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政策及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地方特考・四等・社會工作
試題代碼 社會福利政策及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聯合國 2006 年通過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主要內容,以及臺灣如何推動該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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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的人權模式,以及臺灣將公約內國法化、檢視法規與定期審查的推動機制。作答時應同時交代「公約保障什麼」與「臺灣如何落實」,不能只羅列福利措施。

CRPD 由聯合國大會於 2006 年 12 月 13 日通過,於 2008 年 5 月 3 日生效,全文共 50 條。公約肯認身心障礙者是各項人權的主體;障礙不單是個人身體或心理狀況,也是在與環境及態度障礙互動後,妨礙其平等參與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除提供服務外,也負有消除歧視、改善環境及保障平等參與的責任。

公約第 3 條列出八項一般原則:

  1. 尊重固有尊嚴、個人自主及自立生活的自由。
  2. 不歧視。
  3. 充分且有效參與和融入社會。
  4. 尊重差異,並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類多樣性的一部分。
  5. 機會均等。
  6. 無障礙。
  7. 男女平等。
  8. 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以及其保有身分認同的權利。

解題方法

採「公約理念與原則 → 權利保障範圍 → 臺灣法制與執行 → 監督檢討」四層架構作答。先點出人權模式,再以主題歸納公約權利,最後說明施行法、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及後續法規與政策改善,便能兼顧公約內容與臺灣推動情形。

主要內容

一、一般義務與平等保障

公約要求締約方採取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並檢討、修正或廢除造成歧視的法律、政策及措施。公約特別要求禁止基於障礙的歧視,並採取措施促進平等;其中包括提供合理調整,使身心障礙者在具體情境中能平等享有權利。

二、各項權利保障

公約涵蓋民事、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主要內容包括:

  • 生命與法律保障:平等享有法律之前及法律上的承認、近用司法、自由與人身安全,以及免於酷刑、暴力、剝削與虐待。
  • 自主生活與社區融合:有權選擇居住地及生活方式,取得個人協助與社區支持服務,避免被迫隔離或安置。
  • 無障礙與行動自由:改善建築、交通、資訊、通訊及公共服務的可近用性,保障行動自由。
  • 表意與資訊權:保障言論、表達及取得資訊的權利,尊重包括手語及其他溝通方式在內的多元表達。
  • 教育與就業:保障融合教育、平等就業及職業重建,避免在教育、職場及公共生活中遭受歧視。
  • 健康與社會保障:平等取得健康服務、復健、適足生活水準及社會保護。
  • 家庭與參與:保障婚姻、家庭及生育權,並促進政治、公共、文化及休閒生活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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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老人福利法」中的老人福利機構類型,以及其服務對象之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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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2 條,重點是先掌握法定三大類,再說明各類機構的照顧對象與需求特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將老人福利機構分為: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再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細分為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及失智照顧型。

解題方法與分類說明

作答時先列出法定架構,再逐一對照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醫護需求及支持資源。

  1. 長期照顧機構

服務對象以有持續照顧需求的老人為主,分三種類型:

  • 長期照護型: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及他人照顧的老人。其特質是慢性疾病照護需求明確,除生活照顧外,也需要較多醫護支持。
  • 養護型: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或有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等護理服務需求的老人。其特質是日常生活功能受限,或有特定管路護理需求。
  • 失智照顧型:經神經科、精神科或其他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要照顧的老人。作答應記住「中度以上」及「具行動能力」兩項條件。
  1. 安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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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社會救助政策中有哪些重要的自立脫貧措施?並說明這些措施的服務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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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社會救助從「消極救濟」走向「積極自立」的政策精神:除協助經濟弱勢家庭維持基本生活,也透過教育、就業、資產及社會支持等方式,增加其人力與社會資本,逐步脫離貧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之 1 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辦理脫離貧窮措施;同條並容許參與者因措施增加的收入及存款,在一定期間與額度內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最長三年,經評估有必要得延長一年。《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4 條列明地方政府可採取的措施。

解題方法

先依《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4 條,逐項整理六類措施,再說明各類服務如何提升家庭的自立能力。作答時要兼顧制度面與服務面:列出措施名稱之外,也要交代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及預期作用。

重要自立脫貧措施與服務內涵

  1. 教育投資 協助改善就學設備、提供課業輔導或協助提升學歷;實務上也可結合獎助學金、親職教育與兒少學習支持,減少經濟因素造成的學習落差,提升未來升學及就業機會,避免貧窮代間傳遞。

  2. 就業自立 協助服務對象做好就業準備、排除就業障礙,並提供或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證照考試輔導、小本創業支持或穩定就業誘因。服務核心在提升工作技能與就業穩定度,使家庭逐步建立持續收入來源。

  3. 資產累積 協助儲蓄、投資或融資,累積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常見服務包括家庭發展帳戶等配合儲蓄方案,由參與者儲蓄並搭配相對提撥或支持服務,為教育、職訓、創業等目標累積資源;也可透過財務知能培力,提升家庭管理資源的能力。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則是兒少資產累積的重要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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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身心障礙者政策強調「自立生活」(independent living)概念,請您論述此概念並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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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自立生活」(independent living)是身心障礙者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並在平等機會下選擇居住地、生活安排及社會參與;政府與社會應提供必要支持,使障礙者能在社區生活。自立生活的重點是自主選擇與生活掌控,不以能否自行完成穿衣、沐浴、移動等日常活動來衡量,也不等於完全不需要他人協助。

此概念源自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及「社會模式」觀點:障礙者參與社會所遇到的限制,不只來自個人身體或認知狀況,也來自環境障礙、制度安排與支持不足。因此,政策應改善環境並提供支持,讓障礙者能平等行使權利,而非單以照顧或保護為中心。

法制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個人照顧及自立生活輔助服務為政策依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 4 條將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界定為:身心障礙者得自我決定、選擇、負責,於均等機會下選擇合適住所,並平等參與社會。該辦法第 67 至 71 條規範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包括個人生活協助、合適住所協助、社會參與與人際關係協助、健康支持、同儕支持及社會資源連結等;服務計畫由障礙者與同儕支持員共同擬訂,並依個別需求提供支持。

國際依據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19 條「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保障身心障礙者在社區生活的平等權利,並要求締約國提供必要的社區支持服務,包括個人協助。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論述概念並舉例」,可依序從定義、政策精神、支持措施、實例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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