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工作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四等・社會工作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有關依法行政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依法行政原則」,核心包含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法律對行政機關具有拘束力。
  • 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行為,尤其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時,須有法律依據;但並非所有行政任務都必須先有法律依據才能執行。
  • 行政機關得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訂定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須基於法律授權,並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把依法行政說成「所有行政任務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受法律拘束,但法律保留的適用範圍並非涵蓋所有行政活動。只要選項使用「無法律依據即無法履行行政任務」這種全面否定的說法,就要檢查是否過度擴張法律保留原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法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所稱的「地方法規」及其類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至第 29 條,地方法規包括自治法規與委辦規則:

  • 自治法規:地方自治團體依自治權限或法律授權,制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 委辦規則:地方自治團體依上級政府的委辦事項,於法定權限內訂定的規則。

「地方稅法通則」是法律,由中央立法院制定,並非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的地方法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制定主體與法規性質: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的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均屬地方法規;中央制定的法律則不屬於地方法規。逐項辨別後,選出不符合地方法規定義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 分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性質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的法律性質,關鍵在於分辨「施行法」本身與它所實施的「兩公約」。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有效的《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這表示立法機關制定施行法,將兩公約的人權保障規定納入我國國內法秩序。因此,題目問的是「施行法」的性質,應選國內法。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所問的對象:不是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本身的性質,而是問名稱中帶有「施行法」的法律性質。

再依《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判斷:兩公約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而《兩公約施行法》本身則是我國制定的法律,屬於國內法。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 題2 分

甲申請建造執照,主管機關僅以行政函釋作為否准依據,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義務,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作為依據;機關內部的行政函釋原則上只是在說明法令如何適用,不能自行創設對人民不利的限制,也不能取代法律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主管機關審查及准駁,應依法律及依法訂定的法規命令辦理。行政函釋本身不是法律或法規命令,不能單獨作為增加申請要件、限制人民權利或否准申請的依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僅以行政函釋作為否准依據」。題目問的是機關用函釋否准申請,涉及的核心問題是:行政函釋能否單獨提供對人民不利處分的法源依據?

行政函釋通常是行政機關對法令所作的解釋或內部指示,並非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法規命令。若機關據此自行增設法律沒有規定的否准理由,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題幹沒有提供差別待遇、手段過當或人民信賴既存行政行為等事實,因此不以其他原則為判斷重點。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 題2 分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招生簡章以報考人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其內容是否合法,主要係涉及下列何項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行政機關作成決定或訂定招生資格條件時,對於條件相同或相近的人,應平等對待;若因身分或特徵作差別待遇,須有與目的相關且合理的依據,不能恣意排除特定群體。

本題以「有無色盲」作為能否取得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資格的條件,爭點在於這項區別是否具有合理正當性,因此主要涉及平等原則。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法律上一律平等;本題無須援引後續修法才能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招生簡章造成的差別待遇:色盲者與非色盲者,僅因視覺特徵不同,可能被區分為能否取得入學資格。接著判斷題目問的是哪一項原則在審查這種區別是否合理。

只要題幹的重點是「以某項身分或特徵區分人民,並據此給予不同待遇」,就以平等原則為主要切入點。本題問的是內容是否合法「主要涉及」何項原則,故應選平等原則。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院對於行政裁量之審查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裁量與行政法院審查權的界線。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得依個案情形選擇處分內容或是否作成處分;但裁量權並非不受司法審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規定,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作的行政處分,僅在裁量逾越或濫用時,得予撤銷。換言之,法院可以審查裁量有無違法,但原則上不代替行政機關判斷哪一種處分「較適當」。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合法性審查」與「合目的性審查」:

  • 合法性審查:裁量是否逾越法律界限、是否違反法定目的或平等原則、是否考量不相關因素等。涉及裁量違法,行政法院得審查。
  • 合目的性審查:在數個合法裁量結果中,哪一個更妥適或更適當。這通常屬行政機關的裁量判斷,法院不以自己的判斷取代。

因此,行政法院不是完全不能審查裁量,而是審查其是否合法;不當若僅指「不夠妥適」,則不屬法院一般審查範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7 題2 分

甲公司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刊播廣告,獲利新臺幣 5 萬元。主管機關為裁罰時,下列何者非應考量之因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的「裁處罰鍰應審酌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裁處罰鍰時,機關應審酌: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應受責難程度
  • 行為所生的影響
  • 因違反義務所得的利益

機關並得考量受處罰者的資力。題目所稱獲利新臺幣 5 萬元,就是違法所得利益,屬於法定審酌因素。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列出的因素。法律明文要求審酌或允許考量的因素,不能選;沒有列為該項因素的,才是題目所問的「非應考量之因素」。

選項分析

(A) 甲公司違規之應受責難程度:錯誤。 「應受責難程度」是第 18 條明定的審酌因素,例如可依違規情節及可責程度衡量罰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8 題2 分

關於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經濟行政」的意義、行政機關採用私法形式執行行政任務時所受的公法拘束,以及相關爭議的救濟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私經濟行政是指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為完成行政任務,採用私法上的行為形式,例如締結買賣、租賃或供給契約。它仍是行政活動的一種,不能因採用私法形式,就一概排除公法原則的適用。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抓住三個區別:

  1. 看行為主體:私經濟行政的主體仍是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不是國家以外的私人。
  2. 看行為形式與任務目的:行政主體可以採用私法形式執行行政任務,但仍須遵守適用的公法原則。
  3. 看爭議救濟:私法形式的行政活動所生爭議,通常循民事訴訟等途徑處理,並非只能自行協商。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機關依私法所為的行為,並非完全不受公法原則拘束。行政機關仍須遵守依法行政、平等及禁止恣意等要求;對涉及基本權或公共任務的事項,相關公法規範也可能適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依法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始取得公法人之地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法人取得資格的法定方式。公法人是依公法成立、具有權利義務主體地位的法人;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及原住民族部落的成立依據與取得公法人地位的程序,並不相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規定,原住民族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因此,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始取得公法人地位者,是原住民族部落。

解題方法

先找題幹的關鍵語句:「依法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始取得公法人之地位」。接著辨認各選項的法定身分與成立方式:鄉(鎮、市)及直轄市是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依設置法律成立;原住民族部落則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才能取得公法人地位。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0 題2 分

關於獨立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獨立機關」的組織定位與特徵。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並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獨立機關則是合議制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行政機關的一般特徵,還是獨立機關的特別組織形式。行政機關可能採首長制;但獨立機關的典型特徵是以合議制運作,且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因此,將獨立機關說成「首長制機關」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具有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之權限:正確。 獨立機關仍是行政機關,具有代表行政主體行使職權、表示意思的權限;「獨立」不表示脫離行政組織或不具行政機關身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1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職務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機關職務協助(亦稱行政協助)。依該條第 1 項,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相關規定後於民國 110 年修正,解題仍依 108 年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考的是第 19 條第 1 項的協助原則,再用同條各項核對其他選項:請求協助的對象、被請求機關拒絕的條件,以及費用負擔都有明文規定。選項 A 與第 1 項文字相符,故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1 項明定,行政機關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這是職務協助的基本原則。
  • **(B) 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2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形,構成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依法將原由自己行使的公權力,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判斷重點在於民間受託者是否取得公權力,並以自己的名義作成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單純代辦印刷、餐飲、製作或播送等事實工作,通常不屬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受託者於受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時,視為行政機關。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受託事項是單純提供勞務或協助機關完成事實工作,還是涉及行政權限的行使、並直接決定人民的權利義務。配額分配會決定業者可取得的輸美紡織品配額,具有行政決定的性質;其餘選項則是事實上的服務或工作委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3 題2 分

市公所辦理交通部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時,由下列何機關予以撤銷、變更或廢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監督關係。委辦事項是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或上級機關委託,代為辦理的事務;地方機關辦理時,受委託機關的指揮監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上級自治法規時,委辦機關得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市公所辦理交通部委辦事項,題目所問的監督機關即為委辦機關交通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個關鍵資訊:一是市公所辦理的是「交通部委辦事項」,二是違背的是「中央法令」。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的委辦監督原則,應由委辦機關行使撤銷、變更或廢止等監督權。題幹已指出委辦機關為交通部,因此選交通部。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4 題2 分

關於管轄法定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管轄法定原則」:行政機關的事務管轄及權限,須由法規定之;機關不得任意與當事人約定變更。機關間移轉或委由他人行使權限,也須有法規依據,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的方式辦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規定,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第 15 條規範管轄權的委任及委託;第 16 條則規範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說「管轄權如何決定」,或是在說「管轄權如何移轉、委由他人執行」。前者須依法規定;後者也不能只靠機關自行決定,須有法規依據。逐一比對後,錯誤敘述即為 D。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明定,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符合管轄法定原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5 題2 分

關於公務人員之行政中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政治活動的限制,重點在於區分「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治活動」,以及「公務人員為特定親屬候選人助選」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5 條,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條文未因休假而例外。依第 7 條,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依第 9 條,公務人員原則上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親屬適用例外時,仍不得涉及與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的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禁止事項與例外即可:

  1. 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不因休假而解除禁止。
  2. 政治活動的時間限制:第 7 條針對上班或勤務時間,並非一律禁止下班後的政治活動。
  3. 親屬助選:配偶及二親等內血親、姻親得適用第 9 條的例外,但須符合職務事項限制。
  4. 競選廣告: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得只具名、不具銜刊登廣告;候選人的父親屬於一親等直系血親,亦在例外範圍內。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6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的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是否互相排斥,以及刑事程序與懲戒程序的先後關係。兩者目的不同:刑事責任在追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懲戒責任則在維持公務紀律與公務員職務信譽。因此,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構成犯罪與違失,受刑罰後仍得依法懲戒。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原則上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判斷依據時,懲戒機關認有必要,得在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解題方法

先分辨兩種責任是否具有相同性質與目的:刑事責任與懲戒責任各自獨立,故刑罰不當然取代懲戒。再看程序規則:民國 108 年的原則是懲戒程序不因刑事程序而停止,並非刑事程序必須先行,也非懲戒程序必須一律等刑事裁判確定。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7 題2 分

公務人員不服丙等之年終考績,得循下列何種途徑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不服年終考績丙等時,應適用哪一種權利救濟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考績丙等事件自民國 104 年 10 月 7 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對復審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設救濟途徑,基本上分為:

  • 對行政處分不服:提起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 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服:提起申訴、再申訴。

考績丙等雖未直接使公務人員喪失身分,但會對晉敘、陞遷及相關權益造成影響。因此,命題當年的實務將其納入復審及行政訴訟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考績丙等」,而非考績丁等免職,也不是一般的工作管理措施。接著依民國 104 年起採行的救濟見解,判斷丙等考績屬可循復審程序救濟的事件;對復審決定仍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應選擇同時列出「復審、行政訴訟」的選項。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8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法規命令的訂定及授權明確性。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法規範效力的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必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為之。

依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法規命令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法規命令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也須符合授權明確性要求。

解題方法

抓住法規命令的兩項基本要求即可判斷:一是須有法律授權並明列授權依據;二是不得超出授權範圍。再逐一檢視選項中「一律」「必要時」等絕對或例外用語,辨別是否把法律上的限制說反。

選項分析

  • (A) 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明定,法規命令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這是法規命令訂定時的形式要求。
  • **(B) 應規定違反時之罰則:錯誤。**法規命令並非一律都須設罰則。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19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裁量基準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中「裁量基準」的性質及其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規範性行政規則,屬於行政規則的一種,通常稱為裁量基準。

行政規則原則上拘束訂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屬官;裁量基準則須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發布。它不能逾越法律授予的裁量範圍,也不能取代個案依法應有的裁量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裁量基準的法定定位:它是行政規則,功能在於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裁量權。再逐一檢查選項是否符合行政規則的內部拘束力、發布要求,以及裁量權受法律拘束的原則。

選項分析

(A) 對於下級機關無拘束力: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行政規則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裁量基準既屬行政規則,對下級機關具有內部拘束力。它原則上不直接對人民創設外部法律義務,但這不等於對下級機關無拘束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0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法規命令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法規命令無效事由及其效力。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抽象規範效力的命令。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
  2.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3. 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

同條第 2 項另規定,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無效部分後,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中的「效力未定」與「無效」差異,再對照第 158 條:

  • 法規命令牴觸上位規範、欠缺法律授權而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或依法應經核准而未經核准,原則上都是無效,不是效力未定。
  • 法規命令部分無效時,原則上採部分無效、其餘仍有效;只有除去無效部分後顯失規範目的,才例外全部無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1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的四項制度:無效的確認、程序或方式瑕疵的補正、違法行政處分的職權撤銷,以及違法行政處分的轉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抓住各選項中的關鍵詞,對照法條的規定:確認無效的效力時點、程序瑕疵是否可補正、哪些機關得撤銷違法處分,以及轉換後是否有不利益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處分無效,是自始不生效力;處分機關確認其無效,只是確認既存的無效狀態,並非從確認時起才失效。《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規定,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有效或無效。

(B) 錯誤。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的行政處分,不當然自始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規定,除依第 111 條屬無效者外,特定程序或方式瑕疵得依規定補正。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2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何時生效、效力如何存續,以及撤銷後效力如何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時生效;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者,效力繼續存在。一般處分則依公告或刊登方式,自公告日或最後登載日起生效。

撤銷後效力如何,須看《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但行政機關得另定失效日期。**因此,不能概括說所有行政處分撤銷後都一律溯及失效。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18 條:

  1. 第 110 條檢查書面處分、效力存續及一般處分的生效時點。
  2. 第 118 條檢查撤銷的效力,特別注意「違法行政處分」及「原則上」的限制。

前三項中,A、B、D均符合第 110 條;C把第 118 條限於違法處分的規定,擴張成所有行政處分撤銷後「一律」溯及失效,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3 題2 分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判斷。依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且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判斷時應看行為的實質內容,而非只看它的名稱或形式。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機關的行為是否已對特定事件作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或直接確認、設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單純提供資訊、告知後續流程,或記錄資料而不直接改變法律地位,原則上不是行政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司法實務為準。

選項分析

(A) 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正確。 繳納通知書針對特定車輛及車主,具體確認應繳費用及金額,並命車主給付,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司法院釋字第 593 號亦以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實務也區分,首次具體命繳的通知與一般催繳通知性質不同。題目所稱「繳納通知書」應依官方答案所採實務,認定為行政處分。

(B) 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之註記:錯誤。 依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209 號判決,單純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資料,若未依法律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性質上是提供資訊的行政事實行為,不是行政處分。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4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的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制度。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上級機關也得依職權撤銷或命原處分機關撤銷。授益處分另須考量受益人信賴保護,並受撤銷期間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撤銷的兩個問題:一是行政機關能否依職權啟動,二是撤銷權行使的方式與期間。題目問「何者錯誤」,逐項核對行政程序法即可:違法處分在撤銷前仍有效;撤銷不以特定用語為必要;機關得依職權撤銷;而撤銷期間原則上自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算二年。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違法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前,原則上仍具有效力。違法不等於當然無效;只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定無效事由,才自始不生效力。授益處分雖有違法,仍須經撤銷程序,不能僅因違法便視為效力消失。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5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法定情形。行政處分受益人有值得保護的信賴時,撤銷違法授益處分須受信賴保護原則限制;但受益人符合第 119 條列舉情形之一,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1.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2.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行政處分。
  3.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違法。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是否直接對應第 119 條的三款法定事由。選項 A、B、C 分別落在該條列舉的情形;D「未經受益人申請即作成」並未列入其中。因此,依題目所問「何者非屬」,應選 D。

選項分析

(A) 以詐欺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錯誤。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1 款明定的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6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種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所定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行政機關於裁量權範圍內,得為行政處分附加期限、條件、負擔或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等附款。

  • 期限:以將來確定會發生的事實,決定行政處分效力開始或終止的時間。效力自期限屆至時開始,稱為始期;屆至時終止,稱為終期。
  • 條件:以將來是否發生尚不確定的事實,決定行政處分效力。事實發生後效力才開始,稱為停止條件;事實發生後效力消滅,稱為解除條件。
  • 負擔:行政處分的受益人另負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義務未履行,原則上不因此當然使處分失效。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事實是「確定會發生的時間」,還是「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件」;再判斷該事實發生時,處分效力是開始或消滅。若是另加一項必須履行的義務,則判斷是否屬負擔。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7 題2 分

行政契約未以書面為之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的書面要式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規定者,從其規定。未依法採書面締結的行政契約,欠缺法定方式,原則上無效。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行政契約未遵守「書面方式」的法律效果,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判斷。該條要求行政契約以書面為之;題目未提供法規另定其他締約方式的情形,因此依一般規則,未以書面締結即欠缺法定方式,效果為無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8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無效之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無效的規定,重點是無效的效力、無效的確認方式、一部無效的效果,以及「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無效的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第 111 條列舉行政處分無效的情形;第 112 條規定行政處分一部無效時的處理方式;第 113 條則規定,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尤其要辨明第 111 條第 7 款的要件: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時,該處分無效。此處未給予證書是法定的無效事由,不能僅以事後補發證書,便認定原處分瑕疵獲得補正。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9 題2 分

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學校與教師間法律關係的性質。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公立學校聘任教師,是學校與教師就公法上任教關係所成立的行政契約;教師的聘任並非行政機關單方作成的行政處分,也不是單純的私法契約。

本題涉及教師聘任、解聘的法律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聘任」還是「解聘」,再判斷法律關係屬公法或私法,以及其成立方式是雙方合意,還是機關單方作成行政處分。

公立學校教師依法提供公共教育服務,其任教關係具有公法性質;聘任須經學校與教師意思表示合致,故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聘任屬行政契約。解聘則須依教師法等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不能僅視為學校以契約當事人身分所為的私法意思表示。

選項分析

  • (A)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正確。 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公立學校與教師間因聘任所成立的是公法上契約關係。聘任以雙方合意為基礎,契約標的是公法上的教師任教關係,性質為行政契約。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0 題2 分

下列交通標誌,何者為行政事實行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行政機關的行為若直接對外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屬行政處分;若主要是傳達資訊、提供服務或實際執行行政任務,未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則屬行政事實行為。

交通標誌的性質,應依標誌內容判斷:標誌若表達具有拘束力的交通管制命令,屬行政處分;若僅提供道路狀況或安全提醒,則屬行政事實行為。涉及法規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標誌是否要求用路人採取特定行為,並直接產生遵守義務。禁止、限制或指定通行方式的標誌具有管制效果,屬行政處分;單純提醒駕駛人注意路況,則以事實上的告知與警示為主,屬行政事實行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1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應優先以下列何者決定管轄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2 項的管轄競合規則: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而有數個有管轄權的機關時,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法條所稱「處理在先」,是指先開始處理該案件的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情形屬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且數機關均有管轄權;再依《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2 項,判斷哪個機關先開始處理。法條採先處理者管轄,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2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9 條的責任能力規定,重點是分清楚年齡與精神狀態各自的法律效果:未滿 14 歲者不予處罰;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得減輕處罰;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達到法定程度者,則依其對辨識、依辨識而行為能力的影響,分別判斷是否不予處罰或得減輕處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1 年修法增訂私法人代表人併受罰的規定;本題涉及的年齡、精神障礙及自行招致原因等規則並未因此改變。

解題方法

依序檢查各選項描述的情形及其法律效果:

  1. 年齡是否未滿 14 歲,或為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2. 精神狀態是使行為人「不能辨識或欠缺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還是僅使該能力「顯著減低」。
  3. 能力減低是否由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若是,相關精神障礙減免規定不適用。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民國 108 年《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的行為,得減輕處罰,不是得免除處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3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中「怠金」的功能與法律性質。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怠金是行政機關為促使義務人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所採取的間接強制方法,學理上稱為「執行罰」,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與針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科處的「秩序罰」不同。

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書面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者,得以間接強制方法執行;第 30 條規定,對於可由他人代履行的行為義務,或不行為義務,得處以怠金;第 31 條則規定,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者,得連續處以怠金。

解題方法

先分辨「怠金」與「秩序罰」的目的:怠金是促使義務人將來履行義務的執行手段;秩序罰則是對已發生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加以制裁。接著對照法條判斷各選項:促使履行、連續處罰,以及不可由他人代履行的行為義務,都是怠金相關規定;把怠金說成秩序罰則錯誤。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4 題2 分

行政執行之執行方法,下列何者具有最後手段之性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上「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的區別,以及直接強制的補充、最後手段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將執行方法分為:

  • 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透過第三人代為完成義務,或對義務人施加金錢壓力,促使其履行。
  • 直接強制:由執行機關直接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實現義務內容。

依同法第 32 條,原則上須經間接強制仍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才得採取直接強制;但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目的時,也可直接強制。因此,直接強制具有補充性,屬最後手段。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的執行方法,再依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確認哪一種方法須在間接強制無效或情況急迫時採用。具有此種補充性、最後手段性者,就是直接強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5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2 條對「行政程序」的範圍,以及同法第 3 條第 3 項列出的排除事項。依第 2 條,訂定法規命令、處理陳情等程序,原則上屬於行政程序;但第 3 條列有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事項。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作答。第 3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同項第 7 款則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也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這兩款與選項內容的對應,造成了本題單選答案上的疑義。

解題方法

先把每個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的排除事項逐一比對,再確認其餘選項是否屬於第 2 條所列行政程序。依官方答案,選項 C 對應第 3 項第 5 款,故選 C。

但若依條文文字判斷,選項 A 的公務員免職程序也可能落入第 3 項第 7 款。因此,官方答案 C 可由第 5 款直接支持;選項 A 則使本題存在單選題答案不唯一的爭議。

選項分析

(A) 對公務員所為免職之程序:有疑義。 公務員免職涉及公務員身分與人事處分,通常可歸入「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而《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7 款明定此類行為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因此,若依條文通常文義理解,本選項也符合排除規定,不能單純說它適用本法程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6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遵循之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的程序保障,包括陳述意見與聽證。判斷重點是:陳述意見並非每一種行政處分都必須進行;法律另定有例外,而聽證也有明確的舉行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行政程序法第 102、103、107 條規定,後續無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區分「陳述意見」與「聽證」: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不是所有行政處分都適用。
  • 依第 103 條,符合列舉情形時,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中包括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
  • 依第 107 條,法規明文要求聽證,或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必要時,應舉行聽證。

因此,使用「一律」描述陳述意見義務的選項,與第 102 條的適用範圍及第 103 條的例外不符。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7 題2 分

甲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機關受理後延宕多時未為准駁。甲得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怠為處分」的行政救濟程序。人民依法申請行政處分,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卻未作為,且人民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法》第 2 條提起訴願。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2 條並規定: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時,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應作為。提起訴願後,如仍未獲救濟,才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提起怠為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

解題方法

甲已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機關受理後長期未准駁,屬於對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不是已有一個否准處分,也不是單純請求法院確認不作為違法。

判斷順序是:先依《訴願法》第 2 條提起怠為處分訴願;經訴願程序後,仍未獲救濟,才進入行政法院的課予義務訴訟。因此本題選 A。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8 題2 分

國立大學教師甲因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學校解聘。甲不服,依實務見解,得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立大學與教師間聘任關係的法律性質,以及教師遭解聘時應循的救濟途徑。依實務見解,國立大學教師與學校間的聘任關係屬公法上的行政契約;學校依教師法及聘約作成解聘決定,仍是行政處分,教師得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解聘處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教師法於民國 108 年修正,相關規定自民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施行;本題應依命題當時的救濟制度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標的是學校的「解聘決定」,再判斷其法律性質與救濟方式。依當時實務見解,國立大學解聘教師是行政處分,教師不服,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救濟;因此選項中直接請求撤銷解聘處分的 D 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9 題2 分

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委員組成、訴願決定名義,以及確定訴願決定的再審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訴願法》第 52 條及第 97 條相關規定目前仍適用。

解題方法

先區分「訴願審議委員會」與「訴願決定機關」:委員會負責審議訴願事件,但訴願決定是由受理訴願的機關作成。再對照《訴願法》第 52 條的委員組成規定,以及第 97 條列出的訴願再審事由,即可逐項判斷。

選項分析

(A) 錯誤。 訴願審議委員會是各機關內部辦理訴願審議的組織,並非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獨立機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0 題2 分

甲請求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退還因計算錯誤所溢繳之稅款,經否准後應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民請求退還溢繳稅款遭否准時,應選擇何種行政訴訟,以及是否須先經訴願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解題架構為準。

納稅義務人依當時《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請求退還溢繳稅款,若稽徵機關否准,該否准是對人民依法申請作成行政處分的拒絕。人民要達成的目的,是請求機關作成退稅處分,因此應循《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提起前須先經訴願程序。

解題方法

先看甲的請求內容:甲不是單純要求法院確認某項法律關係,也不是只要撤銷一個侵害權益的處分,而是要稅捐機關作成退還溢繳稅款的行政處分。

因此,機關否准後,救濟步驟是:

  1. 先對否准處分提起訴願。
  2. 訴願決定仍未獲准,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命機關作成准予退稅的處分。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1 題2 分

關於因遲誤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第 91 條至第 93 條的回復原狀制度。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不變期間,得在法定期限內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原本應在期間內完成的訴訟行為。

回復原狀的期間規則要分兩層記憶:

  • 原則上,應在遲誤期間的原因消滅後 1 個月內聲請;但若遲誤的不變期間本身少於 1 個月,則須在與該期間相等的日數內聲請。
  •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 1 年者,不得聲請;若遲誤的是《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的起訴期間,則以逾 3 年為界。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錯誤」,應先找出《行政訴訟法》第 91 條的例外規定,再與各選項對照。撤銷訴訟屬第 4 條訴訟,其起訴期間規定於第 106 條。因此,判斷遲誤撤銷訴訟起訴期間能否聲請回復原狀時,不能只套用「逾 1 年」的一般限制,還須適用「第 106 條起訴期間逾 3 年」的特別限制。

選項分析

(A)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 1 年者,不得聲請

錯誤。這是一般規則,但本題遲誤的是第 106 條所定的起訴期間;依《行政訴訟法》第 91 條,遲誤該起訴期間已逾 3 年者,才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2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訴訟費用、訴訟代理人資格、起訴前置程序,以及行政處分違法或無效的先決問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行政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尤其要區分「不徵收裁判費」與「訴訟費用如何負擔」:前者是起訴時是否繳裁判費,後者則包括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的負擔方式。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也不能與須先經訴願的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包含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但同條另規定行政訴訟不徵收裁判費。因此本選項所稱「不徵裁判費」雖正確,後半段卻把敗訴當事人負擔的範圍說成僅有「其他必要費用」,漏掉裁判費本身也屬訴訟費用,整體敘述不正確。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3 題2 分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審級管轄: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第一審由哪一個法院審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此選項 (A) 正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管轄法院,再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判斷。當時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架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不能因為名稱中有「簡易」,就把案件交給普通法院的地方法院簡易庭。

選項分析

  • (A)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正確。 依民國 108 年《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B) 地方法院簡易庭:錯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4 題2 分

學生甲因故休學,嗣後依規定辦理復學,但校方遲遲未准予復學。此時甲接獲服兵役之召集令,若無法及時復學即須入伍服役。甲得向行政法院聲請下列何種暫時權利保護?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權利保護,重點是辨別「假處分」與「停止執行」的適用情形。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規定,於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中,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的處分;第 3 項並允許法院命先為一定給付。

假處分可用來暫時調整當事人間的公法上法律關係,使本案判決確定前避免權利受到難以回復的損害。其功能包括暫時命行政機關為一定作為。

解題方法

先看甲面臨的問題:校方遲未准予復學,甲需要法院暫時命校方讓他復學,避免因服兵役召集而失去就學機會。這不是要暫停某個已作成的行政處分,而是要法院在本案判決前,暫時安排甲與校方間的公法上法律關係。

因此,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收到召集令且復學時間迫近,則是判斷是否有急迫危險及保護必要的重要事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5 題2 分

關於交通違規罰鍰裁決書之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通違規罰鍰裁決書的行政救濟途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對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及當時《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 以下規定,採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的特別程序,不須先經訴願。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標的是交通違規罰鍰裁決書,再確認法律為這類裁決設有特別救濟程序。一般行政處分通常須依訴願前置程序提起撤銷訴訟;交通裁決事件則是例外,得逕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因此,選項中描述「逕行提起撤銷訴訟」者正確。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6 題2 分

關於撤銷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撤銷訴訟的標的、原告適格,以及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是否仍有提起撤銷訴訟的實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人民認為違法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撤銷訴訟;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符合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要件,也得提起撤銷訴訟。提起撤銷訴訟通常須有仍具規制效力、可供撤銷的行政處分,但「已執行完畢」不等於一律不能起訴。

解題方法

抓住選項中的「一律」二字。行政處分的執行是否完畢,與處分的規制效力是否仍存在,是不同問題。即使處分已執行,只要仍有撤銷的實益,例如撤銷後可以回復原狀,仍可能提起撤銷訴訟。若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或其規制效力已消滅,則可能欠缺撤銷訴訟的實益;符合要件時,得改循確認處分違法訴訟救濟。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7 題2 分

警察執行勤務遭甲開槍反抗,警察反擊並開槍射擊。若因而受傷之甲請求國家賠償,下列何項國家賠償要件可能不該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職務行為責任。依該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斷時應依序檢視:是否執行職務、是否行使公權力、行為是否違法,以及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另須有權利受侵害及損害與行為間的因果關係。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示警察正在「執行勤務」,且以槍械反擊甲的開槍攻擊,前兩項要件容易判斷。關鍵是警察使用槍械是否違法。

依當時《警械使用條例》及警察職權行使相關規定,警察在符合法定要件、為制止危害所必要且未逾越必要程度時,得使用槍械。題幹描述甲先開槍反抗,警察隨即反擊;依題目設定,警察的射擊可能屬合法使用警械,因此欠缺「不法侵害」所要求的違法性。故選項(C)是可能不該當的國賠要件。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8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上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損失補償係國家因合法行政行為,特別犧牲人民權益時,依法給予補償;國家賠償則以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並具故意或過失等要件為核心。

因此,公務員有無故意、過失,並非損失補償的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問的制度,再檢查選項是否把損失補償的要件和國家賠償的要件混為一談:

  • 損失補償:著重合法公權力行為造成的特別犧牲,依法律規定補償。
  • 國家賠償:通常須符合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且有故意或過失等法定要件。

本題中,徵收及既成道路相關補償都屬損失補償的典型議題;「公務員有故意、過失為必要」則是將國家賠償的主觀要件錯置於損失補償。

選項分析

(A) 徵收為行政法上損失補償原因之一:正確。 徵收是國家依法取得人民財產權的合法公權力行為。人民因而承受財產權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依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補償。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49 題2 分

因公務員之行為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有關賠償義務機關對該公務員求償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所定的公務員求償責任。依該法第 2 條第 3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而由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只有在該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得對其行使求償權。

因此,國家對人民負賠償責任,與賠償義務機關是否能向公務員求償,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國家先依法賠償;公務員須達故意或重大過失,機關才得向其求償。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先抓住法條的門檻:「故意或重大過失」。接著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求償要件、求償主體及求償權時效。

選項分析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50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公共設施責任,以及第 13 條對有審判職務公務員的特別規定。公共設施責任的判斷重點是:公共設施有無設置或管理欠缺、人民是否因此受有損害,以及欠缺與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即使採無過失責任,也不代表只要發生損害,國家就必然賠償。

以下以命題當年、亦即民國 108 年地方特考舉行時的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第 3 條等條文;公共設施責任的文字及範圍有所調整。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對應的規定:

  1. 選項 A、B、C 都涉及《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
  2. 選項 D 涉及《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對有審判或追訴職務公務員的限制。
  3. 判斷 C 時,不可把無過失責任誤解為絕對責任;若損害是不可抗力所致,且設施的設置、管理並無欠缺,欠缺與損害間也無因果關係,即不成立第 3 條賠償責任。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共設施責任不以設施所有權屬於「國家」為限。即使依命題當時第 3 條所稱「公有公共設施」,其「公有」也不等同於僅限國家所有,地方自治團體等公法人所有的設施也可能適用。修法後條文改為「公共設施」,並明定設施受委託管理時的責任規定,更明確顯示不能只看所有權歸屬。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