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地方特考四等 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在個案工作的過程中要選擇干預理論時,不同的干預理論對人性的基本假設和問題形成的觀點是不同的,所形成的處遇方式和專業關係也有差異,試就您所了解的理論,舉出三學派,論述其間的差異;另外在選用理論與相應的處遇作法時(即規劃行動策略時)應考量那些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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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案工作中「理論選擇」與「處遇策略規劃」的能力,重點包括:
- 不同理論對人性的基本假設不同。
- 不同理論對問題來源與形成原因的解釋不同。
- 理論會影響評估焦點、處遇目標、工作方法及專業關係。
- 理論選擇不能只依社會工作者個人偏好,必須配合案主、問題、環境及倫理條件。
作答時宜採「理論基本假設—問題形成—處遇方式—專業關係」四個面向,逐一比較三種學派,最後補充規劃行動策略時的考量因素。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適合採「先總論、後分論、再綜合」的結構:
- 先說明理論是社會工作者理解案主及選擇處遇方法的架構。
- 選擇三個具有明顯差異的學派。
- 每一學派均依四項內容說明:
- 人性觀
- 問題形成觀
- 處遇方式
- 專業關係
- 最後提出行動策略規劃的考量面向,展現理論應用能力。
以下以心理暨社會學派、功能學派及認知行為學派為例。
一、心理暨社會學派(診斷學派)
(一)人性的基本假設
心理暨社會學派受到心理分析理論影響,認為人的行為受到內在心理歷程、早期生命經驗、人格結構及社會環境共同影響。
人並非完全依理性做決定,無意識衝突、防衛機轉、未滿足的情感需求及早期依附經驗,均可能影響目前的情緒與行為。同時,案主仍具有改變及適應的能力,社會工作者須從「人在情境中」理解案主,而非只分析個人內在。
(二)問題形成觀
此學派認為,問題可能來自:
- 早期親子關係或依附經驗受損;
- 未解決的心理衝突;
- 人格發展困難;
- 內在需求與外在要求之間的衝突;
- 個人心理狀態與目前社會環境互相影響。
因此,表面上的退縮、憤怒、依賴或攻擊行為,可能是深層心理衝突或防衛機轉的表現。
(三)處遇方式
處遇重點在於協助案主增加自我了解,辨識內在衝突及情緒來源,並逐步發展較成熟的因應方式。常見方法包括:
- 心理暨社會評估;
- 探索成長史、家庭史及重要關係;
- 澄清案主的情緒與感受;
- 協助案主辨識防衛機轉;
- 解釋目前行為與過去經驗之關聯;
- 透過治療關係處理移情與反移情;
- 協助案主將洞察轉化為實際生活中的改變。
此學派通常較重視深入理解與工作歷程,適合處理長期情緒困擾、人格適應問題、關係創傷及反覆出現的行為模式。
(四)專業關係
專業關係重視信任、接納、保密及穩定性。社會工作者需維持專業界線,並具備觀察及解釋案主心理狀態的能力。
在關係中,社會工作者通常具有較強的評估及詮釋角色,但仍須尊重案主的自決權,不可將社會工作者的解釋強加於案主。移情與反移情必須被審慎處理,以避免關係失焦。
二、功能學派
(一)人性的基本假設
功能學派重視人的意志、選擇、自決及成長潛能,認為案主不是被動接受服務的對象,而是具有主動性及改變能力的行動者。
此學派受到心理社會發展及人本思想影響,認為人的發展會持續受到當下環境、社會互動及生活任務影響。社會工作者的任務,是協助案主運用自身能力處理當前困難。
(二)問題形成觀
功能學派較不強調追溯過去的深層原因,主要關注案主目前所面臨的生活困境及其與環境互動的結果。
問題可能形成於:
- 案主目前的生活任務超過其因應能力;
- 案主缺乏必要的資源或支持;
- 案主與機構、家庭、學校或社區之間的互動失調;
- 案主無法有效運用自身意志及選擇能力;
- 外在環境限制案主的自我實現。
(三)處遇方式
功能學派重視「此時此地」及處遇過程本身,常採取較短期、具目標及有期限的工作方式。其主要作法包括:
- 與案主共同界定目前問題;
- 確立具體且可達成的工作目標;
- 強化案主的選擇、決定及行動能力;
- 運用支持、鼓勵、澄清及資源連結;
- 協助案主處理目前的生活任務;
- 將專業關係本身視為促進改變的工具;
- 隨著案主能力提升,逐步結束服務。
(四)專業關係
功能學派強調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合作關係,案主的自決權及參與程度較高。社會工作者不是替案主解決全部問題,而是協助案主發現能力、做出選擇及採取行動。
工作關係通常具有明確的時間界線及任務性,社會工作者須在關係開始時說明服務目的、工作範圍、角色及結束安排,避免形成過度依賴。
三、認知行為學派
(一)人性的基本假設
認知行為學派認為,人的情緒與行為受到其對事件的解釋、信念及學習經驗影響。同一事件由不同人解釋,可能產生不同的情緒及行為反應。
此學派承認個人受到環境及過去學習經驗影響,但也認為人的認知、行為及情緒具有可改變性。案主可以透過學習新的思考與行為方式,增進問題解決能力。
(二)問題形成觀
問題形成通常與下列因素有關:
- 不合理或失真的自動化思考;
- 負向核心信念;
- 對自己、他人及世界的僵化看法;
- 不適應的行為學習;
- 缺乏有效的問題解決與情緒調節技巧;
- 行為受到不當增強而持續。
例如,案主認為「我只要犯一次錯,就代表自己完全失敗」,便容易產生挫折、焦慮及逃避行為,逃避又可能使問題維持。
(三)處遇方式
認知行為處遇通常具有結構性、目標導向及短期性的特徵。常見方法包括:
- 心理教育;
- 協助案主辨識自動化思考;
- 檢驗不合理信念的證據;
- 認知重建;
- 行為活化;
- 暴露及反應預防;
- 示範、角色扮演及行為演練;
- 問題解決訓練;
- 家庭作業及自我紀錄;
- 持續評估處遇成效並預防復發。
處遇焦點通常放在目前可觀察、可測量及可改變的認知與行為,適合處理焦慮、憂鬱、適應困難、成癮及特定行為問題。
(四)專業關係
認知行為學派重視合作式、教育式及透明的專業關係。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共同設定目標,說明處遇原理,並請案主參與練習與成效評估。
社會工作者具有教學、示範及引導角色,但不宜採取權威命令方式。案主必須理解介入目的並願意參與,處遇才較容易產生效果。
四、三學派之比較
| 比較面向 | 心理暨社會學派 | 功能學派 | 認知行為學派 |
|---|---|---|---|
| 人性觀 | 人受無意識、人格及早期經驗影響,具有適應與改變能力 | 人具有意志、自決及成長潛能 | 人的情緒與行為受認知及學習影響,能透過學習改變 |
| 問題來源 | 內在衝突、早期關係、人格及環境交互作用 | 當前生活任務、資源不足及個人與環境互動失調 | 不合理信念、負向思考及不適應行為 |
第 二 題25 分
家庭關係的維繫在於家庭系統的平衡,當系統面臨破壞或衝擊時,例如當家庭有重大危機或意外失落,會影響家庭成員的互動或行為機制。試問與家庭工作時,如何重新建構平衡的家庭關係,應從那幾方面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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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家庭系統理論及家庭社會工作之介入原則。家庭不是個別成員的集合,而是由成員、次系統、角色、規則、界線及互動模式所組成的開放系統。家庭成員彼此相互影響,任何一人發生重大危機、意外或失落,均可能透過家庭互動造成整體失衡。
家庭系統具有下列特性:
- 整體性:家庭問題不能只歸因於單一成員,須觀察家庭整體互動。
- 相互依賴性:一名成員的情緒、行為變化會影響其他成員。
- 循環因果:家庭問題通常是成員彼此反應所形成的循環,不宜只尋找單一原因。
- 家庭恆定性:家庭會努力維持原有運作方式;危機介入的目的不是恢復僵化的舊平衡,而是建立更具彈性的新平衡。
- 開放系統性:家庭會受到學校、職場、醫療、福利、社區及文化環境影響,也能運用外部資源調整自身功能。
因此,家庭社會工作者應同時處理危機事件本身、家庭成員的情緒反應,以及家庭結構與互動模式的改變。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危機評估—家庭系統評估—多層次介入—穩定與追蹤」的架構作答,並從家庭結構、關係互動、家庭功能及外在環境等面向說明。
一、先處理危機事件與家庭安全
家庭發生重大疾病、死亡、失業、意外、暴力或其他突發事件時,第一步是確認危機的性質與急迫程度,包括:
- 是否有生命安全、家庭暴力、兒童疏忽、自傷或他傷風險。
- 家庭成員對事件的認知、情緒及因應方式。
- 家庭目前最迫切的生活需求,例如居住、經濟、醫療、照顧及就學問題。
- 哪些家庭功能已受到影響,哪些功能仍能維持。
- 家庭過去面對危機的經驗及既有支持資源。
社會工作者應先提供情緒支持、危機處理及必要的保護服務,使家庭恢復基本安全與生活秩序。若家庭仍處於高度混亂狀態,直接進行深層關係調整,容易使衝突升高,因此安全與基本需求是後續工作的基礎。
二、調整家庭結構與成員界線
依結構家庭治療觀點,家庭由夫妻次系統、親子次系統、手足次系統等組成。危機發生後,常見家庭結構失衡情形包括:
- 親子界線模糊,子女被迫承擔成人責任。
- 夫妻關係疏離,父母將子女拉入衝突。
- 家庭成員過度疏離,彼此缺乏支持。
- 某一成員被孤立、被責怪,成為家庭的「代罪羔羊」。
- 家庭外部界線過度封閉,不願接受親友及正式服務。
- 家庭內部界線過度鬆散,成員彼此干涉、缺乏自主性。
介入時應協助家庭:
- 釐清各次系統的功能與責任。
- 建立適當的親子界線及夫妻界線。
- 避免未成年子女承擔不相稱的照顧與情緒責任。
- 降低三角關係與聯盟衝突。
- 增強家庭成員之間的支持,同時保留個人自主空間。
家庭平衡並非要求所有成員完全一致,而是讓親密、界線與自主之間維持適當程度。
三、重新分配家庭角色與責任
危機會造成原有角色無法運作,例如主要照顧者生病、父母失業、家庭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其他成員必須承擔新責任。此時應協助家庭重新檢視:
- 誰負責經濟維持。
- 誰負責日常照顧、就醫、家務及子女照顧。
- 誰負責與學校、醫療或福利機構聯繫。
- 哪些責任由家庭成員承擔,哪些責任可由外部服務分擔。
- 角色安排是否符合成員的年齡、能力、健康狀況及意願。
社會工作者可透過家庭會談協助成員共同討論,將責任具體化、合理化及彈性化,避免責任集中於單一成員,也避免兒童化的成員被迫成為「小大人」。
四、修正家庭規則與權力分配
家庭規則包含溝通方式、決策方式、情緒表達方式、教養方式及危機處理慣例。家庭失衡時,常見問題包括:
- 重要事情由單一成員決定,其他人沒有發言權。
- 家庭禁止談論死亡、疾病、債務或衝突。
- 成員只能以憤怒、責備或沉默表達情緒。
- 家庭規則過於僵化,無法因應新情勢。
- 權力集中於不具備相應能力的成員,造成家庭運作困難。
介入時應鼓勵家庭建立清楚且具彈性的規則,例如:
- 重要決策採家庭討論方式。
- 成員可以安全表達感受與需求。
- 衝突時禁止暴力、威脅及羞辱。
- 依家庭情勢調整照顧、經濟與家務安排。
- 讓兒童及青少年在適齡範圍內表達意見,但不承擔成人決策責任。
第 三 題25 分
臺灣的人口急速老化,社會工作師必須面對服務對象的老病死,試述安寧緩和醫療的理念,及安寧緩和病房中社會工作師在安寧團隊扮演的角色功能為何?社會工作師個人的信念及倫理態度應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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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三個層面:
- 安寧緩和醫療的基本理念與法律定位
- 安寧緩和病房中社會工作師的團隊角色與功能
- 面對生命末期議題時,社會工作師應具備的專業倫理與個人信念
依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相關法源包括《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及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規範。現行法規及實務已有部分修正,惟本題作答仍以民國110年法規及當時命題脈絡為準。
一、安寧緩和醫療的定義
安寧緩和醫療是針對罹患嚴重疾病、末期疾病或生命末期病人的整合性照顧,重點不在治癒疾病,而在於:
- 緩解疼痛及其他身體症狀;
- 處理病人及家屬的心理、社會與靈性需求;
- 尊重病人的自主決定與人格尊嚴;
- 協助病人維持生活品質;
- 支持家屬面對照顧、臨終及喪親歷程。
其核心原則是「不刻意加速死亡,也不以無效醫療徒然延長死亡過程」,而是讓病人在生命末期獲得舒適、有尊嚴且符合其價值的照顧。
二、安寧緩和醫療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安寧緩和醫療不是消極放棄治療,也不是安樂死。其區別如下:
- 安寧緩和醫療:以症狀緩解、舒適照顧、尊嚴維護及生活品質為核心。
- 無效醫療:對病情已無實質助益,卻可能增加病人痛苦與家屬負擔的醫療措施。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即 DNR:病人死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但並不代表停止所有照顧。
- 安樂死:以積極行為直接造成病人死亡,與安寧緩和醫療的法律及倫理性質不同。
- 病人自主決定:病人有權在充分知情後,對醫療選項及生命末期照顧作成決定。
安寧照顧仍包括疼痛控制、傷口照護、營養與舒適處理、心理支持、家庭支持及靈性關懷,並非「什麼都不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申論題,適合採取「理念—角色—倫理」三段式架構:
- 先說明安寧緩和醫療的目的、內涵及法律精神;
- 再依社會工作師在醫療團隊中的實際工作內容,分別說明病人、家屬、團隊及資源連結功能;
- 最後以專業倫理原則,說明社會工作師應如何面對死亡、宗教、家庭衝突及醫療決策。
作答時不可只寫「陪伴病人」及「提供心理支持」,必須呈現社會工作師在安寧團隊中的專業功能,包括評估、處遇、倡導、協調、資源連結及哀傷服務。
安寧緩和醫療的主要理念
一、以病人為中心,維護生命尊嚴
安寧緩和醫療將病人視為具有自主性與尊嚴的完整個體,不以疾病及死亡作為唯一焦點,而是關注病人在生命末期的身體、心理、社會及靈性整體需求。
病人即使進入生命末期,仍具有表達意願、被尊重、獲得適切照顧及免受不必要痛苦的權利。
二、重視生活品質,而非單純延長生命
安寧照顧不以延長生命天數作為唯一醫療目標,而是協助病人維持可接受的生活品質,使其在有限生命中保有舒適、尊嚴、關係連結及選擇權。
因此,醫療團隊須評估治療對病人的實際效益與負擔,避免過度醫療及無效醫療。
三、身心社靈整合照顧
安寧緩和醫療採取全人照顧觀點,服務內容包括:
- 身體層面:疼痛、呼吸困難、噁心、失眠等症狀控制;
- 心理層面:焦慮、恐懼、憂鬱、失落及死亡準備;
- 社會層面:家庭關係、照顧安排、經濟困難、未成年子女及社會支持;
- 靈性層面:生命意義、罪疚感、信仰、寬恕及未竟心願。
四、病人自主與知情同意
病人有權在獲得充分醫療資訊後,參與醫療決策。社會工作師應協助病人理解自身權利,促進病人與醫療團隊、家屬之間的溝通。
《病人自主權利法》強調病人於特定臨床條件下,得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預立醫療決定,表達對維持生命治療及人工營養的意願。
五、家庭共同照顧與哀傷支持
安寧緩和醫療的對象不只是病人,也包括家屬。家屬常同時承受照顧壓力、情緒衝擊、經濟負擔、醫療決策困難及即將失去親人的哀傷,因此必須提供家庭支持、溝通協助及喪親後追蹤。
六、跨專業團隊合作
安寧照顧須由醫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宗教師、藥師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合作。各專業依自身職能提供服務,並透過團隊會議共同評估與訂定照顧計畫。
社會工作師在安寧團隊中的角色與功能
一、心理社會評估者
社會工作師應評估病人及家庭的心理、社會與環境狀況,包括:
- 病人對疾病、死亡及治療的理解;
- 病人對臨終照顧的期待;
- 家庭結構與主要照顧者;
- 家庭成員間的互動與衝突;
- 照顧壓力及家庭支持程度;
- 經濟、居住、交通及照顧資源;
- 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家屬及其他脆弱成員的需求;
- 病人的宗教信仰、文化背景及靈性需求;
- 病人與家屬的哀傷反應及因應能力。
社會工作師應將評估結果提供團隊參考,協助醫療團隊了解疾病以外的家庭脈絡。
二、病人權益倡導者
病人在病情嚴重及身體虛弱時,容易因資訊不足、家屬代決定或醫療權威而無法表達意願。社會工作師應協助病人:
- 知悉醫療選擇及相關權利;
- 表達治療及照顧偏好;
- 參與病情及臨終照顧討論;
- 維護隱私、尊嚴及自主決定;
- 確認重要家庭及生活安排;
- 處理遺囑、告別、道謝、道歉及道愛等未竟事務。
倡導並不等同於替病人做決定,而是協助病人的聲音被聽見。
三、病人及家屬的情緒支持者
社會工作師可透過個別會談、家庭會談及支持性團體,協助病人與家屬處理:
- 面對死亡的恐懼;
- 對病情惡化的無助與失控;
- 失落、憤怒、罪惡感及哀傷;
- 家屬之間對治療選擇的歧見;
- 照顧角色變化及家庭關係調整;
- 與兒女討論病情及死亡的困難;
- 病人對家人的牽掛及家屬對病人的不捨。
社會工作師應提供支持及澄清,而非保證病人一定能痊癒,也不能以個人價值要求病人保持樂觀。
四、家庭會議及溝通協調者
生命末期常出現病人、家屬及醫療團隊間的資訊落差。社會工作師可協助召開家庭會議,並完成以下工作:
- 協助確認病人及家屬對病情的理解;
- 協助醫療團隊以病人及家屬能理解的方式說明照顧內容;
- 釐清病人的意願及家庭成員的期待;
- 協助處理治療選擇、DNR及返家照顧等議題;
- 降低家庭衝突,促進共同決策;
- 將討論結果回饋給醫療團隊。
社會工作師的角色是促進溝通,不是代替醫師說明醫療診斷,也不是替任何一方壓制其他成員。
五、資源連結與福利服務提供者
社會工作師應依病人及家庭需要,連結適當資源,例如:
第 四 題25 分
在家庭暴力中,何謂經濟暴力?針對經濟暴力,請問該設計什麼樣的團體方案來服務案主,團體方案的目標為何?主題內容應為何?您想採用何種干預理論及為何採用此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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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項能力:
- 說明家庭暴力中「經濟暴力」的意義。
- 依案主需求設計具體團體方案。
- 選擇適切的社會工作干預理論,說明理論與方案內容的連結。
一、家庭暴力的法定概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準,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因此,家庭暴力不限於肢體毆打,也包括透過經濟資源控制案主,使案主陷於依賴、恐懼、無法離開或無法自主決定生活的情形。
二、經濟暴力的意義
經濟暴力是指加害人透過控制、剝奪、操縱或破壞案主的金錢、財產、收入、工作機會及經濟資源,限制案主的生活自主與脫離暴力能力。
常見型態包括:
- 沒收或控制案主的薪資、存款、信用卡、金融帳戶及提款卡。
- 不提供基本生活費、子女扶養費或醫療費。
- 禁止案主就業、升遷、接受職業訓練,或強迫案主辭職。
- 以案主名義借貸、辦理信用卡、投資或負擔債務。
- 破壞案主財物、扣留重要證件,使案主無法工作、租屋或申請福利。
- 隱匿家庭收入、財產及債務,使案主無法掌握家庭財務狀況。
- 以金錢作為服從條件,要求案主交代每筆支出,違反即予以威脅、羞辱或懲罰。
- 以經濟制裁阻止案主就醫、求助、搬離住所或保護子女。
經濟暴力的核心不在於家庭收入高低,而在於是否存在不當的權力控制,以及案主是否因此喪失經濟自主、生活選擇與安全離開暴力關係的能力。
解題方法:以「安全—辨識—增能—行動」設計方案
本題不能只寫理財課程,必須將經濟暴力視為權力控制與安全議題。方案設計應同時處理:
- 暴力辨識。
- 人身安全。
- 經濟自主。
- 創傷與情緒反應。
- 法律及社會福利資源。
- 就業與生活重建。
- 支持網絡建立。
適合採用封閉式、結構化、具安全規範的小團體,成員以曾遭受經濟暴力且具基本團體參與能力的成年案主為主。每團約六至八人,每週一次,每次約九十至一百二十分鐘,共八至十週。
若案主仍處於高度危險、遭嚴密監控、具有嚴重自殺風險或精神症狀失控,應先進行個別危機處遇與安全評估,再決定是否適合參團。
團體方案設計
一、團體名稱
「重建經濟自主與生活安全支持團體」
二、服務對象
遭受配偶、前配偶、親密伴侶或其他家庭成員經濟控制之成年案主,且願意提升經濟安全、生活自主及資源運用能力者。
三、團體目標
(一)總目標
協助案主辨識經濟暴力,降低其對經濟控制的內化與自責,提升經濟管理、資源運用、安全規劃及生活重建能力,逐步恢復自主決策權。
(二)具體目標
- 認識家庭暴力及經濟暴力的定義、型態與影響。
- 區分正常家庭財務協商與以權力為基礎的經濟控制。
- 降低案主對暴力的自責、羞愧與無力感。
- 建立個人收入、支出、資產、債務及福利資格的基本盤點能力。
- 學習預算安排、帳戶管理、債務處理及金融安全。
- 協助案主建立個人重要文件、緊急現金及安全聯絡方式。
- 認識保護令、扶助、法律、社會福利、就業及住宅等資源。
- 擬定個別化安全計畫與經濟脫離計畫。
- 增加求助能力、問題解決能力及支持網絡。
- 促進案主在工作、居住、親職及生活決策上的自主性。
團體主題與內容
第一單元:建立安全團體與關係
內容包括:
- 團體目的、流程、時間及成員期待。
- 保密原則與其限制。
- 不批判、不責備、不強迫揭露個人經驗。
- 團體討論規則及安全聯絡方式。
- 初步評估案主的危險程度、經濟狀況與支持系統。
社工應提醒成員,團體資料不可任意轉述;如涉及兒童安全、嚴重人身危險或法律規定的通報事項,保密原則有其限制。
第二單元:認識家庭暴力與經濟暴力
內容包括:
- 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 經濟暴力的常見型態。
- 經濟暴力與心理暴力、肢體暴力、性暴力的交互影響。
- 暴力循環及權力控制模式。
- 「沒有收入就沒有權利」等錯誤信念的澄清。
本單元應協助案主了解,家庭經濟困難不等於經濟暴力;重點在於加害人是否透過經濟手段控制案主。
第三單元:經濟暴力的心理與生活影響
內容包括:
- 長期控制造成的恐懼、羞愧、焦慮、憂鬱及無力感。
- 經濟依賴對離開暴力關係的阻礙。
- 暴力經驗對親職、工作、人際關係及自我價值的影響。
- 辨識自責、合理化暴力及習得無助。
- 情緒穩定、壓力調適及自我照顧技巧。
第四單元:個人財務盤點與金融安全
內容包括:
- 盤點收入、固定支出、變動支出、資產與債務。
- 建立個人或家庭預算表。
- 認識銀行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及密碼安全。
- 保管身分證件、存摺、印章、保單、契約及子女資料。
- 辨識冒名借貸、詐騙、強迫簽約及不當財務授權。
- 在安全前提下建立個人帳戶、緊急現金及重要文件備份。
財務教學應配合案主的識字能力、年齡、身心狀況及實際經濟條件,避免將責任歸咎於案主缺乏理財能力。
第五單元:預算、債務與福利資源
內容包括:
- 基本生活支出的優先排序。
- 債務分類與還款順序。
- 避免高利貸及不明借貸。
- 社會救助、急難救助、租金或住宅支持、法律扶助及就業服務。
- 單親、身心障礙、老人、兒少及其他特殊身分的福利資源。
- 如何準備申請福利所需的文件。
社工應採資源連結與陪同申請的方式,不能只將資源名稱告知案主後即結束服務。
第六單元:就業與經濟能力重建
內容包括:
- 工作能力、興趣、經歷及可運用資源盤點。
- 履歷撰寫、面試演練及職業訓練資訊。
- 托育、交通、居住及工作時間等就業障礙的處理。
- 分階段設定收入與就業目標。
- 在安全情況下發展兼職、技能培訓或穩定就業計畫。
- 處理加害人阻止就業、跟蹤或干擾工作的風險。
就業目標須以案主安全與實際生活條件為前提,不宜要求案主立即離職、搬離或完全脫離關係。
第七單元:法律權益與安全計畫
內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