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交通行政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在民主法治時代,行政機關除依法行政外,亦應迅速有效地回應人民訴求。請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人民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之事項為何?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理人民之陳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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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七章「陳情」,重點是陳情的事項範圍,以及機關受理後如何處理。陳情是人民向主管機關表達建議、查詢、舉發或維護權益的途徑;處理時須兼顧迅速、確實、保密及適當回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相關陳情規定於民國 110 年修正;第 168 條至第 173 條在本題所涉規範內容並無重要修正,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成兩部分:先列出第 168 條所定的四類陳情事項,再依第 169 條至第 173 條說明陳情方式、受理機關的處理義務、應告知或移送的情形,以及得不予處理的例外。這樣能完整回答「得陳情事項為何」與「機關應如何處理」。
一、人民得陳情的事項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人民得向主管機關陳情的事項有四類:
- 行政興革之建議:對行政制度、措施或施政方向提出改進建議。
- 行政法令之查詢:詢問行政法令的內容或適用。
- 行政違失之舉發:檢舉行政機關或公務員執行職務上的違失。
- 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為維護自身或相關行政權益,向機關陳述訴求。
二、行政機關處理陳情的方式
(一)陳情方式與紀錄
依第 169 條,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陳情時,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向陳情人朗讀或使其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機關應予更正。
(二)迅速、確實處理並保密
第 二 題25 分
政府為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建立完善之大眾運輸系統,促進大眾運輸永續發展,制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其中針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請問其補貼的大眾運輸事業對象、優先順序與辦理機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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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 10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 2 條至第 4 條,須分別回答三件事:哪些業者符合補貼對象、中央主管機關補貼時的優先順序,以及各類補貼由哪個機關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補貼不是所有大眾運輸事業都可申請,仍須符合規定的路線或服務條件,並經主管機關審議。
解題方法
先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 2 條整理補貼對象,再用第 4 條回答中央補貼的順位,最後依第 3 條逐類列出辦理機關。要特別區分「補貼優先順序」與「由誰辦理」:優先順位是中央主管機關分配補貼金額時的順序;辦理機關則依業別及主管權限而定。
補貼對象
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 2 條,主管機關得對下列大眾運輸事業的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予以補貼:
- 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離島或特殊服務性路線者。
- 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路線者。
- 鐵路運輸業:經營特殊服務性路線者。
- 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間、離島之間或往來東部地區者。
- 民用航空運輸業: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偏遠地區間、離島之間或往來東部地區者。
- 其他特殊服務方式: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提供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路(航)線旅客運送服務者。
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路(航)線的認定,依規定由主管機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補貼優先順序
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順序分配補貼: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交通建設可由民間參與以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請問該法之主管機關與主辦機關為何?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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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 條、第 6 條,重點是分辨「主管機關」與「主辦機關」:
- 主管機關負責全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政策制度、資訊、專業訓練及督導等整體事務。
- 主辦機關則是依公共建設的業務性質及行政層級,實際主辦個案的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三個部分即可:先指出主管機關,再依中央、直轄市、縣(市)說明主辦機關,最後列出主管機關在第 6 條所掌理的事項。題目詢問的是機關權責,無須討論民間參與方式或個案招商程序。
法條適用與作答
依同法第 5 條,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主辦機關是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的機關:
- 在中央為該公共建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辦機關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相關事項;也得經上級機關核定,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
依同法第 6 條,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項:
第 四 題25 分
民國 107 年 10 月 21 日發生臺鐵普悠瑪列車事故後,政府設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並於民國 108 年 8 月 1 日正式運作。請問就公路交通事故而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之權責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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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重大運輸事故的安全調查」與「一般車輛行車事故原因鑑定」兩種制度的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運輸事故調查法》、《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運安會是相當中央三級的獨立機關,依《運輸事故調查法》調查重大運輸事故;其法定目的在避免事故再發生,並非處分或追究責任。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則依《公路法》第 67 條及相關作業辦法,針對經警察機關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研判肇事原因並提出鑑定意見,供當事人或司法機關參考。
解題方法
從三個面向比較即可:調查範圍、調查目的、調查結果與用途。
一、調查範圍
運安會調查的是「重大運輸事故」,而非所有公路事故。重大事故範圍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2 條及相關規定認定;除事故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害外,造成社會關注並經運安會認定者,也可能納入調查。適用的公路運具為行駛於道路的汽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受理經警察機關處理的案件,須由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由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其受理案件不以重大事故為限,但受法定受理條件及排除規定限制。
二、調查目的與方法
運安會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5 條獨立調查,重點在蒐集與分析事故事實、找出事故成因及安全缺失,提出安全改善建議,從制度或系統層面預防事故再發生。其調查不以認定個人法律責任為目的。
鑑定會則依事故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及相關機關提供的資料,研判駕駛行為、路權歸屬及法規適用等事項,並就肇事原因或主、次因提出鑑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