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地方特考・四等・社會工作
試題代碼 社會工作實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社區參與(community participation)?社區工作者如何促進社區居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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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社區參與是指居民以個人或集體身分,投入與其生活環境及共同利益相關的公共事務。參與不只是出席活動,也包括表達需求、辨認問題、設定優先順序、共同決策、規劃與執行方案,以及監督和評估成果。

社區參與具有兩項重要意義:一是讓社區工作回應居民的真實需求,提升方案的適切性與可近性;二是藉由共同討論和行動,培養居民的互助關係、社區認同及自我解決問題的能力。社區工作者的角色是促進者、協調者與資源連結者,應與居民一起工作,逐步將主導權交還社區。

解題方法

本題分成兩部分作答:

  1. 先界定社區參與:指出居民參與的是社區公共事務,並說明參與涵蓋從問題辨認到成果評估的不同階段。
  2. 再說明促進方法:依「了解需求、擴大參與、共同決策、行動培力、持續回饋」的脈絡,交代工作者如何讓居民有意願、有能力且有實質影響力地參與。

答題時須掌握「參與的廣度」與「參與的深度」:廣度是不同居民是否有機會參加;深度則是居民是否能影響決策,而不只是被動接受服務或出席活動。

社區工作者促進居民參與的方法

一、了解社區需求與參與障礙

工作者可透過家戶訪問、焦點團體、居民會議、社區資源盤點及參與觀察,了解居民關切的議題、既有組織與資源,也要辨認參與障礙,例如時間不便、交通或托育需求、語言隔閡、資訊不足、缺乏信任,或居民認為表達意見不會帶來改變。

了解障礙後,才能調整參與方式。譬如安排不同時段的會議、提供托育或交通協助、以易懂語言說明議題,或用訪談、線上回饋等方式,接觸不便參加正式會議的居民。

二、提供資訊並建立信任

清楚說明社區議題、可用資源、方案限制與決策流程,讓居民知道自己參與的內容及意見如何被處理。工作者應持續在社區中出現、誠實回應問題,並尊重居民的生活經驗,避免只在需要動員時才接觸居民。

三、採用多元管道,擴大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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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說明社會工作者為何要具備文化勝任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社會工作者認為可從哪些途徑培養文化勝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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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工作者在多元文化社會中的專業責任,以及如何培養跨文化服務能力。文化勝任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是指社會工作者能持續覺察自身文化位置與偏見,理解服務對象的文化、族群及生活脈絡,並運用適切的知識與技巧提供有效服務。它不是記住各族群的「文化特徵」,而是能在服務中尊重差異、檢視權力關係,並依個別需求調整工作方式。

文化不只包含族群或國籍,也可能涉及語言、宗教、性別、年齡、身心障礙、階級、性傾向、家庭型態等身分與經驗。同一群體內的成員也各有差異,因此社工不能以群體印象取代對個人的了解。

為何社工需要文化勝任能力

  1. 回應多元社會的服務需求 社工服務對象的文化背景與生活經驗多元。若只以工作者自身熟悉的價值觀理解問題,可能誤讀案主的表達、家庭互動或求助方式,造成服務與需求不相符。

  2. 尊重案主尊嚴與自我決定 社工應尊重案主的價值、信仰與生活選擇。文化勝任能力有助於避免以主流文化標準判定案主「正常」或「不正常」,並在充分溝通下促進案主參與決策。

  3. 建立信任與合作關係 理解案主重視的語言、關係與溝通方式,能降低誤解與疏離,增進案主對社工及服務機構的信任,提高服務參與和持續性。

  4. 提升評估與處遇的適切性 個人與家庭問題常與歷史、社區、制度及文化脈絡交織。掌握這些因素,才能做出較完整的評估,選擇符合案主處境的處遇方法,並善用其家庭、社區及文化資源。

  5. 避免偏見與服務傷害 未覺察的刻板印象、歧視或文化誤讀,可能使社工錯誤評估案主、削弱其能力,甚至加重其處境。文化勝任能力可協助工作者辨識自身假設,降低不公平對待與二度傷害。

  6. 履行專業倫理並促進社會正義 社工不只提供個別服務,也須注意制度與資源分配是否造成排除或不平等。文化勝任能力使社工能辨識歧視及權力不對等,倡議可近、合宜且公平的服務。

解題方法:從「自我、知識、技巧、制度」作答

本題分成兩問:先說明「為什麼需要」,再回答「如何培養」。第一問可從服務適切性、案主權益、專業倫理及社會正義說明;第二問則以個人反思、文化學習、實務互動及機構改善分層作答,讓理由與培養途徑相互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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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當前社會工作對服務對象需求之研判觀點(perspective)已經從過去「人在情境」(person-in-situation)轉為「人在環境」(person-in-environment)。試比較這二種觀點在評估服務對象需求上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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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社會工作評估觀點由「人在情境」(person-in-situation)轉向「人在環境」(person-in-environment, PIE)後,對服務對象需求的理解範圍與評估焦點如何改變。

「人在情境」重視個人與其直接生活情境的關係,通常從個人的心理、行為與人際互動,以及家庭或其他近身情境,研判問題成因與服務需求。「人在環境」則把個人放在更廣泛的環境系統中理解,除了個人與家庭,也評估社區、制度、資源分配及社會文化等因素,並分析個人與環境間的互動、適配與權力關係。

兩者並非互相排斥;人在環境是較廣的評估框架,涵蓋個人及其直接情境,並進一步納入較遠層次的環境條件。

解題方法

比較時可從「評估範圍、問題歸因、需求判斷、介入方向」四個面向作答。關鍵是說明:評估不再只問「個人有什麼問題」,而是同時問「個人面對什麼環境條件、可運用哪些資源,以及人與環境如何彼此影響」。

比較面向人在情境人在環境
評估範圍以個人及其直接生活情境為主,如個人心理狀態、行為、家庭關係與重要人際互動。由個人及近身情境擴展至多層次環境,如家庭、學校、職場、社區、服務體系、政策制度與社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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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多年來,政府購買服務已經成為主要提供社會服務之輸送模式。某單位為能提供受暴婦女安置服務,擬採取公辦民營模式。為能確保前往投標之廠商(社會福利機構)能提供符合構想的產品,事前即私下與一家規模較大之機構聯繫,邀約討論可能服務項目和所需經費,希望能提供之服務符合現有法規規定之服務。因此,公開招標時,只有這一家機構較為符合邀約書的規格。

就當初購買服務政策之理念來說,涉及的專業倫理爭議為何?政府購買服務應注意哪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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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政府購買社會福利服務時,如何兼顧市場競爭、程序公平、服務品質與公共責信。政府以公辦民營方式提供受暴婦女安置服務,仍須對服務對象及社會負起責任;委託民間執行,不代表政府可以免除規劃、監督與確保服務品質的責任。

題幹中的機關在公開招標前,私下與一家規模較大的機構討論服務項目及經費,之後招標規格又只有該機構較符合。爭議核心是事前資訊與規格設定偏向特定機構,造成其他機構無法公平競爭。即使機關出發點是想使服務符合現行法規,形成不公平競爭的招標程序仍會損害購買服務政策的正當性。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政府採購法第 6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對廠商不得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第 34 條規定,招標文件公告前原則上應予保密,但機關得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機關若要進行市場調查或蒐集意見,應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辦理,不能讓特定機構取得資訊或影響規格設定的機會。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拆成「招標前的接觸方式」和「招標規格的結果」兩部分:

  1. 招標前私下邀請一家機構討論:該機構可能提早掌握採購方向、服務需求與經費資訊,其他潛在投標者沒有相同機會。
  2. 招標規格只有該機構較符合:規格可能因單一機構的條件而量身設定,形成不合理的進入門檻,削弱公平競爭。

接著從政府購買服務的理念分析:政府利用民間資源提供服務,應透過公平競爭選出適任機構;採購程序需公開、公平,服務需求與契約條件也要合理。若政府與特定機構先行協商、再依其條件設計規格,便使「購買服務」偏離公共競爭與公共責信的原則。

專業倫理爭議

1. 公平與正義受損

特定機構先行參與討論,取得其他機構沒有的參與機會,可能造成差別待遇。規格又只有該機構較符合,使其他潛在投標機構在程序開始前就處於不利地位,違反公平競爭與機會平等的要求。

2. 公正性與利益衝突疑慮

機關承辦人員應以公共利益與服務對象需求為依歸,避免讓特定機構的利益影響需求規劃、規格訂定或評選。題幹未顯示承辦人員獲得私人利益,不能逕稱已有收賄或圖利事實;但這種私下接觸會形成偏袒或利益衝突的外觀,損害採購公正性。

3. 透明與公共責信不足

招標需求、經費與服務條件若由機關和單一機構私下討論形成,其他利害關係人無從檢視規格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機關因此難以向服務對象、其他機構及社會說明,為何採用這些條件,以及條件如何確保安置服務品質。

4. 競爭與服務品質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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