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地方特考四等 統計 以實例命題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地方特考・四等・統計
試題代碼 統計實務概要(以實例命題)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基本國勢調查?此調查的辦理週期、舉辦方式、應擬具方案及實施計畫之內容各為何?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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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政府統計法制與國家重大普查實務之核心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有效之《統計法》(民國 107 年修正公布)及《統計法施行細則》(民國 108 年修正發布)為準(現行法規亦同)。考點涵蓋:

  1. 基本國勢調查之法定定義(《統計法》第 3 條第 3 款)。
  2. 辦理週期之法定規範與實務對應(《統計法》第 9 條第 1 項)。
  3. 舉辦方式與動員機制(《統計法》第 10 條第 1 項、普查組織體系與現代化蒐集方式)。
  4. 調查方案與實施計畫之法定應載事項與行政位階劃分(《統計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規範結合實務運作」申論題,題幹包含四個核心設問,作答時依序對應四大子標題切入:

  1. 定義界定:精確引述《統計法》法條法定名詞,點出其掌握國力消長與國家整體發展之本質。
  2. 辦理週期:寫出母法法定年限區間(每五年至十年),並列舉我國實務現行三大基本國勢調查之舉辦年份規律作為實例佐證。
  3. 舉辦方式:從「法制組織面」(主協辦機關與臨時普查組織)、「統計調查面」(全面普查輔以抽樣)及「技術蒐集面」(面訪、自填、網路填報及公務檔案結合)三維度完整說明。
  4. 方案與實施計畫內容:嚴格區分「調查方案」(上位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與「實施計畫」(下位具體執行規範,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之法定應載明事項,展現行政程序層次感。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無選擇題選項。依國考閱卷給分標準,各題段之評分重點與失分陷阱如下:

  • 子題一(定義):須精準寫出「人口、土地、資源、經濟、社會及其他關係國家整體發展之基本國力調查」,缺漏關鍵範疇會被酌量扣分。
  • 子題二(週期):僅寫實務普查年份而未寫出母法「每五年至十年舉辦一次」者無法拿滿分;反之,僅寫五年至十年而未補充三大普查實務者難獲高分。
  • 子題三(舉辦方式):不可僅寫「派員面訪」,須涵蓋現代化多元蒐集管道(網路報名、行政大數據結合)與臨時組織體系。
  • 子題四(方案與計畫之內容):閱卷最重視能否清楚分辨兩者之差異。「調查方案」為宏觀框架(預算、權責、表式時限),「實施計畫」為微觀作業(名冊、訓練、檢誤、督導考核),兩者內容混淆為最常見失分主因。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與層次架構:
  • 調查方案(8 項,綱要性質):「法規對象時程表,方法權責經費了」(目的法規、對象範圍、項目時程、調查方法、主協辦權責、結果表式時限、經費預算、其他)。
  • 實施計畫(11 項,執行性質):「期程表件名冊定,人員講習訪查進;宣導審核推分析,報告公布督考評」。
  1. 三大普查實務速記:
  • 工商及服務業普查:逢民國年尾數 11、66 年辦理(每 55 年一次)。
  • 農林漁牧業普查:逢民國年尾數 00、55 年辦理(每 55 年一次)。
  • 人口及住宅普查:逢民國年尾數 99 或 00 年辦理(每 1010 年一次)。

【答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各要點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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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現行統計制度具有哪些特性及優點?分別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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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我國政府統計體制的組織架構、法制基礎與運作運作機制。涉及之核心觀念與法源依據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我國統計制度體系:我國政府統計組織係採「集中協調、分散執行」之混合制(分散與協調兼顧制),並搭配**「主計一條鞭」**之人事垂直管理體系。
  2. 法規依據:
  • 《統計法》(民國 107 年修正公布全文,民國 111 年適用):確立統計主管機關之統籌協調權、統計調查審查制、受訪者保密與配合義務。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範主計機構與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與考核,維護統計人員之超然獨立。
  • 《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行政院主計總處為中央主計機關,掌理全國統計業務之規劃、協調、審議及推動。
  1. 資料蒐集軌道:區分為「公務統計」(各機關執行公務產生之紀錄)與「統計調查」(各機關依業務需要主動辦理之普查或抽樣調查)。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法制與制度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特性」與「優點」,兩者互為因果:

  1. 特性剖析:從「組織權責分工」、「人事任用體系」、「法制作業管制作為」、「資料蒐集管道」四個構面切入,精準指出我國制度與純集中制、純分散制之不同之處。
  2. 優點論述:依據上述特性,對應推導其對國家施政、民眾負擔、資料品質與統計公信力所帶來的正向效益,展現邏輯一致性。

解題技巧

  1. 名詞精準度:閱卷核心關鍵字包含「集中協調、分散執行(混合制)」、「主計一條鞭」、「超然獨立」、「審查機制」、「統一標準分類」、「公務統計與統計調查並重」。切忌將我國制度簡化為「分散制」或「集中制」。
  2. 特性與優點之對應記憶:
  • 「主計一條鞭」 →\rightarrow 優點:確保超然獨立與數據真實(不受機關長官業績考核干預)。
  • 「分散執行(業務機關自辦)」 →\rightarrow 優點:掌握業務脈動與時效。
  • 「集中協調(審查機制與標準分類)」 →\rightarrow 優點:避免重複調查、具可比較性。
  • 「公務統計廣泛應用」 →\rightarrow 優點:減省調查成本與受訪者負擔。
  1. 常見陷阱:許多考生將「特性」與「優點」混寫在一起,導致層次不清。作答時必須劃分清楚大標與子標,分別詳述。

【答案】

一、我國現行統計制度之特性

我國現行官方統計體制,融合集中制與分散制之長處,具備下列四項主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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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就民國 108 年至 110 年臺灣地區各年年底人口總數、男性、出生、死亡人數及結婚、離婚對數,分別計算 109 年及 110 年之:

(1) 總增加率

(2) 粗出生率

(3) 自然增長率

(4) 性比率

(5) 離婚率

年別年底人數(千人)男性人數(千人)出生人數(千人)死亡人數(千人)結婚對數(千對)離婚對數(千對)
108 年23,60311,70517517613554
109 年23,56111,67316117312252
110 年23,37511,5791571841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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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政府統計中「人口統計」的核心動態與靜態指標,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內政部統計處之《人口統計編製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統計實務規範為準),相關指標定義與公式如下:

  1. 年中人口數(期中人口數,Pˉt\bar{P}_t): 一整年間發生的動態人口事件(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等),在計算發生率時,分母應採用該年度的年中人口數。實務上以「前一年年底人口數」與「當年年底人口數」之算術平均數估計: Pˉt=Pt−1+Pt2\bar{P}_t = \frac{P_{t-1} + P_t}{2}

  2. 總增加率(Total Population Growth Rate): 特定期間內人口總增加數對基期人口數之比率。依我國公務統計標準定義,以「上年年底(期初)人口數」為分母,通常以千分率(‰\text{‰})或百分率(%\%)表示: 總增加率t=Pt−Pt−1Pt−1×1,000‰\text{總增加率}_t = \frac{P_t - P_{t-1}}{P_{t-1}} \times 1,000\text{‰}

註:在人口學理論中,為與自然增加率及社會增加率具可加性(總增加率=自然增加率+社會增加率\text{總增加率} = \text{自然增加率} + \text{社會增加率}),亦有以「年中人口數 Pˉt\bar{P}_t」為分母之計法,本解題將標準公務統計定義列為主要答案,並附註人口學公式解。

  1. 粗出生率(Crude Birth Rate, CBR): 特定期間內活產嬰兒總數對年中人口數之比率,通常以千分率表示: CBRt=BtPˉt×1,000‰\text{CBR}_t = \frac{B_t}{\bar{P}_t} \times 1,000\text{‰}

  2. 自然增長率(自然增加率,Rate of Natural Increase, RNI): 特定期間內自然增加數(出生人數減死亡人數)對年中人口數之比率,亦等於粗出生率減去粗死亡率,通常以千分率表示: RNIt=Bt−DtPˉt×1,000‰=CBRt−CDRt\text{RNI}_t = \frac{B_t - D_t}{\bar{P}_t} \times 1,000\text{‰} = \text{CBR}_t - \text{CDR}_t

  3. 性比率(Sex Ratio, SR): 每百位女性人口所相對應的男性人口數(靜態指標,採用各年年底人口計算): SRt=男性人口數t女性人口數t×100=MtPt−Mt×100\text{SR}_t = \frac{\text{男性人口數}_t}{\text{女性人口數}_t} \times 100 = \frac{M_t}{P_t - M_t} \times 100

  4. 離婚率(粗離婚率,Crude Divorce Rate): 特定期間內離婚對數對年中人口總數之比率,通常以千分率表示: 粗離婚率t=離婚對數tPˉt×1,000‰\text{粗離婚率}_t = \frac{\text{離婚對數}_t}{\bar{P}_t} \times 1,000\text{‰}


解題方法

步驟一:計算各年基礎衍生數據

各指標計算前,需先推算 109 年及 110 年之「年中人口數」與「年底女性人口數」:

  1. 年中人口數(Pˉ\bar{P}):
  • 109 年:Pˉ109=P108+P1092=23,603+23,5612=23,582\bar{P}_{109} = \frac{P_{108} + P_{109}}{2} = \frac{23,603 + 23,561}{2} = 23,582(千人)
  • 110 年:Pˉ110=P109+P1102=23,561+23,3752=23,468\bar{P}_{110} = \frac{P_{109} + P_{110}}{2} = \frac{23,561 + 23,375}{2} = 23,468(千人)
  1. 年底女性人口數(F=P−MF = P - M):
  • 109 年:F109=23,561−11,673=11,888F_{109} = 23,561 - 11,673 = 11,888(千人)
  • 110 年:F110=23,375−11,579=11,796F_{110} = 23,375 - 11,579 = 11,796(千人)

步驟二:各項指標逐一推導與計算(數值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兩位)

(1) 總增加率

  • 109 年: 總增加率109=23,561−23,60323,603×1,000‰=−4223,603×1,000‰≈−1.78‰(或 −0.18%)\text{總增加率}_{109} = \frac{23,561 - 23,603}{23,603} \times 1,000\text{‰} = \frac{-42}{23,603} \times 1,000\text{‰} \approx -1.78\text{‰} \quad (\text{或 } -0.18\%) (若採年中人口為分母:−4223,582×1,000‰≈−1.78‰\frac{-42}{23,582} \times 1,000\text{‰} \approx -1.78\text{‰})

  • 110 年: 總增加率110=23,375−23,56123,561×1,000‰=−18623,561×1,000‰≈−7.89‰(或 −0.79%)\text{總增加率}_{110} = \frac{23,375 - 23,561}{23,561} \times 1,000\text{‰} = \frac{-186}{23,561} \times 1,000\text{‰} \approx -7.89\text{‰} \quad (\text{或 } -0.79\%) (若採年中人口為分母:−18623,468×1,000‰≈−7.93‰\frac{-186}{23,468} \times 1,000\text{‰} \approx -7.93\text{‰})

(2) 粗出生率

  • 1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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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詳述統計標準分類須包含哪些?按其分類主體又可分為哪幾類?並說明經濟活動人口標準之分類及從業身分標準分類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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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統計標準規範為準。考點涵蓋公務統計與統計調查實務之核心基礎:

  1. 統計標準分類之內涵與構成要件:依據《統計法》第 10 條授權訂定之統計標準,統計標準分類為統一統計調查單位、概念定義與編碼之規範體系,旨在確保政府統計資料具備一致性、可比較性與延續性。
  2. 統計標準分類之分類主體:依統計調查所觀察與歸類之實體對象(主體),劃分為場所/機構單位、工作職位、契約關係、人口狀態及商品/產出品等維度。
  3. 經濟活動人口標準分類:源自國際勞工組織(ILO)標準及我國《人力資源調查》規範,以 15 歲以上民間常住人口為對象,區分「勞動力」與「非勞動力」。
  4. 從業身分標準分類:依據國際從業身分標準分類(ICSE)與我國標準規範,以工作者在工作場所中承擔之經濟風險與管理控制權關係進行分類。

法規與標準備註:解題以民國 111 年當時適用之統計法規體系為準;現行行政院主計總處各項統計標準分類持續與國際最新標準(如 ISIC Rev.4、ISCO-08、ICSE-18)銜接,核心架構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統計實務四等考試「定義與體系型」申論題,評分關鍵在於層次分明、架構完整、專有名詞精準。作答切入點分為四大區塊依序展開:

  1. 拆解統計標準分類必備要素:自「目的」、「編碼階層」、「定義內涵」、「歸類原則」至「對照工具」逐項陳述。
  2. 依分類主體歸納體系:按「主體本質(單位/人/物/活動)」條列對應的代表性我國標準分類。
  3. 繪製並說明經濟活動人口樹狀架構:以 15 歲以上民間常住人口為母體,分流出勞動力(就業者、失業者)與非勞動力(各類退出或未參與市場原因)。
  4. 明確列舉從業身分四大法定類別:界定雇主、自營作業者、受雇者、無酬家屬工作者之核心判定特徵。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各項子問之作答評分標準與要點分析如下:

  • 子問一(統計標準分類須包含項目):若僅回答「大中小細類名稱」會失分嚴重,必須寫出標準分類的完整規範性組件(包含代碼架構、定義範圍、包括與排除原則、認定規則及對照表)。
  • 子問二(按分類主體劃分):若未指出「主體」為何(例如混淆了分類方法與分類主體),將無法得分。主體即「被分類的對象實體」,如事業單位主體(行業)、工作內容主體(職業)、法權契約主體(從業身分)、人口勞動主體(經濟活動人口)、實體物品主體(商品)。
  • 子問三(經濟活動人口分類):不可遺漏「15 歲以上民間常住人口」之前提條件;勞動力項下必須完整列出「就業者」與「失業者」,非勞動力不可只寫一種原因。
  • 子問四(從業身分分類):法定四大類別名稱必須一字不差(雇主、自營作業者、受雇者、無酬家屬工作者),若寫成「老闆、員工」等口語將被扣分。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
  • 標準分類五要素口訣:「名、碼、義、則、照」(名稱目的、編碼架構、定義內涵、判定原則、新舊對照)。
  • 從業身分四大類口訣:「雇、自、受、無」(雇主、自營、受雇、無酬)。
  1. 避開常見陷阱:
  • 區分「行業」與「職業」主體:行業主體是「場所/機構單位之經濟活動」;職業主體是「工作者個人所擔任之職務工作內容」。
  • 無酬家屬工作者認定:在實務調查標準中,每週工時需達特定標準(如 1515 小時以上)方列為就業者,未達則視為非勞動力。
  1. 版面配置訣竅:公職申論題遇此題型,宜使用「一、(一)、1.、(1)」之階層條列,定義清楚者可獲得閱卷委員最高評分。

【答案】

一、統計標準分類須包含之內容

健全之政府統計標準分類,旨在統一資料蒐集、整理與發布之口徑,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規範,一份完整的統計標準分類須具備以下五項核心要件:

  1. 分類目的與適用範圍:敘明訂定該項標準之法源依據、政策用途、適用之統計調查對象及總體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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