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新聞(選試英文) 傳播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40 分
刑法第 309 條為公然侮辱罪,而刑法第 310 條為誹謗罪,請說明:
(一)何謂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為何?(15 分)
(二)何謂誹謗罪?其構成要件為何?(15 分)
(三)請說明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的差異為何,並提出至少兩點差異。(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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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新聞傳播法規中個人法益保護與言論自由界線的核心考點——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與「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
- 規範依據: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刑法第 311 條(合理評論免責條款)、司法院院字第 2030 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
- 法規基準提醒:本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實務見解為準。現行法與實務見解後續雖經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補充誹謗罪查證標準)、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合憲性限縮公然侮辱罪之適用範圍)作成修正與補充,解題架構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刑法分則構成要件與比較題型,採「三段式構成要件論述」及「比較法學架構」切入:
- 第一子題:引述刑法第 309 條法條文義,並有系統地拆解「客觀構成要件」(公然、侮辱、被害人)與「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 第二子題:引述刑法第 310 條法條文義,精確剖析「客觀構成要件」(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被害人)與「主觀構成要件」(故意、意圖散布於眾),並補充阻卻違法機制(第 310 條第 3 項與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
- 第三子題:聚焦於「行為本質(抽象謾罵 vs. 具體事實)」、「行為情狀與主觀意圖(公然 vs. 意圖散布於眾)」以及「真實抗辯之有無」,提煉出具體差異比較。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答題關鍵在於各子題概念定義之精準度,以及能否清楚劃分刑法上「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抽象謾罵」之分野。
解題技巧
- 區辨關鍵口訣:「侮辱重在『公然罵』、誹謗重在『傳事實』」。
- 核心陷阱提醒:
- 「公然」是公然侮辱罪的客觀要件,但不是誹謗罪的必要要件(誹謗罪要求的是主觀「意圖散布於眾」)。
- 誹謗罪所指摘者必須是「具體事實」;若僅為粗鄙不雅、貶損人格之價值判斷或抽象嘲弄,則落入「公然侮辱罪」之範疇。
- 加分亮點:在論及誹謗罪時,一併指出言論真實性之證明抗辯(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及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更能展現傳播法規與新聞自由保護之專業深度。
【答案】
(一)公然侮辱罪之定義與構成要件
-
定義 依刑法第 309 條規定,公然侮辱罪係指行為人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下,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抽象之言語、文字、圖畫或舉動嘲弄、謾罵、輕蔑特定人,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或人性尊嚴之行為。
-
構成要件
- 客觀構成要件:
- 須於「公然」狀態為之:依司法院院字第 2030 號解釋,公然係指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已有多數人見聞為必要。
- 須有「侮辱」之行為: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粗鄙言語、動作或文字對他人為抽象之肆意謾罵、輕蔑、嘲弄或羞辱,使人在精神上感受難堪,足以貶損其社會地位或人格評價。
- 須針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被害人須為特定之自然人或法人;若漫無目標之謾罵,則不成立本罪。
- 加重型態:若以強暴方式(如當眾潑糞、摑掌)公然侮辱他人,構成第 309 條第 2 項之加重公然侮辱罪。
- 主觀構成要件:
第 二 題30 分
侵犯隱私權,也就是刑法第 315 條的妨害秘密罪,包含三種侵害類型,請說明這三種類型各為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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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刑法於民國 112 年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惟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之規範架構與構成要件迄今均維持一致)。
- 保護法益:本罪保護之法益為憲法第 12 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與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所闡明之個人「隱私權」(特別是保障個人不受不法刺探之通訊私密空間與資訊隱私)。
- 法源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件、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 客體要件:行為客體限於「他人」之「封緘信件、文書或圖畫」。所謂「封緘」,係指行為人以外之人以特定方式(如黏貼、加鎖、蓋印火漆)封閉該物件,客觀上顯現出不欲他人知悉其內容之表徵。
- 違法性與主觀要件:行為人須出於故意,且具備「無故」之要件。「無故」係指欠缺法律授權或正當理由(即無阻卻違法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為配分 30 分之公職申論題,切入點應採「法定構成要件體系化拆解,並緊密結合新聞傳播實務」之結構作答:
- 確立規範範疇:點出刑法第 315 條本質為「妨害書信秘密罪」,係透過禁止侵害他人封緘私密通訊,達成維護憲法隱私權之目的。
- 三種侵害類型之論述:按條文前後段落,精準析離出「無故開拆」、「無故隱匿」、「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三種法定行為態樣,並分別就「行為定義」、「侵害特徵」及「新聞採訪實務意涵」深入剖析。
- 阻卻違法與新聞倫理界限評析:解析新聞記者常以「公眾知的權利」或「揭發弊端」作為正當理由抗辯時,「無故」要件在刑法與實務審判中的審查標準。
- 體系擴充比較:指出實務與考場中易與刑法第 315 條之 1(窺視、竊聽、竊錄罪)混淆之處,進行對照補充,使答題架構滴水不漏。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題設選項;以下就題幹所問刑法第 315 條規範之「三種侵害類型」與核心要件逐一深入分析)
- 類型一:無故開拆他人之封緘信件、文書或圖畫
- 行為內涵:指未經收發信件人之同意或法律授權,擅自破壞該封緘之外觀或密封完整性而開啟之行為(例如撕開信封、剪開快遞密封袋、拆開密封公文夾等)。
- 侵害本質:直接破壞寄件人或收件人所設立的物理防護屏障,使未公開之通訊內容曝露於隨時可被閱覽的狀態。只要破壞封緘行為完成即已成罪,不以行為人實際上已讀取內部內容為必要。
- 新聞實務對應:記者在採訪過程中,若私自截留並拆開受訪對象、政府機關或企業未經公開之密封信件、內部公文,即該當此類型。
- 類型二:無故隱匿他人之封緘信件、文書或圖畫
- 行為內涵:指將他人之封緘物件藏匿、扣留、轉移放置,或者延宕傳遞,使原所有人、收件人或合法占有人於相當時間內無法受領、掌控或得知該信件、文書或圖畫之內容。
第 三 題30 分
根據臺灣《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定,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必須提出相當比例的頻道,作為公益頻道,播出公益性、社教性及藝文性內容。藉由公益頻道的提供,可以滿足民眾接近、使用媒體的需要。
然而,目前有線電視系統的公益頻道運作方式並不如預期,這些公益頻道的收視率非常低,甚至很多民眾並不知道有這些頻道。請試提出公益頻道應該如何運作,以強化其功能。(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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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我國傳播法規中**「媒體接近使用權」(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的法制落實與制度運作困境。相關核心法源與學理依據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未有重大變更):
- 法規依據:
-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4 條第 1 項:「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主管機關並依同條第 2 項訂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專用頻道規劃及使用辦法》;此即實務上通稱之「公用頻道」,頻道位置多指定於第 3 頻道)。
-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0 條: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總額百分之一之金額,作為中央與地方傳播發展及公益普及用途之基金。
- 憲法與學理基礎:
- 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確立言論自由具有客觀法規範價值,廣播電視媒體因頻譜稀少與實質影響力龐大,人民享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媒體近用權),國家負有制定法規確保多元意見自由表達之義務。
- 公共領域理論(Public Sphere):公用頻道(Public Access Channel, PAC)定位為基層公共論壇,旨在提供非商業、非官方壟斷的草根發聲管道,落實公民溝通權與文化平權。
解題方法
本題為 30 分的大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法制與學理定位 現行困境成因剖析 強化運作之具體對策」之三段式開展:
- 破題定位:點明題幹所指「公益頻道」於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之法制正式名稱為「專用頻道」(實務統稱「公用頻道」),並連結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之「媒體接近使用權」,確立其非營利、公共性與去中心化之價值。
- 病因診斷:深入剖析「收視率低、民眾不知曉」的核心病灶(包含:內容品質與吸引力不足、民眾缺乏製播技術與資源、系統業者消極以對、排頻宣傳缺乏誘因、新媒體數位分流等)。
- 對策開展:針對上述病因,從法制財務、公民賦權(培力)、跨屏匯流(內容)與宣傳治理四大維度提出兼具實務可行性與法理深度的具體方案。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但考生在審題時需注意名詞辨正:
- 題幹使用「公益頻道」一詞,考生應在答題首段明確界定其法源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4 條之「專用頻道(公用頻道)」,避免混淆為公共電視台(公視)或一般商業頻道所自製之公益節目。
解題技巧
- 名詞鏈結精準:作答時務必引出專有名詞,如「公用頻道(PAC)」、「CH03」、「媒體接近使用權」、「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展現本科扎實的學科素養。
- 切忌流於空泛謾罵:提出改善建議時,不可僅寫「政府應多宣導」、「民眾應多參與」,必須提出具體機制(如:系統業者設備借調、公民影像培力工作坊、提撥特種基金補助製播、結合 OTT/VOD 跨平台聯播)。
- 時間與篇幅配置:30 分題型建議作答篇幅為 700 至 900 字,結構以清晰的小標題(一、二、三及 1. 2. 3.)分層論述,便於閱卷委員快速掌握得分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