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三等 都市計畫技術 土地使用計畫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三等・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土地使用計畫

第 一 題25 分

請以土地使用變更與容積獎勵為例,說明:

(一) 回饋的基本概念。(5 分)

(二) 容積獎勵法源及其適用情況。(10 分)

(三) 現行回饋、容積獎勵制度面臨的可能議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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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變更所創造的土地增值,如何透過回饋機制取回部分公共利益」,以及「政府以容積獎勵引導土地提供公共設施或公共利益」的法源、適用方式與制度問題。

土地使用變更可能提高土地使用強度或改變使用性質,例如由農業區、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因而取得較高的開發利益。回饋制度要求受益者提供土地、設施或金錢,讓部分增值利益回歸公共使用。容積獎勵則是在符合特定公共目的、提供公共設施或履行公共義務的條件下,准予增加建築容積,作為促進政策目標的誘因。

應區分三個概念:

  • 變更回饋: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取得額外利益,主管機關依規定要求提供相應回饋。
  • 容積獎勵:土地或建築基地因提供公共利益、符合政策目的或達成法定條件,取得額外容積。
  • 容積移轉:將可移轉土地的容積移至接受基地使用,與因變更而提供回饋、或因特定行為取得獎勵,法律目的及制度性質不同。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子題分別作答:先說明回饋的目的與方式,再按「一般都市計畫法制、都市更新等特別法制、地方計畫及自治規範」整理容積獎勵法源,最後從公共利益、法制明確性、都市承載能力及分配公平等面向檢討制度。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4 年修正的《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後續規定,不作為本題判斷依據。

(一)回饋的基本概念(5 分)

1. 意義與目的

都市計畫變更經常使特定土地的使用價值或開發強度提高,產生因公權力規劃、變更所創造的增值利益。回饋是要求受益的土地權利人提供一定公共利益,將部分開發利益回歸社會,以兼顧土地開發利益與都市公共設施需求。

回饋的主要目的包括:

  1. 分享計畫利益:避免都市計畫變更帶來的利益完全由私人取得。
  2. 補足公共設施:以土地、設施或財源支應開發所增加的公共服務需求。
  3. 實踐受益者付費:使因計畫變更受益者承擔合理的公共成本。
  4. 控制開發衝擊:使開發規模與交通、排水、學校及其他公共設施容量相配合。

2. 法律依據與回饋方式

一般都市計畫變更回饋的重要法源為《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繳納一定金額;回饋項目、比例及計算方式,依相關規定與計畫內容辦理。

回饋方式可概括為:

  • 土地回饋: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土地。
  • 設施或樓地板面積回饋:提供公共設施或一定樓地板面積供公共使用。
  • 金錢回饋:繳交回饋金或代金,由政府用於公共建設。

回饋須與土地變更所獲利益及公共需求具有合理關聯,並應在都市計畫內容中明確規範,不能只以抽象的公益理由任意要求。

(二)容積獎勵法源及其適用情況(10 分)

1. 一般都市計畫法制

容積獎勵的法源並非單一通用條文,而是由中央法律、法規命令、地方自治法規及個別都市計畫書共同構成。

  •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都市計畫變更時,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土地、設施、樓地板面積或金錢,屬於都市計畫變更回饋的重要依據。實務上,部分計畫會將回饋與額外容積連結,但應有明確法規或計畫規定,且回饋與獎勵的對價關係須合理。
  • 《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土地權利關係人得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若計畫內容涉及變更使用、提高使用強度或新增容積,仍須依法審議,並可依相關規定納入回饋或獎勵條件。
  • 《都市計畫法》第 39 條及第 85 條相關授權規定:提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地方施行細則等制度依據。地方政府可依都市發展條件訂定容積管制與獎勵規則。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直轄市、縣市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得就特定公共目的訂定容積獎勵項目、要件與上限。民國 113 年適用時,應併看所在縣市規範及個案都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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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有關 2050 淨零排放目標,請說明:

(一) 於國土計畫、都市計畫、都市設計中可能的方法與其影響方式。(15 分)

(二) 目前此議題於空間計畫中的挑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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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如何把國家「2050 淨零排放」目標,轉化為不同空間尺度可執行的土地使用、交通、建築與公共設施措施,以及這些措施在規劃制度中落實時的障礙。

依民國 113 年《氣候變遷因應法》,淨零排放是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空間計畫的角色不只在增加綠地或設置再生能源設施,也須透過土地使用配置與開發管理,減少能源需求、交通排放及土地開發造成的碳排,並維護森林、濕地等碳匯。以下法制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可依「國土計畫定方向、都市計畫訂管制、都市設計落實到基地與街廓」的尺度,由上而下作答;每一層再分別說明措施及其減碳影響。

解題方法:從空間尺度到減碳機制

(一)國土計畫:調整國土發展方向與資源配置

國土計畫處理全國及縣市尺度的土地使用、區位與空間發展結構。可採取以下方法:

  1. 引導緊湊、集約且具韌性的發展:將人口、產業與公共設施優先引導至既有都市及交通節點周邊,避免無序蔓延與不必要的土地開發。可減少新建道路及管線的需求,也有助於縮短通勤距離、降低交通能源消耗。
  2. 以大眾運輸與城鄉發展協調區位:使居住、就業及重要服務與鐵路、大眾運輸走廊相互配合,降低對私人汽機車的依賴;同步規劃公共運輸服務較不足地區的改善方向。
  3. 維護自然碳匯與重要生態空間:保全森林、濕地、海岸、農地及其他具有碳匯或生態功能的土地,避免不當轉用;透過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管制,降低土地開發造成的碳匯損失。
  4. 規劃再生能源、電網及必要設施的空間條件:在考量土地適宜性、生態保育、農業生產及居民權益下,協調再生能源設施與電力、儲能等設施的區位,支持能源轉型。
  5. 將氣候與碳排納入計畫檢討:盤點土地使用變遷、能源設施、交通與自然碳匯的影響,並將減緩與調適一併納入國土規劃。這能避免各部門計畫各自選址,累積出與淨零目標衝突的土地開發。

**影響方式:**國土計畫主要透過控制開發方向、降低不必要的空間擴張、保留碳匯,以及提供能源轉型所需的合理區位條件,從源頭影響長期排放與土地碳儲存。

(二)都市計畫:將發展方向轉為都市土地使用與交通管制

都市計畫可藉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將上位國土發展方向具體化:

  1. 混合使用與適度提高既有都市利用效率:合理配置居住、就業、商業及公共服務,避免單一機能分區造成長距離通勤;優先利用既有都市地區及閒置土地,降低外圍擴張壓力。
  2. 大眾運輸導向發展:在車站與公共運輸節點周邊,配合土地使用強度、公共設施及步行環境,鼓勵以大眾運輸、步行及自行車完成日常旅次,減少私人運具使用。
  3. 改善綠地與藍綠網絡:以公園、綠地、水岸及生態廊道構成連續空間,提升植栽與土壤碳匯;也能改善熱環境、雨水調節及氣候調適能力。
  4. 預留能源及低碳交通設施空間:配合再生能源、儲能、電動車充電及大眾運輸設施需求,檢討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配置,避免後續建置缺乏空間。
  5. 檢討道路與停車政策:改善人行及自行車路網,並以停車供給管理等手段配合大眾運輸發展,降低私人運具使用誘因。

**影響方式:**都市計畫透過土地使用分區、開發強度、公共設施及交通系統配置,改變都市活動距離和運具選擇,並影響建築能源需求、土地開發量及都市碳匯。

(三)都市設計:把低碳要求落實到街廓、基地與建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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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

(一) 都市農業區的規劃功能。(10 分)

(二) 其於國土功能分區中常被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城 1),或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農 5),請分別說明其於土地使用計畫之意義。(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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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多元規劃功能,以及都市計畫農業區納入國土功能分區後,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城1)」或「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農5)」時的土地使用意義。作答應區分「國土功能分區」與「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兩個層次:前者表達國土發展定位與原則,後者仍決定都市計畫區內土地的具體使用管制。

涉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國土計畫法》第 21 條,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供較高強度的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農業發展地區則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水資源供應完整性、避免零星使用為原則。全國國土計畫所定農5,則是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能維持糧食安全且未有都市發展需求的都市計畫農業區。

解題方法

先由都市農業區的「生產、環境、防災、發展管理」功能說明第(一)題;再就城1與農5比較其規劃意義、後續使用管制及變更方向。作答關鍵是指出:劃為城1不會使農業區自動變成建地;劃為農5則凸顯農業保護與糧食安全,限制其轉作都市發展用途。

(一)都市農業區的規劃功能

  1. 農業生產與糧食供應:維持都市內農地及農業生產空間,供應部分在地農產品,並保留農業生產與產銷設施所需空間。
  2. 都市開放空間與景觀:形成都市內綠地與開放空間,改善景觀,提供居民接近自然的環境。
  3. 生態與環境調節:保留綠地及土壤涵養功能,有助於調節微氣候、改善都市熱環境,並維持生態棲地與環境連結。
  4. 防災與調洪:農地可提供雨水入滲、滯洪及緊急避難空間,降低都市開發密集區的淹水與災害風險。
  5. 休憩、教育與社區功能:可配合適當的農業、休閒及環境教育活動,增進居民對農業與食農教育的認識。
  6. 都市成長管理與發展彈性:避免都市建成區無秩序擴張;部分農業區亦可作為都市發展儲備空間,供未來依整體規劃檢討。

(二)城1與農5的土地使用計畫意義

1. 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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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由年長者之日常生活活動與交通所需,尤其考量年長者人生最後步行能力逐年衰減,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分析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或基地內應考量之規劃、設計因子。(15 分)

(二) 分析目前相關計畫或設計之優點與不足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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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如何從年長者的日常活動需求與行動能力變化出發,規劃能支持其持續外出、使用交通工具及在熟悉社區生活的都市環境;並評估既有高齡友善規劃與設計的成效和缺口。

年長者的步行速度、耐力、平衡能力、視聽覺及反應時間可能隨年齡或健康狀況改變;活動範圍也常由較遠的城市旅次,逐漸縮小至鄰里、住家周邊,最後以住宅內活動為主。規劃不能只以「步行可到」衡量設施可及性,還要考量實際步行能力、途中休息、路徑安全、交通接續及日常服務是否可取得。

解題可掌握三個觀念:

  1. 在地老化:讓年長者能在熟悉的居住環境中維持生活與社會參與。
  2. 通用設計與無障礙環境:降低不同年齡及行動能力者使用環境的障礙。
  3. 連續可及的生活圈:將住宅、日常目的地、步行路徑、公共運輸及接送服務視為一體,而非個別設施。

可援引世界衛生組織「高齡友善城市」架構,尤其是戶外空間與建築、交通、住宅、社區支持及健康服務等面向。其餘面向如社會參與、尊重與社會融入、公民參與與就業、溝通與資訊,也會影響年長者能否實際使用環境。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生活活動—能力衰減—空間尺度—設計措施—成效檢討」的順序作答。

先列出年長者日常活動及其目的地,例如採買、就醫、復健、運動、社交、宗教活動與洽辦公共事務;再按照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基地層級提出措施。最後評估既有措施:一方面肯定政策、法規與設施已建立的基礎,另一方面指出空間串聯、使用維護、服務可近性及不同失能程度需求仍須改善。

題目未提供指定城市、個別計畫或基地資料,因此以下依臺灣一般都市規劃與高齡友善環境作答。

(一)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基地內應考量的規劃設計因子

1. 從日常活動與生活圈規劃目的地

應先盤點年長者實際需要前往的場所,包括市場、超市、診所、醫院、藥局、公園、社區照顧據點、長照服務、公共服務機關及親友社交場所。都市計畫可透過土地使用配置及公共設施安排,讓日常服務適度分布於居住區附近,降低長距離移動的必要。

服務配置宜兼顧人口結構、地區地形、都市密度及既有設施;高齡者比例較高或服務不足的地區,應檢討補足日常採買、醫療照護、休憩及社區支持資源。評估可及性時,應同時看直線距離、實際步行路線、坡度、路口阻隔及途中可休息與否,避免僅以設施「落在一定半徑內」便認定可及。

2. 依步行能力逐漸衰減,分層配置支持

規劃應承認同一位年長者的行動能力可能隨時間改變,也要照顧不同能力者之間的差異。生活服務可由區域級、大眾運輸可達的服務,延伸至鄰里級及住家周邊的日常支持;步行路網則應有清楚、平坦、可休息且能接續替代運具的路徑。

所謂「最後步行能力」,應理解為年長者可獨立步行的能力逐步減弱,生活範圍隨之縮小。空間與服務規劃應預先考量這種變化,使年長者在步行距離縮短、需要輔具或仰賴陪同後,仍可取得基本生活服務。措施包括在住家附近配置必要服務、提供社區接送或復康交通、支援到宅服務,並確保住宅與接送點之間可安全通行。

3. 建立連續、安全、無障礙的步行網絡

步行環境須從住宅出入口一路檢視至目的地及大眾運輸站點,避免只改善單一街段,卻在路口、騎樓、建築退縮空間或公車站形成斷點。重點包括:

  • 人行道及通行空間平整、連續、足夠通行,避免遭機車、招牌、電箱、臨時設施或停車占用。
  • 路面防滑、排水良好,減少高差、破損、鬆動鋪面及絆倒風險。
  • 路口縮短穿越距離,提供清楚的行人穿越設施及足夠通行時間;改善轉角視距,降低車輛衝突。
  • 設置適合行動不便者使用的斜坡道、緣石坡道及無障礙通路,避免坡道過陡或被車輛阻擋。
  • 提供夜間照明、清楚易讀的方向資訊及必要的聲響或觸覺提示。
  • 在適當間距配置座椅、遮蔭及避雨設施,並留意座椅高度、扶手、靠背與輪椅停留空間。
  • 維持公廁的可近性與可使用性,降低長時間外出對如廁需求的顧慮。

都市設計審議可將人行空間、騎樓、退縮空間、開放空間與基地出入口納入整體檢視,明確處理不同土地及設施管理界面的銜接。

4. 整合步行、大眾運輸與接送服務

年長者可能不再能完成全程步行,但仍可透過「短程步行加公共運輸或接送」完成旅次。交通規劃及設計應檢視:

  • 住宅至站點的步行安全、坡度、遮蔭及休息條件。
  • 車站及公車站的出入口、候車空間、座椅、照明、資訊可讀性與無障礙設施。
  • 上下車及轉乘是否容易,交通資訊是否易懂。
  • 大眾運輸班次、路線與醫療、採買及社區照顧等目的地是否相互配合。
  • 對無法使用一般大眾運輸者,是否有社區接送、需求反應式運輸、復康交通或到宅服務等替代方式。

交通服務要從旅次鏈評估,而非只看運具是否存在;從家門到目的地的每一段都必須能完成,才算真正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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