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職業安全衛生類科 職業安全管理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請說明雇主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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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重點是雇主必須依工作場所的危害,設置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設備並採取必要措施。條文分成兩類義務:
- 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針對 14 類危害,雇主應有符合規定的設備及措施。
- 必要安全衛生措施:針對 4 類健康與身心保護事項,雇主應妥為規劃並採取措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以下依當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整理;本條於民國 114 年修正公布,並於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先列出第 1 項 14 類應預防的危害,再列出第 2 項 4 類須妥為規劃及採取措施的事項,最後補充第 3 項的授權規定。作答時應區分兩項的法律用語,並以條文類別完整涵蓋,不宜只舉設備實例。
法條內容與說明
一、雇主應有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的 14 類危害
依第 6 條第 1 項,雇主應防止下列事項引起危害:
- 機械、設備或器具:例如防止機械運轉部位造成夾捲、切割或撞擊。
- 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防止爆炸、燃燒或發火。
- 電、熱或其他能:防止感電、灼傷及其他能量造成的傷害。
- 特定作業: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作業中引起的危害。
- 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針對具有相關危害之虞的作業場所採取防護。
- 高壓氣體:防止高壓氣體造成的危害。
- 物質或缺氧空氣:包括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及缺氧空氣。
- 物理性危害因子:包括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
- 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防止因從事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而引起危害。
- 廢棄物: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引起危害。
第 二 題25 分
請分別針對工程管理、行政管理及健康管理,說明風險控制可採取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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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場風險評估後的控制措施,要求依工程管理、行政管理及健康管理三個面向,說明如何降低危害造成傷害或疾病的風險。三者可依危害特性搭配使用;通常應優先改善危害源或作業環境,再以管理措施補強,並透過健康管理及早發現暴露影響。
風險控制的目標,是在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後,採取措施降低暴露程度、發生機率或可能後果,使風險降至可接受程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6 條及其相關規定,提供雇主預防危害、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的法制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列三種管理面向是控制措施的分類方式,並非法條逐字列出的固定分類。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改善設備與環境、管理作業行為、管理勞工健康」的順序分項說明:
- 工程管理:從危害源、設備或作業環境著手,降低危害產生或傳遞。
- 行政管理:以制度、程序、人員安排及教育訓練,減少暴露機會並確保措施落實。
- 健康管理:依勞工健康狀況及暴露風險,辦理健康檢查、追蹤、適性配置及健康促進。
參考作答
一、工程管理
工程管理是以工程或技術手段控制危害,降低危害源的強度、數量或傳播,使勞工不易接觸危害。
- 消除或替代危害:改用危害性較低的原料、設備或製程;例如以低毒性溶劑替代高毒性溶劑。
- 設備改善及安全防護:設置機械護罩、安全連鎖、緊急停止裝置、防墜設施及漏電防止裝置。
- 隔離及局部控制:將危害源與作業人員隔開,或採密閉、局部排氣、隔音、隔熱、防振等措施,防止危害擴散。
- 改善作業環境:調整通風、照明、動線及工作空間,降低有害物、噪音、熱危害或碰撞等風險。
- 維護及檢點設備:定期保養、檢查及修復設備,確保工程防護設施持續有效。
例如,處理粉塵時可採密閉設備及局部排氣;高處作業則設置工作平台、護欄或安全網。
二、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是透過制度、工作程序及人員管理,降低勞工暴露危害的機會,並確認安全措施受到遵守。
- 訂定安全作業程序:明確規定作業步驟、危害告知、管制措施及異常處理方式。
- 教育訓練與危害溝通:使勞工了解危害、控制措施、緊急應變程序及個人防護具的正確使用方式。
第 三 題25 分
危險性工作場所分為四類,請說明屬於丁類之危險性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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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及《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2 條,重點是辨認四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中的「丁類」。丁類指特定規模或施工條件的營造工程;符合規定者,須依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規分類題,作答時先指出丁類的性質為「營造工程」,再依辦法列出各項工程類型及其判定門檻。須留意各款門檻不同,有的以高度或樓層數判定,有的以開挖深度、隧道長度、橋梁跨距或工程規模判定。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2 條,丁類指下列營造工程:
- 建築物高度達 80 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 橋梁工程中,橋墩高度達 50 公尺以上,或橋梁跨距達 100 公尺以上者。
- 道路工程中,開挖深度達 18 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隧道工程中,隧道長度達 1,000 公尺以上,或隧道開挖面積達 150 平方公尺以上者。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職業災害之定義;以及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採取之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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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5 款的「職業災害」定義,以及同法第 37 條雇主於職災發生後的應變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第 2 條第 5 款,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的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因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這個定義有三個判斷重點:
- 原因:須與勞動場所的設施、物料、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有關。
- 結果:造成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 對象:依命題當年法規用語,指工作者;不能只把職災限縮為死亡或重大傷害。
解題方法
依「先判斷是否屬職災,再按發生後的處置順序列出雇主義務」作答。第 37 條要求兼顧現場救援、通報、事故調查及防止事故擴大,宜依事件處理先後分層說明。
一、立即急救與搶救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等措施,以救助罹災者並控制危害。
二、確認是否須於八小時內通報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法定重大職災,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發生死亡災害。
- 發生災害的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 發生災害的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須住院治療。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災害。
因此,不是每一件職業災害都適用八小時通報;須符合第 37 條第 2 項列舉情形。
三、保全災害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