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四等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多準則決策(Multi-criteria Decision-making, MCDM)」與多目標決策法(Multi-objective Decision-making Method, MODM)的差異與最佳使用時機。請以焚化爐選址為例,說明如何利用多準則決策進行方案選擇,其主要程序步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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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在環境規劃與管理中,運用「決策科學(Decision Science)」解決環境公共議題之能力。核心觀念包含:
- 多準則決策(Multi-criteria Decision-making, MCDM)之學理體系:
- 廣義的 MCDM 涵蓋所有在考量多重衝突準則下的決策分析架構,其下主要分為兩大分支:
- 多屬性決策(Multi-attribute Decision-making, MADM):處理「離散型(Discrete)」方案,決策者面對的是有限且明確列舉的既定方案(如場址 A、B、C),著重於屬性權重設定與方案評估排序。在中文行政學與管理學文獻中,常狹義以 MCDM 指稱 MADM。
- 多目標決策(Multi-objective Decision-making, MODM):處理「連續型(Continuous)」方案,方案存在於無限的決策空間中,決策者在多重限制條件(資源、法規、預算)下,藉由數理規劃求解多個相互衝突目標之非劣解(Non-dominated Solutions / Pareto Optimal Solutions)。
- 鄰避設施(NIMBY)選址決策模型:
- 大型垃圾焚化廠具有顯著外部不經濟性與環境爭議,選址必須同時滿足環境品質(空污擴散、生態)、工程經濟(地質、運輸、建造成本)及社會政治(居民接受度、法規限制)等多重不可共量(Incommensurable)且具衝突性的準則。
- 關鍵計量模型與公式:
- 決策矩陣建構:若有 個評估準則與 個候選方案,建立績效矩陣 。
- 準則權重正規化:(常用層級分析法 AHP 計算特徵向量求得)。
- 簡易加權評分模型(SAW): 其中 為方案 之總績效值, 為第 項準則權重, 為無因次化後之標準化數值。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共行政與環境系統分析理論題,解題切入點採「概念辨析 實務程序 案例驗證」的三段式論述:
- 架構對比法: 以「方案性質」、「變數型態」、「求解工具」與「決策目標」四個維度,嚴謹釐清 MCDM(以狹義 MADM 視角)與 MODM 之本質差異,並定義各自之最佳適用時機。
- 流程化推展法: 依循決策科學之理性決策程序,將焚化廠選址細化為「目標界定 方案初選 準則建構 權重判定 矩陣標準化 綜合評定 敏感度分析」七大嚴謹步驟,展現技術層面與行政程序的整合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客觀選項。針對題目所要求之「焚化爐選址」核心面向,應建立完備之準則體系分析,各評估構面之內涵與考量如下:
- 工程與技術構面:
- 地質與地形條件:評估地基承載力、斷層帶避讓、坡度等,確保耐震與施工安全。
- 用地規模與擴充性:基地面積須滿足廠房、灰渣掩埋場、進出道路及綠帶緩衝區之需求。
- 環境與生態構面:
- 氣象與大氣擴散條件:主導風向、逆溫層高度及大氣穩定度,決定戴奧辛與重金屬排放對敏感受體之影響程度。
- 環境敏感區迴避:依法必須排除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國家公園核心區等法定限制發展區。
- 經濟與營運構面:
- 清運運距與交通路網:以全縣或區域清運車輛之行車時間與油耗成本為評估指標,降低整體物流碳足跡與運輸成本。
- 土地徵收與建造成本:包含公有地比例、地價高低及基礎管線(水、電、聯外道路)引進之工程費用。
- 社會與政治構面(鄰避效應管理):
- 人口密度與受體衝擊:下風處居民人數、與學校或醫院之距離。
- 公眾接受度與回饋機制:地方民意支持度、抗爭風險及回饋設施(如溫水游泳池、復育公園)之規劃彈性。
解題技巧
- 名詞辨析切入竅門: 閱卷委員最看重能否點出「離散方案選優(Discrete/MADM)」與「連續空間求解(Continuous/MODM)」之關鍵術語。若僅泛稱兩者都是多目標考量,分數難以拉開。
- 防範作答陷阱:
- 避免將 MCDM 選址寫成純粹的環評法規說明,必須具備決策科學之量化步驟(如權重設定、標準化矩陣、敏感度分析)。
- 焚化爐選址已是「特定候選場址之評比」,絕不可誤用線性規劃或目標規劃(MODM)當作選址的評選機制。
- 法規標註事項: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焚化爐開發行為須遵循《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焚化廠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選址階段之多準則決策即為環評替代方案評估之科學依據。
【答案】
一、多準則決策(MCDM)與多目標決策法(MODM)之差異與最佳使用時機
(一)學理本質與特性差異
多準則決策(MCDM)為處理多元、具衝突性目標評估之統稱。實務上與多目標決策法(MODM)並列對比時,MCDM 多指「多屬性決策法(MADM)」,兩者核心差異如下表所示:
| 比較面向 | 多準則決策(MCDM / 狹義 MADM) | 多目標決策法(MODM) |
|---|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環境成本效益分析(Cost Benefit Analysis, CBA)的目的以及它在決策管理上的重要性。並請以桃園大潭藻礁地區的「中油觀塘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開發案」為例,說明環境成本效益分析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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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環境行政學與環境經濟學之跨領域核心考題,評量考生是否理解環境行政決策中的「量化評估工具」及其在重大爭議開發案中的實務應用。涉及核心觀念如下:
- 環境成本效益分析(Environmental Cost-Benefit Analysis, CBA)之本質:
- 理論基石:源自福利經濟學的「卡多爾-希克斯補償準則」(Kaldor-Hicks Criterion),強調若一項政策或開發計畫的總社會效益大於總社會成本(即潛在獲益者理論上能充分補償受害者且仍有剩餘),則該政策具備增進整體社會福利的正當性。
- 外部性內部化:傳統經濟分析常忽略自然資本與環境公害;環境 CBA 將環境品質劣化、生物多樣性破壞等「外部成本」以及減碳降空污等「外部效益」納入評估體系,使環境資產價值顯質化。
- 決策評估指標與數學模型:
- 淨現值(Net Present Value, NPV): 其中 為第 期之總社會效益(含經濟效益與環境改善效益), 為第 期之總社會成本(含工程開發成本與環境外部損害), 為社會折現率(Social Discount Rate), 為計畫評估年期。決策準則為 。
- 益本比(Benefit-Cost Ratio, BCR): 決策準則為 。
- 非市場價值評估法(Non-market Valuation Methods): 環境財(如藻礁生態系)缺乏市場交易價格,須藉由「陳述偏好法」(如條件評估法 CVM、選擇實驗法 CE)或「揭露偏好法」(如旅行成本法 TCM)量化民眾之「支付意願」(Willingness to Pay, WTP)或「受償意願」(Willingness to Accept, WTA)。
- 法令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呼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所規定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與評估書內容應記載事項(包含環境影響之綜合分析及經濟成本效益評估)。現行法規架構維持此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的「學理定義+實務案例應用」申論題型,答題應採取「總—分—合」的體系化架構:
- 第一部分:解析 CBA 的核心目的與決策重要性
- 目的層次:區分「微觀計畫取捨」(檢驗淨社會福利)與「宏觀資源配置」(糾正市場失靈、導正環境資源被視為免費資產的偏誤)。
- 管理重要性:從「理性決策依據」、「跨期與跨群體權衡」、「環境民主與資訊透明」、「政策替代方案評比」四個行政管理面向切入。
- 第二部分:以「中油觀塘第三天然氣接收站(三接)」實例套入標準 CBA 程序
- 避免流於空泛的理論名詞堆砌,必須將「大潭藻礁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柴山多杯孔珊瑚棲地損失」列為環境成本,將「非核減煤過渡期供電穩定」、「燃氣取代燃煤之空污與碳排減少」列為環境與社會效益。
- 依標準行政評估六大程序逐步鋪陳:界定範疇與方案 辨識成本與效益 實體量化與貨幣化 跨期折現與指標計算 敏感度與不確定性分析 綜合決策與分配補償。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單一選項可供篩選。評閱標準與應考爭點剖析如下:
- 子題一(CBA 目的與決策重要性,佔分約 40%)評分關鍵:
- 是否精確指出 CBA 追求的是「社會淨福利最大化」而非開發單位的「財務利潤最大化」。
- 能否結合公共政策與環境行政理論(如市場失靈、外部性內部化、治理透明度)。
- 子題二(三接與大潭藻礁案例評估程序,佔分約 60%)評分關鍵:
- 能否明確列出完整的 CBA 階段步驟(漏掉「折現」或「敏感度分析」將嚴重失分)。
- 案例對應是否具體:是否提及如何衡量「無法在市場買賣的藻礁生態價值」(例如提及條件評估法 CVM)以及「外推替代方案」在評估中的角色。若僅籠統寫「計算賺多少錢、賠多少錢」,得分將落於後段。
解題技巧
- 概念對比防呆:
- 務必釐清「財務分析(Financial Analysis)」與「成本效益分析(CBA)」之差異。前者站在個別廠商角度計算私人生產成本與營收;後者站在全體社會角度,將生態破壞、健康危害等影子價格(Shadow Price)一併納入。
- 答題版面佈局:
- 善用大小標題與層級編號(壹、一、(一)、1.),展現清晰的公務文書邏輯。
- 在程序題中,公式( 與 )是向閱卷老師展示專業度的重要得分工具,宜以標準數學形式寫出。
- 案例破題關鍵:
- 答題時點出三接案的核心矛盾點:「能源轉型(減碳減煤效益)」與「生態保育(藻礁生態系保存)」之衝突,點名大潭特有之「柴山多杯孔珊瑚」及數千年累積之地景,顯示對時事與專業政策背景的掌握。
【答案】
壹、環境成本效益分析(CBA)之目的
環境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 CBA)係應用福利經濟學原理,將政策或公共建設計畫所引致之各項內部與外部衝擊,以共同的貨幣單位(Monetary Unit)予以量化評估之決策支援工具。其主要目的如下:
- 衡量社會淨福利變動:依據卡多爾-希克斯準則(Kaldor-Hicks Criterion),確認計畫的總社會效益是否超越總社會成本(即淨現值 ),檢證計畫是否能增進整體社會福利。
- 實現環境外部性內部化:矯正自由市場機制未將自然資源消耗、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納入價格機制的「市場失靈」,透過賦予環境資產影子價格,將不可逆的生態衝擊轉化為具體的經濟成本。
第 三 題25 分
「資訊揭露」與「民眾參與」是非常重要的政策管理工具,請說明何謂「資訊揭露」與「民眾參與」,以及它們在行政管理上的重要性。並舉例說明公部門與私部門執行「資訊揭露」與「民眾參與」的可能方式以及可能遭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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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環境治理理論為準(註:立法院後續於民國 108 年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企業社會責任 CSR 報告書亦逐步過渡整合為 ESG 永續報告書,解題時仍以 107 年法治與治理脈絡為主)。 本題核心在於現代公共治理(Governance)中的「新公共管理」(NPM)與「民主行政/審議民主」核心工具。涉及觀念與法源包括:
- 知情權與資訊公開:包含《環境基本法》第 8 條(政府應公開環境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民國 107 年《環境影響評估法》之公開閱覽與上網公開規定,以及公民「知情權」(Right to Know)。
- 民眾參與階梯理論:如 Sherry Arnstein 提出的「公民參與階梯」(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涵蓋非參與(操縱)、象徵性參與(告知、諮詢)、乃至實質公民權力(合作夥伴、公民控制)。
- 公私協力與企業社會責任:行政機關由傳統由上而下(Top-down)的命令管制,轉型為強調透明、回應與課責的多元共治;私部門則涉及企業社會責任(CSR)、資訊自主揭露與社區對話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概念定義 理論價值 實務運作與困境」的三段論申論題。解題架構切入點如下:
- 破題界定定義:清楚區分「資訊揭露」(透明度/手段)與「民眾參與」(民主互動/程序正義)的本質內涵,切忌混為一談。
- 闡述行政管理重要性:從「正當性」、「決策品質」、「執行阻力」、「防弊課責」四大面向論述。
- 公私部門對比論述:採四象限對照思維(公部門方式與問題、私部門方式與問題),分別扣合實務制度(如環評審查、公聽會、企業 CSR 報告、敦親睦鄰)與現實困境(如專業門檻、形式主義、綠洗、商業機密)。
選項分析 本題為四等特考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作答時之判斷要點在於:考生是否完整涵蓋「公部門」與「私部門」兩大主體,以及是否同時剖析「方式」與「問題」,切莫僅答公部門而遺漏私部門,或僅舉例而未點出體制問題。
解題技巧
- 層次分明,善用小標題:題目共有四個主要問項(定義、重要性、公部門方式與問題、私部門方式與問題),作答必須依序設立一、二、三、四級標題,讓閱卷老師一眼看見評分點。
- 避免空洞理論,結合實務專有名詞:例如公部門舉「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空氣品質指標(AQI)即時公布」;私部門舉「企業永續/CSR報告書」、「社區廠民協調會」。
- 精準切中核心矛盾:問題分析不可只寫「民眾反對」,要寫出背後的機制困境,如「資訊專業不對稱導致恐慌」、「形式化參與(橡皮圖章效應)」、「漂綠(Greenwashing)」與「營業秘密與公眾知情權衝突」。
【答案】
一、「資訊揭露」與「民眾參與」之意涵
(一) 資訊揭露(Information Disclosure) 指政府機關或企業將其持有之環境現況、監測數據、政策方案或污染排放等資訊,依法定程序或自願方式,主動、完整、即時且可理解地向社會大眾公開,以保障利害關係人與公眾之「環境知情權」(Right to Know),消弭資訊不對稱。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空氣污染物涵容總量」與「空氣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請說明如何估算涵容總量與容許增量限值?對於已超過「空氣污染物涵容總量」的區域,應如何擬定空氣品質管理計畫,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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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空氣品質總量管制」之制度設計核心,包含三大面向:法理定義、工程推估方法及政策管制作為。
- 空氣污染物涵容總量(Assimilative Capacity / Carrying Capacity):指在特定空氣品質防制區或涵容流場內,為維護受體健康或生態環境,大氣環境所能容納之污染物最大排放總量(質流率,如公噸/年),確保其衍生之環境濃度不超過「空氣品質標準」。
- 空氣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Allowable Increment Limit / PSD Increment):源於「防止空氣品質顯著惡化」(Prevention of Significant Deterioration, PSD)精神。指特定管制區內,允許新設、變更固定污染源或開發行為所造成之地面空氣污染物濃度增加上限值,避免原本空氣品質良好地區快速惡化至標準臨界點。
- 相關法源依據: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 條(劃定防制區與容許增量限值公告)、第 7 條(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第 8 條(總量管制區劃定及計畫擬訂)及第 9 條(抵換、削減及拍賣交易機制)。
- 現行法提醒:現行主管機關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原相關法規命令之主管機關名稱已配合變更,但總量管制與容許增量之法理框架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名詞釋義+推估工程+政策擬定」三合一申論題。解題架構分為三大部分:
- 精準界定名詞內涵:區分「涵容總量」(受體導向、絕對總量上限)與「容許增量限值」(排放源濃度增量管制、相對劣化限制),並闡述其法理目的。
- 建立推估技術途徑:
- 涵容總量推估:以「逆推模式法」為核心,整合大氣擴散/光化傳輸網格模式(如 CAMx、CMAQ)、氣象場(WRF)及排放清冊(TEDS),求得受體符合標準下之最大允許排放量。
- 容許增量限值推估:依防制區等級(一級防制區如國家公園、二級防制區如一般符合標準區)訂定特定百分比或絕對濃度門檻,並透過高斯擴散模式(如 AERMOD)評估單一源或累積源之地面增量 。
- 系統化申論管理計畫:針對超標區(三級防制區/總量管制區),依「既存源削減」、「新擴設源抵換」、「移動與逸散源管制」、「經濟誘因機制」及「查核追蹤」五大模組擬定執行策略。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為利考生掌握答題精準度,解析本題三大子題的得分權重與答題核心要點:
- 子題一:定義名詞(約佔 25%):須清楚點出涵容總量是「以空氣品質標準為界限之最大承受排放量」;容許增量限值是「PSD 制度中允許空氣品質惡化的最大受體增量濃度」。若僅泛稱「大氣能承受的量」而未提及受體標準與法規目的,將大幅失分。
- 子題二:推估方法(約佔 35%):切忌僅寫文字描述,應具體列出輸入資料(排放清冊、氣象資料、受體網格)、推估工具(光化模式、擴散模式)與數學邏輯(靈敏度分析、回推比例),方能展現工科與管理跨領域之專業度。
- 子題三:超標區管理計畫申論(約佔 40%):須緊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 條、第 9 條之制度精神。切忌流於口號式宣導,必須具體寫出「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指定削減」、「排放量抵換比例(如 1:1.2)」、「總量管制額度交易」等法定工具。
解題技巧
- 觀念對比竅門:涵容總量的單位是「排放量/時間」(如 或 );容許增量限值的單位是「受體環境濃度」(如 或 )。釐清二者單位與物理意義是避免概念混淆的第一步。
- 答題結構化:申論部分採用「公職行政計畫標準架構」作答:盤查確認現況 目標設定 實質減量對策(點、線、面源) 配套機制(經濟與法規) 滾動檢討。
- 避開常見陷阱:超標區(三級防制區)內「禁止新設工廠」是常見錯誤觀念;正確法制規範是「新設或變更達一定規模者,須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或最低可達成排放率,並取得足夠之排放量抵換」方可設立。
【答案】
一、空氣污染物涵容總量與容許增量限值之定義
(一) 空氣污染物涵容總量(Carrying Capacity / Assimilative Capacity)
- 定義:指在特定空氣品質防制區或特定地理氣候區域之流場內,以維持受體「空氣品質標準」(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AAQS)為前提,該區域環境大氣所能容納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最大允許排放總量」(單位為公噸/年或公斤/日)。
- 法理目的:落實總量管制(Total Quantity Control),突破傳統僅管制個別煙囪排放標準(濃度管制)之盲點,確保排放源密度過高時,整體空氣品質仍能符合國家標準。
(二) 空氣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Allowable Increment Limit)
- 定義:指在特定防制區內,因新設、變更固定污染源或土地開發行為,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使受體周界或環境大氣中增加之「最大容許濃度限值」(單位為 或 )。
- 法理目的:源於美國清潔空氣法之「防止空氣品質顯著惡化」(PSD)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