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地方特考四等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地方特考・四等・交通行政
試題代碼 交通行政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何謂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應符合哪些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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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程序法》總則編「法例」之基石概念,包含「行政機關之法定定義」與「行政行為應遵循之一般法律原則」。

  • 法規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行政程序法》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有實質修正。
  • 涉及法條:
  1. 行政機關之定義:《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形式意義之行政機關)及第 3 項(實質意義/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擬制行政機關)。
  2. 行政行為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所明定之七大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信與信賴保護原則、有利不利一併注意原則、行使裁量權之界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記憶與法理涵攝型之申論題,答題架構採「雙核心分段鋪排」:

  1. 第一部分(行政機關定義):直球破題,先完整引述《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之組織法定義(具備獨立法定地位、對外代表意思);接著務必補述第 2 條第 3 項「受託行使公權力視為行政機關」,展現概念之完整性與法律專業度。
  2. 第二部分(行政行為之原則):按《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之條文順序,以「標題化」方式條列各原則名稱,並扼要寫出法條核心規範文義,展現嚴整的法學體系感。

選項分析

本題為四等特考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可資分析。本科目評分重點在於法條記憶精確度、條號引用與體系架構完整性,若僅列出原則名稱而未提及法條核心內涵,分數將大幅縮水。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之原則,可使用口訣「法、確、平、比、信、利、量」快速記憶:
  • 法(第 4 條:依法行政原則)
  • 確(第 5 條:明確性原則)
  • 平(第 6 條:平等原則)
  • 比(第 7 條:比例原則: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
  • 信(第 8 條: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原則)
  • 利(第 9 條:有利不利一併注意原則)
  • 量(第 10 條:裁量合法行使原則)
  1. 常見失分陷阱:
  • 漏答第 2 條第 3 項:多數考生只背第 2 條第 2 項的組織定義,漏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亦視為行政機關,此點為閱卷老師區分高低分的關鍵。
  • 原則雜亂無章:切忌隨意拼湊學理名詞,題目已限定「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嚴格按照該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之順序作答。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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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交通部為辦理鐵道相關業務,將「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與「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整併為「交通部鐵道局」,請問「交通部鐵道局」之業務範圍與掌理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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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交通行政體系中「交通組織法規」與「中央交通行政機關職掌」之核心知識。核心法源為《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民國 107 年 1 月 17 日制定公布、同年 6 月 11 日施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公布(同年 9 月 15 日施行),將相關條文之「鐵道」範疇統整修正為「軌道」,並於職掌增列行車安全維護與專責產業推動等文字。

本題之關鍵背景在於我國過去鐵道建設與監理權責分散:高速鐵路興建與營運監理由「高速鐵路工程局」負責,傳統鐵路立體化及改建工程由「鐵路改建工程局」辦理,而地方捷運建設監理亦散見各單位。政府為達成「事權統一」、「落實監理」及「整合工程技術量能」,將兩局整併成立專責之「交通部鐵道局」。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規記憶與體系陳述型」申論題,破題時應掌握兩大層次:

  1. 業務範圍:依據《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 1 條,定位鐵道局在全國軌道體系中的法定主管權責空間與客體範疇,明確界定其包含「鐵道」、「大眾捷運」及「其他鐵道運輸系統」,兼具「工程建設」與「監督管理」雙重核心任務。
  2. 掌理事項:依據《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 2 條,將法定 7 大掌理事項按功能體系條列陳述,涵蓋「綜合規劃推動」、「工程建設興建」、「營運監督管理」、「場站土地開發」、「鐵道產業發展」、「技術規範安全」與「概括條款」。

選項分析

本題為四等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閱卷評分要點與論述層次剖析如下:

  • 層次一:整併背景與業務範疇(約占 30% 配分) 須精準指出「業務範圍」包含全國各層級之鐵道系統(如臺鐵、高鐵)、大眾捷運系統(如臺北捷運、高雄捷運、桃園捷運、輕軌)及其他鐵道運輸系統(如阿里山林鐵、糖鐵觀光鐵道等),業務性質包含「工程建設」與「監督管理」。
  • 層次二:法定掌理事項之完整度(約占 60% 配分) 須按法定款次完整列出第 2 條規範之 7 大核心職能。若漏列「監督管理」或「資產土地開發」,將造成顯著失分;若僅著重於過去鐵改局的「工程」角色而忽略新成立後強化的「營運監理」角色,難獲高分。
  • 層次三:結論綜整(約占 10% 配分) 簡評鐵道局之成立標誌著我國鐵道行政由過去「重建設、輕監理」邁向「建管並重、監理一元化」之治理里程碑。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法(鐵道生命週期): 掌理事項共 7 款,可依鐵道建設全生命週期邏輯串連記憶:「規、建、監、開、產、技、他」
  • 規:綜合規劃與推動(第 1 款)
  • 建:工程建設(第 2 款)
  • 監:監督監理(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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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大眾捷運系統運價率計算公式與運價之擬訂、核定程序為何?運價率之計算公式應包括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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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大眾捷運法》第 28 條規定迄今未修正)。 本題評量考生對大眾捷運系統運價管制之法制程序與定價原理的掌握程度,核心包含:

  1. 法規依據:《大眾捷運法》第 28 條(運價率計算公式制定、運價之擬訂、審議、核定與備查權責)。
  2. 定價學理:公用事業費率管制之「全額成本定價法」(Fully Distributed Cost Pricing)及「費率基礎管制」(Rate of Return / Rate Base Regulation)。
  3. 公式規範:交通部依《大眾捷運法》第 28 條第 1 項授權訂頒之《大眾捷運系統運價率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整合與專業理論題,解題切入點採層次鋪陳法,分為兩大核心部分:

  1. 擬訂與核定程序:依行政程序與權責主體(中央主管機關 →\to 營運機構 →\to 專家及消保團體審議 →\to 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to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序說明,不可遺漏法定之「民眾與專家參與審議」機制。
  2. 公式構成項目:先列出基本運價率之標準數學數學模型,再將分子之「總財務需求」(營運成本、資金成本、營業外收益扣除)與分母之「產出服務量」(延人公里)分為四大要項詳細界定,展現對成本會計科目與大眾運輸特性的了解。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答題關鍵在於法條主體權責明確,不可混淆地方與中央之職權界限(公式由中央定,運價由地方核定)。


解題技巧

  1. 流程記憶口訣:「中央定公式、機構按式擬、專家來審議、地方做核定、報請中央備」。
  2. 公式架構口訣:「兩加一減除以量」,即 營運成本+資金成本−業外收益延人公里\frac{\text{營運成本} + \text{資金成本} - \text{業外收益}}{\text{延人公里}}。
  3. 常見陷阱:
  • 誤以為運價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實際上,運價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中央僅定公式並受報「備查」。
  • 遺漏《大眾捷運法》第 28 條第 3 項的「審議會議」程序(應邀集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專家學者代表),此為公眾參與立法特點,遺漏會被大幅扣分。

【答案】

一、大眾捷運系統運價率計算公式之制定與運價之擬訂、核定程序

依《大眾捷運法》第 28 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運價之作業流程如下:

  1. 運價率計算公式之制定(中央主管機關): 大眾捷運系統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定之。
  2. 運價之擬訂(營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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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鐵路法》之規定,何謂鐵路機構?國營鐵路機構可以辦理哪些附屬事業?其申請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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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鐵路法》法規為準進行解析。(現行法於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大幅修正第 21 條,進一步鬆綁附屬事業項目、土地開發與處分機制,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監督管理辦法,應試時請特別注意新舊法差異。)


核心觀念

  1. 鐵路機構之法意:《鐵路法》第 2 條用詞定義中,對鐵路事業經營主體的法定地位界定。
  2. 附屬事業之法定範疇:《鐵路法》第 21 條第 1 項明定國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之 6 款附屬事業,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鐵路本業營運、促進鐵路資產活化、開拓多元營收與推動鐵道觀光文化。
  3. 行政監督與申請核定權限:《鐵路法》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及第 21 條第 2 項對國營鐵路機構擴展副業之公法上管制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結構化問答題,配分 25 分。解題應採取「分點破題、法條本旨、實質要件」三層切入:

  1. 第一問(鐵路機構定義):直取《鐵路法》第 2 條第 2 款之法定文字;為求充實作答篇幅並展現專業深度,宜補充《鐵路法》第 3 條經營主體之分類(國營、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凸顯鐵路機構之涵蓋範圍。
  2. 第二問(附屬事業項目):精確列出《鐵路法》第 21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 6 款事業,分項條列,關鍵字(如「接轉運輸」、「接駁運輸」、「資產開發」、「商品開發」)務必字字精確。
  3. 第三問(申請程序):引述《鐵路法》第 21 條第 2 項之程序規定,明確指出受核定機關為交通部,並補充實務上應擬具業務計畫報核之作業內涵。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作答時切忌將三項子問混合成一大段,應設立三個獨立標題,按「定義 →\to 事業項目 →\to 程序」逐一論述,閱卷老師方能迅速核對評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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