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四等・戶政
試題代碼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 題2 分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所稱集體移民得由民間團體辦理,所稱之民間團體,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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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對「民間團體」的列舉定義。解題應直接依命題當年法條判斷,而不是把日常語意中的各種民間法人一概納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本法第 53 條所稱民間團體,指「財團法人、移民團體或依本法核准設立之移民業務機構」。其中沒有「社團法人」。

解題方法

本題問的是「不包括何者」,而施行細則已明列三種民間團體。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舉的類型即可:列在法條中的為包含;未列出的「社團法人」即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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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有關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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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跨國(境)婚姻媒合的管理規定。依民國111年法規,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作為營業項目,也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得從事媒合者限於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並須經移民署許可。

取得許可的法人須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並接受移民署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列的法人資格,再核對各選項的義務內容。A 將社團法人資格寫成「以營利為目的」,與法條的「非以營利為目的」相反,因此 A 錯誤。B、C、D 則分別對應定期陳報、保存五年及不得拒絕檢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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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之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對當事人實施暫時留置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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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入出國查驗時「暫時留置」的適用情形及時間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移民署人員於查驗時,遇有法定事由得暫時留置當事人;留置時間上限依當事人身分區分:國民不得逾 6 小時,外國人不得逾 3 小時。本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詢問「何者錯誤」,再核對留置時間的身分別上限。選項 A、B 分別敘述國民與外國人的留置時間,將其與法定時限比對;選項 C、D 則是暫時留置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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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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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0 條關於特定申請案件住(居)所查察的適用範圍與程序限制。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法規,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住(居)所查察。

查察時,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原則上不得在夜間進行,但受查察人、住(居)所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時,不在此限;另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也得繼續至夜間。

解題方法

先抓第 70 條的兩個界線:一是查察適用對象限於特定申請原因,且須有必要;二是執行程序須遵守告知、不得無故妨礙拒絕及夜間限制。再逐項對照題目是否把適用範圍說得過廣,或是否符合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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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有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核發之證件,免收規費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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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5 條的規費原則與法定免收例外。原則上,依本法核發的證件應收取規費;只有條文明列的證件免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免收規費項目包括:發給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黏貼於我國護照的入國許可;臨時停留許可證件;以及外國人重入國許可等。須留意「停留」與「居留」是不同法律概念,條文列出的外國人延期許可是「停留延期許可」,不是「居留延期許可」。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指的證件,再逐一對照第 95 條列舉的免收項目。若選項用語與法條列舉的種類不同,就不能因為同為「延期許可」而視為免收。

選項分析

  • (A) 外國人重入國許可:錯誤選項。 民國 111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5 條明列外國人重入國許可免收規費,因此不符合題目所問的「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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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內政部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幾日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內政部移民署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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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有關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申請資料不符或欠缺時的補正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申請人應於內政部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 15 日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移民署得駁回申請。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一是「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開始計算,二是「十五日內補正」。題幹詢問的正是一般補正期限,因此選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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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居住臺灣設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變造證件入國,應於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所應備具向內政部移民署補辦入國手續之文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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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後,補辦入國手續應檢附哪些文件。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申請人應於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備具:

  1. 申請書。
  2. 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3. 原臺灣地區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規定列出的文件中沒有護照。

解題方法

這是法定應備文件的辨識題。抓住題幹的關鍵詞「偵查終結後」及「補辦入國手續」,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所列文件,再找出未列入者,即可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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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有關可認定為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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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實務認定標準為準。 (法規提醒: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對於旅居國外取得外國國籍者之身分認定已整併於現行條文規範,但本題解題依命題當年主管機關歷來之實務認定標準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身分轉化(得認定為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之認定標準」**。

  1. 法源基礎: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兩岸條例第 3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1. 認定標準: 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現大陸委員會)與內政部移民署之實務審查標準與歷次函釋,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認定其「非屬大陸地區人民」(即排除兩岸條例之適用,改以一般外國人身分對待):
  • 旅居國外 4 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
  • 旅居國外 4 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
  • 旅居國外 3 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取得國籍」與「取得永久居留權」在「居住年限門檻」**上的寬嚴差異:

  1. 取得外國國籍者(標準較寬): 因實質上已歸化為外國人,取得該國護照與公民權,故主管機關在年限上給予彈性。原則上要求居住滿 4 年以上;但考量部分外國法令(如因婚姻等歸化事由)年限較短,若已居住滿 3 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者,亦肯定其身分轉化,得認定為非屬大陸地區人民。
  2. 僅取得永久居留權者(標準較嚴): 永久居留權(如綠卡)本質上仍持有原大陸護照,未具備外國國籍,故法律上對其居留年限之要求更為嚴格,必須旅居國外滿 4 年以上始得例外認定為非屬大陸地區人民;若僅居住「3 年以上」但僅有永久居留權,未達法定年限,不得認定為非屬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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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對於香港居民之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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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對「香港居民」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須同時具備:

  1. 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以及
  2. 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的旅行證照。

換言之,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或香港護照,不會因此排除香港居民身分;若另持有這兩類護照以外的旅行證照,則不符合條文所定義的香港居民。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都符合「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再逐一判斷所持護照是否屬於條文容許的兩類旅行證照:BNO 護照或香港護照。英國本土國民護照不在其中,因此持有該護照者不符合香港居民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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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應遵守之規定不包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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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8 條第 2 項: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規定查證身分,原則上應在現場為之;符合帶往勤務處所查證的法定情形時,受查證人無須同意。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查證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立即通知受查證人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包含」的規定,將各選項與第 68 條第 2 項列出的要求逐一比對即可。法條要求的是「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及「應即通知指定親友或律師」;沒有要求先取得受查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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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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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跨國(境)婚姻媒合的管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58 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作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也不得刊登或散布媒合廣告;第 59 條則規定,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此類媒合,應經移民署許可。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主體與行為限制:法規允許的許可對象是特定的非營利法人,不是營利公司或商號;再用第 58 條逐一比對營業項目、報酬及廣告的禁止規定,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11 年的規定並未允許公司或商號經移民署許可後經營跨國(境)婚姻媒合。第 59 條所定得經許可從事媒合者,是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公司或商號不能因取得移民署許可,就將跨國婚姻媒合作為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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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關於移民業務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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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授權訂定的移民業務廣告審閱規定,重點在辨認不同廣告業務的審閱機關與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規定要求,移民業務機構刊播特定移民業務廣告前,應先經審閱確認並取得審閱確認字號;但各類業務的審閱機關及程序並不相同,不能一概說由移民署審閱。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廣告所涉業務與法定審閱程序,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與「移民署」的審閱權限混為一談。本題錯誤選項在於將特定廣告的審閱機關寫成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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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外僑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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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後,移民署得廢止許可並註銷永久居留證的法定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外國人永久居留後,未經移民署許可,每年居住未達 183 日,移民署得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永久居留證。但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派駐海外、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移民署許可者,不在此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已取得永久居留後,得廢止許可並註銷證件」的事由,再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核對。注意居住日數門檻是「每年未達 183 日」,且須符合「未經移民署同意」的條件。

選項分析

  • (A)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錯誤。 這類情形屬於申請階段的資料問題,並非本題所問永久居留許可取得後,因未達年度居住日數而得廢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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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外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得考量禁止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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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重點是分辨移民署對外國人「應禁止出國」與「得禁止出國」的不同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第21條規定,外國人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或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用語「得考量」,再對照法條中的裁量規定「得禁止其出國」。前兩項屬法條明定應禁止出國的情形;符合「其他案件、依法查證中、有關機關請求」這組要件的情形,才是移民署得裁量禁止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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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於查驗時發現有國民禁止出國之情形,依法應採取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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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國民有法定情形時,移民署應禁止出國;但查驗時的處置方式,須依禁止出國的事由分別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6 條明定:

  • 發現通緝中的國民,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
  • 發現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者,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 因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證件未依規定查驗等情形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時應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禁止出國事由,再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所定的相應處置。關鍵在於區分「通知司法警察機關」、「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與「書面告知並禁止出國」三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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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國民入出國許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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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的國民入出國許可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入出國原則上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的人員出國前,須先經服務機關核准。無戶籍國民入國則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

同條另授權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及海洋委員會,分別訂定相關人員的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三個關鍵點:無戶籍國民入國的許可義務、涉及國安人員出國的核准機關,以及相關辦法的訂定機關。辨認選項是否把「服務機關核准」誤寫成「國家安全局核准」,或是否正確指出國防部得就其涉及國安人員訂定申請出國辦法。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國111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因此「不須申請許可」不符當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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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某甲為外籍配偶,來臺定居後,為賺取媒人費貼補家用,經常為其家鄉親友和臺灣友人媒合婚姻,並約定全部費用新臺幣 40 萬元,事成後扣除必要費用,餘款作為媒人禮金。試問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某甲之行為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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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跨國(境)婚姻媒合及報酬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

  • 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作為營業項目。
  • 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 第 76 條第 2 款規定,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時應依題目指定的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的媒合行為是否屬跨國(境)婚姻媒合,再看是否要求或約定報酬。甲替家鄉親友和臺灣友人媒合婚姻,並約定媒合成功後扣除必要費用,剩餘款項作為媒人禮金,屬於期約報酬。法律禁止的是要求或約定報酬,並不以實際收到報酬或以媒合為營業為必要,因此適用第 76 條第 2 款的罰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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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國人某甲於社群網站成立「新臺灣人」社團,刊登宣傳「協助諮詢辦理居留證及移民臺灣事宜……請把握時機立即聯繫。」試問某甲之行為係違反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移民業務的經營資格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55 條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申請設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並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第 56 條第 1 項所列移民業務包括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以及相關諮詢業務。

甲在社群網站招攬民眾聯繫,宣稱可協助諮詢、辦理居留證及移民臺灣事宜,內容已涉及代辦居留及移民諮詢業務。題目指出甲是「國人某甲」成立社團,並未交代其具有移民業務機構資格,因此依官方答案,應判斷為未經許可招攬代辦移民業務。

解題方法

先看廣告內容是否涉及法定移民業務:「辦理居留證」屬代辦居留,「諮詢移民臺灣事宜」則涉及移民諮詢。再看行為人是否具備合法經營資格。題幹呈現的是個人以社群網站招攬業務,並未提到已申請設立許可或領取註冊登記證,因此違反移民業務須經許可並領證始得經營的規定,選 A。

移民業務廣告的審閱規範,主要是針對移民業務機構刊登其業務廣告的要求。本題判斷重點在於甲未具資格即招攬移民業務,並非單純探討廣告是否完成審閱程序。

選項分析

  • (A) 未經許可,招攬代辦移民業務:正確。 甲宣稱協助辦理居留證及移民臺灣,已招攬第 56 條所列移民業務;依第 55 條,經營移民業務須先取得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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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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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符合特定事由,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解題關鍵是分清楚各款列出的資格,以及持我國護照入國者所需的合法連續停留年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法條規定,持我國護照入國者須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 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才符合該項居留事由。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每個選項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逐款比對。若選項所述資格與條文明列事由相符,即是得申請居留的情形;若年限或條件與條文不符,就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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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實施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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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所定的外國人「暫予收容」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移民署對符合暫予收容要件的外國人,暫予收容期間自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5 日。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暫予收容」的法定最長期間。直接依第 38 條核對「最長不得逾幾日」,即可判定上限為 15 日,無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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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一般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欲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或居住期間屆滿後多久期間內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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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一般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符合其他法定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依同條規定,申請人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 二年內提出申請。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定外國人符合五年居留及每年居住日數的條件,所問的是「期間屆滿後多久期間內申請」,因此直接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的申請期限:自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起算,須在二年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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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受保護管束人須經下列何者核准出國,內政部移民署始得同意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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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重點是受保護管束人出國時,須由哪個機關先行核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法條所指的核准者,是負責指揮執行該保護管束的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官;移民署則是在取得核准後,審查是否同意出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受保護管束人」與「移民署始得同意」兩個關鍵詞,直接對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的特別規定。題目問的是移民署同意出國前,須由何者核准,因此依條文選出負責指揮執行的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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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小華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設有戶籍國民小美結婚,在臺灣地區居留至今未有子女,請問小華若要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定居,其婚姻關係必須存續幾年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定居時,婚姻關係須存續多久。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依親居留後申請定居,親屬關係因結婚而發生者,婚姻關係應存續三年以上;婚姻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才不受這項期間限制。

解題方法

先確認小華的身分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再依題意判斷申請定居的親屬關係是因與設有戶籍國民小美結婚而來。題目特別說明婚姻至今未有子女,因此不能適用「已生產子女」的例外,婚姻關係須存續滿三年以上。

題目問的是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應與居留期間等其他定居要件區分;本題所問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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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後,未於 30 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者,內政部移民署得辦理下列何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第 7 項所定的定居後戶籍登記義務及逾期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後,應於 30 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此處法條用語是「廢止」,表示許可原本合法作成,嗣後因未履行法定義務而由機關使其失效。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事實:當事人已經「經許可定居」,但未在 30 日內辦理戶籍登記。接著比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第 7 項,該項直接規定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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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有關「過境」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第 6 款「過境」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過境是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解題方法

抓住定義中的三個要件:經由我國機場或港口、目的地是其他國家或地區、停留時間短暫。比對選項時,不應把條文沒有規定的查驗、安檢程序加進定義,也要注意目的地是「其他國家、地區」,不是進入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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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停居留之管理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相關規定中,外國人停留、居留延期與逾期居留後重新申請居留的管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程序與期限,特別留意居留延期的起算日及效期上限。選項 B 將起算日寫成「屆滿之日起」,與法規規定的「屆滿之翌日起」不同,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如有繼續停留或居留的必要,應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關鍵在於須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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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外國人在臺居留原因消失,內政部移民署得准予其繼續居留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外國人居留期間,原居留原因消失時,原則上由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但法律列有例外,符合其中情形者,移民署得准予繼續居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項列舉的例外包括:因依親對象死亡;遭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且經法院核發保護令;離婚後取得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遭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強制出國可能使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遭受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以及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落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所列的繼續居留例外。題目問「非屬」例外者,因此找出未被條文列入的情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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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外國人,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暫予收容的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外國人,若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題目要找的是:不屬於法定暫予收容情形的選項。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是否列入當時法條所定的收容事由;不能只因某種情況會使遣返較不方便,就認為當然符合收容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法條列舉的暫予收容事由,再逐項比對選項。選項 A、B、C 均屬法條列舉的情形;「無足夠旅費」則不在列舉事由中,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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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有關外國人得暫不予收容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得不暫予收容」的法定情形。依民國 111 年法規,外國人符合列舉情形之一,移民署得不暫予收容;其中兒童的年齡條件是「未滿十二歲」,不是未滿十四歲。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38 條之 1 的列舉事由,特別留意年齡門檻的文字。法條規定的兒童是「未滿十二歲」,因此 14 歲不符合該項;其餘選項所述情形則符合條文列舉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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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有關得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提出收容異議之人,下列何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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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所定,哪些人可以對暫予收容處分提出收容異議。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條文,得提出異議者為「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所列親屬身分與法條列舉逐一比對。法條列有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及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不屬於法條所稱的兄弟姊妹,也不是直系親屬,因此不在列舉範圍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其後曾修正收容制度相關規定;本題所考得提出收容異議之人仍依當年條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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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有關對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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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販運防制法》對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保護,以及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時的停留許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被害人協助措施」與「停留、居留許可」兩類規定。姓名保密、安置及人身安全保護均屬被害人保護措施;居留許可的期間與種類,則須核對當時法條用語。選項 C 把「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寫成「一年以上之居留許可」,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主管機關及相關人員對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持有的被害人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的資料,依法應予保密。選項以「不被公開揭露」概括表達此身分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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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有關我國護照之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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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所定我國護照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護照條例》第 7 條明定:「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因此,法定種類只有這三種,沒有「禮遇護照」。

解題方法

直接依《護照條例》第 7 條核對選項:題目問「不包括」的種類,選出不在條文列舉中的名稱即可。留意「禮遇」一詞常見於《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禮遇簽證」,但它不是我國護照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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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應申請換發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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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對護照「換發」與「補發」的區分,以及哪些情形是「應」換發、哪些情形只是「得」申請換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護照條例》第 15 條,護照污損不堪使用者,應申請換發;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則得申請換發。依同條例第 20 條,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字「應申請換發」,再分辨各選項所述情形的法律效果:

  • 「應申請換發」:法律要求持照人換發。
  • 「得申請換發」:持照人可以申請換發,並非題目所問的「應」。
  • 「得申請補發」:適用於護照遺失或滅失,辦理的是補發,不是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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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下列何者不屬於拒發簽證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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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的拒發簽證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申請人符合該條列舉情形之一者,得拒發簽證。

其中包括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疾病、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以及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條文並未將「曾在境外參與社會運動」本身列為拒發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所列事由。題目問「不屬於」拒發簽證事由,故選出不符合條文列舉內容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曾在境外參與社會運動:不屬於,正確答案。 單純曾在境外參與社會運動,並非《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列舉的拒發事由。若相關行為另有犯罪紀錄,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情形,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是否符合其他款;但不能只因曾參與社會運動,就直接認定屬於法定拒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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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持照人如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對持照人擅自變更護照內容或外觀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持照人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違反時,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的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規定的兩項處理效果及其法律用語:「廢止核發處分」與「註銷護照」。再與選項逐一比對,特別留意「撤銷」和「廢止」是不同的行政法用語,不能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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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關於護照之適用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第 9 條與第 10 條所列的外交護照、公務護照適用對象。判斷時要依法律列舉的身分與事由區分,不能只憑「因公出國」或「與政府有關」就認定為外交護照。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所述身分,再對照條文:

  • 《護照條例》第 9 條規定外交護照的適用對象,包括外交公文專差。
  • 同條例第 10 條規定公務護照的適用對象,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以及符合條件的受政府委託法人或團體派赴國外人員。

依此逐項比對,可確認 B 符合公務護照的法定對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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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關於護照之辦理規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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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及《護照規費收費標準》中外交護照、公務護照與普通護照的規費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類護照的收費原則,再核對選項所述是否把「免費」與「例外核准」的規則顛倒。外交護照與公務護照的規費規定不同,是本題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A) 外交護照免費:正確。 依當時規定,外交護照免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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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護照條例》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於下列何種情形,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法應扣留其護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所定的護照扣留事由,重點是區分「護照本身遭不法處理」、「申請時使用不實文件」與「持照人個人狀況變更」等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護照條例》第 18 條,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護照係以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依法應扣留」,再比對法定扣留事由。四個選項中,只有 (B) 明確符合第 18 條所列「以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護照」的情形;其餘選項所述情形不屬於本題所問的法定扣留事由。

選項分析

(A) 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錯誤。 這是對護照本身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屬護照遭不當處理的情形,並非第 18 條所定「以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護照」的扣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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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下列何種情形,依《護照條例》之規定,其罰則為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的刑事罰則,重點是分辨「提出護照申請時冒用身分」、「偽造或變造護照」、「冒名使用他人護照」及「買賣護照」各自適用的刑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題目所列的刑度與《護照條例》第 31 條。該條規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以及冒名使用他人護照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行為適用這組刑度,故應選「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選項分析

  • (A) 冒用身分提出護照申請:錯誤。 這類行為屬於《護照條例》第 30 條規範的護照申請犯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與題目所列刑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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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簽證持有人有下列何種情形,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為廢止其簽證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3 條:簽證持有人有法定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條文列有四類情形:

  1. 有同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各款拒發簽證的情形。
  2. 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的活動。
  3. 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等活動。
  4. 原申請簽證的原因消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3 條。A 是第 13 條直接列出的事由;B、C、D 則是第 12 條第 1 項的拒發事由。依第 13 條第 1 款,具有第 12 條第 1 項任一情形,也得撤銷或廢止簽證。因此,若將題幹的「廢止」理解為第 13 條所列的「撤銷或廢止」處分,B、C、D 也有條文依據。

但本題官方答案指定為 A;依此答案作答,應掌握 A 是第 13 條明文直接列出的「簽證目的不符」事由。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明列於《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3 條第 2 款,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 **(B) 依官方答案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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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3「政治議題協議之監督機制」,重點在協商前的提案期限、協商表決門檻,以及協商中的報告對象。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該條第 1 項規定,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第 2 項另規定,締結計畫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且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始得開啟協商。

解題方法

先抓第 1 項的兩個關鍵:提出文件的機關是行政院,提出時間是協商開始前九十日;而且協議締結計畫與影響評估報告都要提出。再以第 2 項檢查表決門檻,並對照第 3 項的談判協商程序及報告對象,即可逐項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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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之法律地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重點是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法律效果:原則上不得為之;違反者,除經主管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由戶政機關註銷臺灣地區戶籍。

但喪失身分不會使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一概消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效果,特別注意「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與「原有權利、義務及責任是否消滅」是兩件事。前三項法律效果中,身分喪失與戶籍註銷都有法條依據;錯誤之處在於選項 C 把權利、義務及責任說成「全部喪失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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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曾設大陸地區戶籍或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嗣後註銷或放棄者,得向下列何機關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的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機關。題幹所述「曾設大陸地區戶籍或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嗣後註銷或放棄」,符合該條例所規範的身分回復情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符合條件者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問的是「向哪個機關申請許可」,再將題幹關鍵字「曾設大陸地區戶籍或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嗣後註銷或放棄」對應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身分回復規定。法條明定由內政部許可,故選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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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哪些現任或曾任人員進入大陸地區,須先經申請,並由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年修法將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納入管制。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依該條例當時規定,指《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定者。

解題方法

判斷時先看選項中的身分或工作是否落入第 9 條列舉的特定人員範圍,再核對是否符合仍在管制期間等條件。不能只因為職務涉及政府委託或研究,就直接認定需要審查;關鍵在於是否涉及法定的國家安全、機密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等事項,以及是否屬條文所定身分。

選項分析

(A) 現任受政府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公司職員:正確。 民國 111 年修正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將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相關人員納入管制。公司職員若屬受委託法人或團體的成員,且其工作符合題目所述條件,進入大陸地區即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因此本選項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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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對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工作的規範,重點是僱用須經許可、勞動契約採定期契約,以及受僱期間與轉換雇主、工作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1 條:先確認僱用是否須申請許可,再核對契約形式及受僱期間;最後檢查轉換雇主、工作後的期間如何計算。條文規定符合特定但書情形而轉換雇主及工作時,轉換後的受僱期間要與原受僱期間併計,並非重新起算,因此可判斷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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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後,關於擔任公職之權利限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擔任公職及特定職務所設的設籍年限限制。解題要分清兩類規定:

  • 一般限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籍滿 10 年,始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 加重限制:設籍滿 20 年,始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所列特定人員,包括國軍聘雇人員。
  • 特別例外: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述設籍滿 10 年限制;但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的職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選項中的職務放入兩種年限規則:公職候選人及一般公教、公營事業人員看 10 年;情報機關及國防機關列舉職務看 20 年。再檢查是否有第 21 條第 2 項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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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工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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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及第17條之1,重點是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的停留、居留類型,以及居留期間的工作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第1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者,得依法申請來臺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依親居留。其他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申請停留,符合特定事由者,則得申請商務或工作居留。該條另規定,內政部得限制專案許可長期居留的申請類別及數額,並須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第17條之1則規定,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工作。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居留類型、申請條件、數額限制及工作權」與法條文字。特別留意數額限制的範圍:法條談的是專案許可長期居留的類別與數額,並未概括授權內政部訂定停留、居留及定居的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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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幾年,不得組織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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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6 條的戶籍年限限制。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定,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因此,題目問組織政黨的戶籍年限,直接適用「滿十年」的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年適用的條文規定為十年。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適用對象與行為:對象是「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行為是「組織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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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港澳居民逾期居留經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日後申請定居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應如何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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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之 2 對港澳居民逾期居留後重新申請居留的特別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港澳居民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經依規定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日後申請定居時,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之 2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日後申請定居時,居留期間如何核算」,再對照法條明定的計算效果:扣除一年。題目沒有問逾期期間如何處理,也沒有問重新申請或核准居留的起算時點,因此不選以逾期期間或申請日期為計算依據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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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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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7 條之 1 對港澳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辨識題幹所述對象是「香港或澳門居民」,違規行為是「逾期停留或居留」,應直接對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7 條之 1 的法律效果:由移民署裁處罰鍰。題目所列罰鍰金額與法條一致,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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