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政策及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地方特考・四等・社會工作
試題代碼 社會福利政策及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政府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於 109 年 5 月頒訂「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及 110 年 6 月頒訂「110 年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請針對兩次疫情期間擴大急難紓困所保障的權益事項,及規劃保障對象的考量重點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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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在重大傳染病疫情下,如何依「社會救助」與「急難救助」精神,透過專案紓困措施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並說明兩次計畫在保障對象、資格認定及政策設計上的差異。

解題時應掌握三個核心:

  1. 急難紓困的性質:屬於社會救助體系中的緊急性、補充性措施,目的在於協助人民因突發事故或特殊情況陷入生活困難時,維持基本生存。
  2. 權益保障的內容:包括生存權、基本生活權、家庭生計維持、社會安全保障及平等受助機會。
  3. 保障對象的規劃原則:以實際受疫情衝擊、家庭經濟急遽惡化且無法透過既有制度獲得充分協助者為優先。

依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5條要求國家對於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予以適當扶助與救濟。社會救助法所規範的急難救助,則是針對遭遇急難、生活陷於困境而有立即救助必要者,提供必要的生活支持。

本題法規及政策內容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行政計畫為準。現行相關法規與紓困制度已因疫情結束及政策調整而有所修正,但不影響本題以民國109年、110年疫情期間計畫為基礎作答。

解題方法

可採取「權益保障」與「對象設計」兩大部分作答:

  • 第一部分說明兩次計畫保障人民哪些權益,以及紓困措施如何補足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不足。
  • 第二部分比較民國109年與110年計畫的疫情情勢、受影響人口及資格設計,再歸納規劃保障對象時應考量的政策重點。

答案不宜只列補助金額,應進一步說明其背後的社會福利意義。

一、兩次擴大急難紓困所保障的權益事項

(一)保障人民的生存權與基本生活權

COVID-19疫情造成停工、減班、失業、營業中斷及收入驟減,使部分家庭即使原本具有工作能力,也可能在短期內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擴大急難紓困的首要目的,是提供一次性或短期生活扶助,使受疫情影響的家庭能支應食、衣、住、行及基本醫療等必要支出,避免因短期收入中斷而立即陷入貧困。

因此,紓困並非單純的經濟補貼,而是國家履行憲法生存權保障及社會救助責任的具體措施。

(二)保障家庭生計與扶養功能

疫情衝擊往往不是單一個人的問題,而是影響整個家庭的收入來源。例如主要生計負擔者失業、臨時工無工作、攤商或自營業者無法營業,均可能使家庭失去原有生活來源。

急難紓困著重「家庭」而非只看個人,原因在於家庭成員之間具有共同生活及扶養關係。透過以家庭經濟狀況作為審查基礎,可以協助維持家庭的基本扶養功能,降低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其他依賴人口受到的連帶傷害。

(三)保障工作中斷或所得減少者的過渡性支持

疫情期間,許多人民並非完全失去工作能力,而是受到防疫措施、產業停擺、消費減少或活動限制影響,導致減班、停工、無薪假或營業收入降低。

這類人民未必符合傳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也未必能立即取得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保險給付。擴大急難紓困因此提供一種過渡性支持,使人民在工作或收入恢復前,仍能維持最低生活。

此種設計反映社會救助具有「最後安全網」與「危機緩衝」功能。

(四)保障不同就業型態與非典型勞動者

傳統社會保險及就業保障制度,較容易涵蓋具有正式雇主、固定薪資及完整投保身分的勞工;但自營業者、攤商、零工、臨時工、部分工時工作者及無固定雇主者,往往缺乏充分保障。

109年及110年疫情擴大急難紓困的重要意義,在於將受疫情影響的非典型工作者及經濟弱勢家庭納入考量,避免因未具備正式勞工身分而被排除於救助體系之外。

(五)保障受助機會的平等性

疫情對不同產業、職業及家庭的影響並不相同。紓困政策不能只以是否具有固定職業或是否屬於原有福利身分作為唯一標準,而應重視實際損害及生活困難程度。

因此,計畫透過較具彈性的資格認定,讓原本未列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確實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困難者,也有申請救助的機會。

這是實質平等的表現:對於受疫情衝擊較大的人民,給予必要的差別扶助,使其能獲得實質而非形式上的平等保障。

(六)保障迅速獲得救助的權利

疫情具有急迫性,若仍完全依照一般社會救助程序,可能因證明文件、財產審查及行政流程繁複,使人民在最需要幫助時無法及時取得資源。

兩次計畫均強調簡化申請、由地方政府或公所協助認定,並以書面切結、訪視或既有資料查核等方式提高處理效率。此種設計是在兼顧防弊的前提下,保障人民及時獲得急難支持的權益。

(七)避免重複救助並維持制度公平

急難紓困具有補充性,並非讓同一家庭就同一原因重複領取多項同性質給付。因此,計畫通常會考量申請人是否已領取其他政府紓困、失業給付、生活補助或相關支持。

排除重複領取的目的,在於:

  • 將有限資源留給尚未獲得協助者;
  • 避免同一事件產生不合理的重複補助;
  • 維持不同福利制度之間的公平性;
  • 使急難紓困發揮最後補位功能。

二、保障對象規劃時的考量重點

(一)以疫情造成的實際生活影響為核心

保障對象不應僅以職業名稱或是否列入特定身分判斷,而應確認疫情是否造成下列情形:

  • 失業、遭資遣或工作中斷;
  • 減班、停工、無薪假或工時大幅減少;
  • 自營、攤販、接案或零工收入驟減;
  • 因防疫措施致營業停止或業務量明顯下降;
  • 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中斷;
  • 家庭支出增加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也就是要從「是否受到疫情衝擊」與「是否因此陷入生活困難」兩方面判斷,而非只看申請人原本是否屬於貧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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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SDGs 是聯合國於 2015 年,基於積極實踐平等與人權,提出了三個面向及 17 項永續發展目標,作為邁向 2030 年各國應積極發展的指導原則。SDGs 的 17 項指標與促進人類生活水平息息相關,其中,目標五:「實現性別平等及所有女性之賦權」,請就 SDGs 目標五的內容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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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中「目標五:實現性別平等及所有女性之賦權」的內涵,重點包括:

  1. 性別平等不僅是法律上的形式平等,也包括消除實際生活中的結構性不平等。
  2. 女性賦權涉及政治、經濟、教育、健康、家庭及公共決策等面向。
  3. 性別平等政策應採取「性別主流化」觀點,將性別影響納入政策規劃、執行與評估。
  4. 應消除對女性及女孩的一切形式歧視、暴力與有害習俗,並保障其參與公共生活及取得資源的權利。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我國相關法制包括《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等。現行法部分名稱及內容已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政策論述題,宜採取「總論—具體目標—我國實踐—評價」的架構:

  1. 先說明 SDGs 及目標五的基本意義。
  2. 依序論述目標五的具體子目標。
  3. 連結我國性別平等政策及社會福利實務。
  4. 最後指出實現性別平等所需的整體治理方向。

SDGs 目標五共有 9項具體目標,包括 5.1至5.6,以及 5.a至5.c。答題時若能完整掌握這些內容,並加上我國法制與社會政策,即可形成完整答案。

SDGs 目標五之具體內容

一、消除對婦女及女孩的一切形式歧視

目標5.1要求消除世界各地對婦女及女孩的一切形式歧視。

性別歧視可能存在於法律、教育、就業、薪資、家庭分工、政治參與及社會文化等層面。例如:

  • 女性在升遷、薪資及職業選擇上受到不平等對待。
  • 女性承擔較多無酬照顧及家務勞動。
  • 女性在教育、財產、金融及公共資源取得上受到限制。
  • 社會對女性存在性別角色刻板印象。

我國《憲法》第7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性別平等工作法》則進一步規範就業上的性別歧視禁止、性別平等措施及職場性騷擾防治。

二、消除對婦女及女孩的各種形式暴力

目標5.2要求消除公私領域中對婦女及女孩的各種形式暴力,包括人口販運、性剝削及其他剝削行為。

暴力不只發生在家庭,也可能出現在:

  • 親密關係暴力。
  • 性侵害及性騷擾。
  • 職場暴力。
  • 網路性暴力。
  • 人口販運及性剝削。
  • 對身心障礙女性、移民女性及兒童的特殊暴力。

我國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法規,建立通報、保護令、安置、法律扶助、心理輔導及加害人處遇等制度。社會工作者在此領域扮演危機處遇、個案管理、資源連結、被害人保護及家庭支持的重要角色。

三、消除童婚、早婚及女性生殖器官殘割等有害習俗

目標5.3要求消除童婚、早婚及女性生殖器官殘割等有害習俗。

這些習俗可能造成女性及女孩:

  • 受教育機會中斷。
  • 早期懷孕及生產風險增加。
  • 身體自主權受損。
  • 經濟依賴及家庭暴力風險提高。
  • 社會參與及自我發展受到限制。

此一目標的核心,在於承認文化傳統不能成為侵害人權及性別平等的正當理由,並應透過教育、法律、社區工作及兒童保護制度加以防治。

四、重視無酬照顧及家務工作

目標5.4要求承認並重視無酬照顧及家務工作,透過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社會保護政策及家庭責任共同分擔,促進家務與照顧工作的平等分配。

傳統性別分工常將照顧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家務勞動視為女性責任,造成女性:

  • 勞動參與率降低。
  • 職涯中斷及升遷受限。
  • 經濟依賴增加。
  • 老年退休保障不足。
  • 長期承受照顧壓力。

因此,政府應發展托育、長期照顧、身心障礙照顧、社區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並推動育嬰留職停薪、男性參與照顧及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

五、確保女性充分參與政治、經濟及公共決策

目標5.5要求確保女性在政治、經濟及公共生活中的充分有效參與,並享有平等的領導機會。

性別平等不能只停留在保障基本權利,也必須讓女性實際參與決策。具體包括:

  • 女性參與選舉及擔任公職。
  • 女性進入企業管理階層。
  • 女性參與政府及社會福利政策制定。
  • 女性在社區組織及專業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
  • 提升女性在立法、司法、行政及公共機構的代表性。

女性參與決策可使政策更能反映不同性別、家庭型態及照顧經驗,並降低公共政策長期以男性經驗為中心的問題。

六、保障女性的性與生殖健康及生殖權利

目標5.6要求確保所有人普遍獲得性與生殖健康及生殖權利,依照《人口與發展國際會議行動綱領》及《北京行動綱領》等國際文件所作承諾予以落實。

其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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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民國 109 年修訂的「老人福利法」中提及,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各縣市主管機關應針對老人需求規劃服務措施,並建構妥善管理及照顧機制。請針對「老人福利法」所規範的三項照顧服務措施、其目的及所提供的服務內容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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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老人福利法》對老人照顧服務之基本分類,以及各類服務的功能定位與服務內容。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老人福利法》規定,老人照顧服務應依下列原則規劃:

  • 全人照顧
  • 在地老化
  • 健康促進
  • 延緩失能
  • 社會參與
  • 多元連續服務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老人身心狀況、家庭支持、經濟能力及照顧需求,建構居家、社區與機構相互銜接的照顧服務體系。

本題所稱三項照顧服務措施,即:

  1. 居家式服務
  2. 社區式服務
  3. 機構式服務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採「服務型態—服務目的—服務內容」三層架構:

  1. 先指出三項服務的法定分類。
  2. 再說明每一類服務主要解決的照顧問題。
  3. 最後列舉具體服務內容,並連結到在地老化、延緩失能、家庭支持及連續照顧等政策目標。

三類服務的判斷重點在於「老人主要在哪裡接受照顧」:

  • 在自己家中接受服務,屬居家式。
  • 在社區據點或日間照顧場所接受服務,屬社區式。
  • 以住宿方式接受全天候照顧,屬機構式。

一、居家式照顧服務

(一)服務目的

居家式服務係以老人原有住宅及熟悉生活環境為照顧場域,目的在於:

  1. 落實在地老化,使老人能在熟悉的家庭及社區中生活。
  2. 協助失能或生活功能退化老人維持基本生活。
  3. 減輕家屬照顧負擔,維持家庭照顧功能。
  4. 延緩老人失能惡化,降低不必要的機構安置。
  5. 使照顧服務能依個人需求提供,兼顧尊嚴、自主及生活品質。

(二)服務內容

居家式服務主要由服務人員到宅提供照顧,包括:

  • 身體照顧,如協助進食、沐浴、穿衣、如廁、移位及服藥提醒。
  • 日常生活照顧,如協助購物、備餐、整理生活環境。
  • 家務服務,如簡易家務、居家環境維持。
  • 陪同就醫、陪同外出及交通協助。
  • 居家關懷、電話問安及安全維護。
  • 居家護理、復健或其他專業服務。
  • 送餐服務及營養照顧。
  • 家屬照顧技巧指導、照顧諮詢及喘息服務。

居家式服務的重點,是「人到家中提供服務」,讓老人保有原有居住安排,同時補足家庭照顧能力的不足。

二、社區式照顧服務

(一)服務目的

社區式服務係以社區作為照顧及支持單位,目的在於:

  1. 提供老人日間或定期性的照顧服務。
  2. 讓老人持續留在原有社區生活,避免過早進入住宿機構。
  3. 促進老人健康、活動能力及社會參與。
  4. 減輕家庭照顧者長時間照顧的壓力。
  5. 建立社區互助、預防照顧及早期發現的支持網絡。
  6. 連結醫療、福利、保健、志願服務及民間資源。

社區式照顧介於居家照顧與機構照顧之間,特別適合仍可居住家中,但白天需要照顧、活動安排或功能訓練的老人。

(二)服務內容

社區式服務可包括:

  • 日間照顧服務。
  •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 家庭托顧服務。
  •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相關社區照顧站。
  • 老人餐飲、送餐及共餐服務。
  • 交通接送服務。
  • 健康促進、運動及延緩失能活動。
  • 文康休閒、教育及社會參與活動。
  • 關懷訪視、電話問安及社區安全照顧。
  • 短期照顧、臨時照顧及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
  • 失智老人支持、認知促進及家屬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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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是落實基本人權,我國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針對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列有各項的服務內容。請針對身心障礙者的經濟安全保障內容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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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章「經濟安全」之制度內容,重點在於說明國家如何透過現金給付、服務費用補助、稅捐優惠及社會保險補助,降低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因障礙所增加的生活、照顧、醫療與居住成本。

答題時應掌握三個層次: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0條的整體政策方向。
  2. 第71條所列各項經費補助。
  3. 第72條至第73條的稅捐減免及社會保險費補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一、經濟安全保障的基本理念

身心障礙者因身體、心理或心智功能障礙,可能面臨工作能力受限、所得減少、醫療支出增加、照顧需求提高及居住與交通成本增加等問題。因此,經濟安全保障不能只以傳統社會救助的「最低生活維持」為目的,還應兼顧:

  • 維持基本生活水準。
  • 分擔因障礙產生的額外支出。
  • 支持家庭照顧功能。
  • 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與社會參與。
  • 透過社會保險及稅制,建立較具持續性的保障。

本法採取「現金補助、服務補助、費用減免、保險補助」並行的多元保障模式。

二、第70條:經濟安全保障的制度架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0條規定,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保障,採下列方式逐步規劃實施:

(一)生活補助

生活補助主要是協助身心障礙者維持日常生活,尤其針對收入不足、家庭支持薄弱或生活負擔較重者,提供基本經濟支持。

其性質屬於社會福利性現金給付,目的不是取代工作所得,而是補足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所造成的生活不利。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

身心障礙者因支持需求不同,可能接受日間照顧、住宿式照顧或其他照顧服務。相關服務費用通常高於一般生活支出,因此由政府補助部分費用,以減輕本人及家庭的經濟負擔。

(三)照顧者津貼

身心障礙者若有高度照顧需求,家庭照顧者可能因照顧而減少工作時間、離開職場或承擔長期照顧壓力。照顧者津貼即是針對照顧者所提供的經濟支持,反映無酬照顧工作的社會價值。

(四)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著重於長期及持續性的經濟保障,避免身心障礙者因工作能力受限而缺乏老年、失能或其他社會保險保障。

第70條第2項並規定,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律辦理。因此,本條是政策宣示及制度方向,實際給付內容仍須配合國民年金、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法規。

「逐步規劃實施」表示本條具有政策引導性,並非表示身心障礙者一經認定即當然取得所有項目之給付。

三、第71條:各項經費補助

第7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經費補助,且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生活補助費是最直接的經濟支持,目的在維持身心障礙者之基本生活。

其審核通常會涉及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收入及財產等因素。考生應注意,生活補助並非所有身心障礙者均當然領取,而是須依相關資格及審查規定辦理。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此項補助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接受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服務所產生的費用。

日間照顧著重白天的生活支持、活動安排、訓練與照顧;住宿式照顧則提供較長時間或全天候的生活照顧。政府補助可避免照顧費用完全由家庭負擔。

(三)醫療費用補助

身心障礙者可能有較高的就醫、復健、手術、特殊治療及長期醫療需求。醫療費用補助是為降低障礙所造成的醫療支出,避免因經濟因素而延誤必要治療。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對於需要在家接受照顧服務的身心障礙者,政府得補助居家照顧相關費用。

此項補助的政策功能包括:

  • 支持身心障礙者在熟悉的家庭環境生活。
  • 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
  • 延緩或避免不必要的機構安置。
  • 落實社區化及自立生活的福利理念。

(五)輔具費用補助

輔具包括協助移動、溝通、生活自理、學習及工作之器具。對身心障礙者而言,輔具並非一般消費品,而是彌補功能限制、增進生活自主及參與社會的重要工具。

因此,輔具費用補助具有福利與權利保障的雙重性質,可協助身心障礙者提升生活品質、就學能力及就業能力。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身心障礙者可能因住宅無障礙改造、居住空間需求或收入不足而面臨較高居住負擔。房屋租金補貼可協助租屋者維持穩定居住;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則可降低購屋者的長期財務壓力。

此項措施與居住權、無障礙住宅及社區生活密切相關。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身心障礙者因行動、交通及接送需求,對停車空間可能有較高依賴。政府提供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目的在減少其交通及居住上的額外支出。

此項措施並非單純交通優惠,而是經濟安全保障的一環。

(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第71條設有概括性規定,使政府得因應身心障礙者多元且個別化的需求,補助其他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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