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四等 職業安全衛生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四等・職業安全衛生
試題代碼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屬於危險性設備之鍋爐,請說明何時機應申請重新檢查?由何人提出申請?何種情況須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如變更超過 1/31/3,要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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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考查《危險性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中,鍋爐之:

  1. 重新檢查時期。
  2. 申請義務人。
  3. 應辦理變更檢查的事由。
  4. 變更程度超過原規模三分之一時的法律效果。

鍋爐屬於危險性設備,雇主不得僅於初次檢查合格後永久使用,仍須依檢查合格證期限及設備變更情形,辦理後續法定檢查。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期限屆滿」與「設備變更」兩條線作答:

  • 未涉及設備變更:判斷何時應申請重新檢查。
  • 設備有構造、尺寸、傳熱面積或最高使用壓力變更:判斷是否須事前申請變更檢查。
  • 若變更程度超過原有規模的 1/31/3:不再僅依一般變更檢查程序處理,而應依製造檢查規定辦理。

一、鍋爐何時應申請重新檢查

1. 一般情形

雇主應於鍋爐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也就是說,不能等到合格證到期後才提出申請,應在期限屆滿前預留一個月辦理。

2. 鍋爐停止使用一年以上

鍋爐停止使用一年以上者,雇主應於重新使用前,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此種情形的判斷重點不是原檢查合格證何時到期,而是設備是否已停止使用滿一年以上,以及即將重新啟用的時間。

二、由何人提出申請

無論是重新檢查或變更檢查,申請義務人均為雇主,申請對象則為檢查機構。

因此,答題時應明確寫出:

由雇主向檢查機構提出申請。

不能僅寫「由鍋爐所有人申請」,因為本題法規所指定的義務主體是雇主。

三、何種情況須申請變更檢查

鍋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應於變更前,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1. 鍋爐胴體、集管器或端板的構造變更

鍋爐主要承壓部分的構造改變,會影響其強度、耐壓能力及安全性,因此須事前申請變更檢查。

2. 鍋爐胴體、集管器或端板的尺寸變更

上述主要部分的尺寸變更,可能導致受壓面積、板厚設計、應力分布或容積發生變化,亦屬應辦理變更檢查的情形。

3. 鍋爐傳熱面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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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雇主對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勞工,在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女性及未滿 18 歲勞工應依何規定辦理?(13 分) (二) 說明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歐盟(EU)對爆炸性粉塵環境之電氣防爆,其危險場所的區分等級。(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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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一、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之管理規定(13分)

1. 核心觀念

本小題在考雇主對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勞工,應從三方面管理:

  1. 勞工健康管理。
  2. 作業環境監測。
  3. 女性及未滿18歲勞工之就業限制。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及相關女性、童工危害性工作限制規定為準。

2. 健康管理

雇主對從事特定化學物質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勞工,應依其危害性及作業類別,辦理下列事項:

(1)特殊健康檢查

勞工於從事依法列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前,應接受特殊健康檢查;在職期間並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檢查項目及期限,定期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檢查內容應依化學物質之毒性及可能危害器官辦理,例如:

  • 呼吸系統危害:肺功能、胸部相關檢查。
  • 肝腎毒性:肝功能、腎功能檢查。
  • 血液毒性:血液學檢查。
  • 致癌性、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依特殊危害項目辦理。

(2)健康檢查結果之處理

雇主取得健康檢查結果後,應由職業醫學科醫師或依法具資格之醫師判定勞工是否適合原工作。對於檢查異常或疑似受到化學物質危害者,應:

  • 實施健康追蹤及必要之醫療處置。
  • 改善作業環境及降低暴露。
  • 必要時調整工作內容、縮短暴露時間或調離原有害作業。
  • 將健康檢查及管理資料建檔保存,並維護勞工個人健康資料之隱私。

3. 作業環境監測

雇主對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及《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辦理作業環境監測。

主要要求如下:

(1)監測內容

應測定工作場所空氣中該特定化學物質之濃度,並依其危害性評估勞工吸入暴露程度。必要時,應併同監測短時間暴露濃度、最高容許濃度或其他法定管制值。

(2)監測頻率

依法列管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原則上應依規定定期監測,通常至少每6個月實施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對特定物質另定較短期間者,依其規定辦理。

發生製程變更、設備異常、通風設備失效、洩漏事故,或監測結果顯示暴露有升高情形時,應增加監測次數,並立即採取改善措施。

(3)監測執行及結果利用

作業環境監測應由依法具資格之監測人員或監測機構辦理,並製作監測紀錄。監測結果應提供相關勞工知悉,作為:

  • 評估工程控制及局部排氣裝置之有效性。
  • 判定勞工暴露是否超過法定標準。
  • 規劃呼吸防護具及其他個人防護措施。
  • 辦理健康管理及異常改善之依據。

4. 女性勞工之限制

女性勞工並非一律禁止從事所有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應依化學物質種類、危害性及女性所處生理狀態判斷。

對於妊娠中女性勞工,以及依法受母性健康保護之女性勞工,雇主不得使其從事法規列明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尤其涉及鉛、汞、苯、四烷基鉛、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等具生殖毒性、胚胎毒性或高度毒性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應依相關禁止或限制規定辦理。

如勞工因妊娠、分娩後或哺乳而有健康保護需要,雇主應依醫師評估:

  • 調整工作內容。
  • 減少或避免化學物質暴露。
  • 改變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間。
  • 必要時調離原有害作業。

5. 未滿18歲勞工之限制

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之勞工從事法規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特定化學物質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如屬依法列管之危險、有害工作,未滿18歲勞工不得任用於該作業。

此項限制屬於年齡保護規定,不因勞工已接受教育訓練、配戴個人防護具或自願從事而免除。

6.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本小題可用「健、測、禁」三字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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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與勞工人數,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其中急救人員應具那些資格?急救人員不得有那些足以妨礙急救情形?急救人員設置人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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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對事業單位急救制度之規定,重點包括:

  1. 急救人員之資格。
  2. 急救人員不得具有足以妨礙急救之身心狀況。
  3. 急救人員之最低設置人數及計算方式。
  4. 特殊情形下免除設置急救人員之條件。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考試時之法規為準,當時規定列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9條。民國110年12月22日修法後條次移列為第15條,資格及人數計算基本原則大致相同,但免除設置之例外情形已有修正。


解題方法

作答時依題目三個問號分成三段:

  1. 先寫急救人員的三種法定資格。
  2. 再寫不得有的身心障礙或健康不良情形。
  3. 最後寫每一輪班次的人數標準,並補充例外規定。

急救人員人數的判斷核心是「每一輪班次」及「該班次勞工總人數」,不是以事業單位全天總人數計算。


一、急救人員應具備之資格

依命題當年《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9條第2項,急救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醫護人員

包括依法具備醫師、護理人員等醫護專業資格者。

2. 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者

須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

僅曾經接受一般急救常識講習,不能當然視為符合本款法定資格,必須是符合規定之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救護技術員

具《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技術員資格者,包括符合該法規定之救護技術員。

因此,急救人員資格可整理為:

醫護人員、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者、救護技術員,三者具備其一即可。


二、不得有足以妨礙急救之情形

急救人員不得有下列足以妨礙急救之情形:

1. 失聰

因急救現場須接受呼救、警報、指揮及其他人員之通報,失聰足以妨礙其執行急救勤務。

2. 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零點六以下

法規要求的是「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 0.60.6 以下。

判斷上須注意:

  • 不是單眼視力低於 0.60.6 即當然不合格。
  • 是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均低於、等於 0.60.6 時,屬於法規列明之妨礙情形。
  • 題目所稱「矯正視力」包括配戴眼鏡等矯正後之視力。

3. 失能

身體機能失常,致不能有效執行急救工作者,屬於失能情形。

4. 健康不良

因健康狀況不佳,足以妨礙急救工作者,亦不得擔任急救人員。

法條用語是「失聰、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零點六以下、失能及健康不良等,足以妨礙急救情形」,因此不是只限於條文列舉的四種情況;只要其他身心狀況足以妨礙急救,也不符合資格。


三、急救人員設置人數標準

1. 基本標準

每一輪班次至少應置急救人員一人。

2. 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時

每一輪班次勞工總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應再置急救人員一人。

可用下列方式理解:

每一輪班次勞工人數最低急救人員數
1至50人1人
51至100人2人
101至150人3人
151至200人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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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在「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中,當有機溶劑與其他物質混合時,稱之為有機溶劑混存物,其分類方法為何?若有一種有機溶劑混存物含有第一、二、三種有機溶劑重量百分比各 2%2\%,請問是屬於那一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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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為準,本題考查「有機溶劑混存物」的定義及其分類方式。

有機溶劑與其他物質混合後,若其中有機溶劑含量占混合物重量百分之五以上,即屬於有機溶劑混存物。其分類不是只看單一有機溶劑,而是依各種有機溶劑種類的重量百分比累計判斷:

  1. 第一種有機溶劑混存物:第一種有機溶劑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
  2. 第二種有機溶劑混存物:第一種及第二種有機溶劑含量合計達百分之五以上,但不屬於第一種。
  3. 第三種有機溶劑混存物:第一種、第二種及第三種有機溶劑含量合計達百分之五以上,但不屬於第一種或第二種。

因此,分類具有先後順序,應先判斷是否屬第一種,再判斷第二種,最後判斷第三種。

解題方法

設:

  • 第一種有機溶劑含量為 C1C_1
  • 第二種有機溶劑含量為 C2C_2
  • 第三種有機溶劑含量為 C3C_3

本題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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