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地方特考四等 都市計畫技術類科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地方特考・四等・都市計畫技術類科
試題代碼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論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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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第15條,重點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依序完成的法定程序。

「規定地價」是對尚未規定地價的土地辦理地價評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原則上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按照「調查價格、估計區段地價、計算宗地地價、公告並受理申報、編冊」的順序,說明各階段工作:

  1. 分區調查土地價格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分區調查最近一年的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作為評定地價的基礎。

  2. 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提請評議 依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再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此階段以區段為單位評定地價基準。

  3.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依評議結果及相關規定,計算各宗土地的單位地價,使區段評定結果落實到個別宗地。

  4. 公告地價並受理申報地價 主管機關公告地價,並公告申報地價;申報期限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期限內自行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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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論述農業用地主管單位在何種情況條件下,不予同意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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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六條,重點是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時,哪些情形屬於不予同意的事由。法源依據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三項。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民國114年修正本辦法其他條文,未修正本題所涉第六條。

解題方法

依第六條逐項整理為「程序不完備、計畫或土地不合規、妨礙公共農業功能、養殖場址條件不合、違反其他土地管制」等類別,並補充條文另列的農業產銷影響事由。作答時應完整列出九款法定情形及末項裁量事由,避免只寫一般性的「不符規定」。

不予同意的情形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

  1. 應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申請有應補正事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2. 經營計畫或設施必要性不合理: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的必要性顯不相當。

  3. 不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未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用地編定類別的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規定。

  4. 面積或其他申請內容不符規定,或既有使用有問題:申請容許使用的面積或其他申請內容未符合本辦法規定;或申請人經營的其他農業用地、農業設施有閒置未利用或未符合規定使用的情形。

  5. 妨礙道路通行:設施設置將妨礙道路通行。

  6. 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設施設置將影響農田灌溉或排水系統的正常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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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論述按《平均地權條例》內容之規範,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政府與承租人的補償辦法及其應支付費用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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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11 條:土地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時,如土地是出租耕地,承租人可獲得兩類補償,付款主體不同:

  1. 政府負擔: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費用,以及尚未收穫的農作改良物。
  2. 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以所得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解題要分清楚「補償項目」及「由誰支付」,不能將所有補償都算成政府負擔。

解題方法

依條文逐項列出補償項目,再分別確認義務人及金額計算方式:

  • 改良土地費用、未收穫農作改良物:由政府補償承租人。前者是承租人為改良土地已支出的費用;後者是徵收或照價收買時尚未收穫的農作改良物。
  • 耕地承租人三分之一補償:由土地所有權人支付。計算基礎不是全部補償地價,而是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
承租人補償額=(所得補償地價-土地增值稅)×13承租人補償額 = (所得補償地價-土地增值稅)\times\fra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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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呼應國際綠能的永續發展目標(SDGs)與本土因應極端氣候的衝擊,請論述何謂「綠能設施(green energy facilities)」?又,在何種條件下得設置於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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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至第30條,重點是:農地原則上供農業使用;綠能設施須符合農業結合或特定邊際農地條件,才能設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第27條所稱「綠能設施」,是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的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因此,不宜將所有再生能源設施一概視為本辦法所稱的綠能設施。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引用第27條的定義,再依設置型態分成三類說明:

  1. 農業設施屋頂附屬的屋頂型設施。
  2. 與農業或漁業經營結合的地面型設施。
  3. 位於特定邊際農地、得免與農業經營結合的地面型設施。

最後補充共同的土地保護要求與申請程序,即可完整回答「何謂」及「何種條件下得設置」兩部分。

農業用地得設置的條件

一、符合第27條所列三種條件之一

綠能設施得設置於農業用地,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結合農業經營:設施與農業生產、經營相結合,不能只設發電設備而未維持農業經營。
  2. 減緩地層下陷:設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並以減緩該農地地層持續下陷為目的。
  3. 維護食品安全:避免受污染農地生產或經營特定農產物,以免影響食品安全。

二、屋頂型:附設於農業設施

依第28條,辦法附表所列農業設施,除其申請基準或條件明定不得附設者外,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並結合農業經營的前提下,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

經營計畫須說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如何結合,並檢附農業經營實績證明;地方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後,始得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

三、地面型:原則上須結合農業經營

依第29條,非附屬於農業設施的地面型綠能設施,除符合第30條特定區位外,原則上須結合農業經營,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位於中央能源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的農業結合綠能專案計畫範圍內,且符合計畫措施。
  • 位於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的區位範圍。

採專案計畫方式者,計畫須載明推動區位、農業與綠能設施的結合規劃、農產業可行性評估及相關設施空間配置,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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