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三等 交通行政 交通政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政策分析」(policy analysis)是協助決策者解決問題所採取之系統性分析架構。試以地方政府擬引進「自駕公車」(autonomous bus)之政策為例,說明該「政策分析」應進行的步驟為何?並請舉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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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策分析」如何將公共問題轉化為可比較、可執行的政策選擇。政策分析是運用系統性方法,界定問題、建立目標、提出替選方案,並依據預期影響及價值標準進行比較,以協助決策者選擇適當方案。
政策分析常見步驟可整理為:
- 界定問題與分析範圍。
- 設定目標及評估準則。
- 發展替選方案。
- 預測各方案可能的影響。
- 比較與評估方案。
- 提出建議及執行規劃。
- 建立監測、評估與回饋機制。
政策分析不是先認定某項新技術值得採用,再為它尋找理由;而是先確認公共問題,再檢視不同處理方式能否有效改善問題。
解題方法與步驟
以地方政府評估引進自駕公車為例,可依序說明如下。
一、界定問題與分析範圍
先釐清地方政府真正要處理的問題,而不是直接把「沒有自駕公車」當成問題。例如,偏遠地區班次不足、公共運輸服務時段有限、駕駛人力不足,或既有公車營運成本偏高,均可能是政策問題。
接著確認政策範圍,包括服務地區、路線、使用者、運輸需求、分析期間,以及政府可運用的預算與法定權限。例如,問題可界定為:「偏遠地區居民於夜間及假日缺乏可負擔的公共運輸服務。」
二、設定目標及評估準則
將問題轉化為可評估的政策目標,並設定比較方案的準則。目標宜具體且可衡量,例如提高偏遠地區公共運輸可及性、縮短平均候車時間、維持安全服務,並控制政府財政負擔。
評估準則可包括:
- 運輸服務效果:服務涵蓋率、班次、候車時間及載客量。
- 安全性:事故風險、緊急應變能力及營運安全管理。
- 成本與財務可行性:車輛、設備、維護、人力、保險及道路設施成本。
- 公平性: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偏遠居民是否能平等使用。
- 執行可行性:技術成熟度、法規與道路條件、跨機關協調及民眾接受度。
三、發展替選方案
應提出數個具有實質差異的方案供比較,而非只比較「採用或不採用自駕公車」。例如:
- 方案一:維持現行服務,不引進新車,僅依既有班次營運。
- 方案二:增開傳統公車或小型公車班次,以一般駕駛人力改善服務。
- 方案三:試辦自駕公車,先在固定、低速、路線單純的區域提供接駁服務,並配置安全監控及人工介入機制。
- 方案四:整合需求反應式運輸,依預約需求派車,搭配既有公車或計程車服務。
方案設計應納入不同規模與執行方式,使決策者能比較各種可行手段及其組合。
四、預測各方案的可能影響
第 二 題25 分
試從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安全管理系統」監理之立場,探討我國無人機之管理策略,並舉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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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以民航局的「安全管理系統」(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SMS)監理思維,提出無人機管理策略。SMS不是只在事故發生後裁罰,而是以系統化、預防性方式識別危害、評估風險、採取控制措施,並透過監測與回饋持續改善安全績效。其四大要素為:安全政策與目標、安全風險管理、安全保證、安全促進。國際民航組織 SMS 指引
無人機管理並非只管操作人,也涵蓋航空器本身、操作活動、空域與事故通報。題目要求從「監理」立場作答,應呈現民航局如何訂定規範、辨識與控制風險、監督執行成效,並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協力。
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自民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施行;其中第 99 條之 9 明定所有人或操作人負有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責任,發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後應向民航局通報;第 99 條之 10 至第 99 條之 17,則授權規範註冊、檢驗、操作證、操作限制、活動許可及事件處理等事項。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 民航局無人機法規專區
解題方法
採用「SMS 四大要素 × 無人機管理措施 × 實例」作答。先交代監理目標,再依安全政策、風險管理、安全保證、安全促進分段;每一段都要寫出民航局能採取的措施,並以具體場景說明其效果。如此可以避免只羅列法條,卻未回答「管理策略」及「舉例說明」。
管理策略與舉例
一、安全政策與目標:建立責任分工及分級管理
民航局應以保障飛航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為管理目標,明確界定中央與地方權責,並依無人機重量、用途、操作環境及風險程度,採取相稱的管理要求。監理資源應優先投入人口密集區、機場周邊、重大設施及高風險作業。
民國 109 年制度已採取分級管理: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達 250 公克的遙控無人機,以及政府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的無人機,須辦理註冊;特定重量或特定所有人的操作人,須經測驗合格並取得操作證;較高重量的無人機則有檢驗要求。這種作法以可追蹤、可辨識為基礎,並將較嚴格的要求放在風險較高的機具與操作活動上。民用航空法第 99 條之 10 至第 99 條之 11
**例:**法人以無人機執行測繪或巡檢,應依規定完成註冊、操作人資格及相關機具檢驗;民航局可透過制度要求法人建立作業程序與責任分工,避免將安全責任只留給個別飛手。
二、安全風險管理:事前辨識危害並採取風險控制
民航局應從無人機飛航可能造成的危害著手,例如:闖入機場周邊空域、失控墜落傷及地面民眾、與有人航空器衝突、操作人技能不足、設備故障,以及活動區域與時間安排不當。依風險高低設計管理措施,包括註冊、檢驗、操作人測驗、空域限制、活動申請、飛航高度與視距限制,以及必要的保險與緊急應變要求。
《民用航空法》第 99 條之 13 授權公告禁止或限制活動區域;地方政府也可基於公益與社會安全需要,因地制宜公告無人機活動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
第 三 題25 分
試詳述 2020 年交通部《運輸政策白皮書》所規劃「綠運輸」的政策目標、政策與策略,並舉例說明地方政府應如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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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考生能否掌握交通部 2020 年《運輸政策白皮書》綠運輸分冊的「願景—政策目標—政策—策略」架構,並將中央政策轉化為地方政府可執行的措施。
白皮書所稱「綠運輸」,是以低排碳、低空氣污染為方向,透過發展公共運輸、運輸需求管理、推廣低碳運具、建構綠運輸網絡、提升運具與運輸系統能源效率,以及運用科技,營造綠色運具導向的交通環境。政策範疇以溫室氣體及空氣污染減量為主。
本題屬政策論述題,沒有選項,也不涉及計算或特定法條。應依白皮書架構作答,並以地方政府權責範圍提出具體配合例子。
解題方法
先由總體願景切入,再依序交代政策目標、政策方向及策略,最後將策略轉化為地方措施。這樣能呈現政策層次,也能避免只羅列電動車或自行車等單一措施,漏掉公共運輸、需求管理與系統效率。
白皮書政策架構
一、願景
營造潔淨運輸環境。
二、政策目標
- 減少能耗及溫室氣體排放。
- 減少空氣污染排放。
三、政策
- 發展公共運輸系統、強化需求管理。
- 建構低碳、低污染之運輸環境。
- 提升運輸系統與運具能源使用效率。
四、策略
- 多元誘因提升公共運輸運量:改善服務與轉乘條件,並透過票價、優惠或其他誘因吸引民眾搭乘。
- 強化運輸需求管理:以停車管理、交通管理、公共運輸優先及運具選擇引導等措施,減少私人運具使用與不必要旅次。
- 推動環島自行車道升級及多元路線整合:改善自行車道品質、安全與連續性,並串聯公共運輸、觀光及地方路網。
- 推動運具電氣化:促進電動車輛及相關充電、營運設施發展。
- 推動運輸業溫室氣體減量:鼓勵運輸業採取節能、減碳管理與低碳營運措施。
- 強化運輸場域節能減碳及減污措施:在車站、轉運設施、港埠等場域推動節能與污染減量。
- 汰換高污染及高能耗運具:逐步淘汰老舊、高污染或能源效率較差的車輛。
- 發展智慧型運輸系統及提升車輛能源耗用標準:以科技改善運輸服務與交通運作效率,並促進車輛能源效率提升。
- 建構高能源使用效率綠運輸網絡:整合不同運具及路網,使運輸服務更有效率,並支持低碳運具使用。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目前我國推動無人載具所依據的法令為何?又其須排除哪些交通法規的適用,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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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理沙盒」的政策意義,以及我國如何透過特別立法,讓無人載具在受控條件下進行實地創新實驗。作答時要掌握兩個界線:沙盒是經核准、限範圍及限期間的實驗機制;法規排除是針對核准決定載明的規定,不是全面免除法令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主要法源是《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該條例於民國 107 年公布、108 年 6 月施行。現行法已修正,尤其電信相關法規名稱及排除項目已有變動;以下仍依 109 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問句分段作答:
- 先定義監理沙盒:說明它如何在監理機關監督下,暫時提供創新服務測試空間。
- 再指出我國法源與實驗程序:寫出《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並說明須提出計畫、經審查核准,核准決定載明排除項目。
- 最後整理排除法規: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22 條列出交通相關法律,並用法規領域說明各類排除規定的功能。
答題時特別要區分「法規列有可排除的條文」與「個別實驗實際取得排除」:條例提供申請及審查依據,實際適用仍以核准決定為準。
監理沙盒的意義
「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是指主管機關在限定的實驗期間、場域、規模及條件下,准許創新科技或服務進行測試;為排除現行法規對新技術的阻礙,得依個案核准,使實驗在特定範圍內暫時不適用部分法規,同時透過安全管理、風險控管及事後評估,累積修法與制度調整所需的經驗。
就無人載具而言,技術與營運模式尚在發展中,現行交通規範可能以有人駕駛、既有車輛設備、檢驗或駕駛資格為前提。沙盒提供受控的實地測試方式,讓主管機關能在維持交通安全及利害關係人保障的條件下,檢驗技術與服務是否可行。
我國推動無人載具的法源
主要依據為《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依該條例,無人載具涵蓋車輛、航空器、船舶或其結合的無人駕駛交通運輸工具;創新實驗則是以創新應用為目的,對無人載具科技、服務及營運進行實驗。
申請人須提出創新實驗計畫,包含創新性、實驗範圍與期間、交通及其他相關法規排除適用分析,以及交通安全、風險控管、參與者與利害關係人保護等事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主管機關應於核准決定載明實驗期間排除適用的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實驗也只能在核准的範圍內進行。
因此,不能把條例理解為無人載具一律免受交通法規管制。排除適用以核准決定載明的規定為限,且條例明定不包括民事、刑事責任規定。
依民國 109 年《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22 條可排除的交通法規
以下說明的是條例列出的排除依據;個案實驗實際排除哪些規定,仍須看該實驗的核准決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可排除的條文為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21 條、第 21 條之 1、第 25 條、第 31 條之 1 第 1 項、第 32 條、第 32 條之 1、第 34 條、第 36 條、第 60 條、第 63 條、第 69 條之 1、第 72 條,以及第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