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地方特考三等 地政類科 不動產估價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地方特考・三等・地政類科
試題代碼 不動產估價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正常價格?何謂限定價格?限定價格偏離正常價格的現象,以何項經濟原則加以論述最為適當?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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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所定的「正常價格」與「限定價格」,以及限定價格與正常價格不同的經濟原因。限定價格常因權利整合或土地合併使用而產生額外效益,最適合以貢獻原則說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規則定義說明兩種價格,再指出限定價格成立的三種條件,最後以貢獻原則解釋:不動產與其他權利、鄰接土地,或分割後的各部分結合運用時,可能為整體創造額外價值,使整體價值不等於各部分原有價值的簡單加總。

一、正常價格

正常價格是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有意願的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脅迫,並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所形成的合理價值,以貨幣金額表示。

其判斷重點是交易條件具有一般性,價格反映通常市場參與者在正常交易下的價值。

二、限定價格

限定價格是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下列任一限定條件下所形成的價值,以貨幣金額表示:

  1. 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2. 以數宗不動產合併為一宗進行開發為目的。
  3. 以違反經濟合理性的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限定價格並非一般市場交易條件下的價格,而是受到特定權利或使用條件限制後所形成的價值。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的規定,估定限定價格時,應敘明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正常價格。

三、偏離正常價格的經濟原則:貢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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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實價登錄之交易資料內容,選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3 條所列舉情形中的五項,說明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致不予採用為比較案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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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比較法中比較標的的篩選與交易情況調整。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3 條,若比較標的具有特殊交易情況,原則上應先作適當調整;若該情況對交易價格的影響無法有效掌握並量化,則不予採用為比較標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目要求自條文列舉情形中擇五項,並結合實價登錄資料說明為何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以下選取五種常見情形。

解題方法與五項說明

作答時,先指出實價登錄中可見的交易資訊,再說明該資訊缺漏或無從查證之處如何造成價格影響無法量化,最後交代不採用該筆交易作為比較案例。

  1. 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實價登錄可提供交易日期、總價、單價等資料,但通常無法呈現賣方是否急需資金、買方是否有迫切購買需求,或租賃雙方是否因時間壓力接受特殊租金。急迫程度及其對成交價的影響難以從申報資料辨認並估算;若另無交易文件或當事人說明可供查證,便無法量化急迫因素造成的價格偏差,應不予採用。

  2. 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交易價格可能反映買方對未來重大建設、都市計畫變更、開發利益或周邊發展的預期。實價登錄呈現的是已成交價格,通常不會完整記載買賣雙方各自掌握的資訊、期待內容及其在價格中的占比。若無法查明該期待是否已反映於價格以及反映程度,就無從作出可靠調整,應不予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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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比較協議價購估價與土地徵收補償估價,於適用法令依據、價格日期、估價方法、比較標的選取和價格決定上有何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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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是「為協議價購提供參考的市價估價」與「依法辦理土地徵收補償的市價查估」。兩者都以土地市價為核心,但估價目的、程序與規範不同,因而在價格日期、估價方法、比較標的數量及價格核定方式上有所差異。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依同條例第 30 條,土地徵收補償以市價為準。協議價購估價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主要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則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解題方法

依題目指定的五個面向逐項比較,先交代兩者的共同基礎,再說明各自的法定作業規則。作答時要區分「估價師評估協議價購的市價」與「主管機關依徵收查估辦法辦理並提送評議的補償市價」;兩者都涉及市價,但不是同一套查估程序。

五項比較

比較面向協議價購估價土地徵收補償估價
適用法令依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辦理協議價購;委託估價師查估時,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估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辦理。
價格日期由委託者依估價目的及委託條件決定,並於估價報告中明確載明。原則為每年 9 月 1 日;屬當年具急迫性或重大公共建設推動需要者,得以當年 3 月 1 日為估價基準日。
估價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選用比較法、收益法或土地開發分析法等適當方法,並應採用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查估,再綜合決定估值。得採比較法或收益法;比較法與收益法皆有適當資料時,綜合評估決定比準地地價;依查估辦法得僅採一種方法。
比較標的選取運用比較法時,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應選取三件以上比較標的,並就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等進行調整。運用比較法時,原則於同一地價區段選取一至三件比較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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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估計之價格種類包括哪幾類?畸零地的估價可能以何種價格估計?試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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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所列的估計價格種類,並要求依畸零地的市場性與估價目的,判斷適用何種價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規則第 3 條,估價時應註明價格種類;估計特定價格時,須敘明估價條件,並同時估計正常價格。

解題方法與價格種類

先依估價標的是否具有市場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定限定條件,區分以下四種價格:

  1. 正常價格:具有市場性的不動產,在有意願且未受脅迫的買賣雙方,經適當市場行銷並依正常交易條件形成的合理價值。
  2. 限定價格:具有市場性的不動產,因下列限定條件之一而形成的價值:
  • 以不動產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與所有權合併為目的;
  • 以不動產合併為目的;
  • 以違反經濟合理性的不動產分割為前提。
  1. 特定價格:具有市場性的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所形成的價值;估價時須說明特定條件,並同時估計正常價格。
  2. 特殊價格:對不具市場性的不動產所估計的價值。

估計價格種類共四類;估計租金另分正常租金與限定租金,並非本題所問的價格種類。

畸零地的價格分析

畸零地的估價種類,要看估價情境,不能只憑「畸零地」名稱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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