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四等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現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臺灣地區人民」的定義,關鍵在於題幹所列的三項條件:在臺灣地區居住、設有戶籍,且未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第 3 款所稱「臺灣地區人民」,是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題幹的完整描述正是此一身分的判斷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是在問哪一種法律身分,再抓住最具識別力的要件「設有戶籍」。題目中的「未依本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也排除了雖有戶籍但已喪失該身分的情形,因此應選擇以「設有戶籍」表述的 (B)。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配額,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經何者核定後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所定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配額核定程序。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每年居留配額,並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關於配額核定機關的規定,後續仍是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沒有影響本題答案的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程序關鍵字「報請……核定後公告」。主管機關負責擬訂配額,但核定機關是行政院;題目詢問「經何者核定後公告」,因此選行政院。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外國人被收容者,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應依下列何規定提出救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暫予收容處分」所設的特別救濟程序。依命題當年該法第 38 條之 2,受收容人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應循「收容異議」程序尋求救濟;該程序取代一般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等爭訟救濟。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暫予收容處分不服」,再辨認它問的是哪一種法定救濟程序。這不是一般行政處分的訴願或行政訴訟途徑,而是《入出國及移民法》針對收容處分特別設計的「收容異議程序」。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規定,受收容人或法定親屬等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得提出收容異議;同條並排除對該處分另提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的相關救濟。現行法已修正部分收容程序規定,但本題依命題當年法規作答。
第 4 題2 分
外國人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為下列何種收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4 所定的收容程序,以及「暫予收容」屆滿後應向法院聲請的裁定種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條文,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為有繼續收容的必要,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時間點:目前是「暫予收容期間」即將屆滿。接著依收容程序辨別法院應裁定的階段:
- 暫予收容期滿前聲請:續予收容。
- 續予收容期滿前,符合條文所定要件再聲請:延長收容。
題幹描述的是第一個階段,因此選「續予收容」。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鑑於我國移民及警察機關屢查獲東南亞地區人士假藉結婚依親事由來臺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活動,外交部依相關規定要求越南等國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來臺,男女雙方原則上須親赴指定之駐外館處接受境外面談。其法規依據主要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後,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時,外交部要求境外面談的法規依據。依官方答案,除《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外,另一法源是《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實際面談作業另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辦理。該要點規範面談程序與應備文件,目的包括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及防範假藉依親名義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的活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涉及兩種業務:一是外國人申請來臺簽證,二是駐外館處審查結婚相關文件。前者涉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後者涉及《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因此選 D。
作答時要區分「法律依據」與「具體作業規定」:本題選項問的是另一部法律,應選文件證明條例;實際規定雙方接受面談程序的,則是前述面談作業要點。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經營移民業務者,應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以下列何種組織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移民業務機構組織形式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經營移民業務者,應以公司組織為限,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再領取註冊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題幹稱「內政部移民署」,而當時法條使用的正式名稱是「入出國及移民署」;但這不影響本題所考的組織形式。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關鍵句「以公司組織為限」,再比對選項中的組織形式即可。公司符合規定;合夥、財團法人及商號都不是此處法定的組織形式。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列舉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出生地及下列何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歧視的列舉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出生地及階級,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行為。因此空格應填「階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是在詢問法律明文列舉的歧視事由,接著比對選項中哪一項屬於法條所列的因素。這是法條記憶題,應以條文列舉內容作答,不宜將一般反歧視概念中其他可能受保障的因素自行加入。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符合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進行短期探親之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列的短期探親資格。解題關鍵是分清楚探親對象及法定親等範圍:
- 臺灣地區人民的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 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的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的父母。
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選項 D 所稱「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不在上述短期探親資格之列。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列舉的對象與親等範圍。特別注意「臺灣地區人民之血親」與「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的血親」是不同關係:前者可符合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的規定;後者的條文資格是該大陸地區配偶的父母,並未擴及其三親等內血親。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表所規定之營業處所類別,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第 2 項及依該項訂定的「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營業處所範圍表」。依第 67 條,移民署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營業處所;營業處所的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本題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判斷關鍵在於比對範圍表所列的正式類別名稱,不能只看選項文字是否與表列類別相近。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範圍表中的類別名稱。範圍表列有「浴室業」、「餐飲業」、「長期照顧及安養業」,也列有「特種咖啡茶室業」;選項 D 寫的是「咖啡茶室業」,少了「特種」二字,並非表列類別名稱,因此為本題所問的不包括項目。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如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如何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第 1 項關於兩岸協議的統籌與辦理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兩岸訂定協議事項;若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且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得經行政院同意,由該主管機關會同陸委會辦理。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所設的三個條件與程序:
- 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
- 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
- 須經行政院同意,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同陸委會辦理。
因此,不能只看到專業事項就認為主管機關可自行辦理;條文仍要求行政院同意,且須會同陸委會。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行政院得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以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其許可前提須符合下列何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 條。依該條,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本題涉及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幾乎直接重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 條。作答時抓住「行政院得許可大陸地區機構在臺設立分支機構」這組法條關鍵語句,對應其法定原則,即可選出「對等原則」。
這裡的「對等」是指兩岸互動安排所依循的對等考量,並非一般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公平或行政效能原則。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其法律效果: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推定為真正」是法律上的可反駁推定:經驗證後,先推定文書形式上為真正;如有相反證據,仍可推翻。這不等於直接認定文書所記載的內容都是真實,也不代表文書內容當然具有實質證據力。
解題方法
題幹幾乎直接重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 條。作答時抓住法條的關鍵用語「推定為真正」,即可選出 B。注意題目問的是驗證後的法律效果,不是機關是否必須採信文書內容。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其所適用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的適用對象。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基於團聚、居留或定居事由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觀光不在這三種法定目的之中。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舉的三種事由:「團聚、居留、定居」,再逐一比對選項。選項中只有「觀光」不在列舉範圍內,因此是不包括的對象。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主管機關於實施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工作之前,應經過何種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所定的立法院監督程序。依民國 109 年法規,主管機關在實施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實施……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工作之前」,再對應兩岸條例第 95 條。該條明定須經立法院決議,因此選擇「立法院決議」。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其許可辦法之發布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1、2 項規定,測驗港澳居民進入臺灣地區的許可辦法由哪個機關擬訂,以及發布前是否須報行政院核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其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問的對象:「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的許可辦法」。接著對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的授權規定,分辨三個程序環節:
- 擬訂機關:內政部。
- 核定機關:行政院。
- 發布方式: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發布。
因此,符合條文的選項是 A。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其有關規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受聘僱工作的規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3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受聘僱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的規定。因此答案為 (D)。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受聘僱工作」的適用規範,再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特別規定,判斷是準用《就業服務法》中本國人或外國人的聘僱規定。港澳居民並不因合法停留或獲准居留,就當然取得自由工作的資格;受聘僱工作仍依準用規定辦理。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授權訂定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及該辦法所定的主管機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第 2 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因此,本題應選內政部。實際辦理相關許可業務的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考題問的是「主管機關」,兩者不可混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部法規的主管機關,再直接查該辦法的主管機關條文。依第 2 條,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故選項中應選 (C)。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所尋覓符合臺灣地區之保證人資格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關於居留保證人的資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第 18 條規定,港澳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作為保證人,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判斷時要留意兩個要件:親屬類保證人須符合親屬關係及在臺設有戶籍;「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則是另一種資格。
解題方法
將法條列出的三類資格與選項逐一比對:
- 在臺設有戶籍的二親等內血親;
- 配偶;
- 有正當職業的公民。
題目問「不包括」者,因此只要選出法條未列、或擴張了法條親等範圍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其在臺灣地區之保證人責任,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居留時,保證人依法應負擔的責任。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保證人責任包括:
- 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 負責被保證人居留期間之生活。
- 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時,協助有關機關將其強制出境。
條文並未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須就公法上金錢給付負連帶責任。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包括」何者,直接將各選項與施行細則第 20 條列出的三項保證責任逐一比對。凡屬條文所列責任,即不是答案;未列入保證人責任的選項,才是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護照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的基本規定,包括護照的種類、主管機關、護照業務的法源,以及持照人的保管與使用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護照條例》第 7 條,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特殊護照」不是該條所列的護照種類。
解題方法
先比對選項中的用語是否與法條列舉相同。護照種類是法條明確列出的三類,選項 B 將「外交護照」寫成「一般護照」,又把「普通護照」寫成「特殊護照」,因此與法定分類不符。
其餘選項分別對照《護照條例》第 5 條、第 2 條及第 1 條,即可判斷均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主管機關得基於下述何種理由拒絕其入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所定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不予許可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該辦法第 19 條列有得不予許可的情形,包括「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以及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到一定次數或期間等。判斷時須對照法定事由的具體要件,不能只憑一般印象認定。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是否與法條列舉的拒絕許可事由相符,再注意法條中的次數、期間和身分範圍限制。A 直接符合黨務職務事由;C 所述行方不明次數與期間未達法定門檻;B、D 則不能僅以選項所述內容,直接對應為本題所問的拒絕事由。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中「簽證」的法定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2 條規定,簽證是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於外國護照上,供持照人憑以來我國的許可。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核發」、「外國護照」及「憑前來我國之許可」。這正是《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對「簽證」的定義,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外國人申請臨時入國經許可者,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許可證上無須載明下列何種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 7 條,重點是辨認臨時入國經許可後,核發的「臨時停留許可證」依法應記載哪些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許可證應載明臨時入國者的身分資料、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停留期間、停留地區與附加條件;條文並未要求記載指定離境的運輸工具。
解題方法
題目問「無須載明」何者,直接對照法規的應記載事項即可。選項中,身分、停留期間及停留地區都對應法條明列內容;「指定離境之運輸工具」則不在法定記載事項之列,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有關護照申請及換補發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及《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中,首次申請護照的辦理方式,以及護照污損、遺失時應辦理的種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換發」與「補發」的區別是解題關鍵:護照因效期、資料變更或污損等原因不能繼續使用,依規定申請換發;護照遺失或滅失,則申請補發。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兩類規定:先判斷首次申請是否須本人親自辦理,再辨別「污損」與「遺失」各自適用換發或補發。選項中的「一律」則須留意是否把有例外的規定說成毫無例外。
選項分析
(A) 首次護照申請,須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正確。 依民國 109 年的護照申請規定,首次申請護照須由本人親自辦理,以核實身分及相關資料;故本項符合命題當年的規定。
第 2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禮遇簽證之適用對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定的「禮遇簽證」適用對象,辨別哪些人因身分或對我國的特殊貢獻,得申請禮遇簽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禮遇簽證適用於外國卸任元首、對我國有貢獻的外國人士,以及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的人員等。逐項比對時,須留意「派駐我國」與「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不同:前者指在我國駐在的人員,後者才符合條文所列的派遣執行公務身分。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逕行強制外國人出國之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外國人採取「強制驅逐出國」的事由,並區分一般強制驅逐與得「逕行」強制驅逐的情形。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判斷重點是:選項是否屬於該法第 36 條所列得逕行強制驅逐出國的特殊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若事由屬於該條所列得逕行強制驅逐出國的情形,即非本題所問;若只是一般強制驅逐或限令出國的事由,就不是「逕行」強制驅逐的理由。
選項分析
-
**(A) 因行蹤不明遭查獲:錯誤。**行蹤不明或逃逸相關情形,是得逕行強制驅逐出國的事由之一,屬於本題所指的特殊情形。
-
**(B) 有事實認有逃逸之虞:錯誤。**有事實足認外國人有逃逸之虞,也屬得逕行強制驅逐出國的情形。
第 27 題2 分
執行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以其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下列何者非處分書須載明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關於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應記載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處分書應以當事人理解的語文製作,並載明:
- 受處分人的姓名及身分等相關資料。
- 事實。
- 強制驅逐出國的依據及理由。
- 不服處分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法定事項中沒有「指定出境時所應搭乘的運輸工具資訊」。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法規列舉的記載事項逐一比對。姓名及相關身分資料、事實、救濟資訊都在法定清單內;搭乘何種運輸工具則屬執行出境時的安排,不是處分書依法必須載明的事項。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下列有關外國人收容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對受收容人的秩序管理、醫療費用、會見及入所檢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規則條文,特別注意會見次數的限制方式:規則不是規定每日最多會見三次,而是收容處所得拒絕當日已會見親友二次者的會見申請;因此,當日已會見二次後,第三次申請即可遭拒。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受收容人違反應遵守事項,例如妨害收容秩序,收容處所應先予制止,並得依情節採取必要處置,包括禁止會見。施以禁止會見等處置時,並應開立告誡書,且選擇侵害最小的手段。
第 29 題2 分
有關外國人申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中,外國人延期停留、申請居留及申請永久居留的要件,以及依親居留證效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期間與申請條件,尤其留意「初次申請依親居留」的效期限制。選項 D 將初次依親居留的效期上限寫成二年,與當時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規定,外國人通常須符合居留期間及居住日數等要件,才能申請永久居留;但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者,得不受居留期間限制申請永久居留。
第 30 題2 分
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護照應由本人親自簽名;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本人無法簽名時,法規明定的替代方式。抓住條文中的「得按指印」,即可直接選出正確選項。這裡的按指印是本人以指印代替簽名,並非由他人代簽或以其他方式代替。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活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臺灣地區人民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的費用負擔,以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任職的限制與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同條例第 20 條,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的臺灣地區人民,應負擔強制出境所需費用。依第 21 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原則上須在臺設籍滿 10 年,才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但已在臺設籍者,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這項 10 年限制。依第 23 條,經許可者得為大陸地區教育機構在臺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要件與選項敘述,特別留意第 21 條的例外規定:一般公教職務有設籍年限限制,但符合法定類型的大學教職等職務不受 10 年限制。將例外套用至選項,即可判斷哪一項把限制說得過於絕對。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護照申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護照條例》關於「應不予核發護照」的法定事由,並須區分兩種程序:
- 申請人有法定事由時,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
- 受理申請時發現特定情形,例如護照有增刪塗改,機關可以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申請人未依期限辦理,才構成應不予核發的事由。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護照條例》第 21 條,於護照增刪塗改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依同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第 4 款,申請人未依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期限補正或到場說明,機關應不予核發護照。
因此,看到選項中的「塗改護照」與「通知到場說明而未到場」,應對照第 21 條及第 23 條的連結規定。
選項分析
(A) 每年居住於臺灣地區時間未超過 183 天:錯誤。 居住於臺灣地區的天數不是《護照條例》第 23 條所列應不予核發護照的事由。護照適用對象原則上是具有我國國籍者;是否每年在臺居住達 183 天,不能直接推導出不得核發護照。
第 33 題2 分
下列何者進入大陸地區,無須事前經審查會審查,而獲得進入許可?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所定的特定人員赴大陸地區管制,以及退離職後的管制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規定,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以及從事或受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屬於受管制的特定身分;符合規定者進入大陸地區,須先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政務人員退職後,原則上管制未滿三年;原服務機關得依相關因素調整管制期間。
解題方法
逐一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審查會管制對象,再比較其身分或退職時間是否仍在管制期間內。題目問「無須事前經審查會審查」,關鍵在於選項是否已超過法定管制期間。
選項分析
- **(A) 直轄市長:錯誤。**直轄市長是條例所列的特定身分,進入大陸地區須依規定事前申請並經審查會審查許可。
第 34 題2 分
有關大陸配偶面談之機制,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申請來臺,雙方皆須接受面(訪)談,藉以過濾婚姻真偽。其執行之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配偶申請來臺團聚、居留或定居時,面談機制的法規依據及正式名稱。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規定,相關法規名稱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該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之 1 訂定。依該辦法第 3 條,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對申請人實施面談;必要時,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接受訪談。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識考點:題目問的是大陸配偶面談機制「執行之依據」,因此應選正式法規名稱,而不是依內容自行拼出的近似名稱。
比對選項,只有(B)與實際法規名稱完全相同,且該辦法確實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及臺灣地區配偶、親屬的面談或訪談作業。
選項分析
- **(A)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面談實施細則:錯誤。**正式名稱不是「面談實施細則」;本題所涉法規名稱是《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35 題2 分
下列有關國人出國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國民入出國的一般原則、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的核准機關,以及禁止出國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國民入出國原則上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的人員,出國前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另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須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國民有同法第 6 條所定禁止出國情形者,不得出國。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入出國的一般許可」與「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的特別核准」:
- 國民一般入出國:原則上不須申請許可。
- 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須先經服務機關核准。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須向移民署申請許可。
- 有法定禁止出國事由:不得出國。
據此,比對選項中所寫的核准機關及入出國方向,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第 36 題2 分
下列有關限制國人出國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所定國人禁止出國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國民有法定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其中包括「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本題關鍵在於分辨法條明定的禁止出國事由,與選項將條件簡化、擴張或改寫後的說法。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符合第 6 條當時的完整規定,特別留意「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等限定文字。只要選項省略必要條件或將門檻改低,即非正確敘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條所定情形是「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選項只寫「經有罪判決確定」,未限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擴大了禁止出國的範圍,故不正確。
第 37 題2 分
內政部移民署不得基於下述何種理由,禁止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 條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的禁止事由。依民國 109 年法規,無戶籍國民有法定事由時,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判斷時要注意條文使用的具體程度,例如「涉嫌重大犯罪」與泛稱「涉嫌犯罪活動」並不相同。
其中與本題選項相關的事由包括:
- 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 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 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選項與第 7 條的法定用語。凡選項所述情形符合條文列舉的事由,即屬得禁止入國的理由;若選項省略了條文要求的要件,例如「重大」二字,便不能直接視為符合。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居留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所列「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得申請在臺居留的事由」。判斷關鍵是依命題當年法規核對年限:民國109年法規所定的護照入國事由,須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 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為合法連續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這項年限修正使選項 C 與現行規定相同,但不影響本題依命題年度判斷。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不包括」哪一項,再逐一比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的居留事由。A、B、D 均能對應條文所列的事由;C 的「合法連續停留五年以上」未達民國109年條文所定的七年以上,因此不是當時的居留申請理由。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申請居留者,經許可者,由主管機關核發居留許可。該居留許可自入國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許可的期間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項規定,經許可居留者,由主管機關核發居留許可;許可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 3 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兩個關鍵:一是許可期間的起算日,二是最長年限。起算日為入國之翌日;法條所定期間上限為 3 年。因此選擇「3 年」即可。
選項分析
第 40 題2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收受廢止居留許可後至遲幾日內應出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出國期限。無戶籍國民的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當事人應於接到限令出國通知後 十日內出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後續修法未改變本題所考的十日期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形:無戶籍國民的居留許可已遭廢止。接著套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許可經撤銷或廢止,移民署限令出國;期限則從當事人接到「限令出國通知」起算,須於十日內出國。因此選項中只有 10 日符合。
第 41 題2 分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因遇災變必須入國時,何者非法定得申請臨時入國之主體?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定的「臨時入國」及其申請主體。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的外國人,遇有法定事由時,移民署得許可其臨時入國;本題的事由是「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
依條文,臨時入國須由下列主體提出申請:機、船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船長。遭遇危難的外國人本人並未列在法定申請主體之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何種情形可以臨時入國」,還是「誰可以提出申請」。本題問的是後者,因此應對照法條列舉的申請主體。
第 42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核發外僑居留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人申請居留、領取外僑居留證的法定事由,主要依據民國 109 年當時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以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依當時法制,符合居留事由的外國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後,始核發外僑居留證。題目所問「不得核發」,須先辨認選項所列身分是否屬於當時法規列舉的居留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法定居留事由:親屬依親、在臺工作,以及特定外國公司負責人等,均有相應規定。但須特別留意親屬依親的年齡條件:民國 109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所定的直系尊親屬依親對象,是「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題目選項 B 寫「未滿 20 歲」,不符合該款條件;但依官方答案,本題應選 A,須一併注意題目所列配偶條件與當時條文的具體要件並不完全相同。
選項分析
-
(A) 配偶為我國國民之外國人:正確,為本題答案。 民國 109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外國人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等情形,得申請居留。選項只寫「配偶為我國國民」,未具備法條所要求的「現在在臺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等條件,因此依題目字面所列情形,不能據此核發外僑居留證。官方答案 A 即以此條件不足為據。
-
(B) 未滿 20 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錯誤選項。
第 43 題2 分
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例外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原則上應召開審查會;法律另列少數例外,符合例外時才得不經審查會,逕行強制驅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的例外包括:當事人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以及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且情況急迫。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上述法定例外。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找出與法條例外要件不相符的敘述。判斷危害安全類例外時,不能只看是否涉及恐怖活動,還要確認是否符合「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且情況急迫」的完整要件。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幾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的「暫予收容」期間。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符合暫予收容要件時,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5 日。
此處詢問的是「暫予收容」的法定上限,不是法院裁定續予或延長收容的期間。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暫予收容」,對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的期限規定,即可得出 15 日。題目問的是自暫予收容時起的最長期間,無須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下列有關收容異議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的「收容異議」制度:受收容人對移民機關作成的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時,須依特別的收容異議程序救濟。法院審理後以裁定決定是否釋放受收容人,並非透過一般的撤銷訴訟審查。
解題方法
抓住兩個程序階段即可判斷:
- 向移民機關提出異議:移民機關先依職權審查;認為異議有理由,可以撤銷或廢止暫予收容處分。
- 移送法院審理:移民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應依法移送法院,由法院以收容異議程序審理並作成裁定。
法律並明定,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不適用其他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因此,主張法院應以撤銷訴訟程序審查的選項錯誤。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有關居住臺灣地區人民受歧視申訴之處理,主管機關組成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應邀集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下列何者處理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的「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重點是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的組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審議申訴事件。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主管機關組成……申訴審議小組」對應審議小組的法定組成規定。條文列出的兩類人員是:
- 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 社會公正人士。
因此,題目問「及下列何者」,答案是社會公正人士。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對「外國護照」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承認或接受的有效旅行身分證件,稱為「外國護照」。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證件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並且是中華民國承認或接受的有效旅行身分證件。這是「外國護照」的法定定義,與簽證或入境許可不同。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下列有關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中簽證種類、免簽或落地簽證待遇,以及主管機關與簽證核發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停留簽證及居留簽證。停留簽證適用於擬在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者;居留簽證則適用於擬在我國境內居留者。兩者的判斷關鍵是停留目的與期間。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述制度,再核對關鍵用語:短期停留應對應「停留簽證」,計畫在我國居留則對應「居留簽證」。其餘選項可依條例對外交部權責及簽證核發機關的規定判斷。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法規明定可申請停留簽證之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停留簽證」與「居留簽證」的申請目的如何區分。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停留簽證目的包括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聘僱、傳教弘法,以及其他經外交部核准的活動。
相對地,同細則第 13 條列明居留簽證目的,包括依親、就學、應聘、受僱、投資、傳教弘法、執行公務、國際交流,以及經外交部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活動。判斷本題的關鍵,是辨認選項是否混入居留簽證的目的。
解題方法
先把法規所列的停留簽證目的與居留簽證目的分開,再逐項比對選項。題目問「並非法規明定可申請停留簽證之目的」,因此只要選項中的目的不在停留簽證的法定列舉中,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 (A) 商務、研習、聘僱:錯誤選項。 三者均列於《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停留簽證目的中。
第 50 題2 分
下列有關我國免簽證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免簽證待遇的適用範圍,以及免簽證與「須經許可活動」之間的關係。依命題當年《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6 條,外交部對特定國家國民或因特殊需要,得給予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免簽證的實施,須經外交部會商相關機關意見並報奉行政院核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當時的免簽證適用規定為準。外籍神職人員來臺從事傳教弘法,屬須經資格審查的活動,應事先向駐外館處申請適當簽證,不適用一般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描述的是哪種情況:一般短期訪問、依法須先取得許可的活動,或須經資格審查的傳教弘法活動。一般免簽證主要提供特定國家國民從事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短期活動;若活動依法須取得許可,仍須先取得許可;若屬傳教弘法等須經資格審查的活動,則須事先申請適當簽證。依此區分,即可判斷 A 將傳教弘法納入免簽或落地簽證範圍,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