性危機。
- 子題三(臺灣現況與路徑評述):
- 爭點 A(已達否):切忌直接斷言「早已是福利國家」。全民健保與各大年金雖具普遍形式,但若檢視臺灣當時約 12%~14% 的極低租稅負擔率,實質給付水準與OECD各國相去甚遠,定位為「轉型中/發展型福利體制」最為嚴謹。
- 爭點 B(該邁向否):不可極端主張「全面照搬北歐模式」或「全面退回自由市場」。評述需點出臺灣面臨少子高齡化新社會風險,必須擴大普及照顧(如托育、長照),但前提是啟動稅制改革與強化社會投資,方能避免未享福利先陷危機。
解題技巧
- 破題精準:開門見山以 Briggs 的福利國家三目標定錨,閱卷老師一眼即可確認考生的學理根底。
- 善用小標與對比結構:說明危機時以「財政、經濟、政治、治理」四大維度條列;評述臺灣路徑時,分開處理「是否已達」與「是否該朝向」兩個子問題,切勿混為一談。
- 援引具體數據與制度佐證:在臺灣實務部分,帶入「租稅負擔率低於 OECD 平均」、「全民健保普及」、「去家庭化不足」等關鍵論據,提升論述說服力。
【答案】
一、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之定義與核心內涵
「福利國家」係指國家以全體公民之基本生存與福祉為核心責任,透過憲法、法律與行政機制介入市場運作,落實資源重分配及風險分攤的現代國家型態。其核心內涵可自以下層面掌握:
- Briggs 之三目標說:學者 Asa Briggs 指出,福利國家乃是運用組織化公權力,達成三大基本目標:
- 所得保障:確保個人及家庭享有不受市場波動影響的最低生活保障底線。
- 風險分攤:使公民免於因疾病、失業、老年、殘疾等特定社會風險而陷入生活危機。
第 二 題25 分
請分別說明「工作福利」(welfare to work)與「資產累積」(asset accumulation)的意涵,並請列舉評述臺灣推動「工作福利」與「資產累積」的相關法規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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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考生對現代積極性反貧窮政策(Anti-poverty Policies)兩大核心典範——「工作福利」(Welfare to Work / Workfare)與「資產累積」(Asset Accumulation)的學理掌握,以及對臺灣現行社會救助法制與脫貧方案的實務檢視能力。
- 核心理論與定義:
- 工作福利(Welfare to Work / Workfare):源於英美「第三條路」(Third Way)與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ctive Labor Market Policy, ALMP)。主張將傳統消極性「現金移轉津貼」與「工作義務或就業準備」掛鉤,透過就業激勵與工作條件要求,提升人力資本、降低福利依賴(Welfare Dependency)及打破貧窮陷阱(Poverty Trap)。
- 資產累積(Asset Accumulation):奠基於雪拉登(Michael Sherraden)的資產福利理論(Asset-based Welfare)。主張貧窮的本質不僅是「所得不足」(Income Poverty),更是「資產匱乏」(Asset Poverty)。強調從「維持當期消費」轉向「投資長期資產」,運用個人發展帳戶(Individual Development Accounts, IDAs)與相對提撥機制,累積財務、人力與社會資本,促進跨世代向上流動。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工作福利:《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工作能力者之查核與就業服務轉介義務)、第 15 條之 1(脫離貧窮措施、免計工作收入機制)。
- 資產累積:《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民國 107 年制定公布施行)、各地方政府推動之「自立脫貧方案」(如儲蓄相對提撥方案)。
- (法規現況提醒:中央主管機關近年持續針對《社會救助法》研議通盤修正草案,包含檢討虛擬所得與工作能力認定標準,但解題仍以民國 111 年當時之有效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概念比較與本土政策評述」申論題型,切入點應採「二元對比、四層展開」的結構法:
- 意涵分立與對比:先分別界定兩者之學理意涵,清楚說明其政策哲學(從消極給付轉向積極投資)。
- 法規與方案列舉:具體點出臺灣在中央法規及地方實務推動的代表性措施(切忌空泛論述,必須寫出法定條文或具體方案名稱)。
- 深入評述:分別就臺灣推動該措施之「具體效益」與「結構性限制/執行困境」展開批判性分析,展現高階申論的批判思維。
- 統整結論:點明「工作福利(當前自立)」與「資產累積(未來發展)」應相輔相成,建構整合性的積極社會安全網。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客觀選項;以下針對閱卷評分指標與各子題給分點進行剖析:
- 子題一:工作福利的意涵
- 給分要點:能準確提及「權利與義務對等」、「消極救濟轉向積極就業」、「提升就業動機與能力」、「減少福利依賴」。若僅回答「逼低收入戶去工作」則無法取得高分。
- 子題二:資產累積的意涵
- 給分要點:能準確提及「Michael Sherraden 的資產理論」、「所得維持轉向資產建立」、「個人發展帳戶(IDAs)與相對提撥」、「預防貧窮代間傳遞」。
- 子題三:臺灣推動工作福利之法規方案與評述
- 給分要點:準確指出《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及第 15 條之 1。評述應涵蓋正面成效(促進勞動參與、所得免計提供誘因)與負面困境(次等勞動市場限制、非典型就業低薪、懲罰性條款偏向嚴苛、就業障礙未全面排除)。
- 子題四:臺灣推動資產累積之法規方案與評述
- 給分要點:準確指認《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或臺北市「希望專案」等地方自立脫貧計畫。評述應涵蓋正面成效(建立教育發展資本、提昇儲蓄習慣)與負面困境(弱勢家庭儲蓄能力受限導致開戶繳費率落差、過度聚焦個人責任而輕忽勞動所得分配之結構問題)。
解題技巧
- 掌握理論巨擘與關鍵術語:申論開篇提及「第三條路(Anthony Giddens)」與「資產基礎福利(Michael Sherraden)」,能立即建立專業權威感。
- 法條條號精準化:涉及社會福利政策,直接寫出《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第 15 條之 1,以及《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是爭取前 10% 高分群的關鍵。
- 評述要兼具「肯定」與「批判」:不能只寫優點或只寫缺點。優點呈現政策初衷與達成效果,缺點點出制度設計漏洞(如:所得陷阱、次級勞動市場、提撥困難),並帶出結構性反思。
【答案】
一、「工作福利」與「資產累積」之意涵說明
第 三 題25 分
聯合國於 1989 年 11 月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CRC 對各締約國皆具有約束力。請問:
(一) 為保障兒童相關權益,CRC 提出哪些普遍性的指導原則?
(二) CRC 彰顯出哪些兒童權益保障的發展趨勢?
(三) 請列舉任何兩項我國與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的相關立法名稱,並說明其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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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與「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政策」之核心知識,涉及以下法律與學理基礎: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之核心架構: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5 號一般性意見書明確揭櫫之「四大普遍性指導原則」(General Principles)。
- 兒童權利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福利哲學從「家父長主義(Paternalism)」轉變為「兒少賦權(Empowerment)」、從「保護客體」提升為「權利主體」之國際趨勢。
- 我國兒少保障法制體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之主要兒少法規立法目的(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名詞概念+理論趨勢+本土法規」三段式申論題,採「漏斗式答題架構」切入:
- 第一小題(指導原則):採「法條化條列」。必須精準點出 CRC 公約中的四大指導原則(第 2、3、6、12 條),並簡述其內涵,不可僅寫中文大意,應附註公約條次以展現法科精準度。
- 第二小題(發展趨勢):採「對比式論述」。運用社會政策的典範變遷架構(如「客體 主體」、「需求 權利」、「補救 發展」),從哲學觀點、制度角色、參與面向進行系統性歸納。
- 第三小題(本土立法及目的):採「精準引述」。挑選代表性最高、條文最熟練的兩部法律(建議選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開門見山列出法規全名,並準確引述其第 1 條之立法目的。
解題技巧
- 四大原則口訣化:記住「非、最、生、表」(非歧視、最佳利益、生命生存及發展、表意權),閱卷老師評閱第一小題通常採「關鍵字採分」,條文名稱與條次齊備即可拿滿該題分數。
- 趨勢闡述避免流水帳:說明趨勢時,善用「由……轉向……」的句型,展現政策思維的縱深與歷史演進脈絡。
- 立法目的引法條原文:法規第一條通常字數不多,應背誦關鍵語詞(如「身心健全發展」、「保障權益」、「增進福利」),避免僅憑口語改寫而喪失法條專有規範用語的嚴謹度。
【答案】
(一) 兒童權利公約(CRC)之普遍性指導原則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於第 5 號一般性意見書中確立,CRC 共有四項貫穿全公約所有條文的「普遍性指導原則」:
- 禁止歧視原則(Non-discrimination,CRC 第 2 條): 締約國應確保管轄範圍內的每一位兒童均享有公約所揭櫫之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見解、國籍、財產或身心障礙等任何身分而受歧視。
-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CRC 第 3 條): 所有涉及兒童之事務,無論由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關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Primary consideration),並作為所有政策與裁量評估之核心基準。
第 四 題25 分
臺灣的「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106~115 年)」(簡稱長照 2.0),強調欲推動「以社區為基礎的照顧」(community-based care),並導入「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簡稱 A-B-C 體系)為其主要運作模式。請問:
(一) 社區整合性照顧的實踐必須具備哪些重要的實務基礎?
(二) 什麼是長照 2.0 的 A-B-C 體系?
(三) 長照 2.0 推動迄今遭遇到的困境及其解決方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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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106~115 年)」的核心架構與政策落實成效,涉及長照政策之價值哲學、體系網絡與政策評估。本科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政策方案為準,核心範疇包括:
- 以社區為基礎的照顧(Community-based Care)與整合性照顧(Integrated Care):落實「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之理念,透過跨專業、連續性與跨部門協同,連結醫療、長照、預防與社會支持網絡。
-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A-B-C 體系):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建構以「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 級)」、「複合型服務中心(B 級)」及「巷弄長照站(C 級)」所組成的三層級區域照顧生活圈。
- 政策評析架構:從 Gilbert 與 Terrell 的社會福利政策分析架構(籌資模式、輸送體系、給付形式、權益資格)評析推動困境與相應對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理念 制度設計 實務評估」三層次申論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第 (一) 子題:不應只列舉單一服務項目,應從「體系化運作」出發,歸納出推動社區整合照顧必備的五大實務基礎(單一窗口與照管機制、跨專業團隊協作、連續性服務網絡、在地社區賦能、資訊整合系統與穩定財源)。
- 第 (二) 子題:採用「功能定位—服務內容—互動關係」之結構化方式說明 A、B、C 三級定位(常以「旗艦店、專賣店、柑仔店」為喻),並強調三者間縱向垂直轉介與橫向水平整合的協同機制。
- 第 (三) 子題:採取政策四面向(財務面、人力與專業分工面、服務輸送與品質面、資源配置落差面)進行「困境診斷」,並針對各項病灶提出明確具體、合乎政策實務的「對策解方」,展現高階考生之政策分析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據典試委員閱卷標準,各小題之評分核心與得分指標分析如下:
- 子題 (一) 評分核心:能否掌握「整合(Integration)」的本質,精準論述個案管理、跨專業合作及在地網絡連結,切忌答成一般居家服務內容。
- 子題 (二) 評分核心:三級單位之全稱、職責、分工與串聯機制是否正確清楚,是否明確指出 A 級負責計畫擬定與資源連結、B 級提供實質專門服務、C 級提供初級預防與喘息。
- 子題 (三) 評分核心:問題意識是否敏銳,能否切中長照 2.0 實務弊病(如:A 級單位自派案之利益衝突、包裹給付碼別化之服務破碎、長照基金稅收制財源穩定性、照管專員與 A 個管職責重疊等),且提出的解方具備政策可行性。
解題技巧
- 關鍵字精準扣合:寫出專有名詞如「在地老化」、「連續性照顧(Continuum of Care)」、「個案管理(Case Management)」、「單一窗口(Single-entry point)」、「長照支付新制(包裹式給付)」。
- 避免角色混淆陷阱:
- 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的「照管專員」(核定失能等級 CMS 與補助額度,具公權力) A 級單位的「個案管理員(A 個管)」(擬定具體照顧計畫與連結 B/C 單位)。考卷上若將兩者混為一談將嚴重失分。
- 對策務求具體呼應:回答困境與解方時,務必採「一對一邏輯呼應」,切忌前面列了甲問題,後面卻提乙解方。
【答案】
(一) 社區整合性照顧的實踐必須具備之重要實務基礎
「以社區為基礎的照顧」旨在落實「在地老化」,建構連續性、整合性的照顧網絡。其有效實踐需具備下列重要實務基礎:
- 單一窗口與標準化需求評估機制: 建立明確的單一進入點(Single-entry point),採用全國統一且具信效度的照顧管理評估量表(如照顧管理評估量表,核定長照失能等級 CMS),精準掌握長照需要者的身體、心理、社會及環境需求。
- 個案管理(Case Management)運作體系: 配置具備專業知能的個案管理人員,負責個案評估、擬定個別化照顧計畫、協調連結社區資源、定期追蹤與服務成效評估,確保長照需要者在複雜的福利與醫療體系中獲得無縫接軌的服務。
- 跨專業團隊的協同合作(Inter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 整合醫師、護理師、社工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及照顧服務員等多元專業,建立常態性跨專業溝通、個案研討與轉介機制,打破專業藩籬以提供全人照顧。
- 連續性且多元化的社區服務輸送網絡(Continuum of Care): 社區內須布建涵蓋預防保健、活力老化、生活支持、居家照顧、日間托照、居家醫療、急性後期照顧(PAC)至安寧緩和照顧之多元服務體系,使民眾在不同失能階段均有對應資源。
- 社區在地資源盤整與公私協力網絡(Community Empower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