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資訊倫理議題也會出現在社會工作實務之中,請先解釋:
(1) 資訊隱私權; (2) 資訊近用權; (3) 資訊正確權; (4) 資訊所有權。
再進一步說明社會工作者該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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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資訊倫理的 PAPA 架構:隱私權(Privacy)、正確權(Accuracy)、所有權(Property)及近用權(Accessibility)。社會工作者在蒐集、記錄、保存、使用與傳遞個案資料時,必須同時尊重服務對象的權利與專業責任。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保障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個人資料的權利;第5條要求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社會工作師倫理守則》則要求社工保守業務秘密,並尊重服務對象的隱私權。個資法於民國114年11月修正公布部分條文,該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本題仍依民國113年法規作答。
四項資訊權利
(一)資訊隱私權
指個人對自己的資訊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控制權,包括決定資訊是否揭露、揭露的範圍、對象與用途,並免於不當蒐集、使用、公開或洩漏。
在社工實務中,個案的身分、家庭狀況、健康與服務紀錄等都可能涉及隱私。保密是基本原則;若法律規定或出現緊急危險,需為保護服務對象或第三人而揭露資訊,社工仍應限於必要範圍。
(二)資訊近用權
指個人有公平取得、理解與使用必要資訊的機會。套用於社工服務,包括服務對象取得與自身相關的服務資訊、理解服務選項及查閱個人資料的機會,也包括不因經濟、身心障礙、語言、識字能力或數位設備不足,而無法接觸重要資源。
資訊近用不代表任何人都能任意查看個案資料。社工應在保障隱私的前提下,提供服務對象依法可取得的資訊,並協助其克服使用障礙。
(三)資訊正確權
指資訊應真實、完整、適時且能反映實際情形,避免錯誤或過時資料影響個人權益與服務決策。服務對象有權要求補充或更正與本人相關的不正確個人資料。
社工紀錄應區分可查證的事實、服務對象的陳述及社工的專業評估,不把推測寫成事實,也不因偏見或未經查證的轉述而形成標籤。
(四)資訊所有權
指資訊及其載體、內容的使用與散布,涉及權利歸屬、授權及責任。社工接觸到個案資料,不代表取得任意重製、公開、轉用或提供他人的權利;個案紀錄也可能涉及服務對象的個人資料、機構的管理責任,以及社工的專業紀錄責任。
實務上應依法律、倫理規範與機構制度處理紀錄的保管、複製、傳輸、研究使用及銷毀,並尊重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 二 題25 分
社會安全網是近年非常重要的社會福利政策,介入焦點由「以個人為中心」轉變為「以家庭為中心」,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模式。
請說明第一期計畫的執行期間是從哪一年到哪一年,以及其三大目標。第二期計畫又是從哪一年到哪一年,以及其四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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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一期與第二期的執行期間及計畫目標。作答時要分清楚「目標」與「執行策略」:第一期有三大目標;第二期有四大目標,另有四大執行策略,題目問的是目標。
社會安全網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為服務理念,透過前端預防、整合服務與跨體系合作,及早發現並回應個人及家庭的需求。
解題方法
先依期別確認計畫期間,再分別列出該期的目標。第一期著重家庭與社區、服務流程及服務體系的整合;第二期延續第一期基礎,並將服務範圍擴及司法心理衛生等領域。
第一期:民國107年至109年(2018年至2020年)
三大目標為:
- 家庭社區為基石,前端預防更落實。
- 簡化受理窗口,提升流程效率。
- 整合服務體系,綿密安全網絡。
第二期:民國110年至114年(2021年至2025年)
四大目標為:
第 三 題25 分
在家庭社會工作領域有三種「養」是社會工作者經常要執行的任務,包括:認養、寄養、出養。
請說明三者的意義,以及社會工作者在執行該任務時應該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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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兒童福利中三種「養」的差異,以及社工如何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核心,評估家庭照顧需求、選擇適當服務並維護兒少權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民法》收養相關規定。題目所稱「認養」通常是社福機構使用的助養或贊助服務,並非法律上的收養。
| 類別 | 核心意義 | 親子關係及照顧安排 |
|---|---|---|
| 認養 | 以定期捐款或其他資助方式支持兒童生活、教育等需求 | 認養人不因此成為法定父母,通常不直接負責日常照顧 |
| 寄養 | 原生家庭暫時無法妥善照顧兒童時,提供替代性家庭照顧 | 暫時安置,目標通常是協助兒童返家;必要時再評估其他長期安排 |
| 出養 | 生父母或監護人無法履行扶養責任,透過法律程序安排兒童由他人收養 | 收養經法院認可後,形成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屬永久性安排 |
須特別區分:「出養」是原生家庭安排兒童被收養的過程;「收養」是收養人依法建立親子關係的法律行為。
解題方法
可依序掌握三個判斷軸:
- **兒童是否由認養人直接照顧?**否則通常是經濟贊助,不是寄養或收養。
- **安排是暫時或永久?**暫時替代照顧是寄養;永久改變法律親子關係則是出養、收養。
- **社工工作的首要目標是什麼?**依兒童安全與最佳利益評估需求;能支持兒童在原生家庭安全生活時,應先提供支持,不能把出養當成解決家庭經濟困難的捷徑。
三者意義與社工注意事項
一、認養
認養是由個人或團體定期捐款或提供資源,協助兒童維持生活、就學或獲得其他福利服務。認養人與兒童之間不因此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通常也不承擔親權與日常照顧責任。
社工執行時應注意:
- 說明認養服務的性質、資助用途、期間及雙方權利義務,避免讓認養人誤以為自己取得監護或親權。
- 以兒童需求為中心運用資源,維護兒童及家庭隱私;書信、照片或探訪須有適當規範並考量兒童意願、安全與尊嚴。
- 持續了解兒童及家庭的需要,避免只提供金錢而忽略教育、健康、照顧與家庭支持需求。
- 避免以不適當的個案資訊或情感訴求招募資助,也不應讓資助關係造成兒童對認養人的依賴或不當接觸風險。
二、寄養
寄養是兒童因受虐、疏忽、家庭重大變故或其他因素,短期內無法在原生家庭安全生活時,由主管機關安排至合格寄養家庭接受照顧。寄養是替代性照顧,原則上須同時處理原生家庭問題與返家準備;若返家不適當,則應依評估規劃穩定的長期照顧。
社工執行時應注意:
- **先評估安全與安置必要性:**確認兒童受照顧風險、家庭照顧能力及可用支持,依兒童最佳利益決定是否安置。
- **維持家庭連結並協助返家:**除非接觸會危害兒童,應規劃親子會面與聯繫,並協助父母改善照顧能力、處理造成安置的問題。
- **媒合適切的寄養家庭:**考量兒童年齡、健康、特殊需求、手足關係、文化與語言背景,以及兒童對安置的感受。
- **持續訪視與監督:**追蹤兒童身心狀況、就學與醫療照顧,留意傷勢、情緒改變或照顧不當等警訊;依需要與寄養家庭、原生家庭及相關專業人員合作。
第 四 題25 分
社會工作的實施,可以從體系的角度分析。平克斯與米納漢(Pincus & Minahan)將社會工作實施架構分成四大體系:
(1) 案主體系(client system); (2) 目標體系(target system); (3) 變遷媒介體系(change agent system); (4) 行動體系(action system)。
請針對這四個體系,先解釋意義,再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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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克斯與米納漢(Pincus & Minahan)的社會工作實施架構。四大體系用來分析社會工作者如何與服務對象及相關個人、團體和機構合作,以促成問題改善或目標達成。
四者的判別重點是:誰接受服務、誰需要改變、誰提供專業協助,以及誰共同採取行動。同一個人或機構在不同情境中可能同時屬於不只一個體系,應依其在服務過程中的角色判斷。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逐一說明四個體系的功能,再用同一個案例套入各體系,讓角色關係清楚。以下以「社工協助一位失業且有經濟困難的單親家長」為例。
四大體系的意義與例子
一、案主體系(client system)
**意義:**社會工作者與其建立工作關係、接受服務並共同界定服務目標的個人、家庭、團體或社區。案主不一定只是單一個人,也可以是家庭或團體;其核心特徵是具有受助及參與服務的角色。
**例子:**單親家長前來社福中心求助,與社工討論就業和家庭經濟困難,並共同訂定服務目標,這位家長即為案主體系。若服務以整個家庭為單位,案主體系也可以包括其子女。
二、目標體系(target system)
**意義:**為達成服務目標,社會工作者認為需要改變或影響的個人、團體、機構、制度或環境。目標體系不必然是案主,也不一定是造成問題的對象;判斷關鍵在於改變它是否有助於達成服務目標。
**例子:**若社工的目標之一是協助家長取得托育服務,以便穩定就業,需與托育機構協調調整服務時段,該機構或其服務安排便是目標體系。若目標是改善雇主對單親家長的排班彈性,雇主也可能成為目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