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三等 人事行政類科 現行考銓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考試院院會近日審議通過六都直轄市和各縣市政府,以及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案,合計約 500 個以上機關與相關職務,包括部分的薦任非主管職務、地方二級機關的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其列等上限均提高一個職等。
請依現行考銓制度,分析此項決議未來施行後,對地方公務人員權益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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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職務列等調整」如何影響地方公務人員的陞遷、待遇與職涯發展,並須分清「職務列等上限提高」與「現職人員立即升等」是兩件事。
依民國 114 年法規,《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官等、職等任用;第 6 條規定,機關職務須依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職務列等表》及機關編制表,據以規範各職務可配置的官等、職等範圍。列等上限提高,代表該職務未來可列至較高職等,並不等於原任職者自動取得該職等任用資格或直接加薪。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制度改變—個人權益—適用限制」三層分析:
- 先指出調整的是職務列等與編制配置,使地方部分職務的發展上限提高。
- 再說明對陞遷機會、俸給待遇、人才留任及中央地方職涯平衡的影響。
- 最後補充:列等上限提高不等於全體現職人員同步升等,個人仍須依任用資格、陞遷程序及銓敘審定辦理。
題示調整涉及部分薦任非主管職務及地方二級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列等上限提高一個職等。其制度效果是讓部分職務可提供較高職等的任用及陞遷空間,而非全面調整所有地方職務或所有人員的職等。
對地方公務人員權益的影響
一、增加陞遷及職涯發展機會
部分薦任非主管職務上限提高後,地方機關可配置較高職等的專業職務,使具備相應資格、能力與工作表現的人員,有機會在原機關或地方政府體系內取得較高職等職務。二級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上限提高,也增加主管職務的發展空間。
這有助於改善地方職務列等長期低於中央相近層級職務的落差,減少人才必須離開原服務地區才能尋求發展的情形。
二、符合較高職務責任與專業要求
第 二 題25 分
根據現行考銓法令,請分析若機關欲採行「彈性用人」策略,補充編制內公務人員缺額時,應遵守的規定與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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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關在編制內公務人員職務出缺或人員暫時不能執行職務時,如何依法運用職務代理及約聘僱人力維持業務。所謂「彈性用人」是因應短期或特定人力需求的補充方式,不能取代法定考試任用及編制內職務的正常遞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包括《公務人員任用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解題方法
先區分缺額的原因,再依序說明可採措施、進用程序與期限限制:
- 先確認是暫時不能執行職務,還是職務出缺。
- 依職務代理規定處理短期人力缺口,並同時啟動正式補實程序。
- 需要聘用或約僱人員代理時,確認符合適用情形、資格及期限要求。
- 不得把代理或約聘僱措施當成正式任用的替代管道。
規定與作法
一、先依正式任用制度辦理缺額補實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0 條,各機關初任職務人員原則上應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考試正額錄取人員;正額人員分配完畢後,得依規定分配增額錄取人員。已無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時,經分發機關同意,機關始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的合格人員。
因此,機關遇有編制內職務出缺,應依法提出職缺及用人需求,依分發、任用程序補實。若短期內無法到任,才依職務代理等規定銜接業務。
二、職務代理須符合規定事由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代理職務以法定情形為限,主要包括:
- 出缺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
- 現職人員因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不能執行職務。
- 現職人員依法停職或休職。
- 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的情形。
代理人員應依規定遴派;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代理,不得因已代理一段時間而主張留任。
第 三 題25 分
某機關公務人員甲平日對政治事務有高度興趣,故想經營自媒體來傳達其理念。請問甲應遵守哪些規定?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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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運用自媒體表達政治理念時,如何兼顧言論自由與行政中立。自媒體屬網路資訊傳播方式,不能因為是個人帳號,就免除公務人員依法應遵守的行為界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命題當年適用其現行條文。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甲要表達的是一般政治或政策意見,還是支持、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發文時是否使用職銜、職務身分或公務資源;是否利用職務關係影響、要求他人參與政治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要求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第 4 條要求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差別待遇。另一方面,公務人員仍享有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因此,甲可以在私人身分下表達政治理念,但不得逾越行政中立法明定的限制。
相關規定與適用
一、可在下班時間以私人身分表達意見
甲得在下班時間使用私人設備經營自媒體,表達個人對公共政策或政治議題的看法。公務人員也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依同法第 5 條,不得兼任政黨或政治團體職務,亦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並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
二、不得在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政治團體活動
依同法第 7 條,甲不得在法定上班時間、值班或加班時間,或因公奉派訓練、出差等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以自媒體從事相關活動時,也不得占用執行職務時間。
三、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關係動員他人
依同法第 6 條,甲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政治團體,或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相關選舉活動。對職務相關人員或職務對象表達支持特定政治立場的指示,也可能違反同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
四、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替特定政治對象宣傳
第 四 題25 分
面對日趨多元工作環境,今日公務人員可以經由主張哪些考銓法令,來爭取或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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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問的是:面對多元工作型態與職場議題,公務人員可依哪些法令主張權益。作答應從「權益內容」分類:身分與人事管理、工作條件與救濟、平等與家庭照顧,以及安全健康與職場侵害防治。
公務人員的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等權益,主要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依法遇有權益受損時,得依事件性質提起復審、申訴或再申訴。涉及其他特定權益時,則併依相關法令主張。
解題方法
題幹以「日趨多元工作環境」為背景,答題不宜只列救濟程序,也要說明各類法令能保障哪些具體權益。可依序寫出:
- 一般人事權益及救濟:身分、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
- 平等及家庭照顧權益: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育嬰與照顧假別。
- 職場安全與身心健康:安全衛生、職場霸凌及不法侵害防治。
- 人事發展與待遇管理:任用、考績、陞遷、俸給及訓練進修等制度。
可主張的主要法令及權益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
這是公務人員主張一般人事權益及尋求救濟的核心法律。公務人員對涉及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的權益事項受有不利處置時,可依事件性質循復審、申訴或再申訴程序救濟。機關亦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法提起救濟而予以不利處分或不合理管理措施。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
這些法律分別規範任用資格與職務配置、俸給待遇、考績評定及陞遷程序。公務人員可依其規定爭取依法任用、核敘俸級、接受公平考核及公平陞遷;如相關人事處置侵害權益,也可視其性質循《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