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三等 商業行政類科 證券交易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為 A 上市公司(以下稱 A 公司)之董事,其有意轉讓所持有之 A 公司股票。
若甲採取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方式轉讓其持股,是否違反上市有價證券禁止場外交易之規定?又若甲決定自集中交易市場出售 A 公司股票,但在賣出前 6 個月內,甲曾經認購 A 公司私募股票,並因而獲有利益,A 公司得否對甲行使歸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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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兩項規定:
- 證券交易法第150條的上市有價證券場外交易限制:上市有價證券買賣,原則上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的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但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的例外不在此限。
-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的短線交易歸入權:公司董事等內部人,在六個月內對公司上市股票有買進、賣出等交易,並因而獲利時,公司得請求將利益歸入公司。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兩個事實分開判斷:
- 公開招募轉讓持股:確認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但書所列例外。第150條原則上禁止場外交易,但第4款授權主管機關規定其他例外;依當時主管機關規定,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等情形的交易,得不受集中市場交易限制。
- 私募股票認購後再於市場賣股:先確認甲是否為第157條規範對象,再判斷「私募股票認購」是否屬第157條的取得行為。主管機關當時函釋明定,內部人應募取得私募股票,不適用第157條;因此不能只因認購與賣出相隔六個月內,就直接認定有歸入權。
個別爭點
一、甲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方式轉讓持股,是否違反場外交易限制?
證券交易法第150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原則上應於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書第4款則容許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的交易不受此限。
此外,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規範股東出售所持有的有價證券而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須依同條規定辦理申報生效程序。就本題所述的公開招募轉讓,符合第22條第3項及主管機關依第150條第4款所定例外者,得在場外進行。
第 二 題25 分
A 公司為一家從事晶圓代工的上市公司。該公司發布不實財報後,公司股價從每股 40 元一路飆漲至 60 元。
投資人甲以每股 60 元買進 A 公司股票,其後該不實財報被揭發,股價因而大跌。由於跌價期間,剛好爆發烏俄戰爭造成國內股市大跌,甲賣出 A 公司股票時,每股只剩 35 元。
試問甲可請求應負責之人每股多少元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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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財報不實的損害額計算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的財務報告不實損害賠償,以及損害額的計算方法。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當時法條沒有明定財報不實損害額的計算公式,實務與學說主要討論兩種方法:
- 毛損益法:以買進價與賣出價的全部差額計算損害,不區分跌價是由不實財報或其他因素造成。
- 淨損益法:只計入不實財報造成的跌價,排除戰爭、整體股市下跌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失。
解題方法:依命題所採毛損益法計算
第 三 題25 分
A 上市公司近期因資金需求,擬私募一批股票。
試問 A 上市公司可否以該公司全體員工作為私募對象?私募股票之應募人及購買人有何轉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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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的私募對象及人數限制,以及第43條之8的私募有價證券轉售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上市公司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私募須依第43條之6規定,對法定特定人進行;私募有價證券的應募人及後續購買人,則受第43條之8限制,原則上不得再行賣出。
解題方法
先將員工身分對照第43條之6第1項的三類私募對象:
- 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法人、機構。
-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 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員工並未因「員工」身分而列入第3款。因此,不能只憑全體員工身分,直接將所有員工列為私募對象。不過,個別員工若符合第2款的資格,仍可依該款列為應募人;第2款與第3款應募人合計不得超過35人。
個案分析:可否以全體員工為私募對象?
**不能僅以全體員工身分作為私募對象。**員工不屬第43條之6第1項第3款所列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若員工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的自然人資格,則可依同項第2款參與私募;但第2款及第3款應募人合計不得超過35人。故只有在員工符合第2款資格,且應募人總數符合35人上限時,員工才可依該款成為私募對象。若全體員工人數超過此上限,便不得全數以該款身分參與。
私募股票的轉售限制
依第43條之8,私募有價證券的應募人及購買人原則上不得再行賣出,例外情形如下:
第 四 題25 分
A 上市公司於 112 年 9 月 20 日宣布,自 10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依 B 上市公司(以下稱 B 公司)9 月 30 日股票收盤價的溢價 20%,公開收購 B 公司 51% 的股權。
但在 A 上市公司正式宣布前,B 公司董事長甲即於 9 月 18 日加碼買進 B 公司股票。
試問甲之行為有無構成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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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的內線交易禁止規定,重點在於:甲是否為法定內部人、公開收購消息是否屬重大消息、甲買進時是否已實際知悉該消息且消息尚未公開。
依第 157 條之 1,法定內部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在消息明確後、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不得買進或賣出該公司上市股票。重大消息包括涉及證券市場供求、公開收購,且具體內容對股價或正當投資人的投資決定有重大影響的消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內線交易的主要要件:
- **甲是否為法定內部人:**甲是 B 公司董事長,屬 B 公司董事,符合第 157 條之 1 所定身分。
- **消息是否重大且明確:**A 公司將公開收購 B 公司 51% 股權,並提出相對於收盤價溢價 20% 的收購價格。公開收購直接影響 B 公司股票的市場供求與價格,且收購比例、價格及期間均已具體,屬重大消息。
- **甲買進時消息是否尚未公開:**題目指出 A 公司於 9 月 20 日正式宣布,而甲於 9 月 18 日加碼買進。依題意,甲在正式宣布前買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