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政策及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自民國 94 年起,中央政府積極推動「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以提升社區居民的生活品質。試申論「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 12 條之規範(103 年 9 月 18 日),社區發展協會配合政府政策所擬定之「社區發展計畫」應包含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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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法規依據:本題評量對《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民國 103 年 9 月 18 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 1030900989 號令修正)第 12 條之精確掌握。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自民國 103 年修正發布後迄今維持現行有效規範。
- 核心範疇:社區發展協會配合政府政策所擬定之社區發展計畫,傳統涵蓋三大主軸:
- 基礎工程建設(硬體環境改造)
- 生產福利建設(生計產業與社會福利服務)
- 精神倫理建設(文化休閒與社區意識)
- 政策脈絡:中央自民國 94 年推動「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其核心理念為「大母雞帶小雞」(由績優旗艦社區帶領協力社區),藉由聯合結盟與區域資源整合,將《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的傳統三大建設轉型深耕為「福利社區化」的實踐網絡。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具備政策前言導引之法規申論題,作答應採取「政策背景鏈結 法條條列展開 實務趨勢總結」之三段式結構:
- 前言:簡述民國 94 年起推動「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之核心意旨,點出該計畫如何透過跨社區協同合作落實福利服務,進而銜接《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作為各社區擬定計畫之法源基石。
- 本論:精準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 12 條,將社區發展計畫分為「基礎工程建設」、「生產福利建設」、「精神倫理建設」三大面向,並條列其細項內涵。
- 結語:論述現代社區工作由「硬體工程導向」走向「軟體服務與自主治理導向」之變遷,展現結合理論與政策的高階思維。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之各別選項,依閱卷評分要點進行審題爭點與答題完整性剖析:
- 爭點一:是否契合題幹「旗艦型計畫」之引言背景 若作答僅死背法條條文,完全未回應題幹提及的「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將難以獲得前言加分。優質擬答需指出旗艦計畫乃落實第 12 條「生產福利建設」之旗艦示範方案。
- 爭點二:三大計畫範疇是否缺漏 部分考生因題幹著重「福利化」,作答時過度側重福利服務而遺漏「基礎工程建設」與「精神倫理建設」。法條第 12 條明確規範三位一體之架構,三者缺一不可。
- 爭點三:細項內容是否具體充實 若僅寫出三項標題,內容過於空洞,得分偏低;應列舉各項建設下具體實踐內涵(如:環境改善、社區產業、弱勢服務、守望相助等)。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基、生、倫」(基礎、生產、精神倫理)。
- 基:路通、水通、環境美化(生活環境改善)。
- 生:生財有道、福利弱勢(社區產業與社會福利)。
- 倫:文康娛樂、守望相助、認同凝結(心靈與安全網絡)。
- 常見陷阱:將「精神倫理建設」誤記為「精神文化」或「心理衛生」;注意法規精確用詞為「精神倫理建設」。
第 二 題25 分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並保障捐款人的權益,我國訂有「公益勸募條例」(109 年 1 月 15 日)加以規範。試申論依該條例相關規定,勸募團體所得財物之用途限制及勸募活動支出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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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按:公益勸募條例最近一次修正公布為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現行規定亦同)。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公益勸募條例》中「公益財物使用控管」與「勸募成本支出上限」法規之掌握度。其立法宗旨係為妥善運用社會公益資源並落實捐款人權益保障。核心法條與考點如下:
- 所得財物之用途限制:規範於《公益勸募條例》第 13 條(專款專用與計畫變更)、第 14 條(使用期限與展期)、第 15 條(專戶存儲)及第 19 條(剩餘款項之處理限制)。
- 勸募活動支出規範:規範於《公益勸募條例》第 17 條,主要包含「必要活動支出得自勸募所得扣除之法定級距比例」與「新臺幣 2,000 萬元之絕對金額上限」。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記憶與體系化申論題,作答時應採「總—分—總」之法學三段論架構:
- 破題引言:簡述《公益勸募條例》第 1 條之立法目的(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帶出政府對募得財物與支出嚴格監督的正當性。
- 主體一:所得財物之用途限制:依法律邏輯由前至後條列「專款專用原則」、「計畫變更程序」、「使用期限與展期」、「專戶存儲」與「剩餘款之後續使用限制」。
- 主體二:勸募活動支出規範:明確寫出必要支出扣除之三階段累退比率級距、計算公式及新臺幣 2,000 萬元總額天花板,展現精準的法條數字記憶力。
- 結語:點出用途限制與支出比例控管之核心價值(避免行政成本侵蝕善款、防杜公器私用、建立社會信任資本)。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項。以下針對閱卷時的核心採分爭點進行深度剖析:
- 用途限制爭點(配分約 12~13 分):
- 考生若僅回答「依原計畫使用」,得分偏低;必須答出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時之變更程序(報原主管機關許可,涉及其他目的事業需得其同意),並補足專戶存儲與剩餘款限制,方能獲取完整分數。
- 支出規範爭點(配分約 12~13 分):
- 本爭點評分標準極為客觀。三大級距( 萬元以下、超過 萬元至 億元、超過 億元)與對應比例(、、)若記錯一個數字即會被大幅扣分;漏寫「最高不得逾新臺幣 2,000 萬元」者,無法取得滿分。
解題技巧
- 支出級距速記口訣:
- 一千(萬)以下抽 。
- 一千至一億:底數 萬(即 )加上超過部分 。
- 一億以上:底數 萬(即 )加上超過部分 。
- 封頂上限: 萬元。
第 三 題25 分
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以「邁向公平、包容與正義的新社會」作為政策願景,試申論「公平、包容與正義社會」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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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社會福利政策最高指導方針之「哲學思維」與「核心價值取向」。
- 政策背景:行政院於民國 101 年核定《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有效綱領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公布施行《社會福利基本法》,行政院亦同步研修新版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 核心範疇:
- 公平(Equity / Fairness):著重資源分配正義與立足點平等,強調機會均等、縮小貧富與城鄉差距、保障基本生活水準。
- 包容(Social Inclusion):對應現代福利國家的「反社會排除(Combating Social Exclusion)」思潮,強調接納多元、尊重差異、全人照顧與全民平等參與。
- 正義(Social Justice):奠基於人權與公民權利(Social Rights)理念,強調制度性的分配正義、程序保障及永續發展之世代正義。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綱領意涵申論題」,作答應採**「總—分—總」**的三段式論述架構:
- 前言:點出建國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時代背景,說明其從過去「殘補式救救貧」轉向「普惠、投資、權利導向」之典範轉移。
- 本論:分別就「公平」、「包容」、「正義」三大核心價值進行概念界定,並扣合綱領內的具體政策面向(如所得安全、就業支持、多元族群保障、長期照顧等)進行申論,展現政策與實務的連結。
- 結語:統整三者「互為表裡、不可分割」之關聯性,強調由制度建構邁向全人關懷的新社會。
解題技巧
- 切忌口號式書寫:不能僅從字面解釋國語辭典的定義,必須轉換為「社會福利政策學」的專業術語(例如:實質平等、反社會排除、社會投資、公民社會權、世代衡平)。
- 善用政策面向佐證:論述各概念時,帶入綱領實務(如:長照體系、平價托育、無障礙環境、原住民族與新住民支持),能大幅提升答案的專業度與深度。
- 三者層次區隔清楚:
- 「公平」側重資源分配與立足點機會。
- 「包容」側重社會參與、接納多元與打破邊緣化。
- 「正義」側重公民權利確立、法制化保障與跨世代永續。
【答案】
申論擬答
一、前言
行政院核定之《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立足於台灣面對高齡少子化、貧富差距擴大、非典型就業增加及多元族群匯聚等社會變遷,宣示我國社會安全體系由早期的殘補式救助,轉型為兼具「防患未然」與「賦權投資」的整合型網絡。其以「邁向公平、包容與正義的新社會」為願景,構成了我國現代福利國家的核心哲學基石。
二、「公平、包容與正義社會」的具體意涵
第 四 題25 分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升國民生活素質,政府通過「志願服務法」(109 年 1 月 15 日)已逾 20 年。而為鼓勵國民持續投入志願服務行列,法中訂有相關促進措施,試申論志願服務法中的促進志願服務之舉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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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志願服務法》法條內涵之熟悉度,特別是政府為吸引國民參與並維持志工服務動能所設計之法定誘因與保障機制。解題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條文亦同)。 涉及之核心法條與法理包括:
- 志願服務法之立法宗旨(第 1 條):整合社會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國民力量,以促進社會建設與提升國民生活素質。
- 法定促進措施核心專章(第五章「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第 19 條至第 21 條):
- 第 19 條:表揚與獎勵機制(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及主管機關之表揚,並授權訂定中央獎勵辦法)。
- 第 20 條:志願服務榮譽卡之核發條件(年資滿 3 年、時數達 300 小時以上)及公立場館優惠措施。
- 第 21 條:升學、就業及服兵役之協助機制。
- 支持性促進與保障措施(廣義促進舉措):
- 第 16 條:志工基本權益維護(服務證與徽章、保險保障、交通與伙食補助)。
- 第 24 條:節日宣導與社會倡導(每年 12 月 5 日為志願服務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條規範結合政策意涵之申論題,切入點應採取「體系化分類法」進行申論,切忌平鋪直敘條文,建議分為三大段落架構:
- 前言:點出《志願服務法》之立法目的,並指出志願服務具有「利他性」與「無給職」之特質,因此國家必須建立制度化的誘因(包含象徵性榮譽、實質優待與權益保障),以激發並維持志工的參與動能。
- 本論:以法規條文為綱領,將促進舉措由核心到配套分為四大維度申論:
- 榮譽與表揚機制(第 19 條及相關獎勵辦法)。
- 公共資源優待措施(第 20 條志願服務榮譽卡)。
- 生涯發展與兵役協助(第 21 條)。
- 權益維護與倡導支持(第 16 條、第 24 條之配套支持)。
- 結語:提出綜合性評析,點出當前我國志願服務在面臨高齡化與多元化社會下,促進措施應朝向「數位化服務紀錄」、「青年誘因深化」與「專業志能培力」等方向持續策進,兼顧法規論述與政策前瞻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此處針對本題法條要件中極易混淆之核心法律構成要件進行逐一剖析說明:
- 志願服務榮譽卡之要件判定(第 20 條):
- 正確要件:志工服務年資滿「3 年」,且服務時數達「300 小時以上」,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 優待範圍:憑卡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得以免費。
- 常見錯誤理解:誤記為服務滿 1 年或 500 小時;或誤以為能免費進入民營遊樂區、私立場館,法條明定僅限公立場館且限未編定座次者。
- 績優表揚與獎勵(第 19 條):
- 主體規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表揚績優志工(強制義務);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表揚優良單位或個人(任意裁量)。
- 中央法規標準: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志工服務時數累積達 3,000 小時(銅牌獎)、5,000 小時(銀牌獎)、8,000 小時(金牌獎),給予實質獎勵與勳章。
- 升學、就業與兵役協助(第 21 條):
- 規範內涵:績優志工若有升學、就業或服兵役意願,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位應給予協助,實務上延伸出替代役優先甄選或升學多元入學採計等實質助益。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
- 榮譽卡門檻與優惠口訣:「三三榮譽卡,免費逛公家」(滿 3 年、300 小時;公立風景區、文教設施、未編座次康樂場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