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三等 會計類科 會計審計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基於預算是估列數,而從籌編到立法院審議歷時甚久,因此實際執行時往往有不敷支應之問題。為此,《預算法》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範了各種預算執行彈性,包括流用、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請就其中流用的規定闡述之,含:
(一) 經常門與資本門間互相流用的限制為何?(10 分)
(二) 請列出以下不可以流用的號碼:①機關別;②政事別;③用途別;④業務科目;⑤計畫科目。(5 分)
(三) 就前項列出可以流用的號碼及流用百分比。(5 分)
(四) 在可以流用的號碼中,該號碼下一級分類不能流用之經費為何者?(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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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2 條、第 63 條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7 點、第 28 點的預算流用規定。流用是在法定預算總額及原定計畫用途範圍內,調整經費支應方式;適用前提是同一工作計畫內有用途別科目經費不足,且其他用途別科目有賸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各小題
(一) 經常門與資本門間互相流用的限制
《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8 點規定,同一工作計畫內:
- 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 經常門預算得流用至資本門。
因此,流用方向是不對稱的。判斷時先看經費的原預算門別:資本門不得轉作經常門支用;經常門則可以流入資本門。
(二) 不可以流用的科目
總預算內,下列科目間的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 機關別科目間:不得跨機關流用。
- 政事別科目間:不得跨政事別流用。
- 用途別科目間:不得任意跨用途別流用;僅同一工作計畫內符合規定的用途別科目,才可依流用限制辦理。
- 業務科目間:不得跨業務科目流用。
- 計畫科目間:不得跨工作計畫流用。
《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27 點並規定,除法定統籌科目及第一預備金外,各工作計畫(無工作計畫者,為業務計畫)科目間的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第 二 題25 分
防汛期間,颱風侵襲次數頻繁。如果在首次颱風侵襲時,依《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編列災害復原重建特別預算 500 億元,並一次編足多年期預算,而後又有同性質第二個颱風特別預算 350 億元要編列,則在原有 500 億元基礎上追加 350 億元,或另外獨立編列 350 億元二種提議,請以下表所列格式說明之。(25 分)
| 事項 | 追加方式 | 獨立編列方式 |
|---|---|---|
| (一) 編列方式是否可行 | ||
| (二) 第二個颱風是否一定一次編足 | ||
| (三) 二個颱風決算編造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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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中特別預算與追加預算的區別,以及《決算法》對特別預算決算編造時點的規定。災害復原重建屬於《預算法》第 83 條第 3 款「重大災變」的特別預算事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 追加預算:依《預算法》第 79 條,須符合該條所列事由;其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依同法第 82 條準用總預算規定。
- 特別預算:依《預算法》第 83 條,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因重大災變等法定事由提出。
- 特別預算決算:依《決算法》第 22 條,應於執行期滿後編造決算;跨越二個會計年度以上者,執行期間並應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個颱風是兩次不同的重大災變,再分別判斷第二筆經費是納入第一個颱風特別預算的追加,或另立第二個特別預算。關鍵在於:第二個颱風有獨立的《預算法》第 83 條第 3 款事由,因此可另案提出特別預算;若採追加方式,則須檢視是否符合《預算法》第 79 條的追加歲出預算事由。
「一次編足多年期」是題目已明示第一個颱風的編列方式;第二個颱風是否須同樣一次編足,則依其採用的預算方式判斷。決算編造次數依預算案是否分開,以及《決算法》第 22 條所定執行期滿原則判斷。
表格作答
| 事項 | 追加方式 | 獨立編列方式 |
|---|---|---|
| (一)編列方式是否可行 | **不可行。**第二個颱風是另一重大災變,應依《預算法》第 83 條另提特別預算; |
第 1 題2 分
下列非屬政府公務機關於年度單位預算中,以歲出資本門納編者,計有幾項?
①償還公債本金 ②修建橋樑延壽 ③作業基金以公積撥充基金 ④補助下級地方政府購買土地 ⑤支付賒借債務利息 ⑥投資民營企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機關年度單位預算中,歲出「資本門」與「經常門」的區分。判斷重點是支出是否形成、取得或改善資本資產,或屬資本性移轉;日常利息支出及債務本金償還則不列為資本門。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並須留意「公務機關年度單位預算」與「特種基金預算」的編列範圍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屬公務機關單位預算的資本門支出:
- 購建或改善資產、延長資產使用年限:資本門。
- 補助他人購置資本資產、對民間投資:屬資本性移轉或投資,列資本門。
- 償還債務本金、支付利息:不因金額大或與債務相關,就成為資本門。
- 作業基金以公積撥充基金:屬基金內部財務事項,不是公務機關年度單位預算中的歲出資本門項目。
因此,非屬資本門者為①、③、⑤,共 3 項。
選項分析
① 償還公債本金:非資本門。 償還本金是清償債務,屬債務償還支出;不是購建或改善資產的資本支出。
第 2 題2 分
立法院依《憲法》第 63 條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 70 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試問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增加支出之提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70 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判斷重點不只在於政府總支出是否增加,也要看立法院是否移動預算、增加或追加原預算項目。
司法院釋字第 264 號指出,要求加發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若須增加政府支出,即屬憲法第 70 條所禁止的增加支出提議。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進一步說明,即使不增加總預算金額,立法院在各機關或預算科目間移動、增減預算,仍可能涉及增加支出或改變施政計畫,受同條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提議是否會增加支出,或在預算科目間移動、增加原預算項目。若是,即屬受憲法第 70 條限制的提議;單純削減原預算則不會增加支出,因此是本題所求的「非屬」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屬中央政府管理之信託基金,計有幾項?
①學產基金 ②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③農民退休基金 ④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⑤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⑥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第 4 條的「信託基金」分類。依該條,信託基金是政府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的基金。判斷重點是基金是否由政府以受託管理身分,依規定為受益人管理財產;基金名稱中有「基金」二字,或由中央機關主管,並不足以直接判定為信託基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基金分類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識基金性質,計入屬中央政府管理之信託基金者:
| 項目 | 基金性質 | 是否計入 |
|---|---|---|
| ① 學產基金 | 信託基金 | 是 |
| ②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 特別收入基金 | 否 |
| ③ 農民退休基金 | 信託基金 | 是 |
| ④ 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 信託基金 | 是 |
| ⑤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 特別收入基金 | 否 |
第 4 題2 分
因應美國關稅變革等國際情勢變動及地緣政治動態,制定公布《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行政院後續將依該條例編列特別預算。依《預算法》規定,特別預算之編列及執行,下列何者可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特別預算的編列原因,以及因應緊急需要時得先支付部分經費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預算法》第 83 條,中央政府有下列情事之一,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 重大災變。
- 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
同法第 84 條規定,特別預算的審議程序準用總預算;但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是《預算法》特別預算的「緊急先支付」規定,再確認選項是否屬於特別預算的法定事由。四個選項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是第 83 條明列的事由;題幹又指出特別預算是因應國際情勢變動而編列,符合緊急因應的脈絡,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依《預算法》明文規定,下列應提供有關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供行政院制訂下年度施政方針參考者,計有幾個機關?
①中央主計機關 ②審計機關 ③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 ④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28 條:各機關在籌劃擬編概算前,應按法定分工提供資料,供行政院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參考。判斷重點是看各款列出的資料內容,哪些明文包括「增進財務效能之建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個機關在《預算法》第 28 條中的職掌:
- 中央主計機關:提供會計統計分析、全國總資源供需趨勢,及增進公務暨財務效能之建議。
- 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提供重大經濟建設計畫的檢討意見與未來展望。
- 審計機關:提供預算執行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減少不經濟支出的建議。
-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供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的建議等。
因此,符合題目所問者為①中央主計機關、②審計機關、④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共 3 個機關。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預算法》明文規定,下列事項應於中央政府相關預算書中以列表方式說明者為何?
①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 ②未來承諾之授權 ③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要求哪些事項在中央政府預算書中「列表說明」,以及哪些事項只是以其他方式表達。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預算法》第 9 條規定,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
- 《預算法》第 38 條規定,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於預算書內詳列補助對象、用途及金額。
- 《預算法》第 8 條規定,立法機關得就政府機關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經費,作成未來承諾之授權;此項授權應以一定金額於預算內表達,並非題目所稱的「列表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用語:凡條文明定在預算書中「列表說明」或「詳列」者,納入;若僅規定於預算內以一定金額表達,便不屬於本題問的列表事項。
第 7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須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者,計有幾項?
①各機關分配預算 ②預算籌編原則 ③各機關概算編送期限與份數 ④預算書表格式 ⑤轉入下年度之保留數準備 ⑥各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預算法》下,哪些事項由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解題時要分清楚「主計總處核定」、「行政院核定」以及「其他機關核定」;題目問的是須由主計總處核定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敘述的法定權責:
| 項目 | 權責判斷 | 是否由主計總處核定 |
|---|---|---|
| ① 各機關分配預算 | 《預算法》第 51 條規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 是 |
| ② 預算籌編原則 | 依《預算法》第 31 條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由主計總處擬訂,陳報行政院核定。 | 否 |
| ③ 各機關概算編送期限與份數 | 《預算法》第 47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行政院定之。 | 否 |
| ④ 預算書表格式 | 《預算法》第 47 條處理概算、預算的擬編、核轉、核定期限及編送份數,沒有將此項交由主計總處核定。 | 否 |
| ⑤ 轉入下年度之保留數準備 | 依《預算法》第 72 條,年度終了後未經使用的經費原則上不得保留;符合規定而須轉入下年度者,須經行政院核准。 | 否 |
第 8 題2 分
甲機關某年度預算案之一般行政計畫項下共編列 2,050 萬元,包括物品 400 萬元、其他補助及捐助 250 萬元、委辦費 1,200 萬元、教育訓練費 200 萬元,其中委辦費被立法機關指定刪減 600 萬元,其餘則照數通過。
於年度執行中,因受訓學員及受補助單位增加,導致教育訓練費及獎補助經費各不敷 200 萬元及 80 萬元,而物品執行有剩餘 160 萬元。若將獎補助不敷經費優先以經費流用方式予以滿足,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可支應不敷教育訓練費的數額應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2 條、第 63 條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的用途別科目流用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同一工作計畫內用途別科目有賸餘時,得依規定流用;但立法機關刪減的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流用,且一級用途別科目的流入、流出數額各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 20%。
解題方法
先排除立法院指定刪減的委辦費,再依題意優先處理獎補助經費不足,最後計算可流用支應教育訓練費的金額。
物品費有賸餘 160 萬元,但物品費原列 400 萬元,流出上限為:
因此,物品費最多可流出 80 萬元。獎補助經費優先需要 80 萬元,先由物品費支應,物品費的流出額度即用完。接續依本題所考的用途別科目流用限制,可支應教育訓練費不足額的數額為 110 萬元。
第 9 題2 分
我國《預算法》引進複式預算制度之作業觀念與精神,將政府預算劃分為經常預算與資本預算。試依《預算法》對於經常門、資本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經常門、資本門的分類,以及經常收支與資本收支間的使用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預算法》第 10 條,歲入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屬資本收入、應列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收入、應列經常門;第 23 條規定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經常收支有賸餘時,得移充資本支出財源。
解題方法
先用第 10 條判斷各種收入的性質:收入是否來自減少資產或收回投資?若是,原則上屬資本收入;若不是,則列經常收入。再用第 23 條確認經常收支賸餘可移作資本支出的財源。作業基金賸餘繳庫屬基金營運或作業賸餘繳庫,並非因減少資產或收回投資而取得,因此應列經常收入,不是資本收入。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政府預算的定義與功能可知,一個政府在一定期間內之收支計畫均必須透過預算的安排,以作為執行的準據。為昭公信,政府於一定期間內財政收支計畫的籌編、審議、執行及考核等事項予以法制化。依我國《預算法》規定之預算籌編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24條至第27條關於政府收支及財物處分的預算程序要求,以及預算外增加債務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原文,特別留意債務規定中的例外:政府原則上不得在預算外增加債務,但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的「國庫券」,有《預算法》明定的處理方式。選項 D 把國庫券說成債券,並指稱依《公共債務法》辦理,與條文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預算法》第24條規定,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的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的收入,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選項符合條文內容。
第 11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已歸檔之會計檔案,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起至少應保存 10 年以上者,計有幾項?
①分會計之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 ②單位會計之帳簿 ③附屬單位會計之重要備查簿 ④單位會計之會計憑證 ⑤總會計之會計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會計法》為準,考《會計法》第 83 條、第 84 條的會計檔案保存年限,並要求依會計層級判斷。第 84 條規定,各種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以及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
- 總會計:至少保存 20 年。
- 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 10 年。
- 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 5 年。
第 83 條另規定,各種會計憑證至少保存 2 年;屆滿 2 年後,符合規定並經同意,得予銷毀。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所問的「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拆成兩個判斷:檔案種類是否屬於第 84 條列舉範圍,以及所屬會計層級的保存年限是否達 10 年。若屬第 83 條的「會計憑證」,則依憑證年限判斷,不套用第 84 條的帳簿、報告及資料保存規定。
選項分析
① 分會計之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不計。 此類檔案雖屬第 84 條列舉項目,但分會計至少保存 5 年,未達 10 年。
② 單位會計之帳簿:計入。 帳簿屬第 84 條列舉項目;單位會計至少保存 10 年。
第 12 題2 分
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應依下列何者規定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應依何法辦理。法規已明定其公告方式的準據法:《會計法》第 82 條規定,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依《決算法》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總會計年度報告之公告」,辨認它是《會計法》第 82 條明文指向《決算法》的事項。題目問的是公告依據,因此選被指向的《決算法》。
選項分析
- (A)《預算法》:錯誤。《預算法》主要規範政府預算的編製、審議及執行;本題問年度報告公告的法規依據,《會計法》已明文指向《決算法》。
第 13 題2 分
《會計法》第 1 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依本法之規定。試問下列何者之編送或公告程序係依《會計法》規定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與《決算法》對年度會計報告之編送、公告程序的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所述程序是否明文由《會計法》規定,或是《會計法》另指依《決算法》辦理。
《決算法》第 22 條規定,特別預算收支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這是選項 A 的法源依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依《會計法》規定辦理」的編送或公告程序,再逐項比對相關法條的交叉引用:
- 《決算法》第 22 條明確將跨年度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告的分年編送,交由《會計法》程序處理。
- 各單位會計機關、各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年度報告的編送,依法另依《決算法》規定辦理。
- 總會計年度報告的公告,也明定依《決算法》規定辦理。
第 14 題2 分
依《會計法》規定,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所屬確定應辦理之特種公務會計事務,計有幾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所定特種公務會計事務的範圍,並要求計算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所屬確定應辦理的項目數。依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相關會計制度規定,財政部辦理的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包括:
- 國庫出納
- 關稅徵課
- 內地稅徵課
- 中央公共債務
- 國有財產
合計為五項。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的業務範圍,將上列五種特種公務會計事務逐項計數:
因此選擇列出五項的選項。題目問的是「計有幾項」,重點在完整計數,不能只記住其中部分業務。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某政府總會計所編之會計總報告與其相關特種公務會計事務之報告產生差異時,應由何者負責核對並製表解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90條第1項的會計總報告差額解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各該政府主計機關的會計總報告,與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的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情境:「政府總會計所編之會計總報告」與「相關特種公務會計事務之報告」有差異。這是《會計法》第90條所規範的報告差額,法條明定負責核對、製表解釋者為該管審計機關,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內部審核及財務審核之範圍各分幾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96 條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3 條所定的「內部審核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內部審核共分三類:
- 財務審核:審核計畫、預算的執行與控制。
- 財物審核: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的處理程序。
- 工作審核: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3 條也將財務審核細分為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共三項。因此,題目所問的財務審核範圍也是三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在問兩個層次:一是「內部審核」整體範圍有幾類;二是其中「財務審核」包含幾項。依《會計法》第 96 條,內部審核有財務、財物、工作三類;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3 條,財務審核包括預算、收支、會計審核三項,故為 3 類、3 類。
第 17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應於何時之前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17 條所定的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編送期限,以及應分送的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編報,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十五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解題方法
年度結束日為 12 月 31 日;年度結束後二十五日,期限為次年 1 月 25 日。因此,若題目只問「年度結束後二十五日內」,答案是 1 月 25 日。
本題選項提供的官方答案是 D(3 月 25 日)。關鍵在於題目問的是「應於何時之前」,而命題所據的總決算編製作業期限,將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的編具、分送期限列為次年 3 月 25 日以前。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應選 D。
選項分析
- (A) 1 月 15 日:錯誤。 不是本題採用的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編送期限。
- (B) 1 月 25 日:錯誤。 這是依《決算法》第 17 條「年度結束後二十五日內」計算所得;
第 18 題2 分
為提升政府施政效能及因應整體經濟社會環境變遷,政府對於各機關或各基金之運作狀況會不定期檢討,且配合政府組織再造需求成立新機關。行政院令於 2025 年 9 月 9 日《運動部組織法》施行,教育部體育署升格為運動部,請問 114 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應由何者編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9條第1款: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時,如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管轄移轉,應由改組後的機關或變更、移轉後的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該年度決算。
運動發展基金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主管;體育署於民國114年改制為運動部後,運動部承接該機關及基金主管職責。題目問的是114年度基金附屬單位決算由誰編列,應依改組後主管機關一併編造的原則判斷。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描述的是年度內機關改組,再套用《決算法》第9條第1款。條文要求由改組後機關一併編造,因此運動部須編造運動發展基金114年度的附屬單位決算,涵蓋改制前後的年度資料。
第 19 題2 分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屬各機關接獲核准通知後可以進行之救濟程序?
①復查 ②聲復 ③聲請覆核 ④訴願 ⑤聲請覆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所定的審計救濟程序,重點是分清各程序的名稱與適用階段。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各機關可循法定程序提出「聲請覆議」或在特定情況下「聲請覆核」;「復查」、「聲復」與「訴願」則不是本題所問的兩項救濟程序。
解題方法
先依審計案件的處理順序辨別程序:
- 審計機關發出審核通知後,各機關得依《審計法》第 23 條聲復;審計機關就聲復事項作成決定。
- 各機關不服該決定,得依同法第 24 條於接到通知後 30 日內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 對依同法第 27 條再審查案件所作的決定仍有異議者,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得於接到通知後 30 日內聲請覆核;原核定的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因此,本題所列救濟名稱中,③「聲請覆核」與⑤「聲請覆議」符合審計法規所定程序。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依《審計法》規定,通知機關處分案件,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經查詢後,各機關仍不負責答復,或有答復不當者,審計機關得向監察院如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0 條,重點是審計機關通知機關處分後,機關若延壓或處分不當,審計機關查詢而機關不負責答復,或答復仍不當時,後續如何處理。
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審計法》第 20 條,審計機關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因此,關鍵在於辨認法條指定的程序用語與處理機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述情形,對照第 20 條的處理程序:
機關延壓或處分不當 → 審計機關查詢 → 機關不負責答復或答復不當 → 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題目問「向監察院如何」,對應法條末段的「呈請監察院核辦」。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審計法》第 11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依相關規定,下列哪些案件屬重要審計案件?
①聲復逕行決定之案件 ②聲請覆議准駁之案件 ③聲請覆核准駁之案件 ④再審查准駁之案件 ⑤免除賠償責任之處置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1 條所稱「重要審計案件」的範圍。第 11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應在審計部以審計會議、在審計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具體案件由《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列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該條列舉的案件包括:
- 審計機關對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的准駁。
- 《審計法》第 23 條所定的逕行決定。
- 《審計法》第 77 條所定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的處置。
將題目五項與這三類逐一比對,即可判斷是否全數屬於重要審計案件。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審計法》第 3 條規定,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依《審計法》規定,有關行使審計職權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所定審計職權的行使原則與方式,包括審計人員獨立行使職權、特殊技術事項的諮詢或委託、稽察各機關收支及財物,以及通知送審與派員抽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審計法》的法條用語,特別留意法律對「諮詢或委託辦理」後如何處理其結果的規定。選項若把「參考其意見」改成「依其結果決定」,就擴張了專門技術人員的作用,與審計機關仍須自行行使審計職權的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審計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覺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依《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得採取下列哪些處理方式?
①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②提送立法院、監察院審議 ③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④專案報請行政院處理 ⑤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17 條所定,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行為時,應採取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依條文可分成三項處理:報告該管審計機關並通知機關長官處分、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以及涉及刑事時移送法院並報告監察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審計法》第 17 條的機關、程序及用語。條文未規定提送立法院審議,也未規定專案報請行政院處理;刑事案件的法定移送對象則是法院。
第 24 題2 分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審計機關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如遇有再審查時,應由何機關辦理?其結果又應由何機關負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與《審計法施行細則》對「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的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受委託審計機關所作的決定由受委託審計機關負責;遇有再審查時,也由受委託審計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題目問兩件事:再審查由誰辦理,以及辦理結果由誰負責。依施行細則第 3 條,兩者都是受委託審計機關。掌握「受委託者作成決定、負其責任,也辦理再審查」,即可選出相符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依《決算法》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茲按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完成後,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 3 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 1 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並經總統令於 113 年 11 月 8 日公布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另依《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 2 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其決定之起算日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27 條「再審查」的期間起算點,並須配合《決算法》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立法院審議程序判斷何時視為審議通過。
《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 2 年內,發現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關鍵在於先判定本題總決算的決定日,而非直接以總統公布日計算。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述程序,按時間順序整理如下:
- 111 會計年度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結束。總決算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 個月內提出,期限為 112 年 4 月 30 日。
- 審計長於總決算送達後 3 個月內完成審核,提出審核報告。依題目給定的期限,最遲為 112 年 7 月 31 日。
- 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 1 年內完成審議;未完成者,視同審議通過。因此,以題目所列期限推算,立法院審議期限屆滿日為 113 年 7 月 31 日,屆期未完成即視為通過。
- 總統於 113 年 11 月 8 日公布,是審議通過後的後續程序,不是本題所問「決定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