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商業行政類科 公司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現有六名股東 A、B、C、D、E、F。B 股東為公司法人,係由甲公司轉投資並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51%;D 股東亦為公司法人,係由甲公司與 B 公司共同投資,並各占 30% 有表決權股份的公司。
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A 股東持有 5 萬股、B 股東持有 10 萬股(民國 89 年以前持有,當時持有並未違反法令)、C 股東持有 10 萬股、D 股東持有 15 萬股(民國 89 年以前持有,當時持有並未違反法令)、E 股東持有 30 萬股、F 股東持有 30 萬股。
今甲公司欲轉投資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惟因之前轉投資金額已超過甲公司實收股本 40%,甲公司遂於股東會提案,請求股東會作成決議得投資乙公司。
股東會當日有 A、B、C、D、E 股東出席,B、D 放棄表決,A、E 同意該轉投資案,C 反對。請問甲公司是否能轉投資乙公司?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3 條第 2、3 項的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限制,以及公司法第 179、180 條對特定股份表決權與股東會定足數的計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投資他公司,投資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的 40%;超過時,除以投資為專業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須經股東會決議。通常門檻為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份未達此門檻時,得採較低的替代門檻: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規定,符合特定控制、從屬公司關係的股份無表決權;依第 180 條第 1 項,無表決權股份不計入已發行股份總數。第 180 條第 2 項另規定,依第 178 條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表決權數。本題 B、D 的股份是依第 179 條無表決權,並非僅在此議案上不得投票,因此其股份不計入定足數的已發行股份總數。
解題方法
先判斷能否採第 13 條第 3 項的替代決議,再計算有效出席股數及同意票數。
一、判斷 B、D 所持股份是否有表決權
甲公司持有 B 公司 51% 有表決權股份,超過半數,因此 B 公司是甲公司的從屬公司。B 持有甲公司 10 萬股,依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第 2 款,該股份無表決權。
甲公司與 B 公司各持有 D 公司 30%,合計持有 60%,超過半數。依第 179 條第 2 項第 3 款,D 所持有的甲公司 15 萬股無表決權。
B、D 的股份均不計入本次股東會定足數的分母,也不計入出席表決權數。題目說明這些股份在民國 89 年以前取得且當時未違法,不影響本題依第 179、180 條計算股東會定足數與表決權的結果。
二、計算扣除無表決權股份後的基數
第 二 題25 分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之股東為 A、B、C,A 持有甲公司 34% 股權、B 持有 33%、C 持有 33%。甲公司係經營電子業,在生產過程會使用大量化學物質,然而 A、B、C 三人商量為減省成本,決定不依照環保法令處理該等化學物質,而直接排入地底,導致員工之飲用水、洗澡水之水源受到嚴重污染,造成員工罹患癌症或相關疾病甚至死亡。
員工組成自救會欲向甲公司求償,此時 A、B、C 三人決定緊急將公司資金全數挪至海外,以避免自救會扣押。請問自救會得否向 A、B、C 等股東求償?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原則上負有限責任,責任以繳清股份金額為限;但股東若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使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情節重大而有必要時,法院得令該股東就公司債務負清償責任。
本題須判斷三件事:甲公司是否對員工負有特定債務、公司是否已顯然難以清償,以及 A、B、C 是否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且情節重大。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員工對甲公司有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再判斷股東是否濫用公司法人格,使該筆債務無法受償。不可只因股東持股比例高,就直接要求股東代公司清償;仍須逐項檢驗第154條第2項要件。
一、甲公司對員工負有特定債務
甲公司在生產過程使用化學物質,卻違反環保法令將其排入地底,造成員工飲用水及洗澡水污染,並使員工罹病或死亡。受害員工得依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向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這些因污染事故而生的損害賠償請求,屬於可特定的公司債務,符合「公司負擔特定債務」的要件。
二、公司清償顯有困難
A、B、C 在員工自救會準備求償時,決定將甲公司資金全數移往海外,以避免遭扣押。公司資產遭移走,將使員工即使取得對甲公司的債權,也難以透過公司資產受償,符合「清償顯有困難」的要件。
三、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且情節重大
A、B、C 合計持有甲公司全部股份,並共同決定違法處理化學物質,造成員工重大傷亡;員工求償後,三人又共同移轉公司全部資金以規避責任。此非單純經營失敗或公司無力清償,而是利用公司及其資產安排,規避因污染所生的賠償責任。
第 三 題25 分
A、B 為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之股東,A 持有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0.8% 的無表決權特別股,B 則持有甲公司 0.8% 的普通股。
在甲公司股東常會前所公告的受理股東提案期限內,A、B 聯合以其股東身分向甲公司提出股東會議案,其內容大致為:「請股東會決議與乙公司合併,並以乙公司為存續公司、甲公司為消滅公司。」字數未超過三百字。
請問甲公司董事會審查時,是否可將該議案列為股東會表決之議案?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的股東提案權,以及公司合併案應由董事會與股東會如何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第 172 條之 1,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得於公司公告的受理期間內,向股東常會提出一項、三百字以內的議案。除法定情形外,董事會應將合規提案列入議案;但「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時,董事會得不列入。
經濟部函釋認為,股東提案權是股東固有權,普通股與特別股股東均有提案權。因此,無表決權特別股不會因無表決權而排除在提案資格之外。
解題方法
先判斷 A、B 是否合計達提案門檻,再判斷這項合併提案是否屬股東會得決議的事項:
- A、B 聯名提出,合計持股為 ,達到百分之一門檻。A 持有無表決權特別股,仍得行使股東提案權。
- 這是一項議案,且在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字數未逾三百字,符合提案的期間、件數及字數要求。
- 但合併案有董事會與股東會的法定分工。《公司法》第 316 條規定,合併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 四 題25 分
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A、B、C 三人,於某次董事會決議向外挖角聘任 X 為公司營建經理。X 為董事 B 之孫,B 並未於董事會說明 X 與其關係之事,董事會三票全數通過該委任營建經理案。
X 上任後即規劃購物商場開發案,惟其部門人員在開挖土方前,向 X 報告以較為節省工程成本方式進行,該方式與現行建築法規不符,X 亦同意如此施工。然而開挖三天後,即發生隔鄰房屋坍塌。
請問 X 是否須與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對鄰房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公司經理人是否屬於公司法上的「公司負責人」,以及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的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國 112 年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公司之經理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同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其判斷重點為:
- 行為人是否為公司負責人,或於執行職務範圍內屬於公司負責人。
- 是否執行公司業務時違反法令。
- 是否因此致第三人受有損害。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就本題涉及的公司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第 2 項,未有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 X 的身分。公司法第 29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的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由董事會以法定方式決議。題目明示董事會決議聘任 X,且三名董事均投下同意票;在沒有其他事實顯示董事會召集、出席或表決程序違法的情形下,應認 X 已受聘為甲公司的營建經理。
再看董事 B 未揭露與 X 的關係,是否使聘任決議當然無效。公司法第 206 條規定,董事對董事會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說明利害關係的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並應依同法第 178 條迴避表決。B 未說明與 X 的親屬關係,涉及是否違反說明義務;但題目未提供聘任 X 有害公司利益,或足以認定聘任決議因此不成立、無效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