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三等 都市計畫技術類科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說明都市更新地區劃定如涉及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擬定或變更者,應如何處理?其更新事業計畫應由何人擬定?該事業計畫核定與發布實施之程序為何?其享有之都市更新相關時程獎勵條件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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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計畫法》如何銜接:更新地區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涉及都市計畫擬定、變更時,原則上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處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則由實施者擬訂,經審議、聽證及核定後發布實施。另須辨明「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與「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程序」的先後,以及優先或迅行劃定地區的時程獎勵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民國113年11月13日《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曾修正;時程獎勵並須留意中央法規與地方自治法規的適用。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分成四部分作答:
- 更新地區劃定涉及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時,如何銜接都市計畫程序。
- 誰是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擬訂者。
- 事業計畫從公開程序、審議到核定發布的流程。
- 優先或迅行劃定更新地區的時程獎勵條件。
一、更新地區劃定涉及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的處理
《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規定,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者,經各級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如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則依《都市計畫法》程序辦理,且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
至於更新事業計畫本身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處理:
- 涉及主要計畫變更者:原則上應先依法完成主要計畫變更,再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程序辦理。
- 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修正,且不違背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依本條例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就「主要計畫局部性修正、不違背原規劃意旨」設有判斷條件,重點包括:除一定範圍的計畫道路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總面積不得減少;各種土地使用分區面積不得增加,且不得影響原有機能。
此處考點是區分一般主要計畫變更與局部修正例外:主要計畫變更原則上先完成都市計畫程序;符合局部修正例外,或僅涉及細部計畫者,才可先讓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再配合辦理都市計畫。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誰擬訂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或變更。
「實施者」依案件由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法得擔任實施者的主管機關、其他機關(構)等擔任。作答時應直接指出法定擬訂主體為「實施者」,不可將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或主管機關寫成擬訂者;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主管機關負責核定發布實施。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及發布實施程序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33條,主要程序如下:
-
實施者擬訂計畫並辦理公聽會 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
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計畫送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30日,並舉辦公聽會。
第 二 題25 分
都市規劃過程中,常會面對不同價值觀的挑戰,請詳細說明都市規劃過程主要涉及哪些不同價值觀與土地使用之衝突與競合?此等衝突會產生哪些影響?您認為透過何種規劃程序與方法,有助於緩解與面對此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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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都市規劃中的價值多元、利益分配與土地使用衝突,以及規劃如何透過程序與方法處理歧見。都市計畫不是單純的技術配置,而是在有限土地上,協調公共利益、私人權益、不同群體需求與長期永續目標的公共決策。
土地使用衝突,指不同使用者或群體對土地用途、開發強度、資源分配及成本負擔有不相容的主張;競合則指各種目標雖有張力,仍能透過空間配置、分期或設計安排共同實現。例如,住宅與商業可透過混合使用並存,開發與保育也可藉由分區及環境承載管制調和。
本題沒有要求援引特定法條,重點在規劃理論與程序。涉及法規之解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價值類型 → 土地使用衝突與競合 → 衝突影響 → 程序與方法」鋪陳。先呈現衝突雙方及其背後價值,再分析衝突的分配與空間效果,最後提出能納入不同意見、比較方案並持續調整的規劃作法。如此可同時回答題目所問的「哪些衝突」「產生哪些影響」及「如何面對」。
一、都市規劃涉及的主要價值觀與土地使用衝突、競合
(一)效率與公平
效率重視土地及公共設施資源的有效利用,例如集中發展、提高大眾運輸可及性;公平則重視利益與成本如何分配,以及不同群體能否公平取得住宅、交通、綠地和公共服務。
常見衝突包括:捷運站周邊提高容積可增加居住與就業機會、支持大眾運輸,但也可能推升地價及租金,使低收入者或既有居民承受遷離壓力。若搭配可負擔住宅、公共設施回饋及妥善的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便能降低衝突,使集約發展與居住公平形成競合。
(二)公共利益與私人財產權益
公共利益著重交通、防災、公共設施、環境品質等整體需求;私人權益則包括土地所有權、使用收益、財產保障及合理補償。
道路、公園、學校或防洪設施用地的取得,可能限制地主使用或造成財產負擔;但若完全依市場開發,亦可能使公共設施不足、環境成本由全體承擔。規劃須說明管制與公共目的的關聯,並透過合理配置、補償、回饋或開發權移轉等制度安排,協調公共需求與權利保障。
(三)發展與保育
發展價值重視住宅、產業、交通及就業需求;保育價值重視農地、生態系、山坡地、水源、文化資產與自然景觀的保存。
住宅或產業擴張可能占用農地、破壞棲地並增加污染與災害風險;全面限制發展則可能壓縮地方就業與居住需求。透過成長管理、分區管制、環境敏感地區保護、開發強度調整及棕地再利用,可將發展引導至較適宜地區,減少對重要資源的損害。
(四)成長與生活品質
都市成長可帶來人口、投資與就業,也會增加交通壅塞、噪音、空氣污染、公共設施負荷及地價壓力。高密度發展有助於支撐大眾運輸及集中提供公共服務;若缺乏開放空間、公共設施與良好街道設計,也可能降低居住品質。
因此,密度與生活品質並非必然互斥;搭配公共運輸導向發展、足量公共設施、綠地及人本街道,可兼顧土地使用效率與宜居環境。
(五)地方自主與整體區域利益
地方居民關切社區環境、交通安全、文化特色及生活秩序;都市或區域尺度則須考量就業、交通網絡、住宅供給、產業布局及跨界環境影響。
例如,地方可能反對在鄰近地區設置必要設施,但區域整體仍須承擔廢棄物處理、能源或交通設施需求。若只以單一行政區利益決策,容易出現設施集中於弱勢地區、利益由他處享有的情況。跨域協調、合理分攤成本與效益,並讓受影響居民參與選址及配套討論,有助於兼顧地方需求與區域公共利益。
(六)當代需求與世代正義
當代居民可能期待立即提供住宅、道路及產業用地;未來世代則承受土地耗用、氣候風險、生態破壞及維護成本。短期開發利益若造成長期環境與財政負擔,就形成世代間利益衝突。
透過長期情境評估、氣候調適、防災規劃、資源保全及定期檢討,可將未來成本納入當前決策,並避免以短期收益犧牲長期公共利益。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於 2022 年公布「2050 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請說明此藍圖之政策目的為何?此等轉型與治理,可透過哪些國土規劃策略,協助達成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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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層次:一是「2050 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的政策目的與治理架構;二是如何運用國土規劃,將減碳、增匯、氣候調適及社會公平落實到土地使用與空間發展。
「淨零排放」是指在一定期間內,溫室氣體排放量經減量後,與森林、濕地等自然碳匯及碳捕捉利用與封存等移除量相抵,使淨排放量降至零。政策重點不是只靠抵換,而是先大幅減少排放,再以碳匯及負排放技術處理剩餘排放。
我國於民國 111 年 3 月公布「臺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以四大轉型為政策主軸: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並以科技研發、氣候法制作為兩大治理基礎,透過十二項關鍵戰略展開行動計畫。藍圖的目的包括:提供通往 2050 淨零的長期軌跡與行動方向;推動關鍵技術、研究與創新;引導產業綠色轉型並帶動經濟成長;促進綠色融資與民間投資;並兼顧公平轉型及社會福祉。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氣候變遷因應法》已將 2050 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入法;《國土計畫法》則提供全國及地方尺度的空間規劃架構,使國家減碳與調適政策得以轉化為土地使用、成長管理及資源保育措施。
解題方法
作答宜先交代藍圖的「目的與架構」,再提出國土規劃策略。國土規劃的角色,是將抽象的排放目標轉成具體的空間選址、土地使用管制、都市發展型態及自然資源管理;策略應同時涵蓋「減緩」與「調適」,並納入治理與公平。
國土規劃策略
一、以緊湊發展及大眾運輸導向降低運輸排放
都市發展優先引導至既有都市及公共運輸場站周邊,採混合使用、適度提高發展密度及大眾運輸導向發展,縮短通勤與日常生活旅次。同步完善步行、自行車及公共運輸路網,管理私人運具使用,降低對汽機車的依賴,避免都市蔓延造成長期交通排放與基礎設施耗能。
二、改善建成環境的能源與碳效益
結合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及公共設施配置,推動節能建築、既有建築改善、區域能源系統及再生能源設施。都市更新與新市鎮開發應納入能源效率、低碳材料、充電設施及能源供需評估,減少建築營運及建設過程的碳排放。
三、妥善配置再生能源與相關設施
以國土功能分區、土地適宜性及環境敏感地區資訊,評估太陽光電、風電、儲能、電網等設施的區位與容量。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住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說明何謂「社會住宅」?為興辦社會住宅,地方政府應進行哪些調查與準備?民間如要參與社會住宅提供,得有那些興辦方式?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需用公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如何處理?而為提升社會住宅公共服務品質,又有哪些配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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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法》中的社會住宅制度,作答依序掌握五個層次:社會住宅的法定定義、地方政府的需求評估與規劃、民間興辦方式、公有土地或建築物的提供方式,以及提升社宅公共服務品質的空間與設施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5 年《住宅法》已有修正;本題仍依 114 年命題時點說明。
《住宅法》第 3 條第 2 款所稱「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依同法第 4 條,社會住宅應提供一定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命題當年規定為至少百分之四十,另應提供一定比率給未設籍於當地、但在當地就學或就業而有居住需求者。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規申論題,宜按「定義—地方政府規劃—民間興辦—公有資產—服務品質」逐題作答。每一段先寫法定原則,再補充必要程序或實務內容,避免只列興辦方式而漏答需求調查、土地處理及公共服務配套。
一、社會住宅的意義
依《住宅法》第 3 條第 2 款,社會住宅具有三項特徵:
- 興辦主體:由政府興辦,或由政府獎勵民間興辦。
- 使用方式:專供出租,不以出售為目的。
- 住宅範圍:包含住宅本身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其政策對象兼及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以及在當地就學、就業而有居住需求者,並非僅提供給低收入戶。
二、地方政府應進行的調查與準備
(一)評估需求並納入住宅及財務計畫
依《住宅法》第 14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評估轄區內社會住宅的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並將評估結果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此項評估應能回應「需要多少、在哪裡興辦、以何種財源支應」三個問題。
(二)盤點申請登記與住宅需求資料
依同法第 18 條,主管機關應就社會住宅申請登記等資料定期統計分析,掌握供給區位、戶數需求、房型配比及所需公共設施,作為後續興辦計畫依據,並在主管機關網站公開。辦理需求分析時,應注意不同家庭型態及服務對象的居住需求,據以規劃住宅單元及附屬設施。
(三)盤點土地、建築物及周邊服務資源
地方政府應配合需求評估,盤點可用的公有土地、既有公有建築物及其他可供興辦的基地,並檢視基地的區位、都市計畫使用、交通可及性,以及周邊公共設施與社會福利服務資源。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時,也應依《住宅法》第 21 條之 1,衡酌人口發展及居住狀況,會商地方主管機關評估社宅需求並劃設所需用地。
(四)準備興辦及營運方案
地方政府應依基地條件及財務能力,研擬興辦方式、戶數規模、經費來源、興建期程、租賃及管理維護安排,並規劃社福服務與必要附屬設施,使社宅興建及後續營運能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