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四等 職業安全衛生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四等・職業安全衛生
試題代碼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0 分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監測目的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之「作業環境監測指引」,規劃採樣策略,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請回答下列有關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之問題:

(一) 依「作業環境監測指引」,採樣策略之定義為何?(4分)

(二) 依「作業環境監測指引」,規劃採樣策略時應收集資料及規劃考量原則為何?(4分)

(三)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哪些事業單位應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作業環境監測計畫?(4分)

(四)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監測評估小組應由哪些人員組成?(8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授權訂定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之《作業環境監測指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雖歷經修正,本題涉及之監測計畫研訂門檻與小組架構核心規定維持一致)。

本科目核心法源與規範架構如下:

  1. 採樣策略之本質:依《作業環境監測指引》,採樣策略並非隨機採樣,而是於監測前針對環境特性、暴露型態及監測目的所為之周延規劃。
  2. 監測評估小組之法定門檻: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1 項,受監測場所勞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或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者,雇主不得單方面訂定計畫,必須成立「監測評估小組」。
  3. 小組成員組成與勞工參與權: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8 條,小組結合事業單位內部安全衛生專業人員、現場主管、外部專業人員,並嚴格規定勞工代表比例不得少於 13\frac{1}{3}。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工業安全衛生法規申論題,四大子題層次分明:

  1. 子題 (一) 與 (二) 屬於技術行政規範題(依據《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 考查「採樣策略」之標準定義,作答時須扣緊「評估危害暴露」、「代表性」及「採樣程序規範」(採樣對象、時機、頻率、方法等)。
  • 考查收集資料與考量原則,應從「製程物料」、「作業型態與人力配置」、「防護設施」切入,原則則掌握「代表性(如最惡劣狀況或典型狀況)」、「法規符合性」與「技術可行性」。
  1. 子題 (三) 與 (四) 屬於法規條文記憶題(依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 須準確引述《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8 條之條文文字。
  • 門檻與人數條件(30人以上)、成員的四大類別及勞工代表比例,必須一字不漏、精準列出,以獲取滿分。

選項分析

本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供比對。各子題評分切入點與得分要件剖析如下:

  • 子題 (一) 分析:滿分 4 分。關鍵在於寫出「為達成監測目的、評估勞工暴露狀況」以及規劃的具體項目(對象、時間、頻率、點數、採樣及分析方法)。若僅寫「去現場抽樣的計畫」,無法取得完整分數。
  • 子題 (二) 分析:滿分 4 分。包含兩大重點:一是「應收集資料」(原物料、製程、通風設備、歷次數據等),二是「考量原則」(建立相似暴露族群 SEG、代表性狀況、法規容許標準、量測技術可行性)。
  • 子題 (三) 分析:滿分 4 分。法規明定應組成監測評估小組之事業單位情形共兩款(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檢查機構通知),各占 2 分,遺漏任一款皆會失分。
  • 子題 (四) 分析:滿分 8 分。小組成員依規定包含四類核心角色(每類各占 2 分):安全衛生人員、現場負責人、委託之專門人員/監測機構人員、代表勞工之人員(須提及勞工代表比例不得少於 13\frac{1}{3})。

解題技巧

  1. 法條口訣記憶:
  • 監測評估小組門檻:「三十人、檢通知」(受監測場所勞工 30 人以上,或經勞檢機構通知)。
  • 小組成員組成:「安、場、外、勞」(安衛人員、工場負責人、外部監測專門人員、勞工代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0 分

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回答下列相關問題:

(一)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但哪些情形不適用前述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除外)?(16分)

(二) 第(一)題之評估及分級管理,原則上雇主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但哪些情形發生時,即使未滿三年仍應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應實施此重新評估與分級事項之時間為何?(4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1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Chemical Control Banding, CCB)之核心法條熟練度。

  1. 法規基準: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與文字意旨均維持一致)。
  2. 適用排除之法理: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原則上均應實施評估及分級管理。但基於「避免法規競合重複管制」(已有其他專法如原子能、廢棄物、藥事法規管轄者)以及「物理狀態或使用型態已無實質暴露風險」(如製成品、封閉製程中間產物、一般民生用品等),法規明定特定排除適用項目。
  3. 動態風險評估與變更管理(Management of Change, MOC):分級管理非一勞永逸,除定期(每三年)檢討外,製程或條件實質變更引致風險增加時,必須即時啟動重新評估程序。

解題方法

  1. 第(一)小題切入點: 直接援引《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題目配分高達 16 分,且特別加註「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除外」,顯示本條項扣除概括條款後,共有 8 款具體排除事由,每款配分恰為 2 分。作答時採「條列款次+精準法條用語」作答,並輔以簡要法律定義以確保滿分。
  2. 第(二)小題切入點: 援引《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 7 條(重新評估時機與時程)。題目包含兩問:
  • 「哪些情形發生時應重新評估」:考查變更管理之觸發條件(製程、條件、設備變更致暴露風險增加)。
  • 「應實施之時間為何」:考查法定改善期限(變更前,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

選項分析與法條內涵剖析

本題為申論法規題,針對各子題之法規依據與內涵逐一剖析如下:

(一) 排除適用評估及分級管理之情形(第 3 條第 2 項)

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除「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外,不適用評估及分級管理之法定情形共計 8 款:

  1. 放射性物質:受《游離輻射防護法》等原子能主管機關法規列管,非職安法 CCB 規範對象。
  2. 有害事業廢棄物:已進入廢棄階段,受《廢棄物清理法》等環保法規管制。
  3. 菸草或菸草製品:受《菸害防制法》及相關法規管制,非屬工業化學品評估範疇。
  4. 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供人體食用或使用之產品,分別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等衛生法規嚴格規範。
  5. 製成品:在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或外觀,其最終使用不改變化學組成,且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不致釋放危害性化學品之固體物品。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0 分

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請解釋說明第一種壓力容器及第二種壓力容器為何?(2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職業安全衛生法》附屬法規——《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中壓力容器基本法定名詞定義之熟稔度。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本條文定義未修正),依據《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4 條。
  • 核心架構:
  1. 第一種壓力容器:核心特徵在於容器內具有「相變化」、「化學反應產生蒸氣」或「儲存過熱液體(溫度高於常壓沸點)」,其內部蘊含之相變膨脹能量極大,爆炸危害性高。
  2. 第二種壓力容器:核心特徵在於單純承受「氣體」之內壓或外壓(無相變化產生蒸氣之過程),且訂有明確的「容積」或「尺寸」門檻,並明確排除高壓氣體相關設備。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申論題(配分 20 分,兩子題各約佔 10 分)。答題切入點如下:

  1. 精準法條引述:以《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4 條之法定文字為骨幹,分點分款條列。
  2. 界定清晰不混淆:
  • 清楚區分「第一種」與「第二種」的物理機制差異(第一種強調蒸氣產生與過熱液體;第二種強調純氣體壓力)。
  • 第二種壓力容器務必寫出「除外條件」(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除外)與「量化門檻」。
  1. 加分延伸說明:於定義完成後,簡述兩者在實務管理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上的位階區分,展現對法規體系的整體掌握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此處針對法規條文之關鍵構成要件與易混淆概念進行逐項要點剖析:

  1.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三類構成要件剖析:
  • 第 (一) 目(熱媒加熱液體生汽):如熱交換器、蒸發器、夾套反應釜。藉外部熱媒加熱內部液體,蒸氣壓大於大氣壓,具備沸騰氣化之膨脹潛能。
  • 第 (二) 目(化學反應生汽):如發酵槽、聚合反應槽。由放熱反應或化學變化釋出氣體/蒸氣,蒸氣壓大於大氣壓。
  • 第 (三) 目(保存過熱液體):如高溫熱水儲槽、密閉熱媒油槽。液體溫度高於 1 大氣壓下之沸點,若容器破裂,液體會瞬間發生沸騰液體膨脹蒸氣爆炸(BLEVE),危害極大。
  1. 第二種壓力容器之構成要件與除外剖析:
  • 受壓介質限於氣體:指接受內壓或外壓之氣體,壓力大於大氣壓(如一般工廠常見之壓縮空氣儲氣槽)。
  • 除外規定:若氣體之壓力與溫度達到高壓氣體標準,則回歸《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規範,不適用第二種壓力容器。
  • 量化門檻二擇一:
  • 內容積 ≥0.04 m3\ge 0.04\text{ m}^3(即 40 公升)。
  • 胴體內徑 ≥200 mm\ge 200\text{ mm} 且 長度 ≥1000 mm\ge 1000\text{ mm}。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0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哪些情形,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2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命題法規基準與現行法說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法規為準。本題所涉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 條,現行法規內容與要件完全一致,並未修正。


核心觀念

  1. 法源依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 條(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適用標準)。
  2. 法理原則——「實體從舊為原則,實體從新為例外」:
  • 原則(實體從舊):建築物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原則上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前」之標準,旨在貫徹行政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與既得權益維護。
  • 例外(實體從新):當危害等級顯著提升、施工改善成本具可行性、或變更規模龐大實質等同新建物時,若仍沿用舊標將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此時法律例外要求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最新)之標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構成要件拆解之申論題型(配分 20 分)。解題切入點應建立嚴謹的「上位原則 →\to 實體要件拆解 →\to 配套機制」之作答架構:

  1. 破題明述原則:先點出法條本文所揭櫫之不溯及既往原則。
  2. 細緻拆解但書之四大法定例外事由:將法規依「設備性質」、「增改建工程規模」、「變更用途類別與規模」三種維度分類陳述,展現體系思維。
  3. 精準引述法定數額與關鍵門檻:寫出「逾千分之三百」與「達一千平方公尺」之數額及法律要件,並強調甲類場所「無面積限制」之特質。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比對。評分標準聚焦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 條但書所定之四大款例外情形,各款之構成要件與立法意旨分析如下:

  1. 第一款:特定設備種類(人命早期應變與避難導向設備)
  • 法定設備: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緊急照明設備(共 7 種)。
  • 要件分析:不論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之面積多大,此 7 種設備只要場所發生增改建或變更用途,一律直接適用新標準。此類設備屬初期滅火、早期通報、警報與逃生引導核心設備,且其施工多屬加裝管線或獨立機具,不涉及大規模破壞建築主體結構,改善成本合理且生命安全效益極高。
  1. 第二款:增建或改建之工程規模達重大門檻
  • 法定門檻:增建或改建部分,其樓地板面積合計逾原樓地板面積千分之三百(>30%> 30\%),或達一千平方公尺(≥1,000 m2\ge 1,000\text{ m}^2)。
  • 要件分析:符合「比例門檻」或「絕對面積門檻」兩者之一即該當。增改建面積達此規模時,建築物負載與火災風險實質倍增,與新建物無異,故不得再主張信賴舊法。
  1. 第三款:變更為高危險性之「甲類場所」用途
  • 法定門檻:變更用途後之性質屬於「甲類場所」者。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五 題20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請回答下列有關罰則之問題:

(一) 最重之刑事罰處分及其違反法條規定為何?(10分)

(二) 單次罰鍰最重之行政罰處分及其違反法條規定為何?(1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註:職安法後續雖有微幅文字檢討,但本題所涉罰則之罪刑幅度與最高罰鍰額度現行法皆維持一致)。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六章「罰則」(第 40 條至第 49 條)處罰體系之熟稔度。考點明確劃分為兩大法律責任範疇:

  1. 刑事罰(刑罰):涉及剝奪人身自由(自由刑)或財產(罰金刑)之司法制裁。職安法之刑事責任集中於第 40 條與第 41 條,以「實害結果(重大職災)」或「重大惡意抗命/違反強行禁止規範」為構成要件。
  2. 行政罰(行政秩序罰/罰鍰):行政機關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金錢制裁。職安法行政罰鍰設有不同責任級距(第 42 條至第 48 條),最高額度特別配置於高風險之「機械器具源頭管制」與「管制性化學品管理」。

解題方法

解題應採取「法條體系檢索與極值比對法」切入:

  1. 刑事罰之極值比對:
  • 第 40 條第 1 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 第 41 條第 1 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 萬元以下罰金。
  • 經比對,法定刑最重者毫無疑問為第 40 條第 1 項。其構成要件必須完整列出「前置違反行為(第 6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1 項)」與「加重結果(第 37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死亡災害)」。
  1. 行政罰鍰之極值比對:
  • 第 42 條: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 第 45 條: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第 43 條、第 44 條、第 48 條: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第 47 條: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第 46 條: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勞工義務)。
  • 經比對,單次裁罰最高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其對應違反條文為第 42 條第 1 項所列之源頭管理與化學品許可條款。

子題詳細解析(申論題法條要件剖析)

(一) 最重之刑事罰處分及其違反法條規定

  1. 最重刑事罰處分: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依職安法第 40 條第 1 項)。
  • (法人責任):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2 項,兩罰規定)。
  1. 違反之法條規定與構成要件:
  • 行為人違反應作為義務:
  • 違反第 6 條第 1 項:雇主未對防止墜落、感電、倒塌、火災、爆炸、化學品危害等勞工作業場所危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或
  • 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而使用,或超過使用期限未經再檢查合格而繼續使用。
  • 發生法定加重結果:
  • 因上述違規行為,「致發生第 37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災害」,即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