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政策及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地方特考・四等・社會工作
試題代碼 社會福利政策及法規概要

第 1 題25 分

我國長期照顧措施時常被討論其財源規劃究應為「社會保險」抑或「稅收」,請說明兩種措施之政策意涵。另從社會政策輸出結果(outcome),分析此兩種規劃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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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財務規劃模式(Financing Mechanisms)及其政策效益評估,核心觀念包含:

  1. 福利財源模式:俾斯麥式(Bismarck)「社會保險制」(Social Insurance)與貝佛里奇式(Beveridge)「一般稅收制」(General Taxation)之理念光譜。
  2. 政策意涵(Policy Implications):涵蓋公民權(Citizenship Rights)與貢獻原則(Contributory Principle)、重分配效果(垂直重分配 vs. 水平/世代間風險分攤)、政府財政角色(直接提供責任 vs. 委任治理與保險監管)。
  3. 政策輸出結果(Policy Outcome)評估指標:普及度與涵蓋率(Coverage)、給付充足性(Adequacy)、財務永續性(Financial Sustainability)、重分配公平性(Equity)與行政成本管理(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4. 法源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我國立法院於民國 106 年修正通過、109 年適用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明定「長期照顧服務發展基金」財源以遺產稅及贈與稅調增額、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額、政府預算撥充等「稅收特種基金制」為主,確立我國長照 2.0 採行稅收制。現行法財源架構維持此一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標準的「雙軸對比型」申論題,作答應採取「兩大概念、兩階段結構」切入:

  1. 第一階段(政策意涵):分別從「哲學理念/權利基礎」、「財源募集/財務責任」、「重分配機制」三構面,明確釐清兩者的本質差異,不可僅談名詞解釋。
  2. 第二階段(輸出結果之優缺點分析):針對「政策結果(Outcome)」(即政策實施後對社會、財政及民眾權益造成的最終影響與實質效益),設立統一評估維度(普及性、財源穩定與永續、公平性、給付水準),分別列點分析兩者各自的優點與限制。
  3. 結論收攏:對焦我國長照現況(稅收制)及未來的政策考量,給予具體結語。

選項分析(申論題爭點架構解析)

本題為申論題,依命題旨趣拆解為四大爭點核心評析:

  • 爭點一:社會保險制的政策意涵

  • 權利基礎:奠基於「契約與貢獻原則」(Contributory Rights)。民眾繳納保費後即取得受領給付之合法權利,具強烈去污名化(De-stigmatization)效果。

  • 風險分攤機制:強調「水平重分配」(Horizontal Redistribution)與「大數法則」,透過世代內健康者補貼失能者、年輕世代補貼高齡世代以分攤長照風險。

  • 財政獨立性:設立獨立特種基金(專款專用),收支脫離一般政事預算,降低受政治景氣循環干擾之風險。

  • 爭點二:稅收制的政策意涵

  • 權利基礎:奠基於「社會公民權」(Social Citizenship)。只要具備國民身分並符合失能需要評估,即可享有服務,落實普遍主義(Universalism)。

  • 重分配機制:強調「垂直重分配」(Vertical Redistribution),透過所得稅、遺贈稅等累進稅制,達成由高所得者向低所得者之資源轉移。

  • 政府責任性:由政府整體稅收(或指定稅目特種基金)統一編列支應,長照被視為國家對國民的公共照護義務與基本人權保障。

  • 爭點三:社會保險制之輸出結果(Outcome)優缺點

  • 優點(正向結果):專款專用使財源自主性高、給付標準化程度高、民眾權利請求意識明確且接受服務意願高。

  • 缺點(負向結果):少子高齡化下繳費人口萎縮造成財務失衡風險高;非受僱者或邊緣弱勢群體易面臨保費繳納困難;保險制度體系龐大導致行政管理成本高昂。

  • 爭點四:稅收制之輸出結果(Outcome)優缺點

  • 優點(正向結果):免繳保費門檻使無工作者與貧窮邊緣戶無制度排除風險(普及涵蓋效益最佳);累進稅收之垂直重分配效果顯著;初期推動時無須建置複雜之加退保及核費系統。

  • 缺點(負向結果):易受國家年度財政收支與政黨施政優先順序排擠;指定用途稅(如菸稅、遺贈稅)具所得彈性低與稅基萎縮特性,難以長久支應快速增長之龐大失能照護需求,容易走向服務量能限縮(配給制)。


解題技巧

  1. 嚴格區分「產出(Output)」與「結果(Outcome)」:
  • 產出(Output)是「量」的表現(如建置多少社區關懷據點、發放多少現金補助)。
  • 結果(Outcome)是政策帶來的「質與結構效益」(如是否促進財政永續、是否達成無差別平權照護、是否落實社會所得重分配)。作答必須扣緊 Outcome,方能獲取高分。
  1. 善用小標與對比排版: 申論題版面務必綱舉目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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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5 分

聯合國 2006 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我國也於 2014 年通過此公約施行法。前述公約第 6 條關乎「身心障礙婦女與女童」(Women and girls with disabilities),請說明此條款針對締約國需要實踐的相關內容及其意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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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國際公約架構為準。

本題評量之核心觀念包括:

  1. 公約法源規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6 條「身心障礙婦女」之條文內容,以及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 CRPD 具備國內法效力之實踐要求。
  2. 多重/交織性歧視(Multiple / Intersectional Discrimination):身心障礙婦女與女童同時面臨「性別」與「障礙」身分交疊之加乘弱勢效應,並疊加「年齡」對女童權利的影響。
  3. 國家積極義務與充權(Empowerment):締約國不僅負有「不歧視」的消極義務,更須採取積極促進措施,確保其各項基本人權之充分享有及自我發展。
  4. CRPD 第 3 號一般性意見書(General Comment No. 3, 2016):對第 6 條之權威詮釋,包含性別與障礙雙重主流化、身體自主權(如免於強迫絕育或節育)、性與生殖健康權益等面向。

註:現行我國已於民國 111 年完成 CRPD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各部會持續落實結論性意見,但本題法規基準與學理意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國際人權公約「條文規範+學理意涵」複合型申論題,作答策略與邏輯步驟如下:

  1. 破題入題:簡述 CRPD 設立專條(第 6 條)保障身心障礙婦女與女童之立法脈絡,說明其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相互呼應。
  2. 提煉條文規範(締約國實踐內容):將 CRPD 第 6 條兩項核心義務精準歸納:
  • 第 1 項:確認其承受多重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措施確保其充分且平等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
  • 第 2 項: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促進婦女之充分發展、進步與充權(Empowerment)。
  1. 深入闡發條款意涵(意涵分析):從福利社會學與人權法視角剖析背後意涵,分為「交織性視角」、「人權模式與充權典範」、「制度性暴力防範與身體自主權」、「性別與障礙雙重主流化」四層次展開。
  2. 收尾總結:扣合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國內法化要求與政策落實方向。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設計。此處依典試委員評分構面,逐項拆解作答時必備之關鍵評分指標與踩分點):

  1. 評分構面一:條文完整度(佔比約 40%)
  • 必須清楚區分第 6 條第 1 項(承認多重歧視、採取平等與人權保障措施)與第 2 項(促進全面發展、進步與充權之積極作為義務)。
  • 必須提及規範主體包含「婦女(Women)」與「女童(Girls)」,若遺漏女童之世代特殊性將導致失分。
  1. 評分構面二:學理意涵的深度與廣度(佔比約 40%)
  • 需點出「交織性理論(Intersectionality)」,說明性別與障礙並非單純累加,而是產生質變的壓迫結構。
  • 需從傳統「醫療/慈善模式」(將身障婦女視為被保護與救濟客體)跳脫,論述 CRPD 的「人權模式」(將身障婦女視為主體,強調充權與自決)。
  1. 評分構面三:本土連結與政策推動(佔比約 20%)
  • 扣題我國 2014 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點出政府應檢視國內法規,消弭對身障婦女與女童不利之政策結構(如生育支持、就業培力、免受性暴力保護措施等)。

解題技巧

  1. 三段式記憶口訣:「一認多重歧視保平權,二促進步發展以充權,三推雙重主流護尊嚴」。
  2. 避免常見陷阱:
  • 陷阱一:只寫婦女、忘記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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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5 分

請依據《住宅法》針對經濟或社會弱勢族群的住宅介入措施,試述中央與地方政府措施為何?依該法「社會住宅」的定義及「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之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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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台灣當代居住福利政策法制化核心——《住宅法》之掌握程度。核心觀念包含:

  1. 適足居住權與居住正義:住宅非純粹商品,政府負有照顧經濟與社會弱勢者基本居住需求之義務。
  2. 住宅政策雙軌介入體系:
  • 供給面介入(實體提供):政府興辦或包租代管「社會住宅」,並設定弱勢配額。
  • 需求面介入(財務補貼):提供多元「住宅補貼」(租金、購售與修繕貸款利息等),輔以評點加權機制。
  1.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之《住宅法》(民國 106 年 1 月 11 日修正公布全文)為準。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0 年與 112 年歷經重要修正(例如:社會住宅弱勢保障比率由 30% 提高至 40%、育有未成年子女門檻由三人降為二人),但解題內容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三合一」法規記憶與政策分析型申論題,作答時切忌混雜成一團,應採用「分點條列、層次分明」的架構作答:

  1. 第一部分:概念界定先行——精準引述《住宅法》第 3 條關於「社會住宅」之法定定義,點出「只租不售」的核心本質。
  2. 第二部分:法定身分列舉——依照《住宅法》第 4 條第 2 項,精準列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 12 款法定身分及所得基準。
  3. 第三部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介入措施——從「供給面(社會住宅)」、「需求面(住宅補貼)」、「誘因機制(公益出租)」與「權益維護(反歧視)」四大維度,梳理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與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職責分工與具體政策手段。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設計。以下針對命題的三大子題,進行評分要點與答題爭點剖析)

  1. 子題一:「社會住宅」的定義
  • 評分要點:必須完整寫出「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 失分陷阱:若寫成早期「國民住宅」(可出售產權),則完全背離社會住宅之政策初衷與法條文字。
  1. 子題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之範圍」
  • 評分要點:
  • 總則條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基準。
  • 列舉資格:法定的 12 款特定身分。
  • 爭點提示:民國 109 年當時第 3 款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現行法已放寬為二人以上);第 4 款年齡上限為「未滿二十五歲」。條列越完整,分數越接近滿分。
  1. 子題三:「中央與地方政府之住宅介入措施」
  • 評分要點:
  • 需體現「中央訂定政策/補貼標準/整合資源」與「地方負責執行/興辦/實質審查」的權責劃分。
  • 必須涵蓋「社會住宅配額制度(命題當時為至少 30%)」與「多元住宅補貼(租金補貼、貸款利息補貼等)」。

解題技巧

  1. 12款弱勢身分的「分組記憶法」:
  • 經濟與家庭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 兒少與高齡型:機構或寄養結束無法返家且未滿 25 歲者、65 歲以上老人。
  • 特殊創傷與弱勢保護型: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 HIV 者。
  • 特定身分與邊緣處境型:原住民、災民、遊民、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 跨法規對照意識:
  • 在答題時,適度點出中央設有「住宅基金」作為財源,地方設有「社會住宅評位制度」與「身分評點制」,可大幅展現公職社工師與社會福利政策專業深度。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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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5 分

依據《社會救助法》,請說明其所稱之「低收入戶」。此社會福利措施是屬於普及式福利抑或選擇式福利?其理由為何?並請說明其帶來的非預期政策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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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社會救助法》為準(現行法之基本定義架構亦維持一致)。核心命題概念包含三大部分:

  1. 《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低收入戶」法定要件:包含申請與審核程序、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之「所得門檻」(最低生活費),以及動產與不動產之「財產門檻」。
  2. 社會福利輸送模式之屬性辨識:蒂特馬斯(R. M. Titmuss)等人提出的「普及式福利」(Universalism)與「選擇式福利」(Selectivism)之分野。辨識關鍵在於「是否實施資產調查(Means-tested)」與「是否具備排他性/特定性標的人口」。
  3. 社會政策評估之非預期結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s):政策執行後伴隨而生之負面外部性,包括「貧窮陷阱(Poverty Trap)/依賴陷阱」、「烙印效應(Stigma)」、「地下經濟與道德危險(Moral Hazard)」、「家庭解構與策略性避稅/分戶」,以及「行政篩選造成的排除錯誤(Exclusion Error)」。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定義+政策學理+批判反思」三合一申論題。作答應採取邏輯遞進法:

  1. 第一部分(法條精準引述):引用《社會救助法》第 4 條,嚴謹條列主管機關審核、平均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財產限額等法定三要素,並補充「最低生活費」之計算基準公式(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60\%)。
  2. 第二部分(福利屬性論證):明確定性為「選擇式福利」,並從「資產調查之必要性」、「福利資源之針對性與殘補性」切入論述,對比普及式福利以公民身分(Citizenship)為普發基礎之差異。
  3. 第三部分(非預期結果之系統性開展):從個人心理(烙印)、勞動經濟(貧窮陷阱、黑工)、家庭倫理(虛偽分戶)、行政效率(行政成本與近貧排除)四個構面作多維度論述,展現社會政策批判思考之深度。

選項/子題要點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題幹由三個緊密相扣之子題構成,評分點逐項剖析如下:

  • 子題一:低收入戶之定義
  • 必得分關鍵字: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家庭財產未超過公告金額。
  • 失分陷阱:漏掉「財產標準」(僅寫收入),或漏掉「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行政要件。
  • 子題二:普及式抑或選擇式之界定與理由
  • 必得分關鍵字:選擇式福利(Selective Welfare / Residual Model)、資產調查(Means Test)、資源限制與針對性、預算效益極大化。
  • 論證邏輯:需說明此措施「排除資產充足者」,僅針對「經濟能力匱乏之特定群體」,並非人人享有之普遍公民權。
  • 子題三:非預期政策結果
  • 必得分關鍵字:貧窮陷阱(邊際稅率 100%100\% 效應)、貧窮烙印與污名化(Stigma)、道德危險與隱匿所得(從事地下勞動)、全家人口列計誘發之策略性家庭解構(假離婚、爭奪親權排除)。
  • 論證邏輯:切忌只寫「民眾變懶惰」等口語化回答,須使用專業福利經濟與社會政策術語解釋制度誘導之非預期行為。

解題技巧

  1. 三段式排版與小標題原則:各子題以國字數字(一、二、三)獨立分段,標題直接回答問題,閱卷老師能在 10 秒內抓到核心得分點。
  2. 法言法語與學理名詞結合:法規部分文字緊扣法條原文;學理部分並列中英文專業詞彙(如資產調查 Means Test、貧窮陷阱 Poverty Trap),彰顯專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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