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職業安全衛生 工業衛生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四等・職業安全衛生
試題代碼 工業衛生概要

第 一 題20 分

職場「心理健康」是職業衛生近來受到關注的議題。請問:

(一) 此議題屬於何種職業衛生危害(hazards)的類型?(5 分)

(二) 國內法規對於此議題要求雇主應規劃及採取哪些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10 分)

(三) 除了法規要求外,請針對此一危害類型舉例闡述。(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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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職業衛生危害分類」與「我國勞工心理健康保障法制」之整合理解:

  1. 危害分類架構:傳統工業衛生將環境危害分為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工程性,而職場心理壓力、組織型態等則歸屬於心理社會危害(Psychosocial Hazards)。
  2. 法規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與第 3 款(執行職務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預防)。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2、第 324 條之 3 所明定之具體執行措施。

(註:勞動部針對過勞與職場暴力預防指引歷年有細部編修,但母法與設施規則之基本架構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三段式問答題,切入要點如下:

  1. 子題 (一):直接點出危害標準名稱「心理社會危害(Psychosocial hazards)」,並簡要定義其內涵(工作設計、組織管理及人際互動所衍生之心理風險)。
  2. 子題 (二):採「母法依據 →\rightarrow 子法執行項目」的層級架構作答。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與第 3 款,連結至《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2(防過勞)與第 324 條之 3(防不法侵害/職場霸凌)的法定必要作為,條列出高風險辨識、面談指導、通報申訴、工作調整與成效改善等關鍵措施。
  3. 子題 (三):跳脫法條死背,從工業衛生與職業心理學理論出發(如工作要求-控制模式 Job Demands-Control Model、情緒勞務、組織公平性),列舉具體危害型態與企業自主推動之對策(例如員工協助方案 EAP)。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選項分析。


解題技巧

  1. 破除盲點,鎖定法定兩大計畫:我國法規未設立獨立的「心理健康法」,對心理健康的保護主要落實在「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過勞)」與「精神不法侵害預防(霸凌/暴力)」兩大範疇,答題時務必寫出這兩個法規專有名詞,避免流於空泛的道德宣導。
  2. 記憶口訣與結構化:設施規則中的指引措施,可歸納為「辨識評估 →\rightarrow 流程/環境改善 →\rightarrow 人員照護/面談申訴 →\rightarrow 教育訓練 →\rightarrow 成效檢討」五大通用管理循環,各計畫皆可按此邏輯條列展現。

【答案】

(一) 危害類型

職場「心理健康」議題屬於心理社會危害(Psychosocial Hazards,或稱社會心理危害)。 此類危害源自於工作設計、工作組織架構、工作環境及人際溝通等面向之不良條件,可能導致工作者產生慢性心理壓力、情緒耗竭(Burnout)、焦慮、憂鬱,甚至誘發腦心血管等生理疾病。


(二) 國內法規要求雇主應規劃及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以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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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請分別從工作內容及工作者特性兩個面向,說明評估「提舉」作業造成的肌肉骨骼危害需要考量之因素。(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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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因工程學(Ergonomics)」中關於「人工物料搬運(Manual Material Handling, MMH)」特別是「提舉(Lifting)」作業促發工作相關肌肉骨骼傷病(Work-related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WMSDs,尤以下背痛 Low Back Pain 最為常見)的風險評估因子。

其理論核心建立在「人體工作能力與作業負荷(Capacity vs. Demand)模型」:當工作內容施加的生物力學與生理負荷超過工作者本身的耐受能力時,即會引發急、慢性肌肉骨骼危害。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雇主對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1: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作業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應辨識與評估危害因子。
  • 工程評估理論: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修訂版提舉方程式(NIOSH Manual Lifting Equation, 1991),其所定義的建議提舉限值(Recommended Weight Limit, RWLRWL): RWL=LC×HM×VM×DM×AM×FM×CMRWL = LC \times HM \times VM \times DM \times AM \times FM \times CM 各項乘數直接對應工作內容的幾何與操作參數。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分別從工作內容及工作者特性兩個面向」進行說明,評分標準各占 10 分。答題切入架構如下:

  1. 工作內容面向(外在任務需求/物理暴露):以生物力學(椎間盤壓迫力)、生理學(能量消耗)及動作幾何為主軸,結合 NIOSH 提舉方程式參數(負載重量、水平距離、起始高度、垂直距離、扭轉角度、提舉頻率、抓握良窳)及動態操作情境進行結構化說明。
  2. 工作者特性面向(內在個人能力/耐受度):以人體機能、生理限制、個人健康狀況與操作熟練度為主軸,分析性別、年齡、肌力、既往病史、體型及受訓程度對危害耐受性的影響。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不可將兩大面向混雜說明,必須採對稱且層次分明的標題分段列述,以展現工業衛生危害評估的專業架構。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
  • 工作內容(外在因子):記 NIOSH 七大乘數因子——「重、距、高、移、偏、頻、握」(重量、水平距離、垂直高度、垂直位移、偏轉角度、頻率、抓握條件)。
  • 工作者特性(內在因子):記四大個人面向——「體、力、病、技」(體型年齡、肌力耐力、既往病史、技能訓練)。
  1. 拿分亮點:在工作內容中帶出 NIOSH 提舉方程式的變數;在工作者特性中帶出下背痛(LBP)及組織修復的生理限制,分數層次會顯著高於僅憑常識回答的考生。
  2. 常見陷阱:誤將「作業環境溫度、地面濕滑」等環境因子全數塞進「工作內容」而忽略核心的「搬運幾何與重量負荷」;或在「工作者特性」只寫年齡與性別,遺漏既往病史與搬運技巧等關鍵變數。

【答案】

評估「提舉」作業造成的肌肉骨骼危害,應從「工作內容(外在負荷需求)」與「工作者特性(內在耐受能力)」兩大面向進行綜合評估,其具體考量因素如下:

一、工作內容面向(Work Content / Task Demands)

工作內容反映作業對人體骨骼、肌肉及脊椎所造成的生物力學負荷與心肺能量消耗,主要評估因素包括:

  1. 負載特性(Load Characteristics):
  • 物件重量與重心分佈:物件實際重量是造成腰椎(特別是 L5/S1 椎間盤)壓迫力的直接來源;若重心偏離、內部液體晃動或包裝鬆動,會產生不可預期的額外動態力矩。
  • 物件外觀尺寸:體積過大的物件會強制增加搬運時的水平操作距離,擴大力臂與下背彎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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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某汽車組裝廠勞工在上午 4 小時暴露的作業環境噪音為 90 分貝,下午 4 小時配戴個人噪音劑量計測得的結果為 30%,在五分貝法的情況下,請問:

(一) 該勞工整天 8 小時的噪音暴露劑量為何?(5 分)

(二) 此噪音暴露劑量相當於多少分貝的 8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10 分)

(三) 該作業環境是否屬於噪音作業場所,理由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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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工業衛生中「物理性危害因子——噪音」的劑量評估、時量平均音壓級推算以及法規標準判斷:

  1. 五分貝減半法(5-dB Exchange Rate): 依我國法規及實務慣例,基準音壓級為 90 dBA90\text{ dBA}(對應容許暴露時間為 8 小時)。音壓級每增加 5 dBA5\text{ dBA},容許暴露時間折半;每減少 5 dBA5\text{ dBA},容許暴露時間加倍。其容許暴露時間 TT(小時)與音壓級 LL(dBA)關係式為: T=82(L−90)/5T = \frac{8}{2^{(L-90)/5}}
  2. 噪音暴露劑量(Noise Dose, DD)的加成性: 若勞工暴露於不同噪音環境,總劑量為各時段劑量之總和: D=∑CiTi×100%D = \sum \frac{C_i}{T_i} \times 100\% 其中 CiC_i 為實際暴露時間,TiT_i 為該音壓級下之法定容許暴露時間。
  3. 8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TWA8TWA_8)轉換: 將總劑量 DD(百分比)轉換為等效之 8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 TWA=16.61log⁡10(D100)+90TWA = 16.61 \log_{10}\left(\frac{D}{100}\right) + 90 (註:轉換係數 16.61=5log⁡10216.61 = \frac{5}{\log_{10} 2})
  4. 噪音作業場所法規認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 條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0 條規定,噪音作業係指「勞工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85 dBA85\text{ dBA})以上之作業」。(註:現行法規標準亦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一) 計算整天 8 小時的噪音暴露劑量(5 分)

  1. 上午 4 小時暴露劑量(D1D_1):
  • 上午暴露音壓級為 90 dBA90\text{ dBA}。
  • 依五分貝法,音壓級 90 dBA90\text{ dBA} 對應之容許暴露時間 T1=8 小時T_1 = 8\text{ 小時}。
  • 上午實際暴露時間 C1=4 小時C_1 = 4\text{ 小時}。
  • 上午劑量: D1=C1T1×100%=48×100%=50%D_1 = \frac{C_1}{T_1} \times 100\% = \frac{4}{8} \times 100\% = 50\%
  1. 下午 4 小時暴露劑量(D2D_2):
  • 題目已給定配戴個人噪音劑量計測得結果: D2=30%D_2 = 30\%
  1. 全天 8 小時總噪音暴露劑量(DD):
  • 將上、下午各區段劑量相加: D=D1+D2=50%+30%=80%D = D_1 + D_2 = 50\% + 30\% = 80\%

(二) 計算相當之 8 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TWA8TWA_8)(10 分)

將全天總暴露劑量 D=80%D = 80\% 代入五分貝法之 TWA8TWA_8 公式:

TWA=16.61log⁡10(D100)+90TWA = 16.61 \log_{10}\left(\frac{D}{100}\right) + 90

  1. 計算對數值: D100=80100=0.8\frac{D}{100} = \frac{80}{100} = 0.8 log⁡10(0.8)=log⁡10(810)=log⁡10(23)−log⁡10(10)=3×0.30103−1=0.90309−1=−0.09691\log_{10}(0.8) = \log_{10}\left(\frac{8}{10}\right) = \log_{10}(2^3) - \log_{10}(10) = 3 \times 0.30103 - 1 = 0.90309 - 1 = -0.0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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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粉塵的粒徑及成分與造成之健康危害有重要關係。請說明國內「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如何將此兩者特性納入考量,以訂立容許暴露濃度。(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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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我國法規《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針對有害粉塵訂定「容許暴露標準(PEL-TWA)」之管制學理與制度架構。

  1. 粒徑特性與人體沉積機制:粉塵之空氣動力徑(Aerodynamic Diameter, daed_{ae})決定其在呼吸道中的沉積部位與清除機制。粒徑愈小,穿透愈深;深部沉積(肺泡區)多引發不可逆之組織纖維化。
  2. 成分特性與病理毒性機轉:不同化學組成之粉塵具不同危害(纖維化、刺激、中毒、致敏、致癌)。其中以「游離二氧化矽(Free Silica, SiO2\text{SiO}_2)」為最關鍵之致纖維化成分,法規特別以其重量百分比訂定管制門檻與動態計算公式。
  3. 法規分類雙軌體系:法規同時將「粒徑別(總粉塵 vs. 可呼吸性粉塵)」與「成分別(特異成分、游離二氧化矽比例、一般粉塵)」交叉納入,分別規範於附表一(化學物質容許濃度)與附表二(粉塵容許濃度)。

解題方法

本題為 20 分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三大層次:「粒徑特性的納入考量」、「成分特性的納入考量」以及「法規之交叉整合作法」,並分別交代其生理毒理依據與法規具體標準。

一、粒徑特性之納入考量(生理危害與粒徑別雙軌管制)

粉塵進入呼吸系統的沉積位置直接取決於其空氣動力徑,國內法規依此將粉塵分為兩大粒徑類別並給予不同容許濃度:

  1. 總粉塵(Total Dust):
  • 學理基礎:指懸浮於作業環境空氣中之各粒徑粉塵總和,主要沉積於上呼吸道(鼻腔、咽喉、氣管及支氣管)。其主要造成局部機械性刺激、黏膜發炎或上呼吸道黏液纖毛清除系統之負擔。
  • 法規考量:因上呼吸道具備黏液纖毛運送與吞嚥排出的自我清除機制,其容許暴露濃度訂定通常較寬鬆(例如一般無毒粉塵之總粉塵容許濃度訂為 10 mg/m310\text{ mg/m}^3)。
  1. 可呼吸性粉塵(Respirable Dust):
  • 學理基礎:指空氣動力徑 50%50\% 截留粒徑(Cut-point)約在 4 μm4\,\mu\text{m} 以下之細微粉塵。此類粉塵能穿透鼻咽及氣管支氣管防線,直達終末無纖毛的呼吸性細支氣管與肺泡區。
  • 法規考量:深部肺泡區缺乏黏液纖毛清除機制,巨噬細胞吞噬清除能力有限,滯留沉積極易導致塵肺症(Pneumoconiosis)等永久且不可逆之肺部纖維化病變。因此,法規針對可呼吸性粉塵訂立嚴格之容許暴露濃度,其標準通常僅為總粉塵之二分之一(例如一般粉塵之可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訂為 5 mg/m35\text{ mg/m}^3)。

二、成分特性之納入考量(毒性分類、比例公式與專項管制)

不同化學組成之粉塵對人體的病理毒性各異,國內法規依化學成分之危險性高低,採行下列三種訂定方式:

  1. 依游離二氧化矽(SiO2\text{SiO}_2)成分比例動態訂定公式:
  • 學理基礎: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具強烈細胞毒性,破壞肺泡巨噬細胞並釋放發炎因子,引發進行性結節狀肺組織纖維化(矽肺症)。其危害程度與粉塵中所含游離二氧化矽重量百分比(%SiO2\%\text{SiO}_2)呈高度正相關。
  • 法規考量:在附表二(粉塵容許濃度)中,針對礦物性粉塵以游離二氧化矽含量(%SiO2\%\text{SiO}_2)作為分母變數,設計動態反比公式。當成分中游離二氧化矽百分比愈高,計算所得之容許濃度愈低:
  • 可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 PEL-TWA=10%SiO2+2 mg/m3\text{PEL-TWA} = \frac{10}{\%\text{SiO}_2 + 2}\text{ mg/m}^3
  • 總粉塵容許濃度: PEL-TWA=30%SiO2+3 mg/m3\text{PEL-TWA} = \frac{30}{\%\text{SiO}_2 + 3}\text{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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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某正己烷(第二種有機溶劑)工作場所室內的長、寬、高分別為 6 公尺、5 公尺、4 公尺,依據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的規定,設置之整體換氣裝置應具備之換氣能力為多少 m3/minm^3/min?(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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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中「整體換氣裝置換氣能力」法定計算標準之熟悉度與計算能力。

  1. 法規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據《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 16 條規定(現行法規規定亦同):
  • 雇主設置之整體換氣裝置,其換氣能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 第一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每分鐘換氣量為作業室體積乘以 0.40.4 以上。
  • 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每分鐘換氣量為作業室體積乘以 0.040.04 以上。
  • 前項作業室之體積,超過 150 m3150\text{ m}^3 者,以 150 m3150\text{ m}^3 計。
  1. 化學品分級: 正己烷(n-Hexane)依該規則第 4 條規定,屬於「第二種有機溶劑」。

  2. 換氣量計算公式: Q=V×CQ = V \times C

  • QQ:整體換氣裝置應具備之每分鐘換氣能力(m3/min\text{m}^3/\text{min})
  • VV:作業室有效計算體積(m3\text{m}^3),上限為 150 m3150\text{ m}^3
  • CC:法規劃定之換氣係數(第二種有機溶劑為 0.04 m3/(min⋅m3)0.04\text{ m}^3/(\text{min}\cdot\text{m}^3))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為 20 分,閱卷標準重視步驟完整性、法源依據引述與條件檢核。解題步驟如下:

步驟一:計算作業室之實際體積

依題目給定之長、寬、高尺寸計算室內體積 VactualV_{\text{actual}}: Vactual=長×寬×高=6 m×5 m×4 m=120 m3V_{\text{actual}} = \text{長} \times \text{寬} \times \text{高} = 6\text{ m} \times 5\text{ m} \times 4\text{ m} = 120\text{ m}^3

步驟二:檢核作業室體積之上限規定

依據《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作業室體積若超過 150 m3150\text{ m}^3 者,計算時以 150 m3150\text{ m}^3 計。 本案實際體積: Vactual=120 m3≤150 m3V_{\text{actual}} = 120\text{ m}^3 \le 150\text{ m}^3 未達法規上限值,故計算基準體積採實際體積: V=120 m3V = 120\text{ m}^3

步驟三:計算整體換氣裝置所需之換氣能力

本場所作業使用之溶劑為正己烷,屬於「第二種有機溶劑」。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每分鐘換氣量應為作業室體積乘以 0.040.04 以上: Q=120 m3×0.04 m3/(min⋅m3)=4.8 m3/minQ = 120\text{ m}^3 \times 0.04\text{ m}^3/(\text{min}\cdot\text{m}^3) = 4.8\text{ m}^3/\text{min}

因此,設置之整體換氣裝置換氣能力應在 4.8 m3/min4.8\text{ m}^3/\text{min}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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