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職業安全衛生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預防職業災害的發生,雇主訂定工作守則的內容應包含哪些安全衛生要項?試至少列舉 5 項。
又,雇主對「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而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措施」的情況中,與環境無關而與原物料有關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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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後續未有變更,現行法亦同),測驗考生對《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及其施行細則核心規範之記憶與分類判斷能力,主要涉及兩大核心法條:
-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法定內容:依據職安法第 34 條第 1 項,雇主應依該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內容之要項明定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
-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分類:依據職安法第 18 條第 1 項,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應使勞工退避並停止作業。《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對此訂有具體定義,分為「物理與空間環境型」危害及「化學性/原物料物質特性」危害。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申論題,作答時採「分點條列、引據法源、層次分明」之切入方式:
- 第一子題(工作守則內容):直接引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雖然題目僅要求「至少列舉 5 項」,但國考高分策略應將該條文所定 9 款安全衛生要項完整或擇其主要款項明確寫出,展現法規熟稔度。
- 第二子題(立即危險之原物料相關要件):
- 先點出法源《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 題目特設限制條件「與環境無關而與原物料有關」,因此不可將該條所有 7 款照單全抄,否則無法切中得分要點。
- 須將條文進行性質歸納:將涉及「場所空間與地形地貌」者排除,聚焦於作業中所使用、儲存、輸送之「化學物質、易燃可燃原物料」等物料本質引發之中毒、火災、爆炸情況。
選項分析(條文各款性質歸屬分析)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明定 7 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情事,依題目要求之屬性分類逐款剖析如下:
- 第一款: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突發中毒、火災、爆炸之虞。
- 屬性判定:【與原物料有關】。危害源為製程或設備中流動/存放之「危害性化學品」(原料、物料或副產物),非空間地形環境問題,符合題目要求。
- 第二款:從事易燃液體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之作業,致突發火災、爆炸之虞。
- 屬性判定:【與原物料有關】。危害源為製程使用或產生之「易燃液體、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等物質/原物料本體,符合題目要求。
- 第三款:於隧道、地下坑道、沉箱、沉筒、深井、管道、井孔作業,致突發崩塌、落磐、湧水、窒息之虞。
- 屬性判定:【與環境有關】。此危害源自地下工程特殊地質、地勢與密閉空間等作業「環境」,與原物料無關,應排除。
- 第四款:於開口部分、高處作業,致突發墜落之虞。
- 屬性判定:【與環境有關】。
第 二 題25 分
為預防職業災害的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哪些人在什麼時候要實施風險評估?
又,製造者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必須進行哪些措施,方得將產品產製運出廠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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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於民國 102 年大幅修正後確立之兩大制度:源頭防災管理機制(風險評估)與機械、設備或器具源頭安全管理(型式驗證與安全標示)。
- 源頭風險評估義務主體與時機: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將風險評估責任向前端延伸至設計、製造、輸入與規劃端,非僅限於末端使用之雇主。
- 機械設備器具之產製出廠程序: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規定,製造者須落實「實體符合標準」與「程序完成驗證/申報登錄」雙重管制,並張貼對應標示,始得產製運出廠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註:職安法第 5 條及第 7 條條文內容與現行法規一致,後續未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記憶與體系歸納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如下:
- 第一問(實施風險評估之人與時機):
- 審題盲點為直覺聯想「雇主」。職安法母法中唯一明確明文規定「實施風險評估」之條文為第 5 條第 2 項,應以該條所定之「物件設計、製造或輸入者」與「工程設計或施工者」為核心主體,並精確列舉各自主體對應之法定實施時機。
- 延伸補充雇主依職安法第 23 條授權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及第 15 條製程安全評估所負之評估義務,使論述周延完整。
- 第二問(製造者符合第 7 條產製出廠之措施):
- 拆解第 7 條之管理架構為三層次:
- 實體要件:構造、性能及防護符合安全標準(第 7 條第 1 項)。
- 程序要件一(資訊申報類):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張貼「安全標示」(第 7 條第 2 項)。
- 程序要件二(型式驗證類):公告列入型式驗證者,向認可驗證機構申請型式驗證合格,並張貼「合格標籤」(第 7 條第 3 項,免驗者依第 4 項辦理)。
選項分析(申論題爭點解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針對兩子題之法定構成要件逐一分析:
- 實施風險評估之法定義務人與時機分析:
- 物件端主體: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者、製造者或輸入者。
- 時機:於設計、製造、輸入階段。
- 目的:防止此等物件於後續使用時發生職業災害。
- 工程端主體:工程之設計者或施工者。
- 時機:於施工規劃階段。
- 目的:防止工程於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 事業端主體(雇主):依職安法第 15 條(具危險性工作場所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及第 23 條授權之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於規劃、推行安全衛生事項時(辨識、評估、控制)。
- 製造者出廠措施之規範要件分析:
- 實體安全性確保:製造者產製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必須完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標準」(如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非符合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
第 三 題20 分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應接受學科及術科各 8 小時的教育訓練,請問學科的課程包含哪些內容?
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每月應定期檢查高空工作車的哪些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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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一致,規範架構未變),測驗考生對高空工作車列入法規重點管理後之「操作人員資格培訓」與「事業單位自主管理(定期檢查)」之掌握程度。所涉核心法規與條文如下: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11 款及附表十四: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屬於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總時數為 16 小時(學科 8 小時、術科 8 小時)。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雇主對高空工作車實施定期檢查之週期與檢查項目(區分每年整體檢查與每月定期檢查)。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列舉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採「法源條號+項目條列+時數標註」:
- 第一子題(學科課程內容):引述《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十四,將 4 門學科科目完整寫出,並列出各科目之法定時數,證明加總符合題目所指之 8 小時。
- 第二子題(每月定期檢查裝置):引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精確條列法定的 3 大項裝置系統,不可遺漏關鍵零件(如離合器、油壓系統)。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非選擇題,故無單一選項,針對題目兩大子題之作答要點與得分關鍵剖析如下:
- 子題一(學科課程分析):
- 包含四門課程:「法規(1 小時)」、「構造、原動機、電氣及油壓(3 小時)」、「作業安全、力學及安全裝置(3 小時)」、「自動檢查及異常處理(1 小時)」。
- 評分核心在於課程名稱的完整度與時數分配( 小時)。若僅寫課程名稱而未標註時數,或誤寫術科內容(基本操作行駛、作業操作),均會被扣分。
- 子題二(每月定期檢查項目分析):
- 法定檢查標的包含:
第 四 題15 分
移動式起重機受到哪些相關法規之規範?試列舉之,並說明其規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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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規體系中,針對「高風險重型機械——移動式起重機」之縱向授權架構與橫向列管規範的掌握程度。 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註:現行法規縱有部分條文微幅修正,整體法規體系與列管架構仍維持一致)。
移動式起重機受規範之法規涵蓋「母法架構」、「機具安全運作規則」、「法定安全檢查規範」、「設備技術製造標準」、「人員專業資格訓練」及「事業單位自主管理」六大面向:
- 母法位階:《職業安全衛生法》(危險性機械列管、防護設施、教育訓練、自主管理)。
- 作業與構造操作規範:《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操作限制、安全裝置、吊掛安全、防傾倒措施)。
- 安全檢查程序規範:《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製造、安裝、定期檢查及合格證取得)。
- 製造與強度檢驗標準:《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結構強度、穩定度、安全係數、安全裝置規範)。
- 人員資格與訓練規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操作人員、吊掛作業人員訓練與技能檢定)。
- 事業單位自主管理規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與作業前檢點)。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體系與內涵剖析」申論題,切入點不可僅零散列舉單一法條,而應採用「由上而下、由物至人」的法規金字塔體系法鋪陳作答:
- 建立階層架構:從上位母法(職安法)切入,依序開展至專屬管理規則、技術標準、程序規範,最後收束至人員與日常管理。
- 法規條理化列舉:每一法規均以「法規名稱 列管法源依據 實質規範內容」之三層結構陳述。
- 提煉關鍵法定名詞:明確寫出「吊升荷重 3 公噸以上」、「使用檢查」、「過捲預防裝置」、「外伸撐座」、「額定荷重」等閱卷採分關鍵字,展現專業度。
選項分析(命題焦點深入剖析)
本題為申論申述題,閱卷評分重點在於是否完整涵蓋移動式起重機受管制的關鍵法規及其核心條款意旨:
- 《職業安全衛生法》(母法基石):
- 焦點在於第 6 條(雇主防止機械、設備引起危害之基本義務)、第 16 條(列為危險性機械,未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第 23 條(自主管理與自動檢查)及第 24 條(指派受訓合格之專業人員充任)。
-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作業管理核心):
- 移動式起重機最核心之專屬法規,規範運轉作業限制(如嚴禁超載、軟弱地盤鋪設鐵板、外伸撐座確實伸出伸展最大寬度)、必備安全裝置(防脫裝置、過捲預防裝置、安全閥)以及人員搭乘限制。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合格認證程序):
- 界定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屬於危險性機械,規範形式檢查、使用檢查、定期檢查(有效期限 2 年)與重新檢查等法定行政檢查程序。
-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工程技術與製造門檻):
- 針對吊臂結構、鋼索安全係數、制動器煞車力矩、安定度及抗風力計算等物理與構造安全提供技術規範。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人與日常檢查):
- 規範操作手須經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3 公噸以上)或訓練結業(未滿 3 公噸);吊掛手須經 18 小時吊掛作業訓練;事業單位需制定作業前檢點、定期檢查計畫。
解題技巧與應試策略
- 答題結構化:使用大標(法規名稱)、小標(規範主旨)與條列式說明,切忌整段不分行文字。
- 規格數據精確呈現:
- 危險性機械門檻:「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未滿 3 公噸仍受職安法及設施規則規範,但免受危險性機械檢查規則列管)。
- 定期檢查有效期限:「2 年」。
- 吊掛作業受訓時數:「18 小時」。
- 避免常見盲點:
- 切勿遺漏《職業安全衛生法》母法,很多考生直接從《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開始寫,會痛失體系分數。
- 清楚區分「移動式」起重機特有安全要求(如外伸撐座鋪設防沉墊板、翻覆防止)與「固定式」起重機之差異。
【答案】
第 五 題15 分
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規定,高壓可燃性氣體設備或冷媒設備使用之電氣設備,應具有適應其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
試說明防爆符號「Ex d ⅡB T4 Gb」中,哪一碼對應該規則的要求,以及各碼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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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結合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與國際防爆電氣標準(CNS 3376 / IEC 60079 系列),考核考生對危險性氣體作業環境中「防爆電氣設備標示代碼」之判讀與法規適用能力。
- 法源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35 款規定:「高壓可燃性氣體設備或冷媒設備使用之電氣設備,應具有適應其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之防爆性能構造。」(註:現行法規條文規範內容相同未修正)。
- 法規要素拆解: 該規則要求防爆性能必須具備兩大適應要件:
- 適應其設置場所:考量場所之危險區域劃分(Zone 0、Zone 1、Zone 2),電氣設備需具備相對應之防護能力以避免引燃。
- 適應該氣體種類:考量現場特定氣體之火花點火難易度(最大試驗安全間隙 MESG / 最小點火電流比 MICR)及其自燃溫度(發火溫度),設備必須滿足相應之氣體分組與溫度等級。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應採「雙軌對應法」: 第一步,先剖析「Ex d ⅡB T4 Gb」每一編碼符號的國際標準工程定義; 第二步,將各碼與法規要求之兩大構面——「設置場所」及「該氣體種類」進行對應連結,明確指出對應關係並論述其工程安全意義。
選項分析(本題為申論題,以下針對標籤各碼與法規要求進行逐項解析)
防爆符號「Ex d ⅡB T4 Gb」由 5 個獨立編碼區段構成,各碼意義解析如下:
- Ex(防爆標誌):
- 工程意義:代表該設備符合防爆安全標準(Explosion Protection),受檢驗合格之防爆電氣設備專用識別符號。
- d(防爆構造種類):
- 工程意義:耐壓防爆構造(Flameproof enclosure)。表示設備內部發生可燃性氣體爆炸時,外殼能承受內部之爆炸壓力而不致破損,且能阻止火焰經由接合面縫隙傳播蔓延至外部爆炸性環境。
- ⅡB(電氣設備群組 / 氣體組別):
- 工程意義:
- 「」指除地下煤礦坑以外之一般工業場所(非礦坑用)爆炸性氣體環境。
- 「」為氣體分群(Gas Subgroup),代表性氣體為乙烯(Ethylene),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介於 之間,最小點火電流比(MICR)介於 之間(危害程度高於 丙烷,但低於 氫氣/乙炔)。
- T4(溫度等級):
- 工程意義:設備在正常運轉或故障狀況下,可能接觸周遭爆炸性環境之外表面最高表面溫度不超過 。
- Gb(設備保護等級,EPL):
- 工程意義:氣體環境用之「高保護等級(High level of protection)」,在正常運作或預期常出現的故障狀況下均不具點火源特性,適用於 Zone 1 及 Zone 2 之危險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