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會計類科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三等・會計類科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25 分

試依《預算法》之規定,說明歲入、歲出、收入、支出的定義及內容,並繪圖說明歲入、歲出、收入、支出、償債支出、舉債收入及移用累計賸餘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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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6 條所定的「歲入、歲出」,以及一般預算收支與融資調度項目的區別。作答時要抓住兩個排除規定:

  • 歲入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 歲出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因此,舉債收入與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是補充財源,償債支出則是償還債務;三者都應編入預算,但不列入歲入或歲出。《預算法》第 13 條明定,歲入、歲出、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預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6 條及第 13 條相關規定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定義與內容

一、歲入

《預算法》第 6 條第 1 項:歲入是政府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歲入包括政府在本年度取得的各項收入,例如稅課收入、規費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補助及協助收入等。債務舉借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雖提供預算財源,仍不屬歲入。

二、歲出

《預算法》第 6 條第 2 項:歲出是政府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歲出包括政府為執行各項政事計畫所需的支出,例如人事費、業務費、獎補助費、設備及投資等。償還債務本金不列歲出,而列為融資調度項目。

三、收入

收入是政府因實現財源而取得現金,或取得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的財務流入。收入的範圍較廣,除歲入外,也包括舉債收入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等財源。

四、支出

支出是政府為一定目的支付現金,或移轉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的財務流出。支出的範圍較廣,除歲出外,也包括債務償還支出。

解題方法與關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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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依《會計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主辦會計人員及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的內容及程序。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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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五章「會計人員之交代」,重點是分辨主辦會計人員與會計佐理人員在監交人、移交內容、交代期限及交代程序上的規定。會計人員因解除或變更職務,原則上均應辦理交代;短期給假或因公出差者除外(《會計法》第113條)。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與現行法相同。

解題方法

依「共同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會計佐理人員—交代責任」的順序整理,即可完整回答題目。尤其要注意:主辦會計人員的移交範圍較廣,並有後任點收、出具證明書及呈報程序;佐理人員則著重於交付其業務上所經管的物品與未了事項,期限為二日。

一、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

1. 監交人

依《會計法》第114條,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以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2. 移交內容

主辦會計人員應造表,將下列事項悉數交付後任:

  • 印信、文件及其他公有物。
  • 經管的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
  • 機器處理會計資料的貯存體及機器處理會計手冊。

若上述資料已編有目錄,可以依目錄移交,不必另行造表(第114條)。

3. 交代期限與程序

依《會計法》第117條:

  1. **前任交代:**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前任因病卸職或在任病故時,得由其最高級佐理人員代辦,但仍由前任負責。
  2. **後任點收:**後任應立即會同監交人員,於二日內依移交表或目錄逐項點收清楚。
  3. **出具證明書:**後任點收完畢後,出具交代證明書交前任收執。
  4. **呈報:**後任會同前任,呈報所在機關長官及各該管上級機關。
  5. **簿籍內容責任:**移交簿籍的內容仍由前任負責。

主辦會計人員在取得交代證明書前,不得擅自離開任所。

二、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

1. 監交人

依《會計法》第115條,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2. 移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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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甲機關編列財產收入預算 200 萬元。為執行該項業務,並編列管理財產相關業務費用預算 25 萬元。另於年度中決定僱用臨時人力 2 人,須支出人事費用 100 萬元,惟未編列預算。財產收入實際收取 250 萬元,較法定預算數超收 5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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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59 條的歲入超收處理原則: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時,應按實際收納數額考核;超過預算的部分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歲入收入與歲出支出分別依預算程序辦理。機關編列管理財產業務費用,或年度中另聘臨時人力,都不能直接從實收歲入中扣除;支出須有相應預算依據,不能以歲入超收抵付未編列預算的費用。

解題方法

財產收入實際收取 250250 萬元,法定預算數為 200200 萬元,因此超收:

250−200=50 萬元250-200=50\text{ 萬元}

依《預算法》第 59 條,歲入超收不得留用或抵支,應全數解庫。因此應繳庫的是實際收取的 250250 萬元,而非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金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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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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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特許執照拍賣收入、預算事件訴訟、立法委員提案的財源要求,以及地方政府預算適用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預算法》第 52 條規定,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其拍賣收入應全數解繳國庫,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因此,判斷 A 的關鍵在於它是否保留了法律例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預算法》條文。A 雖提到拍賣收入應全數解繳國庫,卻進一步斷言其他法律不得明定排除,與第 52 條明文保留的例外相反。其餘選項分別對應第 95 條、第 91 條及第 96 條,敘述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預算法》第 52 條規定:「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其拍賣收入應全數解繳國庫。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也就是其他法律得另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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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111 及 112 年度,A 財團法人由 B 機關捐助基金 40%及 20%,C 機關為 B 機關之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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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41 條第 3 項、第 4 項,以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認定與預算、決算監督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未逾 50%的財團法人,其主管機關須將以前年度捐助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並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者,主管機關則須將該財團法人的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依《財團法人法》,政府直接或間接捐助比率超過 50%,才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提供的比例是由同一機關 B 捐助:111 年為 40%,112 年為 20%。兩年度各自未逾 50%,不能把不同年度的比例相加成 60%。因此,應依未逾 50% 的規則判斷:主管機關 C 須將捐助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這正是選項 B 的內容。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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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預算法》及政府會計觀念公報之規定,關於特種基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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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特種基金的種類、用途及預算編製方式,以及政府會計報導個體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預算法》第 4 條,特種基金包括:

  1. 營業基金
  2. 債務基金
  3. 信託基金
  4. 作業基金
  5. 特別收入基金
  6. 資本計畫基金

其中,債務基金明列為特種基金的一種;信託基金則須依政府會計觀念公報判斷是否屬政府會計報導個體。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規範層次:特種基金的種類、歲入用途及預算型態,依《預算法》判斷;政府會計報導範圍,依政府會計觀念公報判斷。逐項核對後,找出與法定分類直接矛盾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信託基金係基於信託關係管理、運用財產,其財產非屬政府所有,因此不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範圍。此選項考的是政府會計報導個體的界定,不能只因信託基金列在《預算法》的特種基金分類中,就認為其財產必然屬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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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附屬單位預算與單位預算(均含分預算)執行有顯著差異。針對附屬單位預算及其分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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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 87 條及第 88 條對附屬單位預算執行的規範,並與同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的公款動支、債務及投資限制相對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附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有彈性規定:符合特定情形並經行政院核准,可以先行辦理預算外事項;第 88 條並明定,此時得不受第 25 條至第 27 條限制。但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轉投資,仍須補辦以後年度預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援引的規範:A 是營業基金配合業務調整收支、併入決算的規定;B、C 涉及附屬單位預算因重大變遷或業務確實需要而先行辦理;D 則主張仍一概不得預算外動用公款或增加債務。

關鍵在於第 88 條准許符合條件的預算外先行辦理,並明文排除第 25 條至第 27 條限制。因此,D 把一般限制說成不容例外,與附屬單位預算的特別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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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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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的內部審核職責、審核方式與執行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會計法》第 95 條規定,內部審核由各機關會計人員執行,目的在協助機關內部控制及督促各項財務收支依照法令與規定辦理。內部審核的實施方式,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會計人員也可依法查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內部審核說成「只有會計人員參與」、「只查帳、不查現金財物」,或把出納程序說成可以先做後補會計簽章。法規明定的審核方式是「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因此可直接判斷 C 正確;再依內部審核的分工與程序規定排除其餘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但這不表示業務主辦單位完全不涉入。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因此,「未涉業務主辦單位工作」的說法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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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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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有關會計人員兼職、職務交代,以及會計檔案移交與遺失毀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會計法》為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版本。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資格限制、期限、通報義務和檔案移交流程。《會計法》第 109 條規定,會計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這與 D 選項相符。其餘選項均有法定要件或期限上的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業務。《會計法》第 108 條禁止會計人員兼營會計師業務;「不影響公務範圍」不是例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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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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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93條所定的司法概算程序,以及司法院司法概算獨立的意義。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對該概算得加註意見,並將其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概算獨立的重點,是行政院不得刪減司法院提出的司法概算;這不代表司法院可繞過行政院逕送立法院,也不代表立法院免於審議。

解題方法

看到「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接著辨明預算程序中的三個角色:

  1. 司法院:獨立編列並提出司法概算。
  2. 行政院:得加註意見,將概算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不得刪減。
  3.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的司法概算。

符合這套程序的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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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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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列的營業基金決算主要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主要內容有四項:

  1. 損益之計算
  2. 現金流量之情形
  3. 資產、負債之狀況
  4. 盈虧撥補之擬議

條文列有「資產、負債之狀況」,但沒有「淨值變動情形」。

解題方法

先對照題目中的四個選項與《決算法》第 15 條列出的四項內容。選項 A、B、D 都能對應條文;「淨值變動情形」則不在條文的營業基金決算主要內容之列,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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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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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47條至第51條,重點包括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認定、報表送審,以及盈虧的認定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此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依《審計法》第47條,應經審計機關審核的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包括:

  1. 政府獨資經營者。
  2.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3. 由前兩類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且轉投資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因此,判斷合資事業是否應受審計機關審核,須看法律所定的資本比例門檻,不能只看是否有政府出資或是否由任一方送審。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適用的法條:A看第47條的政府獨資;B看第47條對政府與人民合資事業的比例門檻;C看第50條的報表送審義務;D看第51條的盈虧認定基準。逐項比對條文,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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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公務審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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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中公務審計的預算查核、就地審計、審計職權及年度決算審核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審計法》的明文規定。特別注意兩個常見陷阱:分配預算修正後仍須送審;審計人員獨立行使職權,不等於個別審計人員可以自行核定審計結果。

選項分析

  • (A) 錯誤。《審計法》第 35 條規定,各機關已核定的分配預算應依限送審計機關;修正時亦同。選項稱修正時無須再送,與法條相反。

  • (B) 錯誤。《審計法》第 41 條規定,審計機關派員就地辦理審計時,得審度機關內部控制實施的有效程度,決定審核詳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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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審計法》核定財務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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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關於核定財務責任的規定,包括財務責任解除、出納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經管財物遺失或損失時的責任歸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審計法》明定的責任條件與責任人。尤其要留意共同經管案件:若無法確定何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法律規定的是由共同經管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是由其中一人承擔即可。

選項分析

(A) 正確。《審計法》第 17 條規定,各機關人員對財務上行為應負的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選項內容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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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公營事業就地辦理審計事務,依《審計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查核資本支出應特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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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審計機關派員赴公營事業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應注意的查核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第 36 條第五款規定,查核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應注意:

  1. 計畫內容及預算執行情形。
  2. 支出之內容。
  3. 有無按預定進度辦理。
  4. 工程之進度。
  5. 興建後之效能。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屬」查核資本支出的特別注意事項。直接比對第五款列舉內容即可:凡列在法條中的事項都是查核重點;題目中未列入者,就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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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預算法》所述,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此所指之政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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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預算」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預算法》第 2 條第 1 款,預算是政府在一定期間內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的預計;此處所稱政府,指中央政府。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預算的法定定義,關鍵在辨認「政府」的法定範圍。依《預算法》第 2 條第 1 款,預算是「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之預計」,且本法所稱政府為中央政府。因此選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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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關於預算之執行,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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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關於預算執行、繼續經費,以及會計年度結束後收入與經費的處理。預算原則上有年度限制;年度結束後,尚未使用的經費應停止使用,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繼續經費,或已形成債務、契約責任並經核准的部分,才能依規定轉入下年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預算法》第 71 條、第 72 條及第 76 條的規定,特別留意:

  • 預算裁減由誰決定、經過何種程序。
  • 繼續經費未使用部分是否須另經核准。
  • 年度結束後,未收得收入應列入哪一年度、哪一科目。
  • 未使用經費與已形成債務或契約責任的經費,處理方式不同。

選項分析

(A) 錯誤。《預算法》第 71 條規定,預算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必要時,應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選項把程序寫成「經立法院之審議」,與法條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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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甲機關 112 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人事費 3 億元、業務費 20 億元;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 2 億元;第一預備金編列 200 萬元。執行結果為人事費短少 100 萬元、業務費節餘 150 萬元、一般建築及設備節餘 80 萬元。關於人事費短少部分,可採下列何種方式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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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所定的預算流用限制,以及第一預備金的動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各機關的經費原則上須按法定預算用途支用;同一工作計畫內的各用途別科目,才得依規定辦理流用。不同工作計畫或不同政事別之間,不得逕以流用方式調整。人事費也不得由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支應;人事費不足時,可依規定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

解題方法

題目所列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及投資,分屬不同用途別科目。人事費短少 100100 萬元,不能以業務費或設備及投資流入補足;應判斷能否由第一預備金支應。

甲機關編列第一預備金 200200 萬元,題目未提供其他已動支情形,因此可由第一預備金動支 100100 萬元,補足人事費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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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附屬單位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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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對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特種基金預算的分類,並考辨預算執行的法定用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預算法》第 4 條,政府歲入、歲出預算依基金性質及編列方式區分;其中,特種基金如須將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其基金預算屬於附屬單位預算。《預算法》第 19 條也明定此一編列原則。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符合附屬單位預算的法定定義:特種基金的歲入、歲出僅有一部編入總預算。接著,辨別其他選項是否混淆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或把法條中的關鍵用語寫錯。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附屬單位預算不是「單位預算之附屬組織或部門」。單位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是依預算所屬對象及編列方式所作的分類;特種基金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基金預算為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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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特種基金中之信託基金,於政府會計之報導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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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會計報導個體的範圍,以及政府代管信託基金的資訊揭露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一號》第十四段,政府代管的信託基金因非屬政府所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宜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範圍;但仍得依其營運情形揭露必要資訊。

因此,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信託基金是否納入報導範圍,以及是否揭露其必要資訊。信託基金不納入報導範圍,不代表相關資訊完全不揭露。

解題方法

先看信託基金的資產歸屬:政府是受託管理者,基金財產不屬於政府所有。再依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一號的規定,得出「原則上不納入報導個體,但得揭露必要資訊」。這正是選項 D 的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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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會計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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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第 5 條及第 6 條對普通公務與特種公務會計事務的分類,以及各類事務的法定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會計法》第 6 條所列特種公務會計事務,包括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等。作答時要同時核對「事務內容」及「負責機關」;選項常把正確的業務內容配上錯誤的機關或類別。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會計法》第 6 條的定義:

  • 現金、票據、證券的出納、保管、移轉:先看是公務機關辦理,還是公庫辦理。
  • 財產增減、保管、移轉:辨別是公務機關的財物,還是公有財物經理機關所經理的財物。
  • 公債事務:確認主體是否為公債主管機關。
  • 徵課事務:確認是否為徵收機關辦理稅賦、捐費等收入的徵課、查定及相關程序。

選項分析

(A) 正確。《會計法》第 6 條第 2 款規定,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是指「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等會計事務。選項所述的機關、財物種類及處理內容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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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會計報告分為動態與靜態報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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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報告依表達內容分為靜態報告與動態報告:

  • 靜態報告:表達某一特定時點的財務狀況或財物結存,例如平衡表、各類財物目錄及結存表。
  • 動態報告:表達一段期間內的收支、出納、經費執行、成本或盈虧變動,例如出納表、累計表、成本計算表及盈虧撥補表。

法規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列出的報告,判斷它是在呈現「特定時點的存量」,還是「一定期間的流量與變動」。某選項只要把其中一種報告的類別放錯,該選項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平衡表呈現特定時點的財務狀況,屬靜態報告;但歲入累計表反映一段期間的歲入累計,屬動態報告。現金出納表及成本計算表則屬動態報告。錯在將歲入累計表列為靜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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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政府會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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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政府會計制度訂定機關及會計基礎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訂定;中央主計機關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基礎原則上採權責發生制,但公庫出納會計是例外,不適用此原則。

因此,解題要分別判斷制度的訂定機關與會計基礎;不能只看選項中的機關名稱。

解題方法

先依《會計法》區分兩個制度:

  1. 「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訂定,也就是行政院主計總處;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2. 「國庫出納會計制度」涉及公庫現金、票據及證券的出納與保管,屬公庫出納會計;會計基礎不採權責發生制。

據此,只有同時符合「訂定機關正確」及「會計基礎正確」的選項成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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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會計簿籍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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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對會計簿籍的分類,以及序時帳簿、分類帳簿各自的用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會計法》規定,會計簿籍分為帳簿及備查簿;帳簿再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其中,總分類帳簿是按會計科目分類登記,主要供編造會計報告總表使用。

解題方法

先把兩層分類分清楚:

  1. 會計簿籍:帳簿、備查簿。
  2. 帳簿:序時帳簿、分類帳簿。
  • 序時帳簿依會計事項發生的先後順序登記。
  • 分類帳簿依會計科目或事項分類登記。

再核對各選項是否混淆「簿籍」與「帳簿」的分類,或把帳簿的用途、適用範圍說得不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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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會計法》及《審計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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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會計法》與《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所定的內部審核權責。內部審核由各機關會計人員執行,重點包括收支控制,以及憑證、帳表與工作績效的查核;《審計法》所稱的審計職權,則屬審計機關的外部審計。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主詞:執行內部審核、行使內部審核職權的法定主體是會計人員,不是審計人員。再核對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不合法會計程序或文書的程序,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選項將執行者寫成「審計人員」,混淆內部審核與審計機關的外部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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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有關會計事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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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會計法》的會計事務程序,重點在成本會計、財物異動憑證,以及結帳或結算的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會計法》的規定,特別留意「機關裁撤」是否屬於應立即辦理結算的情形。機關裁撤是年度中可能發生的特殊結算事由,不能等到會計年度終了一併辦理決算。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成本會計事務須對成本要素作詳備紀錄與精密計算,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增減原因。成本資料除供財務報告使用,也能提供管理決策所需資訊,作為內部管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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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其中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例如:

① 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

② 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致遭受損失者。

③ 誤為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致公款遭受損失者。

④ 會計簿籍或報告發生錯誤,致公款遭受損失者。

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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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 71 條所稱「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的範圍。第 71 條規定,各機關人員對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相關責任類型見同法第 72 條至第 76 條。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審計法》財務責任規定:

  • ① 對應第 58 條所列經管資產遺失、毀損或因意外事故致損失的情形,並由第 72 條納入財務責任規範。
  • ② 對應第 74 條: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的款項,未能依限悉數追還,且符合該條所定要件時,相關人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③ 對應第 75 條:出納人員超過核准數額簽發支票,或誤付債權人等情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④ 對應第 76 條:會計簿籍或報告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遭受損害時,相關會計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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