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四等・戶政
試題代碼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 題2 分

針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之行為,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此種違法之行為,處罰的額度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跨國(境)婚姻媒合」之管制及違法處罰。

所謂跨國(境)婚姻媒合,是指居中介紹、安排或促成我國人民與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其他境外人士結婚之行為。法律特別禁止以營業方式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尤其不得因媒合行為而「要求或期約報酬」。

依命題當時(民國110年)《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者,處:

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解題方法

本題只要抓住兩個關鍵:

  1. 行為態樣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2. 具有「要求或期約報酬」的營利性質。

符合上述要件,即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跨國(境)婚姻媒合之特別罰則。其法定罰鍰下限為新臺幣20萬元,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並且不是只處罰一次,而是「得按次連續處罰」。

因此答案為:

20萬元≤罰鍰≤100萬元20萬元 \leq 罰鍰 \leq 100萬元

選項分析

(A)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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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多久時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收容管理規定中,移民署作成下列處分時的通知義務與期限:

  • 暫予收容處分
  • 收容替代處分
  • 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移民署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且期限為「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此規定主要在保障受處分人的基本程序權利,使其得以獲得領事協助、親友聯繫及必要的法律協助。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三種移民行政處分,並詢問移民署履行聯繫或通知義務的最長期限。解題關鍵在於直接掌握法規所定的時間上限:

通知或聯繫期限≤24小時\text{通知或聯繫期限} \leq 24\text{小時}

因此,題目問「至遲不得逾多久時間」,應選擇法規明定的二十四小時,而非將時間換算成數日後再判斷。

選項分析

(A) 24 小時: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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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定義,所謂的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多久的時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居留」與「停留」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 居留: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 停留: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是否超過六個月」,而不是一個月或三個月。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題目所問的「居留」定義:

居留⟺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6個月\text{居留} \Longleftrightarrow \text{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 6\text{個月}

「超過六個月」表示必須大於六個月,不包括剛好六個月。因此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定義的是「超過六個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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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外國人在我國之行為,符合一定的情況與要件時,內政部移民署可對其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不包括下列的何種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外國人居留許可之撤銷、廢止及外僑居留證註銷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外國人有法定事由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本題重點在於辨識法定事由中的犯罪要件:須符合條文所要求的犯罪類型及刑度條件,並非只要有任何犯罪判決確定,就當然得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列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事由:

  • 申請資料不實,屬於典型撤銷事由。
  • 使用非法取得、偽造或變造證件,亦屬法定事由。
  • 兼具我國國籍而以國民身分出入國、居留或定居,亦屬法定事由。
  • 犯罪部分,須符合法律所定的犯罪主觀要件及刑度要求。過失犯罪不符合「故意犯罪」的要件,因此不在本題所列法定事由之內。

因此,應選出不包括在內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正確。外國人申請居留時,如提出虛偽或不實資料,表示其居留許可係基於錯誤或不正確資訊作成,移民署得依法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B)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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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所揭示的立法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制定本法。」

因此,本題應逐一比對各選項是否屬於第1條明文列出的立法目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記憶題,解題關鍵是抓住第1條的三項立法目的:

  1. 統籌入出國管理。
  2. 確保國家安全。
  3. 保障人權。

選項中凡與上述三項相符者,均屬立法目的;未列於第1條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打擊人口販運

正確答案。民國110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尚未將「打擊人口販運」列為立法目的,因此「打擊人口販運」並非當時第1條所明定的立法目的。

須注意,人口販運防制雖與移民事務及人權保障具有密切關聯,且《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規範即以防制人口販運、保障被害人權益為重點,但不能因此將其直接視為民國110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的明文內容。

(B) 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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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有關「不予許可或禁止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及限制再入國期間處理原則」的規定,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予許可或禁止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及限制再入國期間處理原則」中,兩種不同情形的法律效果:

  1. 未經許可即入國。
  2. 已經許可入國,但逾越停留期限或限令出國期限。

其中,限制再入國期間,是指當事人出國後,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次申請入國;依題目所示規定,期間原則上自出國翌日起算。

本題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處理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描述的事實類型,再對照處理原則所規定的限制期間:

  • 「未經許可入國」屬於直接違法入國,限制期間有明文規定。
  • 「經許可入國後逾期停留」則須依逾期時間區間,適用不同的限制再入國期間。
  • 判斷逾期期間時,必須注意「未滿」與「以上」的界線,不能任意將不同區間合併。

選項分析

(A) 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者,限制再入國二年

正確。

依民國110年「不予許可或禁止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及限制再入國期間處理原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者,限制其再入國二年。

因此,(A)的事實類型與限制期間均符合規定。

(B)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逾期未滿一年者,不予限制再入國

錯誤。

經許可入國後逾越停留期限或限令出國期限,並非「逾期未滿一年」即一律不予限制再入國。處理原則是依逾期期間長短,分別規定不同的限制再入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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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涉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擬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規定為準,考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的法定事由,以及居留證有效期間。

解題時應掌握三個重點:

  1. 法定居留事由須逐字符合,不能自行擴張。
  2. 年數、居住日數及身分要件均須完整符合。
  3. 「現任」與「曾任」、「五年」與「七年」、「一年」與「三年」均是常見陷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法定規定:

  • 身分資格是否屬於法定居留事由。
  • 年限及每年居住日數是否正確。
  • 親屬範圍、收養年齡及人數限制是否完整。
  • 居留證有效期間是否符合規定。

其中,選項 C 的內容完整符合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得申請居留的法定要件,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現任或曾任僑選立法委員

錯誤。

依命題當年規定,法定身分要件為「現任僑選立法委員」,並未將「曾任僑選立法委員」一概列為同一居留事由。

本選項在「現任」後增加「或曾任」,擴張法律所定範圍,因此錯誤。此類題目應注意法律文字的限定性,不能因曾經具有相同身分,即當然享有相同居留資格。

(B) 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錯誤。

此選項的錯誤在於年限。依命題當年規定,應為:

  • 持我國護照入國;
  • 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
  • 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選項將「七年以上」改為「五年以上」,未達法定年限,即不符合居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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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在司法院釋字第 802 號解釋「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案」之中,下列何者並非本號解釋文之核心重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802 號解釋所涉及的基本權利,以及「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規定的違憲審查重點。

該解釋主要審查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之規定,是否侵害相關業者或從業人員的基本權。核心涉及:

  1. 人民工作權:人民選擇及從事職業之自由。
  2. 契約自由權:人民決定是否締結契約、與何人締約及約定契約內容之自由。
  3. 平等權: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不同事物則應依合理差別而為不同處理。
  4. 比例原則: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及限制與公益間衡平性。

至於「婚姻權」,並非本號解釋文所處理的核心基本權利。

本題法規及解釋內容,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要求判斷限制規定本身是否合憲,而是要辨識釋字第 802 號解釋所涉及的核心權利。

解題時應先掌握爭議標的:

  • 規範對象是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或從業人員。
  • 限制內容是不得經營或不得要求、期約報酬等營業及收費行為。
  • 受到影響的,是業者從事媒合工作的自由、締結有償契約的自由,以及與其他婚姻媒合業務比較所產生的平等問題。
  • 這項規範並不是直接禁止人民結婚、限制人民選擇配偶,或剝奪人民建立婚姻關係的權利。

因此,應選出與「從事業務、收取報酬及差別待遇」無直接核心關聯的選項,即婚姻權。

選項分析

(A) 人民工作權:正確,屬於本號解釋的核心重點

跨國(境)婚姻媒合是一種營業或職業活動。法律禁止業者從事特定形式的媒合,或禁止其要求、期約報酬,會直接影響人民選擇及執行該職業的自由。

因此,釋字第 802 號解釋必須審查該限制是否侵害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的工作權,尤其涉及人民選擇職業及從事職業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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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涉及兩岸政治議題之協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涉及兩岸政治議題之協議」所設的特殊程序,包括:

  1. 協商前的協議締結計畫及影響評估。
  2. 開啟協商所需的立法院決議門檻。
  3. 協議草案完成後的行政院、總統及立法院程序。
  4.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的法定定義。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宜只看各選項是否出現熟悉的數字,而應依程序先後順序判斷:

協商前提程序→開啟協商→完成協議草案→行政院及總統核定→公開並送立法院審議協商前提程序 \rightarrow 開啟協商 \rightarrow 完成協議草案 \rightarrow 行政院及總統核定 \rightarrow 公開並送立法院審議

其中最重要的判斷點是:

  • 協商開始前:行政院提出計畫及影響評估。
  • 草案談判完成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再報請總統核定。
  • 總統核定後:行政院應於法定期間內公開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議。

選項分析

(A) 錯誤

選項稱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6個月前」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影響評估報告。

依民國110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規定,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3個月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因此,本選項將法定期間「3個月」誤寫為「6個月」,故錯誤。

(B) 錯誤

本選項的立法院門檻及程序均不正確。

依規定,協議締結計畫須經:

  •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
  •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始得開啟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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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大陸地區人民,何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許可辦法中,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的法定事由。

解題時應特別區分:

  • 「團聚」
  • 「依親居留」
  • 「長期居留」
  • 「定居」

不同法律效果。符合某種特殊身分,未必當然具有申請「定居」的資格。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同時符合兩項要件:

  1. 法規所承認的身分或特殊事由。
  2. 該事由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確實是「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而非僅得申請居留、團聚或其他入境許可。

其中,年齡是本題最明確的判斷關鍵。法規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的直系血親及其配偶,設有「年滿七十歲或未滿一定年齡」的定居規定;本題選項 B 的「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正是命題所要考查的特殊定居條件。

選項分析

(A)錯誤

「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父母或未成年之子女者」,屬於基於家庭照顧及人道因素所設的特殊居留或繼續居留事由。

但此種情形的重點在於:

  • 配偶已死亡;
  • 大陸地區人民仍須在臺灣地區照顧父母或未成年子女;
  • 法律效果主要是使其得以在臺灣地區居留或繼續居留。

並非只要符合配偶死亡及照顧家屬的事實,即當然取得申請定居的資格。因此,A 將「特殊居留事由」誤認為「定居事由」,不正確。

(B)正確

臺灣地區人民的直系血親及其配偶,如年齡在法定範圍內,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本選項所列:

  • 七十歲以上;
  • 十二歲以下;

即屬法規所規定的高齡或幼年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的特殊定居條件。

這類規定主要是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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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何種之情形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的程序保障,以及「得不經審查會、逕行強制出境」的法定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內政部移民署在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若當事人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強制出境前原則上還應召開審查會。

但依《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時,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解題方法

本題應區分兩個層次:

  1. 哪些是強制出境的實體事由。
  2. 哪些是免經審查會的程序例外。

題幹問的是: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的情形。

因此,關鍵不在於當事人是否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恐怖活動等事由,而在於是否符合「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的法定程序例外。

其中「書面」是重要要件,不能任意擴張為口頭聲明。

選項分析

(A) 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正確。

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明確表示:

  • 放棄陳述意見;或
  • 自願出境,

即符合免經審查會審查、得逕行強制出境的例外規定。

因此,(A) 完整符合題幹所問之法律要件。

(B) 以書面或口頭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錯誤。

本選項將法定方式擴張為「書面或口頭」,但相關規定要求的是「以書面聲明」。題目考的是法定程序要件,口頭表示不符合該免經審查會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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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所設的禁止事由,重點在於辨識法條的精確用語。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法定事由時,內政部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其中明文規定的事由包括:

  • 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 涉有內亂罪、外患罪嫌疑。
  • 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本題屬於法條文字辨識題,須以選項是否完整符合當時法條要件判斷。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與法條中的構成要件逐字比對:

  1. 是否為法條明文規定的事由。
  2. 是否增加法條沒有的「之虞」或其他限制。
  3. 是否漏掉法條必要的限定詞,例如「重大」。
  4. 是否使用與法條不同、而導致範圍擴張或縮減的文字。

其中,選項若完整重現法條要件,即可判定為正確。

選項分析

(A) 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正確。

「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是《入出國及移民法》明文列舉的禁止入國事由。只要符合實際參加的要件,內政部移民署即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其入國。

本選項文字與法條要件一致,故為正確答案。

(B) 有事實足認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之虞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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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之期間,原則上如何計算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時,停留期間的法定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原則上為 3個月。

本題重點在於區分:

  • 「停留期間」:一次獲准停留的基本期間。
  • 「延期」:原停留期間屆滿前,因必要事由申請延長停留的法律效果。

題目詢問的是前者,並非詢問延期次數。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停留之期間,原則上如何計算」。

依命題當年規定:

原則停留期間=3個月\text{原則停留期間}=3\text{個月}

因此,選項中只有「其停留期間為3個月」符合規定。

「必要時得延期幾次」屬於停留期間屆滿後的延長問題,與題目所問的原則停留期間不同,不能以延期次數作答。

選項分析

(A) 其停留期間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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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的法定事由,判斷重點在於法規所列身分要件是否完整。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居住臺灣地區且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符合規定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法規要件包括:

  1. 父母一方或相關身分為居住臺灣地區且設有戶籍之國民。
  2. 子女在國外出生。
  3. 子女為未成年人。
  4. 依法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定居申請。

條文並未以「十二歲以下」作為限制,也未規定「以一人」或「以二人」為限。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要件逐字比對法」:

  • 先找出選項共同部分:「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 再比較各選項是否額外增加法規沒有規定的限制。
  • 法規只要求「未成年」,並沒有進一步限縮為「十二歲以下」;同時也沒有規定每一家庭僅限一人或二人。
  • 因此,完整且未增加不當限制的選項為 D。

「未成年」是法律上的身分要件,不能逕自解讀為「十二歲以下」。十二歲以下只是未成年子女中的一部分,將法規要件縮小,會排除十二歲以上但仍未成年的子女。

選項分析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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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持停留簽證入國之外國人申請居留」事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須先具備下列共同要件:

  1. 持有效簽證入國。
  2. 簽證所載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
  3. 簽證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得延期」或其他限制。
  4. 另符合第 23 條所列居留事由之一。
  5. 最終仍須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始發給外僑居留證。

本題選項主要涉及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5 款及第 6 款。

解題方法

採「逐款對照法」:

  • 先看選項是否屬於第 23 條列舉的居留原因。
  • 再核對法條中的關鍵文字,例如年齡、親屬身分、工作類型及外國公司人員身分。
  • 法律明文列舉的要件不得任意擴張解釋,選項只要增加、刪除或替換重要要件,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民國 110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本選項完整符合該款規定:

  • 年齡為「未滿二十歲」;
  • 親屬須為直系尊親屬;
  • 直系尊親屬須在臺灣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
  • 直系尊親屬身分可為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因此,A 符合民國 110 年法規。

(B) 正確

民國 110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外國人之配偶如為:

  • 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
  • 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得申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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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外國人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之資格,下列相關資格要件或申請期限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的資格要件與申請期限,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主要有兩種資格類型:

  1. 一般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2.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國籍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且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符合居留及居住期間要件者,應於期間屆滿後二年內提出永久居留申請。

解題方法

本題可分為兩部分判斷:

  • 先核對一般外國人及外國籍配偶、子女的「年數」與「每年居住日數」。
  • 再核對符合資格後的申請期限。

關鍵數字如下:

身分合法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日數
一般外國人連續五年每年超過183日
戶籍國民之外國籍配偶、子女十年以上其中五年每年超過183日

因此,只有完整符合上述兩類要件的選項,才是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選項將一般外國人的合法連續居留期間誤列為三年,正確應為五年。

此外,外國籍配偶、子女的合法居留期間誤列為五年以上,正確應為十年以上;其中符合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的年度,正確為五年,而非三年。

因此,A 的兩組年數均不符合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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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相關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多久期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外國人「逾期居留」及「申請永久居留」之居留期間計算規定,並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且原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但若日後申請永久居留,法律對其在臺居留期間設有特別扣除規定:

其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因此,本題不是單純計算實際逾期天數,而是適用法律明文規定的「固定扣除一年」。

解題方法

依題幹分段判斷:

  1.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
  2. 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
  3. 經依規定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
  4. 題目進一步問:日後申請永久居留時,居留期間應扣除多久?

依民國110年《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符合上述情形者,申請永久居留時,計算在臺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故:

應扣除期間=1年\text{應扣除期間}=1\text{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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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何種之情形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後,是否仍得例外繼續居留的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原則上:

  1.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
  2. 內政部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
  3. 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但法律另設例外,若符合特定公益或人道事由,得准予繼續居留。其中與本題官方答案直接對應的是「因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法條要件逐一比對法」:

  • 先確認題幹所指的是「居留原因消失」的法律效果。
  • 再確認各選項是否完整符合該條所列的例外事由。
  • 單選題以命題當年法規及官方答案所採法條對應關係作答。

選項分析

(A) 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正確。

此項完整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居留原因消失後得准予繼續居留的例外規定:「因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外國勞工因居留原因消失,必須立即離境,導致其無法進行勞資爭議之訴訟或救濟程序。因此,法律允許其在爭訟程序進行期間繼續居留。

(B) 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依官方答案及本題單選命題意旨,不選。

不過,此選項與家庭暴力防治及移民法中「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保護令」的例外規定高度相近。若單純依法律文字判斷,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並取得法院保護令,原則上具有繼續居留的人道事由。

因此,本選項是本題最明顯的爭議點:其內容實質上可能落入家庭暴力例外規定,與官方答案僅選A並不完全一致。依考試官方答案仍以A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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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對「主管機關」的法定指定。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係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因此,主管機關的認定是依法律明文規定,不是依各機關實際承辦的業務判斷。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應直接回到該條例的用詞定義尋找答案。

法律已明定: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因此正確選項為「大陸委員會」。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錯誤。 行政院是中央行政機關的最高行政機關,負責統合及督導行政院所屬機關,但《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並未將行政院本身指定為本條例所稱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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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駐臺各國使領館之外交官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駐臺外國使領館外交人員」之身分管理、簽證種類及費用。解題重點在於區分:

  • 一般外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外僑居留證。
  • 外交人員及其眷屬:具有特殊外交身分,依外交部相關規定辦理外交簽證及外交身分證件,不適用一般外僑居留證制度。
  • 外交簽證:由外交部核發,且免收簽證費。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從「外交人員是否適用一般外僑居留制度」切入。若為駐臺使領館之外交官員,其身分受到外交特權與豁免制度及外交部管理,不以一般外國人身分申請外僑居留證。

再逐一檢查各選項所述之主管機關、簽證種類及費用,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外交人員應申請外僑居留證

錯誤。

外僑居留證是一般外國人在臺居留所使用的身分證件。駐臺各國使領館之外交官員,係以外交人員身分在臺執行職務,應依外交部相關規定辦理外交簽證及外交身分證件,不適用一般外僑居留證制度。

因此,外交人員並非「應申請外僑居留證」,本項敘述錯誤。

(B) 由外交部發給外交官員外交簽證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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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如何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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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對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之課稅規定,重點有二:

  1. 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原則上應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徵所得稅。
  2. 已在香港或澳門繳納的所得稅,得併同國外所得已繳納的所得稅,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法條並未規定只能扣抵已繳稅額的70%、80%或90%。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確認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的課稅方式:

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香港、澳門來源所得 \longrightarrow 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第二,確認境外已納稅額的處理方式:

香港、澳門已繳所得稅+國外所得已繳所得稅⟶自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香港、澳門已繳所得稅 + 國外所得已繳所得稅 \longrightarrow 自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法規採取的是「得併同扣抵」的規定,並未在本題所引法條中設定70%、80%或90%的比例限制。因此,完整符合規定的是未加比例限制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

前段「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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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護照條例之相關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護照條例》的基本定義、主管機關及護照適用對象。解題重點在於:

  1. 護照由何機關或單位發給。
  2. 《護照條例》的主管機關。
  3. 法律是否對「眷屬」設有題目所稱的定義。
  4. 護照適用對象及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的特別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辨識題,應逐項對照《護照條例》的文字。此類題目常在法條中加入不存在的機關、混入其他法規或將法律文字改寫,以形成陷阱。

其中,《護照條例》第3條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因此先可確定(B)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錯誤

《護照條例》所稱護照,是指「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其中,主管機關為外交部;駐外館處則包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及辦事處。

選項卻列為「行政院、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將「行政院」列為護照發給機關。行政院並非一般護照的法定發給機關,因此(A)錯誤。

(B)正確

《護照條例》第3條規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因此(B)完整符合條文規定,為本題正確答案。

(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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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所得稅部分,如何繳納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對於臺灣地區人民取得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之所得稅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明定: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因此,臺灣地區人民取得符合要件的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該部分所得免納所得稅,並非僅減免一定比例,也不以主管機關核准或三年期間為條件。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法律規定判斷,解題步驟如下:

  1. 確認身分:題目所稱為「臺灣地區人民」。
  2. 確認所得來源:所得來自香港或澳門。
  3. 適用特別規定: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4. 比對選項:只有選項(A)完整符合「免納所得稅」的法定效果。

本題不涉及所得稅額計算,關鍵在於記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的完整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A) 免納所得稅

正確。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B) 免納三分之一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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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買賣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多少萬元以下罰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關於護照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行為人買賣護照,且其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時,構成特別刑罰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題明文所問為罰金上限,法定刑為: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text{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text{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直接列出犯罪行為、成立要件及有期徒刑刑度,僅要求填寫「得併科」的罰金上限。因此解題重點在於辨識《護照條例》對於「買賣護照」的特別規定,而非適用一般偽造文書罪或其他財產犯罪規定。

依命題當年《護照條例》規定:

  • 行為:買賣護照。
  • 結果要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罰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

因此,罰金上限為新臺幣七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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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辦理禮遇簽證所需之行政規費,需新臺幣多少元之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禮遇簽證」之行政規費。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辦理外交、禮遇及普通簽證之收費規定,禮遇簽證屬於基於外交禮遇所核發之簽證,免收行政規費。

因此,辦理禮遇簽證所需費用為新臺幣:

0元0\text{元}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先確認簽證種類:

  1. 普通簽證通常涉及行政規費。
  2. 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具有外交或國際禮遇性質。
  3. 禮遇簽證依相關收費規定免收行政規費。

題目問的是「行政規費」,不是申請人可能支出的交通、文件、翻譯或其他代辦成本。就簽證本身的行政規費而言,禮遇簽證為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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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簽證之停留期限,其定義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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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簽證效期」與「簽證之停留期限」的區別,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簽證相關規定:

  • 簽證效期:簽證持有人得持憑該簽證向我國入境之期間,重點在「何時可以入境」。
  • 停留期限:外國人入境後,得在我國境內停留的期間,並且是自入境之翌日起算。

因此,停留期限的定義為「自入境之翌日起算,得在我國境內停留之期限」。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兩個關鍵:

  1. 題目問的是「停留期限」,不是「簽證效期」。
  2. 「停留期限」的起算點是入境之翌日,內容是入境後可在我國境內停留多久。

符合上述定義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簽證效期內,持證人可持憑來我國之入境期限」是在說簽證的效期,也就是持證人可以持憑簽證申請或辦理入境的期間,並非入境後得停留的期間。

本選項混淆「簽證效期」與「停留期限」。

(B) 錯誤

本選項所稱「外交部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並非停留期限的定義,且法律關係及用語均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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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有關我國護照上之姓名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關於護照中文姓名、外文姓名及別名登載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以下原則:

  1. 護照中文姓名以國民身分資料所載姓名為準,中文姓名以一個為限,不得加列別名。
  2. 護照外文姓名以一個為限,不得任意增列別名。
  3. 國民身分證未記載外文姓名者,申請護照時,外文姓名須依規定拼寫,且字母總數包含字間在內,不得超過三十三個字母。

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護照中文姓名及外文姓名均以一個為限」。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比對法規關鍵字」判斷:

  • 看到「中文姓名」與「別名」時,判斷是否得加列別名。
  • 看到「均以一個為限」時,確認中文姓名與外文姓名是否皆受單一姓名限制。
  • 看到外文姓名字數限制時,核對上限是三十個或三十三個字母。
  • 看到「不受限制」時,通常與護照姓名須具穩定性、可辨識性的規範不符。

選項分析

(A) 中文姓名得加列別名,以資辨別

錯誤。

護照中文姓名以國民身分資料所載姓名為原則,中文姓名不得加列別名。「以資辨別」雖具有實務上的合理性,但護照姓名登載須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的統一規範,不能因辨識需要而任意增加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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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政務人員、直轄市市長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組成此審查會之相關機關不包含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之特別許可規定,重點在於辨識「政務人員、直轄市市長」進入大陸地區時,依法組成審查會的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許可規定,具有政務人員、直轄市市長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須經申請,並由內政部會同下列機關組成審查會審查許可:

  • 國家安全局
  • 大陸委員會
  • 法務部

題目問「不包含」的機關,因此應從上述法定組成機關以外者判斷。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機關列舉題,解題步驟如下:

  1. 先確認適用對象:政務人員、直轄市市長。
  2. 再掌握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
  3. 記憶審查會成員: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法務部。
  4. 將四個選項逐一比對,未列入法定組成機關者即為正確答案。

因此,國防部不在民國110年法規所列的審查會組成機關之中。

選項分析

(A) 國家安全局:正確列入審查會組成機關。政務人員及直轄市市長赴大陸地區,涉及國家安全及機密事項,故由國家安全局參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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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依法令規定擔任下列何種職務,不受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取得臺灣地區戶籍後,擔任公職之資格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依法擔任特定職務時,原則上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但法令對「義務役軍職」設有例外,不受十年戶籍期間限制。

因此,解題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十年限制的例外職務。

解題方法

先掌握規則:

香港居民設籍臺灣地區⇒擔任特定職務原則上須設籍滿10年\text{香港居民設籍臺灣地區} \Rightarrow \text{擔任特定職務原則上須設籍滿10年}

再檢查法令是否對特定職務設有例外:

義務役軍職⇒不受設籍滿10年限制\text{義務役軍職} \Rightarrow \text{不受設籍滿10年限制}

本題四個選項中,只有「義務役軍職」屬於明文例外,因此選擇(A)。

選項分析

(A)義務役軍職:正確

義務役軍職屬於法令明定不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限制的職務。

其規範目的在於,義務役是國民依法應履行的兵役義務,並非一般政治任用或民選公職。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設有戶籍後,依法服義務役,不必先等待設籍滿十年。

因此本選項正確。

(B)立法委員:錯誤

立法委員屬於中央民意代表,具有高度政治性及國家公權力行使性質,並不屬於義務役軍職的例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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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據護照相關法令規定,護照用照片應符合下列那一國際組織之規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護照照片規格所依循的國際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護照用照片須符合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所訂定之相關規範,該規範主要配合機器可判讀旅行證件及國際旅行身分辨識需求。

護照照片的背景、尺寸、臉部比例、表情、眼睛位置、光線及不得配戴特定物品等要求,均是為確保各國護照具有一致且可辨識的格式。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護照及國際旅行證件格式」所屬的專業國際組織。

國際民航組織 ICAO 的主要任務與國際民用航空、旅行文件及旅客身分辨識有關,因此護照照片規格係依循 ICAO 的標準。看到「護照照片規範」時,應直接聯想到 ICAO,而非一般國際組織或航空業商業組織。

選項分析

(A) 聯合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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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申請居留簽證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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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居留簽證」的申請目的及其與「尋職」入境事由的區別。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外國人如預定在我國停留期間較長,且係基於就學、投資、傳教弘法等具有居留性質之事由,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居留簽證。居留簽證的重點,在於申請人已有明確、穩定且具持續性的居留原因。

「尋職」是為了尋找工作機會,尚未具有特定雇主或確定工作關係,並非一般居留簽證所列的典型申請目的。因此,官方答案為 B。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採「居留事由分類法」:

  1. 先確認選項是否屬於外國人得在臺長期居留的固定事由。
  2. 再區分「已具備明確居留目的」與「僅為尋找未來工作機會」。
  3. 就學、投資、傳教弘法均具有明確且可供審查的居留基礎;尋職則尚未形成確定的工作或居留關係。

因此,尋職不屬於申請居留簽證的目的。

選項分析

(A) 就學:正確

外國人以就讀我國學校、取得正式學籍或從事符合規定之教育活動為目的,具有明確的長期居留事由,屬於申請居留簽證的常見目的。

取得居留簽證後,通常還須依規定辦理外僑居留證,並受就學期間及就讀資格等條件限制。

(B) 尋職:錯誤,為本題答案

「尋職」是指尚未確定受僱於特定雇主,入境後以尋找工作為主要目的。其本質是求職活動,而不是已確定的就業或其他穩定居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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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據護照條例規定,非有特殊情況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對於有特殊情況之國人,外交部依法有許可持照人得加持另一本護照之權限。有關我國國民加持另一本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護照條例》及相關規定中「加持另一本護照」的要件與法律效果。

我國原則上採「一人一本護照」制度,持照人非有特殊情況,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護照。所謂「加持另一本護照」,是基於特殊事由所給予的例外許可,並非只要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即可任意申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所涉及的四個事項:

  1. 加持護照的有效期間。
  2. 申請人的資格是否為全體國民。
  3. 加持護照遺失後能否補發。
  4. 申請時是否須繳納規費。

其中,民國110年規定明定,經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其有效期間為一年六個月,因此可直接判斷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經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

正確。

加持另一本普通護照屬於例外措施,為避免持有人長期同時持有多本有效護照,法規對其效期設有限制。依命題當年規定,經核准加持之第二本普通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

因此,(A) 正確。

(B)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可申請

錯誤。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只是申請我國護照的基本身分條件,並不代表當然具有加持第二本護照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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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況,得申請補發護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補發護照」與「換發護照」的區別,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依《護照條例》及相關規定:

  • 護照遺失或滅失,屬於原護照已無法提出使用,應申請「補發」。
  • 護照仍在持有人手中,但因污損、資料變更、效期屆滿、內頁用罄等事由而須重新製發,原則上屬於「換發」。
  • 護照製作有瑕疵,通常也是依護照製作或使用狀況辦理換發,而非補發。
  • 護照樣式更新,並不當然使原護照失效,也不以「補發」處理。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字「補發」。判斷標準不是「是否需要重新取得一本護照」,而是「原護照是否因遺失或滅失而無法提出」。

可作如下區分:

原護照遺失或滅失⇒補發\text{原護照遺失或滅失} \Rightarrow \text{補發} 原護照仍在,但因瑕疵、污損或其他事由需重新製發⇒換發\text{原護照仍在,但因瑕疵、污損或其他事由需重新製發} \Rightarrow \text{換發}

因此,只要選項描述的是護照遺失,即符合補發的典型事由。

選項分析

(A) 護照製作有瑕疵: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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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應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護照相關法規對公務護照適用人員的規定判斷。

公務護照主要係提供我國人員因政府公務或代表我國執行國際公務時使用。其中,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屬於公務護照的適用對象。

判斷本題的關鍵有二:

  1. 是否屬於我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中的公務性人員。
  2. 是否為我國籍或依法得持有我國護照之對象。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的「身分」與「國籍」:

  • 外國政府人員,即使在我國執行公務,仍屬外國籍人員,原則上持用其本國政府核發的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
  •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也不是我國公務護照的適用對象。
  •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具有我國籍,且其職務具有國際公務性質,符合公務護照適用規範。

因此,只有選項 (C) 符合。

選項分析

(A) 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

錯誤。

這些人員是由外國政府派遣,屬於外國籍之外國政府人員及眷屬。其旅行證件應由所屬外國政府核發,不屬於我國公務護照的適用對象。

「來我國執行公務」只是說明其在我國境內的任務,並不會因此取得我國公務護照。

(B) 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錯誤。

本選項同樣是外國政府派駐人員及其相關人員,並非我國籍公務人員。其身分涉及外國駐華機構及外交、領事相關待遇,所持證照由外國核發,不能適用我國公務護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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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外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出國限制的規定,重點在於辨識「何種機關依法通知限制出國時,內政部移民署應予禁止」。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外國人出國須接受內政部移民署查驗;如有法律規定之限制出國事由,且經財稅機關依法通知限制出國,內政部移民署即應禁止其出國。

本題並非問一般行政機關是否能影響外國人出境,而是問《入出國及移民法》所明定的法定通知機關。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掌握兩個判斷步驟:

  1. 先確認題目對象是「外國人」,不是本國國民。
  2. 再比對各選項所列機關,是否屬於命題當年法律明文規定得通知限制外國人出國的機關。

在本題選項中,只有「財稅機關」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外國人限制出國的法定事由。因此,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時,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選項分析

(A) 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正確

財稅機關對於外國人如有依法應限制出國的租稅、欠稅或其他財稅法定事由,得依規定通知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國。

內政部移民署接獲合法有效的財稅機關通知後,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規定執行禁止出國。因此,本選項是本題正確答案。

須注意,並非外國人單純有欠稅傳聞或一般財務糾紛,就當然禁止出國;仍須有財稅機關依法作成通知,並符合相關法定要件。

(B) 經國安機關通知限制出國:錯誤

「國安機關」並非本題所涉外國人禁止出國規定中,與財稅機關並列的法定通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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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針對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所從事之活動的限制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之活動限制,以及合法居留者所享有的基本自由。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

  1. 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2. 合法居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及請願等自由。
  3. 上述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仍須遵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例如集會遊行法及公共秩序相關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應先掌握判斷基準:

  • 選項若是說明外國人不得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的活動,屬於一般性活動限制。
  • 選項若涉及合法居留者的基本自由,應注意法律規定通常是「享有自由,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 集會、遊行並非對合法居留者一律禁止;即使受到程序或秩序上的限制,也不能推論為全面禁止舉辦或參與。

因此,將「不得舉辦或參與集會遊行」作成絕對禁止,與合法居留者享有集會自由的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正確。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或居留,必須依其獲准的停留、居留原因從事活動。例如以就學為由居留者,原則上不得任意從事與就學目的不符的工作或活動;如欲工作,仍須依相關規定取得許可。

本選項符合外國人停留、居留期間的活動限制。

(B) 合法居留者,得進行請願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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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有關收容處所之規範,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對收容處所管理、受收容人生活照顧、參觀訪問及費用負擔之規定。解題重點在於辨識:

  1. 收容處所管理措施不得逕自增加法定收容期間。
  2. 未滿三歲子女得隨同受收容人收容,屬於生活照顧規範。
  3. 收容處所之參觀、訪問,並非一律須事先報經內政部核准。
  4. 無力負擔必要費用時,不得以勞動服務抵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項對照法規效果」判斷:

  • 選項若擴張收容處分,須檢查是否有法律明文依據。
  • 選項若涉及子女同行,須檢查年齡限制及准許要件。
  • 選項若涉及參觀訪問,須檢查核准機關及程序。
  • 選項若涉及費用,須檢查無力支付時的法定處理方式。

其中,B選項直接符合收容管理辦法對未滿三歲子女同行之規定,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對於有喧嘩、爭吵、鬥毆等行為之受收容人,收容處所管理人員應先予以制止,並得依規定採取必要之管理或處置措施。

然而,「延長收容」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收容期間增加,不能作為一般秩序違規的處罰手段。收容處所不得因受收容人有喧嘩、爭吵、鬥毆行為,即逕行延長其收容期間。

因此,A將秩序管理措施錯誤解為得延長收容,故不正確。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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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有關民事事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民事事件的準據法,重點包括:

  1. 大陸地區人民間、或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間民事事件的準據法。
  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從事法律行為時的行為能力。
  3.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4. 物權法律行為方式的準據法。

解題時應注意「原則規定」與「例外規定」的適用範圍,尤其不可將自然人的法律行為規定,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的能力規定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判斷題,應逐一將選項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比對:

  • 涉及大陸地區人民間或與外國人間的民事事件,檢查是否適用大陸地區規定。
  • 涉及未成年人已婚者,檢查其在臺灣法律行為的行為能力。
  • 涉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機構,檢查其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究竟適用哪一地區的規定。
  • 涉及物權法律行為方式,檢查是否採物之所在地法。

其中,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能力,原則上依大陸地區規定;選項 C 將之一概改為依臺灣地區規定,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原則上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

正確。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民事事件準據法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以及大陸地區人民與外國人間的民事事件,原則上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

本選項掌握的是兩岸民事事件中的特殊連結原則,並非一律適用臺灣地區法律,因此敘述正確。

(B) 大陸地區人民若為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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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罰鍰。該罰鍰由那一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大陸船舶違法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之處罰及執行機關。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得對該船舶之所有人、營運人、船長或駕駛人處以罰鍰;其罰鍰裁罰標準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並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

因此,本題關鍵在於辨識「海上查緝、扣留及違法進入限制水域之裁罰執行」的權責機關。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三個要件:

  1. 行為主體為大陸船舶。
  2. 行為係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
  3. 船舶已經扣留,問題詢問罰鍰裁罰標準之訂定及執行機關。

遇到涉及船舶進入我國限制、禁止水域,並有扣留、查緝或裁罰問題時,應優先判斷是否屬於海岸巡防機關的海上執法權限。依相關規定,裁罰標準的訂定與罰鍰執行均由海岸巡防機關負責,故選擇「海岸巡防機關」。

選項分析

(A) 財政部關務署:錯誤

財政部關務署主要負責海關監管、進出口貨物查驗、關稅及相關通關業務。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核心是海域安全與海上執法問題,不是一般貨物進出口或關稅案件,因此不是本題所稱罰鍰裁罰標準的訂定及執行機關。

(B)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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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有關簽證之核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簽證種類、效期、入境次數,以及居留簽證之核發權限」。解題時要區分三個概念:

  1. 簽證效期:持證人得持該簽證申請入境的期間。
  2. 停留或居留期間:入境後依法得在我國停留或居留的期間。
  3. 入境次數:簽證准許持證人入境一次或多次。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相關規定,居留簽證之核發涉及主管機關審核,駐外館處不得逕行核發;停留簽證則可能核發單次或多次入境簽證。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逐一檢查法律要件」的方式:

  • 先判斷居留簽證是否有單次、 multiple entry 的區分。
  • 再判斷停留簽證的最長效期及入境次數。
  • 接著確認居留簽證的核發權限。
  • 最後辨別「簽證效期」與「停留、居留期限」是否相同。

其中,只要選項把不同法律概念混在一起,或將必要程序省略,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可分為單次入境與多次入境

錯誤。

居留簽證主要是供外國人以居留事由入境我國,入境後再依規定辦理外僑居留證。其簽證性質與停留簽證不同,並非如停留簽證一般區分為單次入境或多次入境。

因此,將居留簽證表述為可分為單次入境與多次入境,與命題當年規定不符。

(B) 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僅限單次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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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有關香港或澳門地區居民入出境臺灣地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香港、澳門地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時,所需持有的證件,以及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者的入境特別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

  1. 一般香港、澳門居民入境臺灣,須依規定持有效入出境許可證件及護照接受查驗。
  2. 已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者,具有在臺居留身分,入境時得以有效護照接受查驗,無須再依一般入境程序申請或持用入境許可。
  3. 入境登記表的填繳及收繳,亦須依身分別判斷,並非所有人均須填繳。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抓住選項中的身分差異:

  • 一般香港、澳門居民:適用一般入境證件規定。
  • 已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者:適用特別入境規定,得以有效護照入境。
  • 入境登記表:不能直接推論所有香港、澳門居民均須填繳。

其中,B選項明確指出「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者」,正好符合特別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一般香港、澳門居民入境臺灣,原則上須依規定持有效入出境許可證件及護照接受查驗;但本選項使用「應」作全面、絕對的表述,未排除已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者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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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何者不能作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所列「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判斷重點在於:該文件是否足以直接證明持有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非僅能證明身分、投保資格或曾接受我國行政機關服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法律功能:

  • 能直接證明取得、具有或登記我國國籍者,屬於國籍證明文件。
  • 僅具身分識別、社會保險或醫療使用功能者,不當然具有國籍證明效力。

依此判斷,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功能的文件包括護照、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華僑登記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則不在此列。

選項分析

(A) 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正確選項內容,但不是本題答案。

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是主管機關核發給依法取得我國國籍者的正式文件,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透過歸化程序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因此可作為具有我國國籍的證明文件。

(B) 全民健康保險卡

本題正確答案。

全民健康保險卡主要用於證明被保險人的健保身分及就醫識別資料。持有健保卡,只能表示其具有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身分,不能直接推論持有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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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若有違反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法律效果,並特別測驗「就養榮民」的特殊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基本規範如下:

  1.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2. 就養榮民未依規定經核准,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就養給付、身心障礙撫卹金之權利。

本題選項所問,正是第二項特殊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的關鍵身分:「就養榮民」。一般臺灣地區人民違反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規定,涉及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衍生權利義務;但就養榮民另有特別規定。

依特別規定,就養榮民若未經核准即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法律效果是:

  • 停止領受就養給付;
  • 停止領受身心障礙撫卹金。

因此,直接符合題意的是 (D)。

選項分析

(A) 喪失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衍生之權利與義務

錯誤。此選項僅概括描述一般性的法律效果,未完整表達本題所考的就養榮民特別規定。

題幹鎖定的是「就養榮民未依規定經核准」的情形,法律明文效果是停止領受就養給付及身心障礙撫卹金,而非以本選項所稱的概括文字作為本題唯一答案。選項未指出就養榮民的特殊給付效果,不能作為正確答案。

(B) 僅喪失在臺灣地區之被選舉權,選舉權不因此而喪失

錯誤。法律效果並非僅限於被選舉權,也不是「選舉權仍然保留」的單一政治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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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具有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身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符合相關條件者,得申請並經許可後持有我國護照,持用普通護照。此類護照必須在護照註記頁加蓋何種戳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經許可在臺居留並取得我國國籍後,申請普通護照時之護照註記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並符合相關規定取得我國國籍、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在護照註記頁加蓋「新字」戳記。

「新字」戳記的功能,在於標示持照人原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屬於取得我國國籍後所核發之護照類型註記。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兩個關鍵:

  1. 題幹所問的身分對象是「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或「港澳地區居民」。
  2. 選項中須同時判斷「身分」與「戳章名稱」是否相符。

依命題當年規定,具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申請普通護照,護照註記頁應加蓋「新字」戳記,因此選擇「大陸地區人民」與「新字」的組合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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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對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外國人居留許可之撤銷、廢止,以及外僑居留證註銷的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必須區分:

  • 「撤銷」:原居留許可自始即有違法原因,予以撤銷。
  • 「廢止」:原居留許可原本有效,但因嗣後發生法定事由而使其失效。
  • 居留許可遭撤銷或廢止後,原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亦應註銷。

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哪些情形屬於法定的居留許可撤銷或廢止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民國110年法規所列的撤銷、廢止事由:

  1. 是否為法條明文規定的事由?
  2. 法條是否要求「故意犯罪」或特定刑度?
  3. 該情形是居留許可事後失效,還是僅屬申請不合格、身分認定或其他行政處理?

其中,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已由「一般居留」轉為「永久居留」身分,原有的外僑居留許可及外僑居留證即失去存續必要,屬於應撤銷或廢止原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因過失犯罪,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錯誤。

民國110年相關規定對於犯罪事由,要求的是因「故意犯罪」而受一定刑度之判決確定,並非凡因過失犯罪受有期徒刑判決者,均當然構成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的事由。

本選項將法條所要求的「故意犯罪」改為「過失犯罪」,已不符合規定。因此,即使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仍不能依本選項所述情形直接認定為該法定事由。

(B)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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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香港地區居民在臺灣逾期居留未滿幾日,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可依相關規定繳納罰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對香港地區居民逾期居留後,重新申請居留的特別規定。

依民國110年命題時法規,香港地區居民在臺灣逾期居留,若符合下列條件:

  1. 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
  2. 原申請居留的原因仍然存在;
  3. 依規定繳納罰鍰;

即可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本題關鍵字是「逾期居留未滿幾日」及「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所對應的期限就是「未滿三十日」。

解題方法

直接抓取法規中的期限:

逾期居留期間<30日\text{逾期居留期間}<30\text{日}

因此,題目所問的期限為三十日,選擇:

(A)三十日\boxed{\text{(A)三十日}}

「未滿三十日」表示逾期期間必須小於三十日。例如逾期二十九日符合;逾期恰滿三十日,則不屬於本項「未滿三十日」的範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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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對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此規定中收容異議之有權提出者不包含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暫予收容」及「收容異議」之規定,重點在於辨識收容異議的法定提出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受收容人對內政部移民署所為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時,得於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除受收容人本人外,法律亦明定其特定親屬及法定代理人得代為提出。

法定有權提出者包括:

  • 受收容人本人
  • 受收容人之配偶
  • 受收容人之直系親屬
  • 受收容人之兄弟姊妹
  • 受收容人之法定代理人

本題所列四個選項中,未列於上述法定提出人範圍者,即為正確答案。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定列舉事項逐一比對法定資格」的方法。收容異議之提出權不是任何與受收容人有關係之人均當然享有,而是由法律明文限定提出人範圍。

逐項檢視可知:

  1. 兄弟姊妹屬於法律明定之親屬範圍。
  2. 直系親屬屬於法律明定之親屬範圍。
  3. 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律明定之代理資格。
  4. 受收容人本國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人員,並非收容異議法定提出人。

因此,不包含者為 D。

選項分析

(A) 受收容人之兄弟姊妹:正確敘述

兄弟姊妹為法律明定得提出收容異議之人。其提出方式可以是言詞或書面,並應敘明不服暫予收容處分之理由。

因此,A 並非本題所問的排除對象。

(B) 受收容人直系親屬: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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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以何種資格目的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入出境、居留規定中,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後的「入境事由」與「居留資格」區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者,須先以「團聚」目的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入境後,再依規定申請「依親居留」。因此,題目所問的是入境申請的資格目的,不是入境後的居留種類。

其法律程序可整理如下:

具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以團聚目的申請入境→許可入境→申請依親居留\text{具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 \rightarrow \text{以團聚目的申請入境} \rightarrow \text{許可入境} \rightarrow \text{申請依親居留}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

  1. 「結婚」是取得配偶身分的原因;
  2. 「團聚」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的事由;
  3. 「依親居留」是經許可入境後,所要申請的居留資格。

題目已明確表示當事人是「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因此婚姻關係已存在,接著要判斷其以何種目的申請進入臺灣。依兩岸人民往來及居留制度,應以夫妻團聚為目的申請入境,入境後再辦理依親居留。

選項分析

(A) 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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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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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的法定事由,重點在於區分:

  • 「居留」:在臺灣地區居住,但尚未取得設籍資格。
  • 「定居」:符合特定法定事由,得在臺灣地區設立戶籍。

香港或澳門居民之入境、居留及定居,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許可辦法判斷。各項資格必須依法律明文規定,不能因為某事由可以申請居留,即直接推論可以申請定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查各選項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身分必須是香港或澳門居民。
  2. 事由必須是法律所列「定居」原因,而非僅屬「居留」原因。
  3. 選項所載年齡、入境方式、親屬身分或主管機關資格審查,均須符合規定。

其中,未滿十二歲、持入出境許可入境,且父或母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屬於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定居的明文事由,因此選項 A 符合。

選項分析

(A) 正確

未滿十二歲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入出境許可合法入境,且其父或母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本選項完整具備三項關鍵要件:

  • 年齡未滿十二歲;
  • 持入出境許可入境;
  • 父或母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這是法律特別保障未成年子女與在臺設籍父母家庭團聚的定居事由,故為正確答案。

(B) 錯誤

在臺灣地區投資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屬於投資活動所衍生的居留資格,並非本題所問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直接申請定居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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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有關移民業務管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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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移民業務」及「跨國(境)婚姻媒合」的管理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區分:

  1. 一般移民業務由公司經營,須辦理公司登記並取得註冊登記證。
  2.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要求或約定報酬。
  3. 財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須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業務狀況。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之條文及主管機關用語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涉及的法律主題:

  • 選項 A、B:一般移民業務機構的組織及營業範圍。
  • 選項 C:跨國(境)婚姻媒合是否得收取報酬。
  • 選項 D:財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的許可及陳報義務。

其中,跨國(境)婚姻媒合是特別受到限制的業務,不能直接套用一般營利事業的規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財團法人若從事此類媒合,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負有定期陳報義務,因此 D 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並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註冊登記證。

本選項將「公司組織」錯寫為「財團法人」,又將「公司登記」錯寫為「人民團體登記」,因此錯誤。

判斷重點是:

  • 一般移民業務經營者:以公司組織為限。
  • 申請前提:先辦理公司登記。
  • 登記機關: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註冊登記證。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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